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招标风险
㈠ 招标采购工作的风险点是什么
招标采购工作的风险点是:
一、思想道德风险:
1、政治理论学习不够,理想信念动摇,可能导致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偏移或扭曲。
2、法律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淡漠,可能引发个人不廉洁等违法违规问题。
二、岗位职责风险:
1、在采购预算、结算过程中,可能采取多预算少结算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
2、未经批准,安排人情接待或提高接待标准,导致接待费用失控,可能获取不正当利益。
(1)违规招标风险扩展阅读:
以采购地区分类-采购可分为国内采购(简称内购)与国外采购(简称外购)。所谓外购系指向国外之供货商或外国供货商在本国境内之代理商进行采购之行为。所谓内购系指向国内厂商进行采购行为。一般来说物料之采购以内购较为方便与经济。采购方式有下列方法:
(一)公开采购(Open Purchasing)
系指采购行为公开化;而秘密采购(Secret Purchasing)系指采购行为在秘密中进行着。大量采购系指采购数量多之采购行为;而零星采购系指采购数量零星化之采购行为。
特殊采购(Special Purchasing)指采项目特殊,采购人员事先必须花很多时间从事采购情报搜集之采购行为。如采购特殊规格特种用途之机器;普通采购(Ordinary Purchasing)系指采购项目极为普通之采购行为。
(二)正常性采购(Normal Purchasing)
系指采购行为正常化而不带投机性;而投机性采购(Speculative Purchasing)系指物料价格低廉时大量买进以期涨价时转手图利之采购行为。
㈡ 工程招标风险有哪些
工程担保及工程保险并不能担保及转移建设工程的所有风险,建设工程自身及其外部环境的复杂性,给人们全面地、系统的识别工程风险带来了许多具体的困难,建设工程风险主要来源于设计技术风险、施工技术风险、自然及环境风险、政治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合同风险、人员风险、材料设备风险、组织协调风险等,这些风险只能依靠项目管理人员分析预测。
1、设计技术风险。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实施的龙头,没有一个完善的设计,无从谈及招标及合同。设计变更是造成工程索赔的重要原因,因此在工程招标之前应尽量完善设计工作。只有避免在设计方案不确定时招标,才能避免由此带来的风险。设计方案是否确定应做为是否开展招标工作的先决条件。
2、施工技术风险。在设计方案确定的情况下应研究施工方案,因为任何施工方案都不能保证没有变更和索赔。每一个施工方案,无论它是传统的还是新创的,都有自身独特的优点和局限。业主必须对施工方案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考虑和评估。当采用新的施工方法和技术时,工程变更与索赔的风险会大大增加,所以必须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合的施工方案。
3、自然及环境风险。自然及环境风险包括洪水、地震、火灾、台风、雷电等是不可抗拒自然力,另外不明的水文气象条件,复杂的工程地质条件,恶劣的气候、施工对环境的影响等都是潜在的风险因素。招标人在起草招标文件时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对不可抗力的级别加以界定,要求承包商在投标文件中充分考虑自然及环境影响对工程的影响。对不可抗力如何界定是关系到工程实施过程中风险分担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不可抗力引起的风险主要包括超过合同规定等级的地震、风暴、雨、雪及海啸和特殊的未预测到的地质条件。按照一般合同条件,这类风险应由合同主体共同承担,承包商一般只能得到工期延误的补偿。
4.政治社会风险。政治社会风险表现很多,项目管理人员除了要求具备丰富的自然科学领域的知识,还需具备政治头脑。例如,国内某工程招标工作已完成,但此时政府投资方却发现整体投资规模过大,要求重新调整工程规模,工程开标半年以后仍未定标,投标书早巳超出了投标有效期;另一BOT引水项目,招投标工作业已完成,但由于连续干旱,水源馈乏,政府不得已迫使该项目流产。按《招标投标法》规定,出现上述情况时招标人要给予投标人予经济补偿,因此招标人应为此付出代价。以上两个举例在工程实施中不在多数,但以上两个案例却是事实,这不得不提醒招标人在招标时应慎重。
目前,招标人承担最普遍的政治社会风险是拆迁问题,在城市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拆迁问题而造成的工期延误比比皆是。工程延期使得招标人要要承担工期延误及工程延期索赔的双重风险。如何解决由拆迁而造成的风险,需要招标人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妥善处理。
5.合同风险。工程合同既是项目管理的法律文件,也是项目全面风险管理的主要依据。项目的管理者必须具有强烈的风险意识,在起草合同文件时学会从风险分析与风险管理的角度研究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对项目可能遇到的风险因素有全面深刻的了解。否则,风险将给项目带来巨大的损失。
(1)选择合适的合同计价形式。
根据不同工程项目内容选择不同合同计价类型。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适当选择计价形式,降低工程的合同风险。例如对于施工条件较好,工程量变化不大、施工工艺成熟的项目,风险量较小,可以采用固定价合同方式,以求得承包商在竞争中较低的报价;对于工程量变化较大的项目,采取可调价合同,在工程量可能变化的幅度范围内采取不同的结算单价;对于招标阶段建材市场价较高的项目,一定要在合同增加材料调价条款,因为招标阶段与实施阶段有一个时间差,在这一个时间段攀升较高的材料降价的可能性较大,而继续涨价的空间较小。
(2)严密的语言表达。
语言是合同的载体,合同是索赔的依据。完善的合同可以防止或减少争议,从而减少费用,如果在合同中没有严密的表达,很可能给工程索赔留下隐患。
(3)合理的风险分配。
根据风险管理的基本理论,建设工程风险应由有关各方分担,而风险分担的原则是:任何一种风险都应由最适宜承担该风险或最有能力进行损失制的一方承担,符合这一原则的风险转移是合理的,可以取得双赢或多赢的效果。
