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中的处分权
1. 处分民事权利是什么意思
就是行使你的民事权利的处分权,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 简述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关系 谢谢网友!!!!!!!
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版置自己权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与当事人处分权相对应的,是法院的审判权。民事诉讼活动就是在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相互作用下展开并逐步发展的。因此,为了在民事诉讼中正确地贯彻落实处分原则,应当正确地认识和处理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一)处分权构成了对审判权的合理制约。(二)审判权应当指导、监督处分权的行使。(三)审判权应当保障处分权的实现。
3. 民法中的所有权中的处分权为什么要区分为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这样...
在人们的一般观念中,所有权是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的财产权利:不仅包括有体物如土地、房屋、汽车,甚至包括无体物如权利,都归自己所有。但是,在法律观念中,所有权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将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限于有体物,在立法技术上较为科学,在法理上较为严谨。这是所有权与其他财产权相区别的基本界限。否则,如果认为所有权的客体包括无体物,那么债权、专利权、商标权、人身权都是所有权的客体,不仅法律概念缺乏科学性,而且也会导致适用法律原则的错误。
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属于物权,即直接管领一定的物的排他性权利,与同属于民事权利的债权构成财产权的两个分类。与债权相比,所有权具有以下的特征:
第一,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与债权不同:债权的实现,必须依靠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主要是作为;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他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基于所有权与债权的这种区别,法学上把所有权称为绝对权,把债权称为相对权。
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利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特别是在我国,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于集体所有权或个人所有权进行干预是常见的,也是必须的。但是,作为与其他财产权尤其是与债权的区别,所有权的排他的性质还是十分明显的。
第三,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的物权,内容最全面、最充分。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所有权作为一种最完全的权利,是他物权的源泉。与之相比较,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仅仅是就占有、使用、收益某一特定的方面对于物直接管领的权利,只是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第四,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的财产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的时候,所有权仍然恢复其圆满的状态,即分离出去的权能仍然复归于所有权人。这称为所有权的弹力性。
第五,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这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例如,不能像约定债权那样,约定所有权只有5年期限。过此期限则所有权消灭。约定所有权存续期间是无效的。
所有权的内窖
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是指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其所有的财产可以行使的权能。权能是指权利人在实现权利时所能实施的行为。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为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一)占有
占有是所有权人对于财产实际上的占领、控制。这往往是所有权人对于自己的财产进行消费(包括生产性的和生活性的)、投入流通的前提条件。
财产所有人可以自己占有财产,也可以由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占有是指所有人自己在事实上控制自己的财产,直接行使占有权能。例如,公民对于自己所有的房屋、家具、生活用品的占有,集体企业对于厂房、机器的占有等。
非所有人的占有,是指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对于财产的事实上的控制。这种占有可以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两种情况。非所有人的合法占有,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而占有他人的财产,如承租人根据承租合同占有出租人的财产、保管人根据保管合同占有寄存人的财产。非所有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占有他人的财产是非法占有,如小偷占有赃物、未经许可强占他人的房屋。
非法占有又可以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占有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他的占有是非法的,是为善意占有;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即为恶意占有。一般说来,对于他人的非法占有,所有人可排除之,以回复其占有。但善意占有在法律上要受到一定的保护。例如,在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的财产时,对于善意占有人为财产支付的必要费用和改良费用,所有人都应当予以赔偿;而恶意占有人则只能请求所有人返还其支付的为保存财产所必需的费用。
(二)使用
使用是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使用是为了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满足人们的需要,如使用机器进行生产、使用电视机收看节目、居住房屋、乘坐汽车。使用权能一般是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非所有人根据法律或者约定使用他人财产,是为合法使用。例如,国有企业使用归其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承租人依租赁合同使用租赁物。非所有人无法律依据而使用他人财产,为非法使用。例如,未经允许而居住他人房屋、未经批准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建筑,都是非法使用。
(三)收益
收益,就是收取所有物的利益,包括孳息和利润。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如利息、租金;自然孳息是指果实、动物的产物以及其他依物的用法收取的利益,如耕种土地收取粮食、采掘矿藏收取矿石。
