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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

发布时间: 2021-03-02 22:34:56

1. 农村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

这是一个土地性质的问题。就是你开垦的这块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土地还是集体所有土地。如果是国家所有土地,则在上面翻盖永久性建筑必须征得国土局批准。
至于有村民出来说这地是她的,那么就请她拿出证据来。你也可拿当时向村里申请的批准书拿出来,由村里表态。
补充:
由于这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国土局只是监察一下“不怎么管”。所以首先的要务是当年村里是怎么批准的。如果村里否认包括了厨房地块,而你又拿不出相应的证据,则很难认定。
在村里不予承认、村民有异议、你拿不出相应证据来证明属于自己的宅基地,国土局予以违章建筑认定没有错。但是国土局将你们当时的申请资料丢失了,造成土地无法认定显然负有责任。这类资料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应保存的年限为20年。

2. 违建建筑的怎么认定

属于违建,突出太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合法建造应是指建造时符合当时的规定,绝不

是指现在的规定。在具体工作中,对“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应把握以下三条:

第一, 法律依据是关键

我们应该理解,不予补偿的"违章建筑"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无偿拆除的建筑而不能以是否具有产权证或批准文件作为判断是否是违章建筑的唯一标准。既然是这

种理解,有一个前提,首先要找到依据确认他的是违章建筑的法律依据,不能"以其昏昏,使人昭昭"。自己都说不明白,凭什么说别人的是违章建筑?是占了公路

的保护区,违反了《公路法》的规定,还是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违反《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是在建房当中没有取得施工许可

证,违反了《建筑法》的规定,还是在机场高度控制区域,房屋建设超高,违反《民航法》的规定?是在河道当中修建房屋,违反了《防洪法》的规定,还是房屋的

质量形象太差,影响市容,违反了国务院的《市容管理条例》的规定等等。

到2005年,有18个法律法规规定了违章建筑和违法建筑。两年过去了,又产生了不少新的规定,如《畜牧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域内不能养猪,不能修建养猪

场养鸡场的院舍。对一栋房子,如要认定为违章,就要找到一个相应的法律。并且,应是违反建造时的规定,绝不是指现在的规定。天安门到现在还没有房产登记

证,也没有土地使用权证,还没有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更没有施工许可证,我们难道能说天安门是违章建筑么?如果从革命的角度来

说,当然是违章建筑,甚至是反动建筑,它是过去明王朝清王朝反动派为了欺压老百姓,为了腐败修建的王宫,"革命无罪,造反有理"。但是现在是法制国家,不

能这么说,因为明王朝建宫殿的时候,我们的规划局还没有,人民政权还没有成立,成立就不一定会建天安门。是不是建国以后建的没有手续的就是违章建筑呢?我

们说人民大会堂,人民大会堂在2005年5月8日终于光荣的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是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仍然没

有,房产权证仍然没有。根据我们的房产登记办法,初始登记,必须要有规划许可,必须要有施工许可,必须要有用地许可,必须要有立项许可,这四个许可,缺一

不可。如果是住宅登记,还需要房地产开发资质,才能办到产权证。现在很多单位集资建房,很多房子长期办不了产权证.根据目前的房屋产权登记办法人民大会堂

登记不了。所以按照"没有手续的就是违章建筑"的说法,人民大会堂也是违章建筑。这个问题讲起来严重了。

所以,只有违反建造时的法律依据,才能确定是"违章建筑",主管机关才会采纳,司法机关才会在裁判当中支持你的观点。否则,就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第二,是否违章必须由法律授权的机关界定

现在出现一个问题,有的地方在下裁决书的时候,或者是拆迁公司申请裁决的时候,就直接说人家违章建筑不予补偿。是否违章这个话不应该是随便哪个机关都能说

的,因为说一栋房子是违章建筑,必须是法律授权即有权的执法机关才能界定。比如说没有施工许可证,或者没有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甚至没有房契,没有登

记,就说它一定是违章建筑,行么?不行!

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就是不了解"法律无授权即为侵权"的原则。我们要实事求是的看待我们的历史,规划机关是在1974年成立的。1974年安徽的一次全

国建设系统会议中,发了一个会议纪要,确定我们必须要在社会主义的城市建设中,要规划优先,要依据规划,所以要成立一个专门的规划机构来管理,在以前是没

有规划局,也没有规划委员会,也没有规划科,也没有这个职业,那么74年以后就有了,1980年,90年就开始逐步完善升级,就从建委的一个规划科,规划

处独立出来,有些地方还成立了规划局,还有规划委员会,建设部成立了一个城市规划司。1990年出台了《城市规划法》,今年又出台《城乡规划法》,制度是

慢慢完善。那么在规划局都没有的情况下,到哪里去找规划许可证呢?找不到。还有我们过去的规划法规定,是城市的规划区内,我的规划局才管,规划区外,管不

管,那么农村房屋的建设管不管呢?没办法管。尽管后来有一个村镇规划管理条例,但仍然没有办法管理。又如,农村大量的房屋,到目前为止,根据房屋产权登记

办法,是无法登记的,那怎么办?到拆迁的时候,我们对农村城乡结合部或者是农村,作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显然不能,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把握一条,我

