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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生处分

发布时间: 2021-03-02 13:26:49

A.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都分为哪几级

分五级,具体如下: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版规、本规定以及学权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1)对学生处分扩展阅读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B. 一般中学对学生处分的等级是怎样的

通报批评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记大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C. 浅谈对学生处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学生违反纪律一定要受到纪律处分,这一点可以说是天经地义,所谓国有国法、校有校纪、班有班归,无规矩不成方圆。但是怎么样才能使受到处分的学生心悦诚服的接受处罚而不至于产生消极的抵触情绪呢?学生违反纪律本身就是一件不好的事情,我们班主任怎样将这些不好的事情巧妙的转变为好事?最近一年多来,我在班上大力推行这样一种处罚方式:对违反纪律情节比较轻的学生,我罚他上讲台唱一首好听的歌或者将一个动听的故事,对于违反纪律情节比较严重的学生我罚他们用正楷字写一份内200字左右的违纪心理报告,描述他当时的违纪心理,请大家注意心理报告书不是保证书更加不是检讨书。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后,我发现这种处罚方式的效果比以前明显好了很多。第一:受这种处罚方式的学生一般不会对老师产生心理上的抵触情绪,因为他在上面唱歌或者讲故事时下面的同学会给他热烈的掌声,可以说他是在一种很快乐的氛围中受到教育。第二:学生在众目睽睽之下唱歌或者将故事,大家的目光都集中在他身上,对他的口才及胆量是一个考验和训练,写心理报告的学生要用正楷字来写间接的帮他们练字和培养了组织语言的能力。第三:可以令到学生的心态更加积极、可以发掘到一部分学生的潜能。班上有一名男生小谢同学,平时不爱出声,有一次违反了学校的宿舍管理条例。他自己选择了罚上讲台将故事,结果他的故事讲得很流畅,而且情节生动,获得了同学们一阵有一阵的掌声,在同学们的掌声中,他在大庭广众表现自己的自信心大大增强了,而且充分的意识到自己其实并不比别人差。我这种处罚方式是借鉴了魏书生老师、赵健涛老师的方法。第二个问题:如何批评学生,怎样才能够令学生虚心接受批评?
记得我刚做班主任的时候火气是比较大的,很容易在课堂上发脾气批评学生,有时弄得自己也很难堪下不了台,而且我发现这种方法批评学生,即使他表面上服气了但实际上他只是摄于你做班主任的威严而心里不服气。后来在做班主任的过程中不断的反思和探索,摸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招数。第一招叫做:“退三进一”,我们看电视时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镜头,老虎等凶猛的动物在进攻前首先是身体向后撤退,为什么撤退呢?是为了更好的向前进攻!我们批评学生一个缺点的时候不妨先表扬他的三个优点,此谓之“退三进一”。每一个学生都有自己的优点,作为班主任应该善于捕捉每一个学生身上的闪光点,虽然可能只是一个小小的闪光点,但很有可能你通过这个小小的闪光点可以挖掘出埋藏在他心里头的大金矿。前苏联著名的教育家马卡连科曾经有这样一句话:“用放大镜看学生的优点,用缩小镜看学生的缺点”,我国著名的文学家刘心武先生在他的一篇作品中也有这样一句经典的话:“一个丑恶的罪犯也有他自己的心灵美!”,我们的学生再怎么调皮也不至于将他同罪犯等同起来吧? 我们班有个男生小黄,性格比较反叛,具体表现可以用两句话来总结概括:班主任说什么他都不乐意,班干部做什么他都认为不对!但是这个学生有一个爱好爱踢足球,口才和反应能力都很不错,出黑板报也是个人才,有一次我们班与兄弟班踢足球,结果我们班以3:2胜了,其中有两个球是他进的,那么我当时立即把握住这个大好时机当晚就找他出来谈话,首先我就赞扬他今天在足球场上表现如何积极英勇,关键时刻连下两城,力挽狂澜,为班级的胜利奠下了坚实的基础,获得了同学们一浪接一浪的掌声,之后我又跟他聊荷兰足球的全攻全守,巴西的艺术足球,聊到足球他特别来劲,聊完足球我发现他的脸上已经露出了春天般的微笑,之后我又跟他回顾在主题班会上他如何舌战群雄,面不改色心不跳,然后我有大力表扬他出的黑板报如何的别具一格,赞扬完后我发现他已经变成了欢乐的海洋,这个时候我看准时机话题突然一转:“但是你有没有好好想过,你在班上那么有才干却没有一个人选你当班干部,你有没有冷静的思考过为什么?”然后我跟他一一分析原因,开始的时候他还只是点点头,到了后来他自己主动表态,过了一段时间我又跟他出来长谈了一次,慢慢的我发现这个学生在学习态度及与同学相处方面有了很大的改观,期中考试后他第一个跑到我家里来问自己的成绩,问自己的成绩有没有进步。高二一开学我起用该同学做班干部,做的很出色,而且曾经有一次考试进入过全级前十名。
我所带的高二(2)班在学习上从高一到现在,每次月考、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成绩都处于全年级九个班的领头羊的位置,而且是遥遥领先于其他班级,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班级良好的学习气氛和竞争环境。在班级理念上,我积极主张这样一个理念:积极的人象太阳,照到哪里哪里亮;消极的人象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而且自学生来斗门中学军训的第一天我就把这样一个理念教给了全班学生,这个理念一直贯穿于我治理班级的整个过程中。为了配合这个理念,我自己为班级设计了两套独特的掌声,一套是用来鼓励自己的,一套是用来鼓励他人的,通过这些理念和掌声,激发学生的斗志。学习上我大张旗鼓的鼓励学生向老师发问甚至是发难,要问到所有的