收益还包括收取物的利润,即把物投入社会生产过程、流通过程所取得的利益。
收益权能一般由所有权人行使;他人使用所有物时,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物的收益归所有人所有。
(四)处分
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这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所有权的最基本的权能。处分可以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例如,粮食被吃掉,原材料经过生产成为产品,把房屋拆除。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照所有人的意志,通过某种民事行为对财产进行处理。例如,将物转让给他人,在物上设定权利(如质权、抵押权),将物抛弃等等,都是法律上的处分。
由于处分权能是决定财产命运的一种权能;因此,这一权能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非所有人不得随意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例如,保管人将保管物消耗,承租人将租赁物出卖,都是不允许的,都是侵犯他人所有权的侵权行为。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非所有人才能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例如,旅客在包裹中夹带危险品或禁运物品,承运人有权依法处理;在加工承揽关系中,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不领取定作物,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出卖。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一起构成所有权的内容。完整的所有权包含上述四项权能。但在实际生活中,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都能够并且经常地与所有权发生分离,而所有人仍不丧失对于财产的所有权。例如,保管人可以占有交付保管的财产,承租人可以占有、使用租赁物,而行纪人可以占有、处分委托出售的财产。所有权是对财产的统一的和总括的支配权,而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的简单总和;并且,财产所有权具有弹力性,与所有权分离的权能一般地说来最终要复归于所有权;所以权能与所有权的分离并不意味着所有人丧失了所有权,恰恰相反,这种分离本身正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表现。在实际生活中,所有人正是通过这四项权能的分离和回复,发挥财产的效益,以满足自己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例如,出租人将财产出租给他人,由他人占有、使用。而自己收取租金。
4. 民事诉讼处分权有什么内容
你好,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当事人能够处分自己的各种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但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处分,否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干预,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
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必须是自己真实意志的表现,是自己自愿的。违反当事人真实意志的处分行为,是无效的。
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贯穿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主要表现在:诉讼程序的发生,需要当事人的起诉;诉讼程序的进行,需要当事人的推动;第二审程序的开始,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有关;执行程序是否需要,也由当事人决定。
实行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和民事诉讼权利,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
实行处分原则,有利于达成调解协议。实行处分原则,可以加强审判人员的责任心,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
5. 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内容
您好:
一、处分原则的内容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即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一)享有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当事人是与案件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诉讼的过程及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只有当事人才是处分权的享有者。
(二)当事人处分权行使的范围包括对程序利益的处分和实体利益的处分。
1、在程序方面,当事人对诉讼的进行和终结有决定权。
2、在实体方面,当事人自主决定审理的对象和范围。
二、处分原则的适用
(一)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方式,表现为积极处分和消极处分。
原告提起诉讼、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撤诉;被告承认原告的请求、提起反诉等,都是行使处分权的积极形态。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提起上诉、执行时效期内不申请强制执行,都是对自己权利的消极处分。
(二)处分权的行使贯彻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当事人都有权处分其权利。
1.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2.诉讼开始后,当事人有权以撤诉的方式结束诉讼。在诉讼中,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或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以提出反诉;
3.一审的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启动二审程序,并确定上诉审理的范围。二审程序开始后,当事人也可以撤诉的方式终结诉讼;
4.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和申请法院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5.法院作出的裁判生效后,在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时,是否通过执行程序来加以实现,原则上也由当事人决定。
(三)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关系
首先,法院审判权对当事人处分权具有一定的监督作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不是当事人绝对的自由处分。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在确立处分原则的同时,还确立了国家干预制度,具体表现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施处分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进行审查。例如,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应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应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可,方才有效。