们需要请法律授权的有关机关,比如说,这个房子因为没有领取规划许可证而成为违法建筑,那么我们就要请规划部门来界定,这个房子有没有规划,没有规划,是

不是属于第四十条的补办手续范围,还是违法拆除的范围,这个由他来界定,界定出来,我们才于法有据。又如,对可能是违法用地所建房屋,就应由土地主管行政

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来界定才为有效。

第三,对违章建筑一定要依法严格处理。

我们前面找到了法律规定,又找到了有权的执法机关作出界定,那还是不够的,因为我们的法律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是不同的。不把握分寸,则可能宽严皆误,因此执

法当慎之又慎。比如,广州的白云机场从市区迁到了花都,为什么要迁,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原有的白云机场的空中禁空控制没保护好,很多房子都是通过有关

部门批准建起来高楼,一栋栋高楼围着白云机场建起来,飞机下降的禁空高度就没有了,第二个原因,旁边的白云山上建起了n个无线电传输站,影响到飞机的通讯

无法保证安全,只好搬了。如果按照民用航空法的规定,你所有机场范围的超高建筑都是违法建筑,应当拆除,拆的了么?拆不了。人家就会讲,我也是通过有关部

门批准的,我有我的法律依据,比如说修在白云山上的移动通讯站是根据无线电通讯的管理条例必须建在制高点,来保证通讯质量,信息产业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

业,也是应当保护的,你民用航空产业法保护你的民航,我的移动通讯管理条例保护我的通讯,还有各个部门建的高楼也是通过有关法律,都是通过广州规划的,法

律之间冲突,只好两利相衡取其重,搬了机场。在特定的情况合法的让位于非法的,使物的利用更大化,也是一种选择,是符合《物权法》规定的。

在东北也发生相似的典型案子,辽宁的一个市里,过去是一个经济开发区,对外招商引资,引进很多企业,在引进时,按照当地的规定,发放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是没有发放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也没有发施工许可证,厂房就就建好了,因为地方政府希望引进的企业能够迅速为当地的创造经济效

益。在这个背景下,一个很大的经济开发区建起来了,然而随着城市化的进程,需要新建一座桥梁来连接工业区与市区。桥要通过开发区,需要拆除该企业的房子。

拆迁公司就和那个厂协商拆迁,谈下来的结果是工业区里重新找一块地皮,政府出钱作迁到那边去,工厂停业期间的损失由政府承担。由于这个企业投产后效益比较

好,按当地的规定,算下来,双方的距离就大了,政府感到难以承担。这时,有人出了个主意,按违法建筑处理。理由是:第一,城市规划法32条规定,在城市规

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都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这个房子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这个房子违反了建筑法的规定,没有取得施工许

可证,所以可定为违法建筑物。如是违章建筑拆除,则可不予补偿。因此政府采纳了这个建议,作出一个决定,通知这个企业限期搬迁,根据法律规定,不予补偿,

否则政府将采取强制执行。企业到处咨询,而到期没有搬迁,政府强制拆迁了。企业就向辽宁省政府行政复议,复议理由是没有根本性的违反城市规划法,因为城市

规划法40条规定,一般性违反城市规划法的,责令补办手续,严重违反的,才责令限期拆除,没有规定我这种情况是无偿拆除的,所以说市政府的决定包括强制拆

迁是违法的。省政府有两种意见,一为该企业的厂房虽没有取得两证,但其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符合城市规划的;二是省政府应支持市政府的工作,现在拆也

拆了,行为也得维持,赔偿问题以后商议。从专家的角度看,我们认为应当撤销,政府应当诚信。最后省政府复议决定撤消市府的决定并责成予以赔偿。根据行政复

议法的规定,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决定不的有任何违反,因为行政法的原则,下级政府服从上级。这个案子是一个两害相衡取其轻的典型。市政府开始走了弯路。

省政府的复议决定是一个无奈的选择。该案对当地的政府诚信建设,对依法行政都是一个推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原则上还是属于民法范畴,其对物的归属于利用还需要行政法来加以保障。目前,国家正在制定《行政强制法》,我相信该法将进一歩规

范行政机关对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工作。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城乡管理中涉及的物权保护工作则将起到更大的影响。

3. 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

违章建筑依其“违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种不同的情况。

从表面上看违章建筑建筑人有无土地使用权上说,违章建筑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因而也无法取得建筑许可证。

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章建筑物,即虽有利用该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利,但未经取得建筑许可证而擅自建设的建筑。