D. 学生处分的种类都有什么

对小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对初中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
对普通高中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对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增设其他处分种类。

E.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处分分为几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于扰乱教学秩序、损害师生利益、破坏公共财产、道德品质不良的学生,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依照本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章 处罚

第三条:违纪学生处罚分为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劝退或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或送工读学校(初中学生)等七种。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节者;

2.首次发现在校内听mp3、随身听、打游戏机、接打手机等者(物品没收并由家长来学校领取);

3.不按规定时间或不在规定的体育场进行体育活动者;

4.衣冠不整、佩戴饰物、仪容仪表不符合中学生身份经指出整改力度不大者;

5.随意在课桌、椅等公物上刻字、画者;

6.有上课吃东西、随手乱扔废弃物等不文明行为,经教育不改者;

本条例第2条打游戏机包括文曲星等电子用品。本条例第3条,指在走廊及教室进行打篮球、踢足球等必须有规定场所的体育活动。第4条关于仪容仪表的标准为:女生不化妆,不留长指甲,不染指甲,不穿高跟鞋,不留披肩发、短碎发,不染发,刘海不能超过眉毛;男生不留长发,不留长鬓角,刘海儿不能超过额头一半;男女生着装要符合中学生特点。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一学期旷课累计达8节者;

2.有顶撞老师、扰乱或影响教学秩序,经教育不改者;

3.在校内追逐打闹,经教育不改者;

4.发现在校内听mp3、随身听、打游戏机、接打手机等,经教育不改者;(物品没收并由家长于学期末来学校领取)

5.有衣冠不整、佩戴饰物、仪容仪表不符合中学生身份,经教育不改者;

6.不按规定时间或不在规定的体育场进行体育活动,经教育不改者;

7.在上课期间未经请假,私自外出者;

8.男女生之间超出一般同学友谊,经教育不改者;

9.携带各类危险品进校者;

10.故意毁坏公物损失在50元以下、情节较轻者。

本条例第2条,指教师教学活动不受干扰,如遇需向教师说明情况的,在课后向教师说明,不得影响教师的教学进程。本条例第7条未经请假指不经班主任、老师和教导处签名同意视为私自外出。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6节者;

2.不按规定时间或不在规定的体育场所进行体育活动,破坏公物或造成他人轻微伤害者;

3.在教室和走廊追逐打闹,严重损坏公物或造成他人轻微伤害者;

4.经常进网吧,影响学习,身心健康,经教育不改者;

5.有偷盗行为者;

