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烟违法
① 个人卖香烟犯法吗
未办理相应的证件,私人买卖烟草是犯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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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去年9月26日,李某某在无相关烟草专卖资质且均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联系段某,约定以43万元的价格,从山东某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购得中华、玉溪、黄金叶、苏烟、利群等品牌香烟共计2116条。
同月29日,李某按照李某某的要求,从段某处购得上述香烟,后装载到一辆商务车,准备运往宜兴某副食品店销售。次日凌晨,该车途经扬溧高速公路润扬大桥收费站时被查获。
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鉴定,被查获的香烟均为真品卷烟。后经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公司)鉴定,上述香烟市场现行零售指导价约为506570元。
近日,邗江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李某某等3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3人的刑事责任,故依法对3人提起公诉。
② 自己私卖走私烟草,犯法吗最多判几年
私卖走私烟草涉嫌非法经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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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爷俩倒卖走私烟构成非法经营罪目前均被刑拘
毕某利用“人肉背货”的方式,从韩国背香烟回石岛,再由儿子毕某某通过微信等渠道进行销售。约一年的时间里,毕某父子俩销售香烟约3000条,涉案金额40余万元。日前,父子俩均被刑事拘留。
日前,荣成市公安局接烟草专卖局举报:有人通过微信非法销售韩国香烟,数额较大。接到线索后,荣成市刑侦大队民警展开了调查。经科技研判,民警确定了犯罪嫌疑人毕某和毕某某,两人系父子关系,同时还查清了其位于荣成市斥山街道办某小区存放香烟的仓库。
5月10日,民警将毕某和毕某某抓获归案,当场缴获了各类韩国香烟300余条。
经查,自去年5月份至今,犯罪嫌疑人毕某专门从韩国背香烟回石岛,由其儿子毕某某通过微信等渠道进行销售,涉案金额40余万元。毕某及其儿子未经专门机关审批,私自倒卖香烟,数额较大,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日前,毕某父子二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③ 贩假烟怎么判刑
卖假烟属于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情节严重则构成销售伪劣商品罪,具体的定罪回量刑要看销售金额等情节。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④ 私自贩烟 多少构成犯罪
特别要注意的是,认定非法经营数额,并不是你卖烟所的金额,而是你所卖假烟的市场售价总内额,举个例子就是容,图硬中华一包市场售价40元,而你买的假烟一包10元,总共买了100包,那么认定数额则是100X40而不是100X10.所以,此点一定要注意。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⒈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⒉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⒊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⑤ 贩卖香烟怎么处罚
无烟草销售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贩卖烟草20万支以上的构成犯罪,贩卖烟草50条以上的就需要被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案的解释》
第三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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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⑥ 倒卖香烟是否犯法!!
犯法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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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⑦ 倒卖烟草多少条构成犯罪
倒卖烟草50条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六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的解释》的规定:
第三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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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烟草案例:
2015年1月以来,被告人金某在未经国家烟草专卖局许可、亦未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贵港市城区各香烟销售点非法收购189条中华牌香烟(109条软盒装、80条硬盒装),后将上述香烟包装好欲带回福建进行非法销售,从中赚取差价。2015年2月3日,被告人金某在贵港市汽车西站被贵港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查处,并当场扣押其非法收购的中华牌香烟189条。经检验鉴定,上述查获的中华牌香烟是真品卷烟,价值人民币101050元。同日,被告人金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港北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卖物品烟草,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01050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金某是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金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宣告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⑧ 倒卖烟草犯什么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九条:“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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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二十九条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五条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六条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