目前,国内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造成招标人在招标人做出很多不对称的合同条款,通过风险转移条款转嫁了,但由于风险责任与权力平衡的关系,这种转移后面往往隐藏着更大的风险,如某些承包商,为了抵偿承担风险造成的损失,加大索赔力度,将主要精力放在索赔上,不但影响工程投资,进而可能影响施工进度、质量;某些承包商由于承担了较大的风险损失,不得不依靠偷工减料争取利润空间;甚至某些承包商由于风险造成的压力,无力施工,企业倒闭等。由此可见,合理的风险分配显得同样重要。
①从工程整体效益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地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因为项目参加者如果都不承担任何风险,则他也就没有任何责任,当然也就没有控制的积极性,就不可能搞好工作。因此只有让各方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通过风险的分配以加强责任心和积极性,达到能更好地计划与控制。
②公平合理,责、权、利平衡。一是风险的责任和权力应是平衡的。有承担风险的责任,也要给承担者以控制和处理的权力,但如果已有某些权力,则同样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二是风险与机会尽可能对等,对于风险的承担者应该同时享受风险控制获得的收益和机会收益,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参与者勇于去承担风险;三是承担的可能性和合理性,承担者应该拥有预测、计划、控制的条件和可能性,有迅速采取控制风险措施的时间、信息等条件,只有这样,参与者才能理性地承担风险。
③符合工程项目的惯例,符合通常的处理方法。如采用国际惯例FIDIC合同条款,就明确地规定了承包商和业主之间的风险分配,比较公平合理。
㈢ 招标人在招投标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和行为有哪些
招投标法 法律责任那一章 自己看看
你真的从事招标采购活动的话你会发现这是一个内程序性的容问题
真正的问题是不会表现出来的
你总结问题的话你就总结点面上的
针对法律责任那一章容易出现的问题照猫画虎写一点心得体会就成
㈣ 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如何规避风险
1.设计技术风险。
2.施工技术风险。
3.自然及环境风险。
4.政治社会风险。
5.合同风险。
(1)选择合适的合同计价形式。
根据不同工程项目内容选择不同合同计价类型。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适当选择计价形式,降低工程的合同风险。例如对于施工条件较好,工程量变化不大、施工工艺成熟的项目,风险量较小,可以采用固定价合同方式,以求得承包商在竞争中较低的报价;对于工程量变化较大的项目,采取可调价合同,在工程量可能变化的幅度范围内采取不同的结算单价;对于招标阶段建材市场价较高的项目,一定要在合同增加材料调价条款,因为招标阶段与实施阶段有一个时间差,在这一个时间段攀升较高的材料降价的可能性较大,而继续涨价的空间较小。
(2)严密的语言表达。
语言是合同的载体,合同是索赔的依据。完善的合同可以防止或减少争议,从而减少费用,如果在合同中没有严密的表达,很可能给工程索赔留下隐患。
(3)合理的风险分配。
根据风险管理的基本理论,建设工程风险应由有关各方分担,而风险分担的原则是:任何一种风险都应由最适宜承担该风险或最有能力进行损失制的一方承担,符合这一原则的风险转移是合理的,可以取得双赢或多赢的效果。
①从工程整体效益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地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因为项目参加者如果都不承担任何风险,则他也就没有任何责任,当然也就没有控制的积极性,就不可能搞好工作。因此只有让各方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通过风险的分配以加强责任心和积极性,达到能更好地计划与控制。
②公平合理,责、权、利平衡。一是风险的责任和权力应是平衡的。有承担风险的责任,也要给承担者以控制和处理的权力,但如果已有某些权力,则同样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二是风险与机会尽可能对等,对于风险的承担者应该同时享受风险控制获得的收益和机会收益,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参与者勇于去承担风险;三是承担的可能性和合理性,承担者应该拥有预测、计划、控制的条件和可能性,有迅速采取控制风险措施的时间、信息等条件,只有这样,参与者才能理性地承担风险。
③符合工程项目的惯例,符合通常的处理方法。如采用国际惯例FIDIC合同条款,就明确地规定了承包商和业主之间的风险分配,比较公平合理。
㈤ 投标人在招投标中有哪些刑事法律风险
一、涉嫌串通投标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涉嫌串通投标罪的行为
涉嫌串通投标罪的行为,主要有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两大类。
1、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主要有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以及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等。
2、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主要有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等。
(二)串通投标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并非只要投标人实施涉嫌串通投标罪的行为,就一定会被立案追诉,只有达到一定的标准,才会被立案追诉。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规定:“【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串通投标罪的刑事处罚