6.从校外带入非本校学生,未经门卫登记,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

7.参与打架斗殴者;

8.未经班主任同意并强行进出学校大门者;

9.翻越校园围墙者;

10.故意毁坏公物损失达50元以上者。

11.上学期间未经请假,私自外出,屡教不改者;

以上条例中,涉及经济损失的,先赔偿,再处分。第11条规定中,如因翻越围墙造成自己伤害的,依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由学生自己承担一切责任。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一学期旷课累计达24节者;

2.扰乱教学秩序,并辱骂教师者;

3.打架斗殴,先出手并致人轻微伤害者;

4.参与在其它学校打架闹事事件,干扰其它学校教学秩序,损害学校荣誉者;

5.与校外不良人员联系,并帮助不良人员对本校学生实施威胁、敲诈、勒索,造成不良后果者;

6.不按规定时间或不在规定的体育场所进行体育活动,造成他人伤害,构成轻伤者;

7.经常进网吧,严重影响学习、身心健康,经教育不改者;

8.男女生之间超出一般同学友谊,造成严重影响者;

9.盗窃他人财物,数额不大或抢劫、强借他人财物者;

10.故意毁坏公物损失达100元以上者。

11.在校外发现抽烟、酗酒者;

12.未经请假,私自外出,屡教不改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

1.一学期旷课累计达40节以上者;

2.打架斗殴,致人轻伤,经教育不改者;

3.参与在其它学校打架闹事事件,严重干扰其它学校教学秩序,严重影响学校荣誉者;

4.敲诈、勒索本校学生,造成严重后果者;

5.不按规定时间或不在规定的体育场所进行体育活动,造成他人伤害,构成重伤者;

6.经常进网吧,严重影响学习、身心健康,并因此引起纠纷,造成严重后果者;

7.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经教育不改者;

8.多次故意毁坏造成公物损坏,情节严重者;

9.传播、唆使他人阅读、观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者。

10.在校内接打手机,经教育不改且态度恶劣者;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劝退或勒令退学:

1.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者;

2.有流氓行为者;

3.发现在校内抽烟、酗酒者;

4.多次顶撞老师并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者;

5.同校外不良人员联系紧密,并帮助校外不良人员对本校学生实施威胁、殴打或敲诈、勒索,造成不良后果者;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或送工读学校处分:

1.有留校察看处分,再次违犯校纪校规者;

2.打架斗殴,致人重伤者,除处罚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参与在其它学校打架闹事,严重干扰其它学校教学秩序,损害学校荣誉,造成严重后果者;

4.多次敲诈、勒索本校学生,造成严重伤害者;

5.有流氓行为,造成后果者;

6.对教职工实施人身攻击,造成伤害者;

7.传播、唆使他人阅读、观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造成严重后果者;

8.触犯国家法令,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及拘留以上处罚者。

第三章

第十一条:受到相应处分后仍不思悔改,再次违反校纪者,视情节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作业经常不交,上学多次迟到,视情节轻重给予上述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发生违犯学校规章的事件,需处理的必须报教导处批准。

第十四条:学生发生违犯学校规章的事件,班主任应及时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并和年级长、教导处沟通。

第十五条:发生伤害事故,班主任或现场教职工应及时对受伤害学生进行及时处理,之后再向年级长和教导处汇报。

第十六条:学生处罚由班主任将材料落实后,与年级长共同研究,根据《*****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提出处理意见,由教导处作出处理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涉及校外的事件和跨年级的事件由教导处处理。

第十七条:考试违纪处分依据教导处制定的《石嘴山市六中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学生所有处分教导处都将备案。

第十九条:学生各类处分责成教导处执行,“记过”以上处分由校务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凡是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一年后有良好表现且欲撤销处分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班委会写出该生处分后的具体表现,班主任签字上报教导处,经学校研究决定是否撤消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在执行中不断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以上未尽事宜由学校校务会集体研究后做出处理决定。

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考试违规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4.在考试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有以上违纪行为的通报批评,扣除该科所得分数的30%。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7.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有以上作弊行为的该科考试成绩作废,并受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有以上行为的,停止该次考试,由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F. 学校对学生的处罚

