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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渔船

发布时间: 2021-03-01 16:11:40

Ⅰ 中国对外国违法渔船也za.沉吗

不会 大tc只会拿着高音喇叭强烈谴责,警告,如果无效,那就算了。。

Ⅱ 禁渔期渔船加油也犯法吗

禁渔期渔船加油不犯法。因为没有非法捕捞。只是给渔船加个油。有没有去偷着捕鱼,又有没有开走船只。所以不犯法。

Ⅲ 渔船在通航水域非法载客,由谁行驶处罚权

渔船非法载客其主管部门是各地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原各地航运管理部门),一般是交通运输局或其下属的航务处,港航局。渔船非法载客涉及到非法营运,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5)第三十三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渔民的违法所得肯定是低于3万,所以处罚一般都是3-15之间~
另外也可以用34条处罚 第三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渔船没有营运证,也就是俗称的黑车(他是黑船)
另外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9号)交通(海事)部门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牵头建立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的作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农业(渔政)部门要加强对渔船和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管,并配合交通(海事)部门坚决打击不符合运输条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这里面明确了交通部门(海事)是牵头部门,也是打击渔船非法营运的牵头部门~里面明确的是交通(海事)而不单单是指海事局(海事机构),而是说交通加括号(海事),就是说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垂直的海事机构都是牵头对象~有的地方海事是隶属于交通运输部门的,但沿海大多省,海事机构是垂直管理的~所以两者都可以是牵头处理对象~

Ⅳ 渔船在不是禁渔期作业属于违法吗

不在禁渔期,渔船正常捕鱼作业,当然不违法。
当然,前提必须是渔船有合法的捕鱼手续以及船老大的职业资格。

Ⅳ 在哪里能举报渔船违法行径

去海事局可以举报的!

违规出海的渔船处罚是什么

根据规定,情节严重的没收渔获物、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根据《渔业法》规定,最高处以1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还有可能没收渔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法渔船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非法捕捞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Ⅶ 在禁渔期间有渔船在夜间偷偷捕捞渔虾,渔政执法船在夜晚无法追捕这些违法的渔船吗

不去巡逻就是他们失职,没被抓到就是你万幸,鱼类繁殖期和成长期你为何偷渔?不能为环保事业做点点贡献吗?赚钱的方式真的很多很多,君子爱财 取之有道嘛。违法必究,抓住要坐牢的。

Ⅷ 渔政部门有权注销违法渔船的证件吗

正归其管辖。

Ⅸ 在禁渔期违法跟具渔业法第几条处法

在禁渔复期违法捕鱼根据《中华人民共制和国渔业法》第几条处罚?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Ⅹ 无证渔船被渔政扣留该罚多少钱

1、 法律是否定性“公民在全民所有水域零星采集野生水产品”是禁止的违法行为?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15》第四章、第18条:
娱乐性游钓、和尚未养殖管理的滩涂手工零星采集水产品的,不必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法》,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的捕捞行为。
法律没有定性“网鱼”是禁止的违法的行为。
相反,因为“网具手工零星采集,不会破坏渔业资源”,惠州市政府《2017年关于在东江西枝江惠城中心区水域设置严管区域的通告》,及全国各地的公安机关,均将“垂钓”和“网鱼” 明确列为同一性质行为(见附件)。在非禁渔期、非严管区,不属于禁止的“违法行为”之列。

根据国家法治一个基本原则: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即,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没有禁止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允许做,且不受法律、法规、规章的制裁。

2、 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对“船只”作出明确的定义和分类:
第十章56条:本条下列用语含义:
“船 舶”,系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但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
“渔业船舶”,系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
“公务船舶”,系指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船舶。
“三无船舶”:系指
1、无船名、船号
2、无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渔业捕捞许可证)
3、无船籍港
《 渔业捕捞许可证 》
定义:《渔业捕捞许可证》是国家批准从事捕捞作业生产的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捕捞许可证规定》第四章第24条规定:
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说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明确规定:五米以下“艇筏”,不属于“船舶”,无资格、也无须办理“船舶”级别以上相关证件,不属“三无船只”之列。也无法申请、具备“渔业船舶”级别才有的《渔业捕捞许可证》。
3、 渔政是否法律授权,具有强制执行(扣押)权?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一般强制执行权只有公安部门有,其他行政执法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强制执行,
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 扣押程序是否正确?
《行政强制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了扣押程序: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清单》一式二份,写明依据的法规条例,被扣押物品或文件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由办案人员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后,并加盖公章,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一份附卷备查。

5、 扣押期限是否合法?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了扣押期限:
第90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扣押物品,应当在扣押后12小时向所属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负责人报告。”
对扣押的物品,公安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退还当事人。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扣押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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