如果构成串通投标罪,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此的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行为
如果投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成员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谋取中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行贿行为,主要指给予财物等。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外,投标人均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即单位。那么,此处的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主要是指单位犯罪。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因此,如果投标人是公司的,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刑事处罚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的规定处罚。但是,如果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涉嫌对单位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涉嫌对单位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行为
“对单位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含义却有很大区别。
对单位行贿罪,指投标人(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作为招标人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单位行贿罪,指作为单位的投标人(不包含自然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作为招标人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评标委员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对对单位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调查: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对对单位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刑事处罚
“对单位行贿罪”的刑事处罚,投标人为个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投标人为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投标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的规定处罚。
“单位行贿罪”的刑事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三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四、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涉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如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的,将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这对投标人来说,不得不警醒。
(二)合同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合同诈骗罪的刑事处罚
如果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涉嫌非法经营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行为
如果投标人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将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均规定禁止转让、出借、出租相应的资格、资质证书或许可证书[1]。如果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将其资格、资质证书出让或者出租给他人投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非法经营罪的刑事处罚
如果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六、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
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主要有投标人实施的下列行为:(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至于何为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在招标投标活动当中,因投标人有可能接触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商业秘密,而投标人非法使用的话,将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处罚
如果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结语
综上所述,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当中,主要有可能涉嫌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刑事法律风险。对此,投标人不可不予以细查,加强对工作人员,甚至是单位领导干部的法律警示,做到依法、合规经营,合法中标。