学校可以给学生做一定的处罚,他就不可以对别人说,一定要体罚学校,可以有权给学生记过做一定的处分,但却没全对,需要学生进行体罚。

G. 义务教育阶段对学生的合法处分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于扰乱教学秩序、损害师生利益、破坏公共财产、道德品质不良的学生,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依照本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章 处罚

第三条:违纪学生处罚分为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劝退或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或送工读学校(初中学生)等七种。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节者;

2.首次发现在校内听mp3、随身听、打游戏机、接打手机等者(物品没收并由家长来学校领取);

3.不按规定时间或不在规定的体育场进行体育活动者;

4.衣冠不整、佩戴饰物、仪容仪表不符合中学生身份经指出整改力度不大者;

5.随意在课桌、椅等公物上刻字、画者;

6.有上课吃东西、随手乱扔废弃物等不文明行为,经教育不改者;

本条例第2条打游戏机包括文曲星等电子用品。本条例第3条,指在走廊及教室进行打篮球、踢足球等必须有规定场所的体育活动。第4条关于仪容仪表的标准为:女生不化妆,不留长指甲,不染指甲,不穿高跟鞋,不留披肩发、短碎发,不染发,刘海不能超过眉毛;男生不留长发,不留长鬓角,刘海儿不能超过额头一半;男女生着装要符合中学生特点。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一学期旷课累计达8节者;

2.有顶撞老师、扰乱或影响教学秩序,经教育不改者;

3.在校内追逐打闹,经教育不改者;

4.发现在校内听mp3、随身听、打游戏机、接打手机等,经教育不改者;(物品没收并由家长于学期末来学校领取)

5.有衣冠不整、佩戴饰物、仪容仪表不符合中学生身份,经教育不改者;

6.不按规定时间或不在规定的体育场进行体育活动,经教育不改者;

7.在上课期间未经请假,私自外出者;

8.男女生之间超出一般同学友谊,经教育不改者;

9.携带各类危险品进校者;

10.故意毁坏公物损失在50元以下、情节较轻者。

本条例第2条,指教师教学活动不受干扰,如遇需向教师说明情况的,在课后向教师说明,不得影响教师的教学进程。本条例第7条未经请假指不经班主任、老师和教导处签名同意视为私自外出。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6节者;

2.不按规定时间或不在规定的体育场所进行体育活动,破坏公物或造成他人轻微伤害者;

3.在教室和走廊追逐打闹,严重损坏公物或造成他人轻微伤害者;

4.经常进网吧,影响学习,身心健康,经教育不改者;

5.有偷盗行为者;

6.从校外带入非本校学生,未经门卫登记,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

7.参与打架斗殴者;

8.未经班主任同意并强行进出学校大门者;

9.翻越校园围墙者;

10.故意毁坏公物损失达50元以上者。

11.上学期间未经请假,私自外出,屡教不改者;

以上条例中,涉及经济损失的,先赔偿,再处分。第11条规定中,如因翻越围墙造成自己伤害的,依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由学生自己承担一切责任。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一学期旷课累计达24节者;

2.扰乱教学秩序,并辱骂教师者;

3.打架斗殴,先出手并致人轻微伤害者;

4.参与在其它学校打架闹事事件,干扰其它学校教学秩序,损害学校荣誉者;

5.与校外不良人员联系,并帮助不良人员对本校学生实施威胁、敲诈、勒索,造成不良后果者;

6.不按规定时间或不在规定的体育场所进行体育活动,造成他人伤害,构成轻伤者;

7.经常进网吧,严重影响学习、身心健康,经教育不改者;

8.男女生之间超出一般同学友谊,造成严重影响者;

9.盗窃他人财物,数额不大或抢劫、强借他人财物者;

10.故意毁坏公物损失达100元以上者。

11.在校外发现抽烟、酗酒者;

12.未经请假,私自外出,屡教不改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

1.一学期旷课累计达40节以上者;

2.打架斗殴,致人轻伤,经教育不改者;

3.参与在其它学校打架闹事事件,严重干扰其它学校教学秩序,严重影响学校荣誉者;

4.敲诈、勒索本校学生,造成严重后果者;

