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与处分权
Ⅰ 物权行为什么是处分行为
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财产权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
处分行为的结果是权利的移转(交付物之行为)、权利内容的缩小或改变(设定地役权)、权利上设定负担(抵押)以及权利消灭(免除债务、抛弃)等。
处分行为的特点是其权利变动之效力的实现无须义务人协助,处分行为一成立,效力即发生。处分行为的行为人,应是对物或权利有处分权的人,无处分权人的处分行为原则上不发生效力。
Ⅱ 什么是处分权
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终处理的权利,即决定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命运的权利。包括资产的转让、消费、出售、封存处理等方面的权利。
处分权是所有权四项权能的核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处分权在多数情况下由所有人享有,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使所有权与处分权分离,形成非所有权依法享有的处分权。
法律上的处分权是指按照所有人的意愿,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对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利,如转让、赠与等。
从企业资产角度来看,处分权可分为整体资产处分权与部分资产处分权。整体资产处分权是指某一企业整体资产的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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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权在民事诉讼方面的应用:
1、民事诉讼处分权是一种自由权。
根据民事诉讼的处理,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由意愿控制其程序性和实质性权利。当事人可以决定诉讼的开始,诉讼的内容和范围,以及诉讼的终结。
2、民事诉讼处分权是一种支配权。
优势表现为控制和控制,以及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理和控制的自由。民事诉讼处分使当事人有权控制各种民事诉讼。从某种意义上说,性格权利与一般权利不同。这是当事人根据个人意愿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一种“权力”。
而这种“权力”是建立在处置权力的主导地位之上的。民事纠纷发生后,是否通过诉讼解决取决于当事人对起诉权的控制权;诉讼法中是否终止诉讼受原告是否行使撤回案件权利的影响。这反映了对各方权利的掌握和控制。
Ⅲ 物权和所有权的区别
物权包括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基本内容】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以,有所有权就代表有物权。
拥有一套房子的房产即代表有这套房子的所有权也有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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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分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3、主物权与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法律、相邻关系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日本学者松冈正义首创了定限物权一词,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这只是名称之争,关于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物权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所有权
Ⅳ 物权行为什么是处分行为
处分来行为是直接发生财产权移转自或消灭效果的行为。
处分行为的结果是权利的移转(交付物之行为)、权利内容的缩小或改变(设定地役权)、权利上设定负担(抵押)以及权利消灭(免除债务、抛弃)等。
处分行为的特点是其权利变动之效力的实现无须义务人协助,处分行为一成立,效力即发生。处分行为的行为人,应是对物或权利有处分权的人,无处分权人的处分行为原则上不发生效力。
Ⅳ 处分权和使用权区分
1、定义不同
处分权是所有人对财产(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进行消费和转让的版权利。而不论是所有人还是权非所有人,他们占有财产,最终是为了对财产有效地利用或从中获得经济上的利益。这种利用财产的权利是使用权。
2、对物品的所有权不同
处分权必须拥有所有权或者经过所有权拥有者同意才能够处分,而使用权可以不用拥有所有权。
3、代表的权利不同
处分权是由物具有交换价值决定的,法律上的处分意味着物的转让。处分权决定了财产的归属,它是所有权区别于他物权的一个重要特征。而作为所有权权能的使用权具有最广泛的概括性,所有人可以在法定限度内依任何目的和方式使用其物。
Ⅵ 处分权和使用权怎样区分
使用权:
简义:按照物品的属性加以利用的权利
复义:民事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能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在任何社会经济形态中,人们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都不是目的,占有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物的使用价值或增值价值。所以,不论是所有人还是非所有人,他们占有财产,最终是为了对财产有效地利用或从中获得经济上的利益。
处分权:
简义:把属于你的东西给处理掉 例如 抛弃 赠与 销毁
复义;所有人对财产(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对财产的消费 (包括生产和生活的消费)属于事实上的处分,对财产的转让属于法律上的处分,两者都会导 致所有权的绝对或相对消灭。
使用权和处分权的区别在于:使用权时财产所有权还是属于自己,但是处分权时所有权发生了转移。 例如:你有一栋房子,你住在房子里,房子仍属于你,是行使了使用权,而把房子 卖掉,这时房子就不属于你,就是处分权 。所以用钱买东西、捐款后,财产不再属于你,是处分权。
Ⅶ 财产的使用权和处分权有什么区别
一 使用权
使用,是指民事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能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在任何社会经济形态中,人们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都不是目的,占有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物的使用价值或增值价值。所以,不论是所有人还是非所有人,他们占有财产,最终是为了对财产有效地利用或从中获得经济上的利益。这种利用财产的权利,就是使用权。法律上有所有权的人有当然的使用权,但享有使用权的人,并不一定有所有权。
二 处分权
所谓处分权,就是所有人对财产(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对财产的消费 (包括生产和生活的消费)属于事实上的处分,对财产的转让属于法律上的处分,两者都会导 致所有权的绝对或相对消灭。所以,处分权决定了财产的归属,它是所有权区别于他物权的一个重要特征。
处分权是由物具有交换价值决定的,法律上的处分意味着物的转让。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最 基本的权利,也是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内容。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处分权是由财产所有人来亲自行使的。但是处分权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也是可以基于法律规定和所有人的意志而与所有权分离的。处分权的分离并不一定导致所有权的丧失。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构成了完整的财产所有权的四项权能。财产所有人可以将这四项权能集于一身统一行使,也有权将这四项权能中的若干权能交由他人行使,即财产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与财产所有人相分离。在社会生活中,财产所有人正是通过这四项权能与自己的不断分离和回复的方式,来实现其生活和生产的特定目的。因此,财产所有人将其财产 所有权 中的四项权能暂时与己相分离,并不产生丧失其财产所有权的后果,而是财产所有人行使其 权利的有效形式。例如,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公民或者企业,并不丧失国有土地所有权,而是借助于出让关系,最大限度地发挥国有土地的价值,并获得良好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