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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规出借公款

发布时间: 2021-03-01 07:12:26

Ⅰ 如何界定借用公款与挪用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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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公款是指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或者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行为。确因生活困难,按有关财务规定经批准借用公款的,不构成违纪。挪用公款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如何区分借用公款与挪用公款,是实践中经常遇到且较难判断的问题。区分两者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借用公款一般并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达成的合意的结果。例如,单位职工因生活困难,经领导批准,从单位的福利费或基金中临时借贷,就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问题。再如,在某案中,2001年12月,个体工商户吴某因扩大业务急需资金,便请求某国有公司工会干部韩某帮自己借款,约定按月息1%给付报酬。韩某找到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徐某,以自己妻子生病为由请求向公司借款20万元。徐某同意。韩某向公司出具借据,并将该款借给吴某用于经营活动。2002年3月,韩某收回借款20万元归还公司,并将吴某给的利息3000元据为己有。对此,笔者认为,挪用公款行为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主管、管理和经营公款的职务便利。该案中,韩某职务上并不具备主管、管理和经营公款的便利条件,因此其只能谎称亲属生病,并经领导同意后从单位财务部门借出公款,其行为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只能以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认定违纪。徐某作为负责公款借贷的主管人员系受到蒙蔽同意出借公款,对其也不能以挪用公款论处。当然,如果主管人员存在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可按违规出借公款或失职渎职认定处理。

是否代表公款所有单位的意志

借用公款,是公款所有者通过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订立借贷合同,自愿将公款予以出借的行为。一般具有正当的理由和用途,如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进行经营活动为本单位获取利润,单位及其领导决定出借公款是基于单位意志,代表单位真实意思。挪用公款,是挪用人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动用公款归他人使用的行为,其往往具有谋取个人利益的目的。根据有关规定,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认定。这里的“集体研究”,不宜过分苛求履行单位最为规范的决策程序,如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等。实践中,也可以是采取征求意见的方式研究决定。对此,有学者认为,也可以是单位的副职首先提出意见或一把手主动征求其他班子成员的意见,然后再作出决定。

例如,在某案中,傅某某系县教育局师训股工作人员,负责收取各乡镇交纳的中小学教师培训费等。2009年8月,傅某某妹夫白某某的父亲患重病急需用钱,傅某某请示其股长李某某同意后,将其收取的3万元培训费借给白某某使用,并于同年12月归还。该案中,首先,傅某某虽将此事告知股长李某某,但李某某作为股长并不能代表教育局决定公款的使用,李某某的同意不能体现单位意志。其次,傅某某动用公款未办理任何借款手续,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中显示,不符合借用公款的形式要求。后司法机关认定傅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考虑到情节较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行为表现形式不同

一是审批程序不同。挪用公款一般是采用隐瞒或欺骗的手段,使公款所有者不明公款被非法动用的真相;借用公款往往由国有单位决策机构集体研究或者逐级报批决定,有的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或领导批准,有的由单位负责人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后将公款出借,有的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出借后再经领导集体追认。需要注意的是,有意见认为,只要挪用人未按程序由决策机构作出决定而是擅自做主出借公款的,都属于以借用为形式实施的挪用公款行为。对此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在决策过程中还存在大量不规范问题,有的单位实际上主要是领导者个人拍板决策,但不能因此将决策者的一切决定都视为其个人决定,对那些出于为单位获取利益的决定,尽管有时违反了决策程序,也不宜视为个人行为。

二是财务借款手续不同。挪用公款行为多数没有任何手续和字据,有的虽然有字据但并非是经合法途径形成的字据,如伪造借贷合同、个人私自撰写借条等,均不是真实意义上的借款手续;借用公款一般履行了合法手续,签订借贷协议,并在财务账目上体现,有的还明确借款具有抵押担保,公款的使用人与所有人之间建立起了有效的借贷关系。

三是行为是否公开不同。挪用公款具有隐秘性、不公开性,系行为人秘密私自将公款挪作他用;借用公款一般在单位内部一定范围内公开,取得了公款所有者的同意。

利益归属不同

挪用公款一般是出于谋取私利的目的,即行为人通过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从中取得经济上的利益或者其他好处,利益归属于挪用者、使用者个人;借用公款一般是为单位进行创收,为职工谋取福利或者解决职工生活困难等,利益归属于单位。