5.不按规定时间或不在规定的体育场所进行体育活动,造成他人伤害,构成重伤者;

6.经常进网吧,严重影响学习、身心健康,并因此引起纠纷,造成严重后果者;

7.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经教育不改者;

8.多次故意毁坏造成公物损坏,情节严重者;

9.传播、唆使他人阅读、观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者。

10.在校内接打手机,经教育不改且态度恶劣者;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劝退或勒令退学:

1.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者;

2.有流氓行为者;

3.发现在校内抽烟、酗酒者;

4.多次顶撞老师并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者;

5.同校外不良人员联系紧密,并帮助校外不良人员对本校学生实施威胁、殴打或敲诈、勒索,造成不良后果者;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或送工读学校处分:

1.有留校察看处分,再次违犯校纪校规者;

2.打架斗殴,致人重伤者,除处罚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参与在其它学校打架闹事,严重干扰其它学校教学秩序,损害学校荣誉,造成严重后果者;

4.多次敲诈、勒索本校学生,造成严重伤害者;

5.有流氓行为,造成后果者;

6.对教职工实施人身攻击,造成伤害者;

7.传播、唆使他人阅读、观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造成严重后果者;

8.触犯国家法令,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及拘留以上处罚者。

第三章

第十一条:受到相应处分后仍不思悔改,再次违反校纪者,视情节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作业经常不交,上学多次迟到,视情节轻重给予上述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发生违犯学校规章的事件,需处理的必须报教导处批准。

第十四条:学生发生违犯学校规章的事件,班主任应及时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并和年级长、教导处沟通。

第十五条:发生伤害事故,班主任或现场教职工应及时对受伤害学生进行及时处理,之后再向年级长和教导处汇报。

第十六条:学生处罚由班主任将材料落实后,与年级长共同研究,根据《*****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提出处理意见,由教导处作出处理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涉及校外的事件和跨年级的事件由教导处处理。

第十七条:考试违纪处分依据教导处制定的《石嘴山市六中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学生所有处分教导处都将备案。

第十九条:学生各类处分责成教导处执行,“记过”以上处分由校务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凡是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一年后有良好表现且欲撤销处分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班委会写出该生处分后的具体表现,班主任签字上报教导处,经学校研究决定是否撤消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在执行中不断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以上未尽事宜由学校校务会集体研究后做出处理决定。

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考试违规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4.在考试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有以上违纪行为的通报批评,扣除该科所得分数的30%。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7.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有以上作弊行为的该科考试成绩作废,并受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有以上行为的,停止该次考试,由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H. 对学生处分条例的认识

学生条例处分总结篇一: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龙海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生纪律管理,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证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湖南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本处分条例适用于全校所有在籍学生。学校坚持正面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一、处分种类:

处分由轻到重依次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退。 二、处分审批机构:

受记过及其以下处分的,由德育处做出决定;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的由政教处把材料报送学校,由学校行办会做出最终决定,并由政教处负责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三:处分审批程序:

凡是违纪的学生,都要求学生个人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填写“学生处分表”,并签字,报德育处审批。对受到处分的学生德育处要在全校通报(学生处分种类等信息以德育处文件为准)并存档,学生受处分的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受劝退的学生由班主任通知学生家长或者委托监护人到校领受处分学生回家。 凡受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再次违反校规将把前次处分和本次违纪处分相加综合考虑最终处分。

四、处分撤销程序:

如果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不再违纪,并表现良好,半年(记过及以上处罚一年)过后,由个人申请、班主任签字同意并经政教处批准后,可以撤消处分。

五、违纪处罚细则:

1、一学期内连续旷课一周按自动退学处理,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节,给予警告处分,20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0节给予记大过处分,60节给予劝退处分。上课、上学、自习迟到10分钟以内三次按旷课一节计算,10分钟以上不足一节也按一节计算。无故不参加考试,自习和班校组织的各类活动,体育锻炼等一律根据时间按旷课计算;无故不参加升旗、两操按旷课一节计算。 2、对无故不参加期中、期末考试者,对考试中舞弊的学生学校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以上处分。

I.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有何程序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有如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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