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法规违规案例解析
❶ 建设法规案例分析(急)
你好,首先复,该住宅建筑在报制批规划时规划部门对此有一定的层高限制,以及其他限制,如外观风格等。其次,房屋建筑工程在设计时均有结构设计,其承载力均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如加盖一层会涉及到安全问题(因为顶层的楼面实际为屋面,其承载力设计与楼面不同)。最后,我国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更改原有建筑设计方案需经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交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加盖楼层实际属于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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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某工程合同规定2007.10.30竣工,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先后因下列原因导致关键线路中的工程延误93天.
(1)2007.5.10-5.19日,因设计变更等候图纸停工10天
(2)2007.5.15-5.25日,因正常阴雨气候影响施工质量,监理工程师下令停工11天
(3)2007.5.20-7.20日,因承包商设备故障而停工61天
(4)2007.7.15-7.25日.发生了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而停工11天.
问题:1)承包商应要求工期延长索赔多少天?为什么?
2)监理工程师应批准承包商展延工期多少天?为什么?
3)如果业主仍要求承包商在原定的工期内竣工,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
答案
因设计变更等候图纸停工10天
监理工程师下令停工11天
不可抗力事件停工11天 总计32天
以上32天可在工期中顺延,在合同约定中,这属于甲方(业主)的责任范围;而承包商(乙方)由于自己设备故障而停工的61天,属于乙方责任范围,无工期顺延理由。
合同规定2007.10.30竣工,承包商只能在此日期顺延32天交工,否则,即为违约,应按合同约定中的处罚条款执行。
案例 2
徐某于2002年1月8日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认购书。双方约定,徐某购买A房地产公司房屋一套,房价款为23.7万元,同时,双方在认购条件一款中作出约定:“认购方在签订认购书时交纳认购定金3万元,于2002年1月21日至1月30日期间,携认购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到销售中心与卖方签约。如认购方未在认购期限内,与卖方就认购物业一事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则卖方有权解除本认购书的履行,并将认购方已购物业另行处理,且认购方已交定金将不予退还。”后
徐某得知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后,又提出待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再签订预售合同并付首付款,被开发商拒绝。这种情况下,徐某将A房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时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个:认购书是否有效;3万元的性质;原告事先是否知道被告没有预售许可证。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房预售必须具有预售许可证,而A房地产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认定认购书无效。认购书被确定无效后,定金即失去担保效力,判决被告返还徐某定金3万元,驳回徐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认购书约定了定金条款,符合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法律特征,应视为有效。该认购书中约定的立约定金的生效是独立的,在主合同之前就已成立。徐某已按认购书的规定交纳了定金,故该认购书的效力自其交付定金后即已存在,且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执行认购书的过程中徐某并无违约行为,导致双方不能签订主合同系因A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权预售商品房。该责任应全部由A公司承担。据此,判决A公司双倍返还徐某的定金6万元。
案例点评
签订预售商品房之前签订的认购书或订购单,其性质有两种:一是预约合同,即约定将来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或预售合同;二是如果认购书或订购单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方已经按约定收取购房款的,则认购书、订购书属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或订购单中约定认购金或定金,双方并无约定如未能签订合同,要求双倍返还或不退定金等约定的,则认购金或定金只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如双方未达成商品房买卖协议,定金或认购金应退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中,徐某和A房产公司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是A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因此,基于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按定金罚则处理,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3
黄某诉讼开发商无法办理土地证纠纷案
原告:黄某
被告:某开发商
事件回放
黄某于2003年3月25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购买某开发商商品房一套,总价493252元。黄某于2003年3月26日和2003年6月23日分两次交清全部房款。由于该房屋是一楼,开发商将门前绿地用栅栏围住,以总价款57984元单独卖给黄某。黄某在得知“小花园”无法办理土地证之后要求开发商退还该款及利息2783元,遭开发商拒绝,无奈黄某诉至法院,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该购买“小花园”的协议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例点评
开发商认为合同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拒绝退款的行为及一、二审的判决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一、“小花园”所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权归该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因其没有处分权,该买卖“小花园”的协议无效。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当开发商把自己所开发的商品房卖出之后,就不再享有该小区范围内的任何权利了。假如开发商自己还保留部分房源供自己使用,或者还有部分尾房尚未售出,那也只能以业主的身份享有其与其他业主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该“小花园”占地实际应为全体业主所共同共有。开发商无权进行处分,依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应依法确认该合同无效。
二、该“小花园”所占用地的成本已计入房屋单价之中,开发商不能再次出卖。
依据河南省物价局豫价房字(2002)077号《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作为公共用地,“小花园”所占土地成本已计入开发商售房单价之中。换句话说,开发商在卖房款中实际已把“小花园”的成本收回,现在又单独将“小花园”出售给业主,等于收了业主双份的款,这显然是违背基本的法律精神和原则的。
