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抵押权
A. 抵押权人的处分权
抵押权是一种财产权,权利人可对之加以处分。我国《担保法》第50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是许可抵押权转让的。我们认为,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处分,包括对抵押权本身的处分和对抵押权次序的处分。 抵押权人可以让与抵押权或者以抵押权为他人再设定担保。《日本民法典》第375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或者为同一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让与或者抛弃抵押权。可见,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权具有随意性,但我们应注意,抵押权是其所担保主债权的从权利,抵押权应当与该主债权一同让与;同时,以抵押权提供担保也得随同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提供担保方可,也就是说,抵押权人以抵押权向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当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向他人提供担保。
抵押权人还可以抛弃其抵押权,抵押权因抛弃而消灭。抛弃了抵押权的债权人就成为普通债权人,即抵押权抛弃后,其债权并不消灭。但如果这种抛弃会损害第三人利益时,例如抵押权已随同其债权为他人提供担保,此时抵押权人即不得抛弃其抵押权。 《德国民法典》第880条和《日本民法典》第373条均承认和规定了抵押权人对抵押权次序可以进行处分。依担保法理参考国外立法例,我们认为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次序的处分,可分为三类:①抵押权次序的变更。对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数个抵押权人,可以协议变更其相互间的次序,各抵押权人依其变更后的次序行使抵押权。但为保护交易的安全,抵押权次序的变更,应当予以登记公示。②抵押权次序的让与。对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数个抵押权人,次序在先的抵押权人为次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利益,可以意思表示将其抵押权的先次序让与后次序抵押权人;抵押权次序的让与,不影响其他抵押权人的受偿次序,让与人和受让人的原抵押权及其次序亦不发生变更,受让人仅取得让与人对抵押物变价金受偿的次序。③抵押权次序的抛弃。对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数个抵押权人,次序在先的抵押权人为次序在后的特定抵押权人的利益,可以抛弃其优先受偿的利益,抵押权次序的抛弃,使得后次序抵押权人与抛弃次序的先次序抵押权人处于同一次序。
我国《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抵押权人的处分权,几乎没有规定,我们认为,在将来我国的民法典中应对之有完善的规定。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我国《担保法》第33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也是抵押权最主要的效力,抵押权人若无此权利,抵押权将失去存在的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只能依照《担保法》规定的方式来实现,即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
B. 抵押土地使用权处分抵押财产程序是怎样的
一、向登记机关提出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的申请
抵押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或未按版抵押贷款权合同规定履行债务、抵押人死亡而无人代其履行债务或在抵押期间宣告破产、解散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处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
二、通知抵押人
抵押权人申请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时,应当书面通知抵押人或其他当事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处分:
(1)抵押权人书面申请中止的。
(2)债务人申请并能及时履行债务的。
(3)出现其他应当中止处分的情况的。
三、处分抵押物
抵押权人可以采取转让等方式处分抵押物,也可委托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分抵押物。
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2)扣缴抵押物应当缴纳的税费。
(3)支付划拨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4)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本息、罚息及违约金。
(5)剩余价款交还抵押人。
C. 抵押是处分行为还是负担行为
担保抵押行为是财产处分行为
财产处分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能够直接发生财产权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就直接发生财产权利的设定、转移、消灭的效果。它包括物权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财产权处分行为。
与财产处分行为相对应的是财产负担民事法律行为,也称债权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发生债务负担效果的财产法律行为。担保抵押行为属于他物权的设定,因而是财产处分行为。
D. 抵押权人可以处分抵押的房产吗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1、债务履行期满,抵押版权人未受清权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2、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3、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4、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5、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E.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吗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只有他项权(抵押权),没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执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可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抵押物强制执行或变卖。
F. 无权处分抵押权可以善意取得吗
善意第三人合同后的取得是善意取得,效力没问题
你所说的无权处分中的效力待定版,是无权处分权人把物处分后,其处分的效力要经物主确认。是前一个环节。
例子,我拿把你的东西卖给甲了。
那么我卖你东西的效力是待定,你追认,然后认可,则效力合法。
你追认,不认可,则效力不合法,我要赔偿你,然而甲已经构成善意取得。
G. 未经债权人同意擅自处分抵押物可以吗
《物权抄法》第一百九十一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三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H.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抵押人未经是否有权处分受让人是否可以善意取得
楼主应该想问的是“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抵押人未经 同意 是否有权处分?”根据《物权法》191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这个条文修正了《担保法》49条及《担保法解释》67条的规定,并未对登记与否分别作出不同的规定。即是说,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抵押人未经同意无处分权,抵押权人可以依据物权的追及力行使抵押权。
但是,上述物权追及力的行使是有边界的,即是楼主后面的一问,受让人可以善意取得获得已经登记的不动产,但必须是善意的,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履行完毕了不动产登记手续。依据是《物权法》第106条,内容此处略,该条最后一款写明了: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此时,原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另行提供抵押物或就其出卖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或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等。
I.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须要怎样的法律程序
如果抵押权人违法处理的,应当认定无效,恢复原状。同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五)抵押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况。
二、有上述情况之一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可以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协议不成的,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产为共有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以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处分,但对处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设定的房地产抵押进行处分时,应当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