㈥ 招标文件如何规避风险
仅供参考
建筑工程投标中的风险分析预测
工程项目风险主要来源于投标报价价格、工程量风险、合同风险等。这些风险与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并形成一个独立的组成部分,且只能依靠项目管理人员分析预测。
投标报价价格风险。价格风险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物价和劳动力费用上涨所带来的风险,以及报价计算错误风险。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应当进行科学严密的风险分析,对建筑材料市场价格进行认真调查研究,了解供销渠道,收集价格信息,对建材市场价格要有比较准确的预测、判断。简言之,价格风险包括:一是因设计不完整、说明不详、节点不清楚给施工及投标报价带来风险。二是工程承包范围不清,承包内容意思表达模糊,不够明白无误,增加了项目风险。特别是某些材料供应要约定明确.暂定价的计取方法应当表述清楚。三是对固定总价包干的合同,由于承包商对环境因素的忽略,施工方案中存在空洞,诸如对以及对水文,地质等工程条件的论证不充分,对施工图以外可能发生的费用诸如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技术措施费、优良工程费、赶工措施费等考虑不周全,都可能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投标报价工程量风险。业主发出的招标文件中一般附有工程量清单,而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是招投标工作发展的方向,因此工程量计算准确与否至关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因承包商对工程量清单未作复核或计算有误而产生的风险只能由承包商承担,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并不承担责任。实施办法中也标明“承包商在规定时间内未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的,中标后招标人不再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校对调整。投标人必须按其报价完成招标文件规定范围的施工设计图纸规定的所有工程项目。”承包商对此应有足够的认识,尽可能减少因工程量不清带来的风险。
合同条款风险。工程合同既是项目管理的法律文件,也是项目全面风险管理的主要依据。其中一些风险条款和一些具有明显的或隐含的对承包商不利的条款。承包商在审阅合同文件时应从风险分析与风险管理的角度研究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对项目可能遇到的风险因素有全面深刻的了解。承包合同带来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如合同中规定,工程变更在5%的合同金额内,承包商得不到任何补偿,则在这个范围内工程量的增加是承包商的风险。二是合同条文不全面,不完整,合同双方责权利关系不清楚,承包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会导致双方发生分歧,最终导致承包商的损失。三是业主为转移风险单方面提出过于苛刻、责权利不平衡的合同条款。如合同中规定“业主对由于第三方干扰造成的工程拖延不负责任”,这实际上把第三方干扰造成的工程拖延的风险转嫁给了承包商。四是合同计价类型与工程项目内容不一致,以及合同潜在的变化等增加了项目风险。
目前,国内承包商在合同管理中最大的差距在于: 一是没有做或不会做合同履行分析,出现问题才去查找原始合同文件;二是没有做或没有能力做合同交底,没有形成以合同为中心的技术交底,合同的责任无法在工程施工活动中体现出来;三是合同履行认识不清,认为履行合同是经营部门的事。
做好建筑工程风险防范
承包商应该增强法律意识,进行风险分析,约定风险范围,加强风险管理意识。对招标文件中发现的可能导致的风险问题,如外部条件不足而产生的风险,应明确具体责任人。风险的防范应该从递交投标文件、合同谈判阶段开始,直到工程施工完成,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对手情况,规避风险。在进行工程投标工作的前期,首先要详细了解招标单位的情况、有无出资方、合作方等等,摸查其资金到位情况、资金投入计划、和管理层状况等,进行可行性分析,以保证项目的投资渠道畅通。同时,研究招标文件是否过于苛刻,如场地小根本无法同时进入多台设备而工期又特别紧,否则逾期一天罚款多少钱等等,都要仔细研究并向业主提出疑问。
为夺取标底,在投标工作中,应按时收集投标对手的报价情况,分析掌握投标竞争单位历次的报价幅度,合理调整定价,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对于通过认真研究,可以规避的风险,争取在合同谈判阶段,经修改,补充相关合同条款来解决。风险回避的策略主要有:
一是以科学的风险管理理念来分析、评估、控制、评价风险。加强风险意识,有效地防范投标过程中各种风险的出现.积极地应对风险损失,树立全民风险意识。
二是建立风险预控机制。从项目信息收集风险预控机制到项目跟踪风险预控机制、资格预审风险预控机制、编制投标文件风险预控机制、递送标书风险预控机制,以及贯穿始终的公共关系风险预控机制,每一个环节的事故易发点都要做到事前控制。
三是为做到分工协作,上下贯通,全面布控,以更有效的控制风险和提高企业竞争力,从项目的跟踪到定位,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经营责任机制,树立现场市场观念。做好在建工程,生产出成批量精品,才有广阔的市场,才能在投标过程中依靠信誉,战胜对手夺标。
四是坚定市场信念,以变应变,变中求发展。市场的变化,需要业主敏锐洞察,适时做出改变,使标书与时俱进,符合市场要求、业主要求、招标文件要求。
注重投标报价技巧,合理确定企业定额标准。在实践中常用的集中报价方法包括:一是不平衡报价。这种报价要注意的要点是:对早期收回工程款的项目的单价可报的高一些,以利于资金周转;估计将来工程量有可能增大的项目,单价要高些,估计将来工程量可能会比现在小的项目,单价要低些;图纸内容不明确或有错误,估计修改后工程量要增加的,单价可提高,反之,单价可降低;没有工程量只填报单价的项目,单价宜高;对于暂定项目,其实施的可能性较大,价格可定高些,估计该工程不一定实施的可定低价。
