处分考量
㈠ 谈恋爱被处分了,要写检讨书给家长,自己的想法和经过这件事之后的体会500字
这事好尴尬
为了你的前途,这检讨书要好好写,
让他们都满意。
你应该是男专生吧,快去安慰属安慰女友。
男人嘛,要有担当。把错都揽过来,不要让女友伤心哈!
如果你是女生,就试试与男友同风雨,共进退。
你们都历练一下感情的波澜,能使自己加快成熟哦!
㈡ 浙江警察学院通报教师半年虐杀猫狗300只的处分,这处分是否太轻了
一个多月之前,网上爆出浙江警察学院名为王某某的教师虐杀动物,他用活剥、开水烫、高压水枪灌肛门等残忍的方式,半年虐杀了 300 多只动物,为人师表,还是培养警察的老师,却私下里做这种丧尽天良的事,事情一爆出来,网友们都非常愤怒。
2020年12月初,有网友爆料称,浙江警察学院教师王某蔚、济宁市任城区应急管理局公务员孙某东长期通过QQ群、贴吧等渠道发布、交流和贩卖虐杀小动物的信息,王某蔚还以“兴汉龙腾”网名在QQ群聊中分享虐杀视频,声称半年里虐杀了300只猫狗。
网友提供的信息显示,王某蔚的虐杀动物行为疑似始于2018年,后来他建立了多个虐待动物信息交流的QQ群,其虐杀动物频率愈发加剧,仅2020年上半年就虐杀猫狗300只左右。同时,王某蔚还曾在朋友圈发布过在小区里喂流浪狗,热爱流浪猫狗的内容。而孙某东除了分享虐杀信息之外,还会将虐杀内容制成视频售卖。
而虐猫虐狗事件一次又一次发生,归根结底还是因为我们没有立法禁止虐待动物,《反虐待动物法》的出台,真的迫在眉睫了,小动物们的血流的已经够多了!不管是专家、人大代表、央视这样的主流媒体,或者是我们一个普普通通的老百姓,都在呼吁尽快立法!!!!
㈢ 背景调查函写曾受到过处分能不能通过
多少会有影响,因为抄作为服务性行业,对这方面可能比较看重,建议你和原单位协商,能否将该情况进行修改,比如曾经因吸烟受处分,但该同志吸取教训,以后表现良好,再没发生类似情况,这样写也是事实,但对你会比较有利,同时和现在的酒店表现的诚恳点,对你会有好处,这只是一种猜测,关键看现在酒店对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你尽力去做吧。
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是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量纪程序规范化,切合当前案件审理工作实际,符合以人为本、执纪为民的工作要求,对于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具有积极作用。 近年来,中央纪委、监察部一再强调依纪依法办案,尤其注重程序监督和权利保障。纪检监察机关规范量纪程序,应在现行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框架内进行,宜以案件审理程序为运行依托,借力目前各地改革创新、行之有效的一些审理方式方法,扩大量纪参与主体,在案件审理程序中明确规定相对独立的量纪程序。重点抓住审理谈话、公开审理、集体审议、处分决策等关键环节,逐步规范量纪建议、量纪举证、量纪说理、自行量纪、助辩量纪等方面内容。 审理谈话环节,应告知被审查人权利义务,与其核对违纪事实后,允许其比照自己所犯错误自行量纪,并供案件审理人员参考,以保障其合法的申辩权利。即由被审查人根据自己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责任等情况,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自我认定应当受到的具体处分档次,提出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意见及理由。实践中可通过明确适用范围、操作程序、结果运用、手续办理等内容,来统一规范自行量纪程序。 公开审理环节,规定将量纪程序纳入公开审理程序,明确从事实认定角度举证、质证、辩证,查明违纪事实、错误性质后,由调查人员提出量纪建议,并作出相应说明,必要时出示有关量纪证据。违纪人员、审理助辩人可围绕违纪情节、危害性、责任等内容,就量纪事实及理由发表意见。违纪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及其他有关单位代表可以从不同角度提出量纪意见。量纪控辩有助于监督和制约审理人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个人主观臆断。 集体审议环节,坚持案件审理室室务会议审议案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等内容充分发表意见,确保案件审理质量,避免定性不准,量纪失衡,使案件处理合法、合规、合情、合理。对复杂疑难案件,通过整合审理人才资源,进行集体把关会审。具体可以从熟悉纪检监察业务、有司法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的案件审理专家库、案件审理员库中选拔合适人员,组成案件审理小组,赋予其查阅案件材料、参与审理谈话、定性量纪建议等权利,共同对案件定性审核把关,防止量纪畸轻畸重。 处分决策环节,借鉴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从党代表、特邀监察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方面的人员中,聘请若干名代表,作为特邀监审员,列席纪委常委会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参与审议案件,允许其对案件定性量纪发表意见和建议,以推进党务政务公开,扩大社会监督。通过会前授权、会中建议、会后反馈,特邀监审员参与到纪检监察机关领导集体审议案件这一核心环节,案件集体审议更加公开透明,定性量纪决策更加科学民主,案件处理效果更加有效提升。 纪检监察机关规范党纪政纪案件量纪程序,在实践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应注意量纪证据的收集。把量纪程序纳入案件审理程序,公开审理中围绕量纪提出的建议、举证质证,要求调查人员重视收集量纪证据,不仅要收集能够证明被调查人违纪的证据,还要收集能够证明其无错的证据,以及有无从重、加重、从轻、减轻量纪情节的各种证据。有的被调查人不会轻而易举交代违纪事实,同步监控录像应如实反映调查谈话、思想教育过程,调查笔录应记清思想转变过程、认识错误态度,有无避重就轻、对抗调查等表现。