三、该“小花园”用地因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导致合同无效。
我国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是以变更登记,也就是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才能生效,该“小花园”用地因为规划当中是作为小区公共绿地而无法办理土地使用证,致使该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后,致黄某无法达到合同目的。另外,该买卖行为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共有权,因此应认定为无效。
❸ 违反规划许可建设常见情形有哪些
你好,违反规划许可,建设的常见情形有,违规建设项目工程
❹ 建设法规案例分析,求大神解答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房屋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这一点并没有异议。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取得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就可以交付使用了,还是必须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后才能交付使用;更进一步说,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到底谁说了算,是开发商还是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事实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在2000年初随着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发生了很大变化。2000年1月10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实施的,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证书》,如果该证书评定的等级为合格或优良,则房屋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一家说了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权利)落到了建设单位(即开发商)的头上。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建设工程竣工报告由施工单位提供——笔者注)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这条规定的组织验收单位与以前规定的完全不同,建设单位而不是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其他单位,可以而且“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这一规定实施后,在实际竣工验收工作中,开发商的意志起了很大的主导作用,开发商取得竣工验收报告比以前容易得多。有些人一方面对法律的这种变动不了解,另一方面在习惯上认为房屋竣工验收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事,只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才是最权威的,开发商无权组织验收,开发商的验收报告不可信,因此产生纠纷。
另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这也使一些人,象本案中的赵先生,对工程竣工验收的效果产生了误解,认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必须经过备案后才算有效,房屋才能交付使用。该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其实,这种备案制度的作用在于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而不是重新做一次权威的竣工验收报告,也不是对竣工验收报告进行批准。而且,该条例第四十九条还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这一规定在说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作用的同时,也再一次表明了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备案之前房屋就可以交付使用了,否则就没有“责令停止使用”一说。
综上所述,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不是房屋交付使用的前提,只要建设单位(开发商)组织了竣工验收并且取得了合格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就满足了将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但是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也不是开发商一家说了算,还必须经过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备案,如果在备案时发现了在验收过程中的不法行为,验收报告就要作废,并停止将房屋交付使用,重新组织验收,责任单位还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知了赵先生办理收屋手续,并在之前已经依法进行了竣工验收取得了合格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符合交付使用的条件,开发商不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❺ 土地田地规划有关的建设法律法规与案例分析论文
拆迁补偿中规定:土地价格 房子价格 周转费=补偿费。 有土地证也就证明你有权获得土地价格赔偿。有了土地证证明你的房子也是合法的建筑,会得到房子的赔偿(但是必须有房产证,没有的话拿土地证去补办),周转费是拆迁之后补偿之前的过程中这几个月给你带来的不方便也就是说你没有房子住了给的钱。要想得到3个补偿必须有土地证,现在明白土地证在拆迁过程中的重要性了吧?
房子补偿:房子成本-房子折旧,会有专业的评估师来定价的。我也不细说了,主要说土地补偿。
土地证分:1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也就是宅基地证),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也就是大家口中说的国有土地证),
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补偿:农村集体征收农田后招标拍卖出来的价格。比如拍卖价1亩20万,补偿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也不得低于1亩20万。
重点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还有分类:1划拨,2出让。(打开你的土地证仔细阅读)
如里面写有:划拨土地多少平方,就能确定土地是国有划拨土地,没有交出让金不能拍卖。
如里面写有:出让土地多少平方,就能确定土地是国有出让土地,交了出让金的可以拍卖。
划拨的国有土地补偿:大概和交出让金的钱差不多。
出让的国有土地补偿:不的低于近期拍卖价格。
要想拿到最多的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必须是出让的。
比如当地出让国有土地拍卖价是已200万一亩成交,补偿拆迁范围内的出让国有土地不的低于200万一亩。
比如说当地出让国有土地的拍卖价是200万一亩成交。已拍卖价格的3%_5%补偿拆迁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一亩也大概是10万左右。
土地证是什么类型的直接关系到补偿的多少。
自己去打听近期本地的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价,已上的资料算算自己大概能有多少补偿。
补充:比如房子花了30万建成,现在7成新,房子补偿会是21万。
周转费就是点生活费
注明:本人以上所写只是本人关注拆迁补偿问题看了些资料.报道和个人观点综合分析,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以及追究本人的责任