二是多方案报价。这是目前承包商在投标过程中使用的最普遍的办法,多方案报价法是指在标书出案过程相应以高中低不同报价方案出案,投标前期针对该项目的具体情况,投标对手的情况及多方面信息综合分析,最终提交合适的报价方案,以期有一个好的结果。
三是替代方案报价。有时招标文件中规定,可以提一个建议方案调整相应的投标报价,对于一些招标项目,工程范围不是很明确,条款不清楚时,在充分估计风险的基础上,可按多方案报价法处理。
四是合理确定企业定额标准。投标价格不是中标的唯一因素,但却是中标的关键因素。一般情况下,做《单价分析表》时,均依据有关定额和费率标准进行计算,而后再确定降价项目,变成自己的企业定额标准。降价可从三个方面考虑,即降低投标利润、经营管理费或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
风险的转移、分散。风险的转移主要指向保险公司投保,以转移大部分风险。付出少量的保险费,避免大的风险。一般业主在招标文件中都规定了保险的要求和范围,如整个工程保险、第三方责任险、设备险等。此外承包商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的其它方面的保险,如人身意外险、货物运输险等。
风险的分散主要指把风险转移和分散给其他单位,如联营体的合伙人,工程分包商,设备供应商等。例如分包工程时,可以将风险比较大的部分分包出去,将业主规定的各项赔偿如数订入分包合同,将这项风险转移给分包商。通常也要求联营体的合伙人、工程分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等接受业主合同文件中的各项合同条款,使他们分担一部分风险。这是国际承包商常用的转移风险的方法。一般国际通用的分包合同范本中有明确规定,熟悉国际惯例的分包商都能接受的条件。
风险损失的控制。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损失。如,在对郑州裕达国贸酒店第一期工程的投标中,清单工程量大大超过了实际工程量,中标后迟迟不能提供详细准确的施工图纸,延误了工程施工,但根据合同条款,工程延期承包商要支付延期误工费,且在此期间材料大幅度涨价,存在巨大的造成亏损的风险隐患,公司为控制因此带来的风险损失,最终放弃中标。
投标决策的做出
所谓投标决策,内容有三:一是针对项目招标是否参于投标;二是根据行业自身特点,确定投标项目;三是研究投标报价技巧,确定一个好的投标报价。投标决策有两个关键目标:一是关于参加哪个招标项目的决策;二是投标的项目确定后,如何争取目标,以取得合理的效益。总体来看,投标决策贯穿在整个投标过程中。投标必须按照当地规定的程序和做法,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条件,遵守规定的招标时间,进行公平、公正的竞争。决策绝不同于投机取巧,搞不正当的竞争。
施工企业为了做出正确的投标决策,提高中标率,一般情况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一是制定方案,增强服务品质依靠技术进步和本单位的技术储备优化施工技术方案,从中要充分体现出技术先进性,施工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利用诚信为本、以质取胜的企业文化,良好的服务质量、管理能力、社会形象和口碑赢得评标人的信赖。
二是做好公关,紧密合作关系。公关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艺术,已经被广泛运用于各行各业的经营和运作之中。在当前开放型、网络型和竞争型的社会活动中处理好公共关系,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交往环境,无疑会让企业在投标工作中如鱼得水、左右逢源。
三是把握细节,提升整体形象。细节决定成败,任何一个侧面都能反映一个企业的管理水平,投标工作中再细微的环节都能够以小见大。如在标书的制作上,就需详尽检查标书内容,重视文件的印制装帧质量,包括各种签名印章,都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杜绝颠倒次序和缺项漏项现象,在标书的外观上就给工程业主留下投标企业工作严谨的良好印象。
投标决策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能否中标和中标后的效益,关系到施工企业的发展前景和职工的经济利益,我们还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一步优化投标决策。一是报价决策。投标时,根据承包人的经营状况和经营目标,既要考虑承包人自身的优势和劣势,也要考虑竞争的激烈程度,还要分析投标项目的整体特点,按照工程类别、施工条件等做出报价决策。
二是生存型决策。投标报价以克服生存危机为目标而争取中标,可以不考虑各种影响因素。但由于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和投标人自身经营管理不善,都可能造成投标人的生存危机。这种危机首先表现在企业经济状况,投标项目的减少。其次,政府调整基建投资方向,使某些投标人擅长的工程项目减少,这种危机常常是危害到营业范围单一的专业工程投标人。还有如果投标人经营管理不善,会存在投标邀请越来越少的危机。这时投标人应以生存为重,采取不盈利甚至赔本也要夺标的态度,只要能暂时维持生存渡过难关,就会有东山再起的希望。
三是竞争型决策。投标报价以竞争为手段,以开拓市场,低盈利为目标,在精确计算成本的基础上,充分估计各竞争对手的报价目标,以有竞争力的报价达到中标的目的。投标人处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应采取竞争型报价。经营状况不景气,近期接受到的投标邀请较少;竞争对手有威胁性;试图打入新的地区;开拓新的工程施工类型;投标项目风险小,施工工艺简单、工程量大、社会效益好的项目;附近有本企业其他正在施工的项目。
四是盈利型决策。投标报价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以实现最佳盈利为目标,对效益较小的项目热情不高,对盈利大的项目充满自信。下面几种情况可以采用盈利型报价,如投标人在该地区已经打开局面、施工能力饱和、信誉度高、竞争对手少、具有技术优势并对招标人有较强的名牌效应、投标人目标主要是扩大影响,或者施工条件差、难度高、资金支付条件不好、工期质量等要求苛刻,为联合伙伴陪标的项目等。(作者:九冶建设有限公司 史辉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