这对于分析违纪心理、采信证据、定性量纪均有重要作用。 二是应注意量纪证据的公开。公开审理中的案件证据虽已成必然趋势,但现阶段证据全面公开条件尚不成熟,宜慎重对待,因案而异,适度适时公开。而量纪事实证据的公开则不受其限制,可以通过查阅摘抄复制、宣读出示、质证辩论等方式公开。为使助辩人、党代表、特邀监审员等人员更好地行使辅助量纪的权利,实现权责对等,可以尝试赋予助辩人查阅被调查人交代材料、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调查报告、主要证据材料的权利,赋予党代表、特邀监审员审阅调查报告、审理报告、请示报告等相关材料的权利,从而依纪依法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作出的定性处理。 三是应注意量纪结果的运用。尽管参与量纪的主体多元化,但对自行量纪、助辩量纪意见是否采纳,主动权仍掌握在纪检监察机关手中,违纪人员的自我认识、有关党员干部群众的意见,均应统一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决定上来。案件审理人员在对全案准确定性的基础上,可考量各方面的量纪建议和意见,采纳合情理、有依据的意见,根据法定、酌定的量纪情节,考虑案件的空间、时间因素,恰当把握量纪的案内平衡和案外平衡,提出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增强审理报告中量纪的说理性,为纪委常委会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最终的定性量纪决策当好参谋助手。(作者:王健)
㈤ 党员干部患有抑郁症违纪者可以免除纪律处分么因担负领导责任,工作中有违犯纪律的情形,组织上追究时能
一般而言,抑郁情绪障碍等是不足以做纪律处分考量的依据的。
党纪通俗地说属于组版织的“权家法”,任何政党的党员应该遵守该党的纪律。违纪一经核实,按常理是要接受党纪的处分的。抑郁症属于精神障碍,但是在做组织处分的时候,即使要衡量精神心理健康的影响,也需要有合法的司法鉴定证据。虽然有一些理化和客观检测手段,要给出一个抑郁症的司法鉴定是有困难的。即使,有就医诊断史,和抑郁症治疗病历记录等证明其健康不佳,但处于抑郁状态的患者还是有罪与非罪,或者是与非的判断认知能力的。简言之,抑郁症是不能作为抑郁症患者免除违纪责任的因素考虑的。
㈥ 教师惩戒权立法考量的优缺点
教育惩戒权说到底不是教师需要,而是学生需要。说白了,惩戒权不内是给了教师什容么权利,而是给学生正常成长的保障。但是,教师惩戒权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绝不是一句"教师可以适当惩戒学生"就可以解决的问题。什么程度的错误应受到惩戒,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同时,读学生进行批评、惩戒以及处分,都必须有合法的程序。
此外,惩戒不可滥用。这些年,因为学生迟到而让学生互扇耳光,不会背书就遭到老师的打骂,这样的事件时有发生。老师打着"惩戒"旗号实施语言暴力或肢体暴力已经超出了教育惩戒的范畴。惩戒应该建立在尊重和保护的基础上,需要与激励相结合,决不能超出合理合法的边界。同时,学生,家长也不能把正当的惩戒扣上"体罚"的帽子,从而导致老师不敢管、不想管学生的局面。
㈦ 职场上遇到一个很恶心的人,领导说过几天会给她处分,不知道是不是真的。
职场中什么人都有,自己要区别对待,吃亏一次,下次就要长心眼,同时领导的话也不要太相信,可能他是安慰你的
㈧ 在高一作弊被抓,学校处以记大过处分,说是一年后如果表现好可以撤销处分,那会在个人档案里面有痕迹吗,
不会上档案的骚年,不要担心。这不过是学校管理学生的常用手段之一
㈨ 行政处罚如何影响刑事责任
审查起诉工作中,我们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犯罪嫌疑人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前,曾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如因多次盗窃、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之前,公安机关只掌握其中一起违法行为,因不构成犯罪而被处以行政拘留。后该犯罪嫌疑人又被发现有多次进行盗窃、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已构成犯罪,在将其移送审查起诉时,对犯罪嫌疑人受到的行政拘留如何处理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我们必须慎重处理。
而在审查刑事案件过程中,我们还会遇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的情形。对行政处罚的审查认定,影响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因此在审查起诉程序中也必须认真对待。
一、对罚款、行政拘留决定的审查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适用上述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与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系同一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拘留的日期,应予折抵刑期。这里所说的同一行为,既可以是判决认定同一性质的全部犯罪行为,也可以是同一性质的部分犯罪行为。只要是以前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后又作为犯罪事实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加以认定,其行政拘留的日期即应予折抵刑期。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与受到行政拘留的行为不是同一行为,则犯罪嫌疑人因该行为受到行政拘留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但仍要将相关材料随案移送至人民法院,作为法庭在考量被告人主观恶性及日常表现的情节。