Ⅱ 社区书记违规出借集体资金违反了什么法规

这是违法的,在我国私人借贷是受到严格限制的。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限制还较少,回但对于营利性企事答业单位之间是不允许的。另外,根据我国刑法及最高法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当然,这里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而言,还要看是哪级干部做的。

Ⅲ 政府干部用公款借给企业是否违法

政府干部用公款借给企业如果是经过批准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如果干部的擅自做主不但违法,可能涉嫌犯罪。
有的地方长期违反财经纪律规定,将巨额公有资金出借给单位、企业或个人;有的地方以各种名目发放奖金和津贴补贴,领导干部以工资收入低为由,违规领取年终奖;有的地方财务管理混乱,以报销餐费形式套取公款;有的地方在签订物业出租出借合同过程中违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有的单位结余资金数额巨大,没有纳入财政统管范畴。如果政府干部,私自将公款借给企业,从企业捞取好处,数额较大,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七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Ⅳ 事业单位可以向第三方借款吗违规吗

不可以吧
行政事业单抄位因公袭可以借款给个人。
根据《河南省省直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公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
借用公款是指省直机关及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务及特殊需要临时在本单位财务部门借取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向本单位临时借调、雇用人员和外单位人员借用公款。
第五条 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公款必须填写借款单,列明借款用途、数额和计划还款时间,经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
第六条 借款人员应在公务办结后10日内,凭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及时到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结算手续,核销借款;其他特殊需要借款,要按照计划还款时间及时归还。借用公款要逐笔结清,凡以前借款未结清的,一律不得再行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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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单位违规出借公款应如何定性处理

单位之间融通资金,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涉及牟取非法利益,也不涉及归个人使用。只能说违反了财经纪律或内控制度,不涉及刑法调整范围(不涉及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贪污罪)。

Ⅵ 公务员不准违规借用公款或公物有哪些规定

《廉政准则》规定

Ⅶ 社区书记违规出借集体资金违反了什么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挪用公款的违纪行为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违纪行为分别做出了规定。

挪用公款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该行为的构成要件是:行为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了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构成。行为人主观上处于直接故意。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是指《条例》第十一章规定的,违反财经管理法规和纪律,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按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行为。该行为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财经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财经法规和纪律,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的行为。行为主体既有单位,又有个人;既有特殊主体,又有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需要具体分析。行为人的主观上多是故意的。

本案中,涉案单位向职工出借公款的行为是否属于挪用公款行为,应根据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及相关司法解释来判断。挪用公款行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财经制度,不经合法批准,私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而本案中,该单位出借公款是经集体研究决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本案中的涉案单位向职工出借公款的行为是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并非个人决定,因此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公款的情形,与挪用公款行为的构成要件不符,对该单位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挪用公款行为。

该单位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具体分析。财政部曾明确规定“国家预算资金、企业生产资金等所有公款一律不准用于职工借支。”该单位的领导明知此项财经制度,仍违反规定,向职工出借公款,侵犯了国家财经管理秩序,符合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本案中该单位经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出借给职工的行为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根据本案具体案情及行为人的责任大小认定其行为性质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还应该根据具体情节确定是否构成单位违纪,同时应及时追回出借的公款。

Ⅷ 借单位公款好久不还违纪,违法

如果抄数额较大,则涉嫌袭挪用资金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Ⅸ 单位借用公款怎么处理

你确定是借款么?要是借款的话就只能找他要,不给就只能走诉讼,注意两年的诉讼时效。

Ⅹ 借用公款的还款期限规定国家有没有统一的标准

一般是三个月。分析如下:

1、对于挪用公款有法定期限,以三个月为限;

2、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所以如果超过三个月就属于犯罪。

3、对于借款的偿还期限没有法定期限,一般由各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规范。有的是发生支付行为10日内,有的是一个月,有的是三个月,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管理制度或资金流动的承受力来确定。

(10)单位违规出借公款扩展阅读:

1、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3、三个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

(2)行为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3)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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