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Ⅰ 国资委采取什么措施防止国资流失
针对央企经营和投资的监管重磅文件,近日正式出台。国资委印发的《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提出,针对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形成分级分层追责和责任机制,同时对于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另一方面,《办法》严格界定了责任,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办法明确,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对领导责任人也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扣减薪酬。
Ⅱ 发生重大资产损失责任人除了降职还会怎么样
国资委网站昨天发布消息,《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将从8月30日起施行。这一办法是我国实施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的重要举措,其中特别明确了11个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
而在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中,涉及了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等情形。
重大损失责任人扣减追索100%绩效年薪
其次,办法还强调了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明确了央企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央企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
另外,办法还明确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比如对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将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等。
同时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等。
此外,办法还清晰界定国资委和中央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职责,明确责任追究工作程序,包括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
央企要结合实际制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
根据国资委昨天发布的消息,中央企业将根据这一办法,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细化责任追究的范围、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等,研究制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并报国资委备案。同时,各地区国资管理机构也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地区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
来自凤凰网
Ⅲ 投资人担保的责任追究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三)客观公正、责罚适当。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四)惩教结合、纠建并举。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责任追究范围
第三条
集团管控方面。子公司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司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等
第四条
购销管理方面。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第五条
工程承包建设方面。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
第六条
转让产权、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等。
第八条
投资并购方面。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对标的企业管理
Ⅳ 公安局民警违法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
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公安业务部门、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门应当互相支持,积极配合。
第五条 对于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公安机关的执法过错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民警察,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和认定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二)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
(四)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报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的;
(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七)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一)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第七条 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人民警察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鉴定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办案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因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因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鉴定结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下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向上级公安机关请示的案件,因上级公安机关批复、决定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责任:
(一)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三)执行上级命令的;
(四)按照办案协作规定协助办案的。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五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理:
(一)辞退;
(二)限期调离公安机关;
(三)停止执行职务;
(四)延期晋级、晋职;
(五)通报批评;
(六)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七)离岗培训;
(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九)减发或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
第十七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公安机关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案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依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追究公安机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严重的执法过错或者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局、派出所和办案单位,本年度不得评选为先进集体。
第二十二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当作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核、定级、晋职、晋升的重要依据,记入档案。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四)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阻碍对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的;
(三)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四)连续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五)情节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的。
第四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由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负责查处;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公安机关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
第二十六条 公安法制部门负责执法过错案件的检查和认定,并提出纠正意见。
公安业务部门对本部门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应当主动检查和纠正。
对于需要追究执法过错的纪律责任的,由法制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督察或者人事部门,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门研究决定后,报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Ⅳ 如何破解光伏建设项目“非法用地”之痛