其次,为了使处分原则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得到正确的贯彻和实施,人民法院首先应当明确处分原则在诉讼中的重要意义,并为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提供保障。
6. 民事诉讼权利与处分权区别
写论文?那名堂可就多了。我只能简单告诉你一些
处分权是物权。物权所有权内包括四大种类:占有,使用容,收益、处分。处分就是你题目中的处分权。比如你有一辆自行车,你可以选择把自行车送给别人或者卖掉。这就是你在行使你的处分权。民事诉讼权利是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权利。是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民事权利包括抗辩权,请求权,形成权等。请求权就是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通过法院来行使这种权利就是你的民事诉讼权利。民事诉讼能力还受到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简单从性质上说就是这么一回事了。我觉得这两种权利差别比较大,做论文的话不好写啊
7. 民事诉讼法中的处分权是什么
处分权是当事人依据正义原则和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实有权利。一般来说,权利专的获得是通过法律规定所属赋予,是一种法定权利,实有权利。但这种法律应是符合正义原则的。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当事人能够处分自己的各种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但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处分,否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干预,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
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必须是自己真实意志的表现,是自己自愿的。违反当事人真实意志的处分行为,是无效的。
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贯穿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主要表现在:诉讼程序的发生,需要当事人的起诉;诉讼程序的进行,需要当事人的推动;第二审程序的开始,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有关;执行程序是否需要,也由当事人决定。
实行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和民事诉讼权利,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
实行处分原则,有利于达成调解协议。实行处分原则,可以加强审判人员的责任心,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
8.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是什么
基本原则
当事人平等原则
当事人平等原则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1)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2) 诉讼权利义务平等。
(3)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程序参与原则》
程序参与原则有两项基本要求:
1、当事人对程序的参与必须是自主自愿的,而非受强制被迫的行为。当事人是民事程序的诉讼主体,有权决定是否发动和参与诉讼程序,“不告不理”的规则就是体现了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自愿性。程序参与原则要求立法者和法官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人格,对其参诉意愿不得强迫或限制。
2、当事人必须拥有影响诉讼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充分的参与机会,这是程序参与原则的核心内容。一方面,当事人必须拥有影响诉讼过程的参与机会和权利,享受“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另一方面,当事人必须拥有影响裁判结果的参与机会和权利,不该受到突袭裁判。
程序参与原则在宪法上的依据是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在现代民主社会中,所有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参与立宪过程和决定其结果,“宪法必须确保一种参与、影响政治过程的公平机会。”[8]程序参与原则就是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在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它的意义在于:保障当事人有充分的机会参与诉讼程序,至少享受“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为裁判的结果带来正当性;同时还有利于促使当事人接受审判结果。因为各方一旦参与到程序中来,满足其程序利益和程序要求,尽管他们可能不赞成判决的内容,但他们却更有可能服从它们。
《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包括两层基本涵义:
1、辩论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在诉讼中,原告有权提出诉讼请求、陈述事实和理由,并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有权承认或否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证进行反驳和答辩,甚至提出反诉。第三人也可以就争议的问题提出自己的主张及事实理由。双方既可以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也可以就程序问题进行辩论;既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辩论;既可以在法庭辩论阶段,也可以在诉讼全过程辩论。法院应当保证当事人充分和平等地行使辩论权,依法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2、辩论权对审判权的制约。这是该原则的重要内涵,也是现代法治国家民事诉讼普遍遵循的原则。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中被称为“辩论主义”,它构成了大陆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核心内容。这种制约主要体现在:一是法院对证据的质证、认证和调查应当受当事人主张和举证的约束。二是当事人辩论的结果形成对法院裁判的制约。即法院的裁判只能以经当事人辩论、查证属实或无争议的事实作为依据,当事人未提出的或未经当事人辩论并查证属实的事实,均不能作为裁判的基础。这样才能做到辩论结果与裁判内容的一致性。如果辩论结果明显有利于一方当事人或该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参与辩论,而法院却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裁判,这就叫“突袭裁判”。可见,辩论原则关涉到民事诉讼的结构,关涉到法院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承载着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目标,是民事诉讼的基础。
