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违法吗
① 积极作为违法的含义
根据行为的表现来形式源不同,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积极行为,又称“作为”,指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消极行为,又称“不作为”,指以消极的、抑制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在法律上,这两种行为不能反向选择,即当法律要求行为人做出积极行为时他/她就不能做出消极行为,当法律要求行为人做出消极行为(禁止做出一定行为)时他/她也不能做出积极行为,否则就构成了违法行为。
② 有担当可以违法作为吗
有担当也不可以违法作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版之权上的特权。触犯了法律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刑法》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当然可以举报,不过最好是有足够的证据去举报,否则不会被人重视的。
④ 公安局有权利作为违法资金没收吗
公安局只能对投标所得的违法收益进行没收,而不能对进行投标的押金版进行没收。
此权行为为串通投标罪。
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公安机关没收串通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押金是错误的。
⑤ 导演的作为算是违法吗
这个看法说明了两点:一是导演要具备电影导演的创作能力,二要有判断能力,特别是叙事和造型的判断力,我们可以笼统的称之为艺术感受力和直觉。但是,库布里克的这种判断还是很模糊,很笼统。 1,叙事能力。 这里指的不是讲故事的剧作能力,而是用镜头内部信息和镜头之间关系的组合来形成故事信息量。这里涉及到剪接思维,是比较大的剪接观念的体现。这一过程主要体现在分镜头阶段,当然,实拍和后期的时候也会有所运用。 2,组织情节的能力。 在剧本给定故事的情况下,不同的导演会有不同的情节组织法,当然,编剧也可以给定明确的情节。这里推荐去看《辛德勒名单》里,第一个被杀的工人(独臂人)的故事段落的例子,这一故事段落被导演分为4个情节,相互穿插,我觉得这是斯皮尔伯格在分镜头阶段和编剧合作的结果,体现了导演非常强大的对情节的理解和组织能力,叹为观止。如何组织情节是中国电影严重落后的方面,在中国电影中很少看到严密的多层次的情节织体。这里不多说,还是去拉这个段落更直观。 3,现场能力。 斯皮尔伯格说过自己是美国导演中镜头位置感最好的人。对于这点,很多低级导演会认为摄影师可以帮助你,他们会找到更好的机位。摄影师也许有更合理准确的机位感,但是,他仍然没有你对全剧的理解高度和全面性,所以,这些问题上,不能指望摄影师做更多。不过,中国电影很多导演是这样工作的,徐静蕾这些所谓导演都是借助摄影师工作的,他们都不是真正的导演,只能说是电影项目管理者,这些人都不是导演。 4,文学能力。 这里的文学能力不是叙事能力也不是文字能力,而是对电影作品中诗意的表达能力(因为,在电影作品中,这种诗意大都通过台词来表达,姑且称为文学能力,所以,电影学院的考试会有叙事散文和小说创作考题)。一个电影作品之所以耗费巨大而被制作,是因为其中大都反映了人和人类生活中值得记忆的事件,这些事件的表达悲怆也好,嬉戏也好,赞美人格也是任何作品的任务。作者要有能力感受到人格的诗意,并且准确的表达。具备酒神精神是导演的基本条件。中国电影充满太多的市井气质。推荐《jfk》法庭陈词段落。 5,理性和感性的结合。 6,造型能力。 摄影师和美工都是根据导演的要求去工作的,记住一点,这些要求必须是具体的,而不是类似——感觉再唯美点,你再弄的狠点这种似是而非的语气。如果这样,那么,执行者不能准确执行,你的要求往往被消弭甚至曲解。但是,因为你不具备这个能力,所以你感觉不好,却也说不出什么来,这就是导演对影片失控的表现。这也是很多导演从事过绘画工作的原因。 7,剪接能力。 这点是后期剪接的技术工作,我们可以说是微观的方面。体现为合理的转场,动作匹配和各种匹配,时间观念的表达,蒙太奇段落,节奏,速度感,等等很多方面,不一一赘述。当然,还有更进一步的剪接技巧——镜头辩证关系,这是剪接深入强化叙事的表现,例子很多,很多大师都有精彩的处理。安东尼奥尼,斯通,岩井俊二,杨德昌等都有了不起的辩证关系镜头的处理。 上面说的这些是导演的主要工作和任务,因篇幅和性质所限,还有很多方面没有具体指明。我想中国导演也都未具备这些能力,主要是中国电影教育病症所造成的问题。不具备这些能力,你拍的电影不可能好,即使你得奖。中国电影大概就是如此。作为专业人士,希望大家能够清醒独立的思考,因为,中国电影再这么胡说八道下去的话,再做什么市场努力,也将离崩溃不远了。 中国电影导演存在的问题 1 电影导演工作——本应该是知识分子(韦伯语)从事的行业在中国却越来越江湖化,这种野化并未给中国电影带来活力,相反带来的是混乱和低劣,而在这个低俗化过程中,电影生产的几方没有人愿意坐下来解决问题。狡辩只能助长口才但是不能帮助你思考。 2 中国电影荒谬事件中的典型现象——一个连基本导演能力都没有的人为什么在中国可以从事导演的工作?这是中国电影的悲剧,也是中国电影落后的原因。而这些不仅仅是制片人造成的。说明中国电影资源的分配不是以专业能力来界定的。有人认识这个认识那个,从而说明你会混,因此拿到资金。会混就能拍电影?当然,你会说,他们都是这样。是的,中国电影有太多这种怪事,但是,行业内的人,爱好者,掌握资源的人都应该去思考这个问题——究竟是什么促成了一个投资决策的?中国文化里充满反智的成分,在中国电影中,这种情况尤甚。来自电影之家(有删减,有重新组织)
⑥ 作为公民如何去做才不违法
法律是一种价值的抄规范化,而这种价袭值是多数公民对于某一行为的认可的体现,那么,违法的行为必定是在多数人看来不合乎多数人价值观的行为。其实你的这个问题已经有了一个前提,那就是“公民不知法”,如果知法而违法,那主观上是故意,但如果本不知法,那虽然不能因此而排除责任,但就其主观而言只是一种过失。那么“作为公民如何去做才不违法”的答案就是先“知法”,而这里的“法”是一种广义上的概念。这不仅仅只是法律规范、原则,还包含了伦理的以及意识形态上的某些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