非法用地成为建设项目业主的主要法律风险之一。对于能源和大型基础设施项目,通常从项目取得立项批复(审批/核准或备案)启动用地申请批准程序到获得用地批准,大概需要2年左右时间,而为数不少的人以为项目取得立项批复就具备了开工条件。这种认识上的误区导致建设项目非法用地法律风险频发。
项目建设的悬剑:非法用地
据国土部统计,2015年全国发生违法用地8.9万件,较上年同期上升9.8%。立案查处违法用地案件6.3万件,收缴土地1876.6公顷,罚没款13.3亿元,移交司法机关161人,移交纪检监察机关1902人。如此庞大的非法用地事件数目,您的项目没被“幸运砸中”吧?那么,恭喜了。多少土地管理政府官员、项目建设业主每闻“国土部卫星遥感”,常为之色变。
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如果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在项目取得立项批复后,项目业主需逐级上报,期间土管部门一般需进行土地规划变更、编制“一书四方案”(指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等工作。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之间的复核、审批程序需耗费大量时间,让人望眼欲穿。能源项目大多用地面积较大,通常需取得国务院最终批准方可用地,而完成这一程序至少需要两三年时间。
对于项目建设业主,在提出用地申请的时候,通常初步设计已经完成,项目用地范围已确定,补偿款也已支付,如果不及时进场使用土地,可能土地会被再次被耕种(如项目用地为农田),需进行二次补偿,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除了建设进度原因外,这也是一些项目业主希望及早使用项目用地的原因之一,可以理解。但必须指出的是,我国实行的是最为严格的土地审批制度,根据现行法律,在取得用地批准证书之前使用土地,可能构成非法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开工”不同于“开始使用土地”
搞项目投资建设的亲们,经常听到是“项目未经核准,不得开工建设”,此话当然错不了。关于“开工建设”是指破土动工还是第一方混凝土浇筑,业内讨论不少。
以能源建设项目为例,今年8月国家能源局颁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项目开工建设秩序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98号),明确了电力项目开工标志:火电项目开工标志为主厂房基础垫层浇筑第一方混凝土;电网项目中变电工程以主体工程基础开挖为开工标志,线路工程以线路基础开挖为开工标志。此文颁发后,有的亲以为,项目取得立项批复前开工准备、四通一平还是可以干的,为项目核准后开工早作准备嘛。
其实,研究一下土地管理的法规就会发现,无论是“四通一平”还是“开工建设”都必须取得用地批复,仅仅取得立项批复是远远不够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取得用地批准证书。“开工建设”和“使用土地”根本不是一回事,无论是“开工建设”还是进行“四通一平”都属于“使用土地”,都应当取得用地批准书。“使用土地”并不是以“开工建设”为标志的。这一点必须注意,否则当心被国土部卫星遥感到“非法用地”哟。
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建设项目投资政策多变,如果被认为未取齐开工必要支持性文件而开工建设,可能被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尤其是火电建设项目,如果项目正处于对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等级为红色省份的项目(不含民生热电),即使之后取齐了必要支持性文件,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调控煤电规划建设的通知》(国能电力〔2016〕275号)的要求,可能仍需暂缓建设,待预警等级转为绿色后,在相关部门的安排下,才能逐步恢复建设。如此一来,项目的损失肯定难以避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固定资产投资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的责任。
国土部门的管理压力与缓解措施
用地审批的低效率也是土地管理部门颇感压力的一件事,为此国土资源部自发布《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后,又陆续颁布了《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30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意在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优化简化土地报批程序和条件、切实提升用地审批效率、降低非法用地案件数量。
值得关注的是,上述文件逐步确定:建设项目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申请先行用地。
国土资发〔2012〕77号文规定:对于已通过部用地预审、项目批准立项并完成初步设计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属于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申请用地时,必须说明拟用地符合预审要求和土地使用标准,权属清楚,地类、面积准确;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应征得农民同意并确保补偿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地方政府应确保不因先行用地发生信访问题和突发事件。
向国土部申请先行用地的,应当附以下材料: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先行用地请示文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
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先行用地有关情况的说明及承诺(说明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关情况,承诺动工前将征地补偿费发放到被征地村组和群众及确保不因先行用地发生信访问题和突发事件,并附建设单位拨付征地补偿费用的凭证、被征地村组和群众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的意见);
请先行用地的工程位置示意图。
虽然文件自2012年已开始实施,但申请先行用地的项目仍以高铁、高速公路、大型水利项目为主,很多能源项目并未办理先行用地。您是否正在为项目建设用地的事发愁,还不赶紧去申请先行用地!
用地审批程序的改革建议
不知各位是否有疑问,本人一直没想清楚其中的道理:不管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还是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可能在投资规模上有区别,但如何能断定国家重点一定比地方重点重要?既然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可以办理先行用地,地方重点建设项目是否可借鉴执行?遗憾的是,地方重点建设项目或者普通建设项目的先行用地,目前并没有政策依据。
本人认为,国土部可借鉴其他职能部门(如国家发改委、环保部)下放土地批准的权限,转而以严格检查、区域限批等方式加强事后监督。当然,土地预审可以保留原来的审批层级。如上文所说,经土地预审的项目,用地的可行性已基本得到保障,接下来应重点关注用地程序的真实性、合规性。
实际上,国土资发〔2012〕77号文已明确由市县土地部门、省级国土部门分别负责用地申报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用地组卷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好实质性审查职责,对审查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部重点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内容和意见进行复核性审查,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核实。”本人认为下一步的改革可以取消国土部的“复核性审查”,才能进一步节约管理成本、提升土地审批的效率、落实地方政府在用地审批中的主体责任。
Ⅵ 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人走到哪里
《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出台,明确了九大方面54种情形的重大决策“终身追责”,旨在通过缜密的制度性安排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其中,国企高管一旦被认定要对发生的资产损失负责,不仅将面临从“批评教育”到“免职”等不同程度的组织处理,还可能同时面临经济上的严惩。
Ⅶ 责任追究包括哪些
一、责任追究包括以下内容:
1、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
2、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服务对象的;
3、在无不可抗拒因素的情况下,未能按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关业务工作的;
4、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
5、其他违纪违规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1、工作人员离开本工作岗位未写明或交待去向的;
2、首问责任人态度粗暴的,不能一次性告知来办事人员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
3、单位来办事,手续齐全、又符合规定,应及时办理而不办理的;
4、单位来办事,一时不能办理,应告知办结时限而未告知清楚的;
5、未按规定时限完成交办事任务的;
6、对下属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制度的相关领导。
(7)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扩展阅读
追究办法
对违犯上述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工作过错、过失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股室和责任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①工作人员离开本工作岗位未写明或交待去向的;
②首问责任人态度粗暴的,不能一次性告知来办事人员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
③单位来办事,手续齐全、又符合规定,应及时办理而不办理的;
④单位来办事,一时不能办理,应告知办结时限而未告知清楚的;
⑤未按规定时限完成交办事任务的;
⑥对下属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制度的相关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