违章建筑,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

审查违章建筑是超过二年行政机关才发现的问题,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笫二十九条笫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相对人的违章建筑,是显而易见,不可能存在二年期间的最后一日才被行政机关发现,假若如此,行政机关已经严重失职了,应当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如果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违章建筑“限期拆除”决定的“登记立案”日期为二年期间的最后一日,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将“登记立案”日期往前推,登记在“二年之内”产生的怀疑,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合理怀疑。

(3)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扩展阅读

违章建筑的性质

有人认为,违章建筑是指:“未按法定报批手续,或有报批手续,但未按规定在指定地点擅自搭建的房屋、摊位等建筑物。”也有人认为,违章建筑是指:“未经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而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也有人认为,违章建筑是指:“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笔者认为,违章建筑并不是简单的所谓未经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而动工兴建的建筑物,其本质上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设施。

违章建筑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因而也无法取得建筑许可证;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章建筑,但未经取得建筑许可证而擅自建设的建筑物。

因为对违章建筑的性质问题,即违章建筑的建造人对违章建筑有什么权利的问题的认识模糊,法院在处理违章建筑损害索赔案件时,对于受到损害的违章建筑人有无起诉权、有无胜诉权问题有极为不同的看法:关于起诉权。

一种意见认为,违章建筑人没有证明其合法民事权益的产权凭证,即无财产权利存在的依据,所以没有起诉权。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原告举证的材料已经明确被损害标的属违章建筑的,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涉案损害标的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尚未被认定,法院应予受理,审理中发现属违章建筑的,则不涉及诉权,只关系到能否胜诉问题。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无论被损害标的是否属违章建筑,法院均应受理。

我们认为,只要这类起诉符合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有关起诉与立案的规定,法院均应受理。因为违章建筑的侵害也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司法应当给予当事人选择诉讼解决的救济途径,至于救济能否在实体上得到支持,无关诉权。

4. 国家对违章建筑如何处理,有规定吗

有规定。

5. 违章建筑怎么界定

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址、选址建房意见书),在规划区以外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

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国家没有统一的定义,各地方政府则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违章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5)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扩展阅读:

当违章建筑遭受他人侵害时,侵害人是否学要负停止侵害、赔偿等责任,实务中有不同的意见。有一种意见认为国家(法院)保护的应当是合法权益,对违法的民事行为带来的权益,法院不应当保护。

而违章建筑没有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违反了《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产生的利益,国家不应该保护。这种观点是片面的。

违章建筑虽然在未得到相关部门批准之前不是合法建筑,但违章建筑不是人人皆可毁损,对违章建筑只能通过法定程序由法律授权的相关部门处理。拆除、没收违章建筑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执法行为。

除此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侵占或毁损违章建筑的做法显然是于法无据。从另外一个方面说,非法财产并不能因为其非法而可被他人任意剥夺,如果法律允许的话,则会造成私权的泛滥(比如抢夺他人占有的毒品、非法枪支也可以被允许了)。

因此,擅自拆除、毁损或侵占他人占有的违章建筑也是违法行为,构成了民事侵权,对由此违法行为而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行为人当然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6. 违建建筑的界定与处理。行政区划调整前后,违章建筑认定责任的划定

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好行政区调整前后违章建筑认定的责任的法律,应该是在监委吧吧?

7. 违章建筑的认定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的建筑。 1、即查清违章建筑形成的时间、原因、结构、面积、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纠纷,是否已经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等。 2、对已经查处的按查处的结论办理,对未经查处的,进入下阶段。根据住建局规划科对具体时间合情合理地确定违章建筑的时间界限。 3、三段式是划定两个时间点,在第一个时间点前的一律补办手续,不予处罚,作合法建筑处置:在第一个时间点之后,第二个时间点之前的,从宽处理,能不拆除或没收,一律不处以拆除或没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一律不予行政处罚:在第三个时间点之后的要从严处。 4、根据处理或处罚决定分别处置,对补办手续的,进入补办手续阶段;对处以没收或限期拆除的,进入执行阶段。

8.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违章建筑有认定和处理权吗

违章建筑有哪些种类?
(1)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专划许可证或乡村建属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3)临时建设超过使用期限的。
(4)非法占用农用地、耕地进行建设的。
(5)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
地进行建设的。
无证房和证件不齐全的房屋是违章建筑吗?
律师办案实践中,经常遇到无证房或证件不齐全的房屋,尤其是十几二十年前建造的房屋,基本上都存在证件不齐全的情况,这一类房屋,在拆迁中经常面临违章拆除的威胁,那么,这类房屋都可以简单的认定为违章从而被无偿拆除掉吗?
我们认为,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首先,建造时的法律规定是认定是否属于违章建筑的依据。《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了建筑物权,确立了只有违反了建筑时的法律依据,才能确定为违章建筑。我们国家的规划部门,从1974年才开始有,90年代才逐渐完善,2008年1月1日实施《城乡规划法》以前,只有城市房屋才需要规划审批,农村房屋建设根本不需要经规划部门审批,只要取得村委会的批单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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