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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条例解析

发布时间: 2021-03-01 14:11:32

Ⅰ 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解读

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党员领导干部(是党员还是干部,还是具有领导权力的干部)的配偶(丈夫或妻子)、子女(儿子或女儿)及其配偶(儿媳妇或女婿),违反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组织纪律、规章制度等)在该党员干部管辖的区域(如住建委主任管辖下的市、县、区等)或者业务范围内(住建委主任的业务范围包含的城乡住房建设等)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房地产开发),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高层领导: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外方谈判代表)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让亲属-配偶、子女或其配偶离职,或调离有直接联系的岗位);拒不纠正的(明知也不这么做的),其本人(住建委主任)应担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再能影响审批、验收等事项的岗位,如卫生委主任);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要参照第十条的规定,没有了党内职务的,还要由党组织建议撤销其党外职务,就是说我们是党领导的,党组织是领导行政组织的,行政组织就要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干部进行处理,简单地说,受到党纪处分,势必会受到行政处分,所说的一撤到底。这都是符合执政党的党纪与国法的法律规定的。)

Ⅱ 怎么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

这个抄应该就是处理生活作风问题的袭兜底条款。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 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 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 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 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 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 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 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 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 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 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Ⅲ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4条该如何解释

第九十四条非法占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Ⅳ 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解读

党员领导干部(是党员还是干部,还是具有领导权力的干部)的配偶(丈夫或妻子)、子女(儿子或女儿)及其配偶(儿媳妇或女婿),违反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组织纪律、规章制度等)在该党员干部管辖的区域(如住建委主任管辖下的市、县、区等)或者业务范围内(住建委主任的业务范围包含的城乡住房建设等)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房地产开发),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高层领导: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外方谈判代表)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让亲属-配偶、子女或其配偶离职,或调离有直接联系的岗位);拒不纠正的(明知也不这么做的),其本人(住建委主任)应担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再能影响审批、验收等事项的岗位,如卫生委主任);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要参照第十条的规定,没有了党内职务的,还要由党组织建议撤销其党外职务,就是说我们是党领导的,党组织是领导行政组织的,行政组织就要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干部进行处理,简单地说,受到党纪处分,势必会受到行政处分,所说的一撤到底。这都是符合执政党的党纪与国法的法律规定的。)

Ⅳ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0试行第133条解读

Ⅵ 如何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您好!近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外公布,引发各界关注。下面梳理了几条颇受关注的规定,解读分析。敬请浏览:
党员不能炒股了吗——是误读!

《条例》发布后,第八十八条第三款提到了“买卖股票或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很多人疑问:“难道以后党员都不允许炒股了?”

实际上,这一条的处分情形是有前提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那么,“有关规定”指的是什么规定呢?经了解,这主要是指2001年中央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根据这份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7类行为,例如不得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等。

可见,“党员不能炒股”是误读,党员依法投资买卖股票行为没有问题。

计划生育政策被废止——想多了!

另一条受到舆论广泛关注的是现行《条例》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违反计划生育的党员要受到纪律处分,而修订后的《条例》删除了这一款。于是有人发文称,这意味着计划生育政策即将被废止。

事实上,现行《条例》中之所以没有出现“计划生育”的字眼,是因为我国在2001年已经出台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这次修订明确强调要改变原先“纪法不分”的情形,在修订中将原《条例》中近半数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的条款删除。“计划生育”这一条显然也是因为已经有法律明文规定,所以才不再在新《条例》中出现。

老乡会、校友会还能参加吗——看情况!

新《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那么,是否以后同学聚会、战友聚餐都不能参加了?

这里要注意《条例》中的两个限定:一是“党员领导干部”,即对象一般来说是指副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二是“违反有关规定”,这里的规定指的是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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