❻ 违反建筑法规的案例
近些年来,我国住房城乡建设事业蓬勃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是,城镇化进程快速推进。城市建设取得了历史性的辉煌成就,2011年城镇化率达51.3%。
二是,建筑业的地位日益显著,对国民经济贡献突出。建筑业企业7万余个,建筑业企业从业人数4千余万人。其中,特级企业265个,一级企业8035个。为促进就业、拉动经济增长作出巨大贡献。
三是,城乡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城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约30平方米,农村人居住房面积33.6平方米。而1978年城市人均住宅面积6.7平方米,农村人均住房面积8.1平方米,均增长了4倍多。住房质量、住房成套率、配套设施与环境大为改观。
四是,法律法规逐渐完善,管理制度已经形成并逐渐成熟。
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1、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
2、一些部门违法违规决策上马项目和审批规划,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建筑容积率;
3、一些招标人和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
4、一些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有的专家评标不公正;
5、一些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征地拆迁、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生态环境、质量和安全责任不落实;
6、一些地方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乱上项目,存在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
上海11.15火灾案
“上海11.15火灾”
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8亿元。分别判处高伟忠等26人有期徒刑。(2010.11.15)
上海莲花河畔景苑倾覆(2009.6.27)
哈尔滨阳明滩大桥坍塌
(2012.8.24)
“瘦身钢筋”问题
西安市建筑工程使用“瘦身钢筋”问题。201O年11月媒体报道西安市存在使用“瘦身钢筋”问题,我们调查发现,当时,西安多个工地存在使用“瘦身钢筋”问题。
第一部分 法律基本知识
第二部分 建筑法及相关法律制度
第三部分 建筑工程多发问题及案例
第一部分 法律基本知识
1.2 法的适用规则
1、层级效力原则
2、新法优于旧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3、不溯及既往原则
1.3住房城乡建设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常用行政法规18部,部门规章101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体系框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
《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9)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1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9)
❼ 违法使用土地建设案例
土地违法典型案件公开案例 一、原曲江县(现曲江区)政府违法违规征收占用土地建设曲江工业城案 2004年土地治理整顿期间,曲江县政府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未办理农地转用审批手续情况下,非法批准使用原国有农用地进行园区建设,造成978亩国有农用地被占用。韶关市国土资源局在未认真审核的情况下,批准曲江县补办征地手续14宗,造成实际占用农村集体土地474亩,构成了非法批准征地行为。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曲江区委书记谭章明、区长阙定胜、原县长练建秋等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曲江区主管副市长朱福昭行政记大过处分;原韶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李德军行政警告处分;曲江区国土资源局局长杨国富行政降级处分的决定。 二、茂名市省道S283线高州路段改建工程违法用地及不依法进行征地补偿案 2003年4月至6月,茂名市公路局和省道S283线高州段工程指挥部在没有办理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实施征地。共非法征收土地面积1836亩,其中水田754亩,旱地853亩,山地229亩。2004年2月S283线开始动工建设。造成未批先用的违法用地事实。省政府决定,茂名市纪委分别给予当时茂名市公路局副局长王广行政警告处分;高州市委副书记卢昌华、高州市委常委陈兴权党内警告处分;高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卢子朝行政记过处分。 三、东莞市虎门镇陈村经济联合社非法出让耕地使用权案 2002年8月,东莞市虎门镇陈村经济联合社在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并审批的情况下,由时任东莞市虎门镇陈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陈连安主持召开村委和村党委会议,决定将本村土名为“老草塘”及“出巷口”两幅农用耕地的使用权10万平方米以每平方米60元出让给周福辉使用。200年10月到2004年10月,周福辉在未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和建设用地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地建厂房并出租牟利。在建设过程中,市国土资源局多次对此发出责令停工通知书,但周福辉仍授意工程队继续施工,致使21.3亩农用耕地遭到毁坏,不能恢复农用性质。2005年6月,将此案移送东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05年11月,东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陈村经济联合社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追缴陈村经济合作社违法所得人民币240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43万元;陈连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周福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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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青龙头村村民委员会、经济联合社与北京金地雅房内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容以下简称金地雅公司)合作,在未办理任何立项、规划、用地、建设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06年3月至9月中旬期间,实际占用土地326.12亩(含耕地127.39亩),开工建设144栋各类建筑物及配套道路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经2007年3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1次市长办公会审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及市规划委对上述144栋违法建筑物拆除85栋。现85栋违法建筑已经予以拆除。2007年11月2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案件查处工作已结案。另外,市监察局、市规划委、市建委和市工商局等市联合调查组各成员单位也按照各自职责,对该案涉及单位、人员进行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