《依法自由处分原则》
依法自由处分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或处置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贯穿民事诉讼全过程,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和影响着诉讼的进行。处分原则是“私法自治”理念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近代资本主义国家不予干预。但现代社会为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对处分原则辅之以必要的限制,即处分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这就要求当事人的处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有损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求法院进行指导和监督,既要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不得随意加以限制,又不能放任自流。
实行依法自由处分原则,不仅符合程序自由的价值要求,保障当事人自由地选择和支配自己的权利和诉讼程序;而且符合和体现民事诉讼的规律,形成处分权对审判权的合理制约对防止审判权的滥用,规制审判权的运作等都有积极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其基本涵义是:要求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该原则为一切市场参与者树立了“诚实商人”、“诚实劳动者”的道德标准,反映了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
诚实信用曾经历了从商业习惯到债履行的基本原则,再到涵盖整个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的演变过程。它不仅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学者谓之“帝王条款”,而且超越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分野,开始适用于不同的法律领域,成为高层次的理念为人们所信奉和遵循。现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已将该原则贯彻于民事诉讼程序中,法官也频繁地适用该原则解决实践中的各种纠纷和法律问题。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指导、规制当事人、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进行审判,维护程序正义,保障诉讼正常进行的积极作用。
《程序公开原则》
程序公开也叫审判公开,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审理过程和判决宣告一律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审理开庭前的公告、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判决宣判(即使是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也应当公开)的公开。公开的对象,一是对群众公开,允许群众旁听;二是对社会公开,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在英美法系国家和瑞士,甚至允许公开合议成员的不同意见;而在大陆系国家和我国,合议庭评议是不公开的。但是近年来大陆法系国家的态度有所松动,至少日本法院和德国宪法法院是允许公布不同意见的[11]。对当事人来说不存在公开和不公开的问题。因为无论是否公开审理,都必须开庭审理,传唤双方当事人并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诉讼。不能因为案件不公开审理就对当事人诉讼权利加以限制。
《法官中立原则》
法官中立原则包括以下基本要求:
1、法官同争议的事实和利益没有任何关联。法官既不能裁判自己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争讼,也不得与案件结果或争议各方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关系。法官双重角色难以保证诉讼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2、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存有歧视或偏爱。法官在审判中可能因种种原因(如当事人语言莽撞、行为粗鲁、不通情达理等)而对其产生偏见,这种偏见虽是主观感情因素,但足以妨碍法官公平地对待当事人和处理纠纷。
3、法官必须严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包括尊重当事人、秉公执法、刚正不阿;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宴请或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不得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等。当然,中立原则并不等同于消极原则。法官应积极组织、指挥审判过程,认真履行告之义务,及时行使释明权,必要时主动收集证据、提醒律师和询问证人等。
《程序效益原则》
程序效益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表现为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以及当事人预期利益的实现或不利后果的避免大于他们在诉讼中所耗费的人力、物力和时间等司法资源的总和。社会效益指民事程序在实现其价值目标方面所达到的社会效果。表现为诉讼机制的重要性被人们所认识;运用诉讼维权的民众增多;社会对法律和法院的信赖程度高等。
以上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探讨,可能概括不了该领域的所有原则。尽管如此,它们却是构成司法救济制度不可或缺的基本原则,是对民事诉讼程序的最低限度的要求。坚持这些原则,是民事诉讼制度充满活力、实现其诉讼目的的关键所在。
9. 民法中哪些权利种类有处分权能
问题的答案不是很重要,重要的是对其分析。民法中规定的权利是什么?理版论之一是法律保护当事人主体利益权的手段。什么是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处分。前者如毁弃、修整等,后者如买卖、出租、允许他人使用等。很显然,权利是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手段,其可以行使亦或是不行使,两者皆是处分全能的体现。那么说权利有哪些种类呢?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如权利内容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权利效力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效力范围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等等。那么权利皆有处分全能,只不过处分全能的程度不同,财产权往往全能程度高,人身权程度低一些。觉得该题不妨改为民法中权利有哪些种类,呵呵
10.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处分权是哪些
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终处理的权利,即决定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命运的权利。
包括对财产的转让、消费、出售、封存处理等方面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