二是行政机关对该行为的行政处罚如果不存在违法和无明显不适当的情形,也不能撤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撤销行政处罚的条件,主要是因为行政处罚违法和明显不适当。如盗窃公私财物的,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当公安机关只查实犯罪嫌疑人某一起盗窃行为时,在达不到犯罪数额的情况下,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因此也不存在撤销的理由。但对有些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罚款和行政拘留的处罚,而刑法只规定了自由刑,没有规定罚金刑。如寻衅滋事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刑法对寻衅滋事罪的处罚规定则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于是实践中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因寻衅滋事受到行政拘留和罚款,后又因同一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拘留日期可以折抵刑期,罚款却无法折抵罚金,因为刑法对寻衅滋事罪没有规定罚金刑。此种情况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笔者认为,这属于行政处罚不适当,应由公安机关变更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罚款退还被处罚人,否则就违反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三是应注意对追诉时效的审查。如盗窃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即犯罪嫌疑人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期间的盗窃行为,不再受治安处罚,但要受刑法的追诉;在一年以外的期间因盗窃行为受到罚款或行政拘留的治安处罚的,则不应累计盗窃数额,也不折抵罚金和刑期。
二、对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决定的审查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行政机关在对某一违法行为作了没收、追缴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后,又发现该案已构成犯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应当将处罚决定和相关款物一并移送;对依法不需要移送的,应当移送没收违法所得的清单。审查起诉中应注意查清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相关款物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案件起诉至法院后,由法院在刑事判决中一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判决。如经审查不属于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则应由行政机关撤销原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将相关款物退还被处罚人。
三、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决定的审查
通常情况下,一种违法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就不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已经进行了行政处罚的,在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就要进行相应的折抵,最典型的就是自由罚和经济罚。但在特定的情况下,对同一种违法行为是可以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如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案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对犯罪嫌疑人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行为移送审查起诉时,还可以对其处以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偷税、漏税行为构成犯罪的,除要追究刑事责任外,行政机关还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弥补刑法在打击某一犯罪时的不足,由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共同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更有力地打击犯罪。如果该行政处罚存在错误,也不能要求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予以改正。因为该种行政处罚并不属审查起诉需要审查的范围,也不涉及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处罚。如果该行政处罚确实存在错误,应由犯罪嫌疑人自主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作者单位:天津蓟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