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处分决定
1. 纪委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党章规定,在特上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专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属纪律处分。主要有:(1)犯错误的党员,由于工作机密程度较大,不宜由支部大会讨论;(2)党的基层组织瘫痪,或该组织领导人同犯错误的人有直接牵连;(3)撤销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的职务,或给他们以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的多数决定;(4)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检查处理的案件中的特殊案件等。
2. 中央纪委审理室: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如何宣布和执行
党纪处分决定的宣布和执行,是党组织审查处理党员违纪问题的必经程序。
依据有关规定,党纪处分作出后,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负责向本人宣布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宣布时应向受处分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询问其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做好相应的思想教育工作,并请其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写意见。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
同时,处分决定通知及处分决定书要抄送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单位、部门。有关部门负责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需要办理职务、级别、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的,及时予以办理。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一般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3.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的处分需要地方省委批准吗
是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一个监督检查部门,其职能是纪律作风监督审查, 结果作成并横/纵向报告.
报告的结论由地方最高主管部门签署并执行.
4. 受党纪处分的党员不服决定提起申诉以后,纪委应该怎样处理有正式的文件吗
重新复查,党章里有规定(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专参加和进行申辩属,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第四十四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5. 关于中央、中央纪委决定或批准的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执行程序的通知的介绍
《关于中央、中央纪委决定或批准的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执行程序的通知》是一则文件, 1992年9月5日发布。
6. 党员领导干部违纪纪委作出处分决定后组织部门再处理有什么依据
《党章》第42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后组织部门再处理。
1、犯错误的党员,由于工作机密程度较大,不宜由支部大会讨论;
2、党的基层组织瘫痪,或该组织领导人同犯错误的人有直接牵连;
3、撤销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的职务,或给他们以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的多数决定;
4、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检查处理的案件中的特殊案件等。
(6)中纪委处分决定扩展阅读:
党章第四十条中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这里所说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 1 )违纪党员的工作机密程度较高,或者其违纪问题涉及的秘密程度较高,不宜由党支部大会讨论的;
( 2 )违纪党员所在的党的基层组织瘫痪,或该组织主要领导成员犯有错误,或因该组织领导人同违纪党员有直接牵连,难以由该组织执行纪律的;
( 3 )撤销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职务,或给他们以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不经过他们所在党支部大会讨论,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
( 4 )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处理的案件中的特殊案件;
( 5 )跨地区、跨单位的集团性违纪案件中确实需要由这些地区、单位共同的上级党组织一并处理的;
( 6 )遇到各种紧急情况,需要迅速作出处理的;
( 7 )其他省级或省级以上党组织认为必须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
参考资料:共产党员网-中国共产党党章
7. 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决定需要全体多少决定
“党内警告”来处分是党内自五种纪律处分中最轻的一种。党员违犯了党纪,需要给予警告处分,应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总支委员会批准;没有总支委员会的,可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受警告处分的党员,如是一级党委委员或候补委员,应由支部大会决定,经本级党委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直接由本级党委决定,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如果受警告处分的党员是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需报上级管该干部的党委或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受到警告处分,由各级纪委批准,报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备案。担任党内职务的党员犯了错误,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一般不影响他继续担任原来的职务,只要工作需要而又称职,可以继续担任原职。如果由于种种原因不适合担任原职的,可以采取调整的办法,另行分配适当的工作,这种调整属于正常的工作调动,不是一种纪律处分。 但是,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受到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8. 纪委党纪处分签发程序
一、处分违纪党员的组织程序和审批权限
1.组织程序。调查组将形成的调查报告转交被调查人所在基层党委、党支部;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经表决形成支部大会决议;调查报告和支部大会决议报被调查人所在的基层党委;基层党委经集体讨论形成书面处分意见;调查报告、支部大会决议和基层党委的处分意见报纪委办公室。
2.审批权限。一般党员警告处分由基层党委审批,报纪委备案;一般党员的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由纪委审批;处级、高级职称及相当这一级党员的处分和其它党员的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纪委提出处理意见,报党委批准;校级及相当于校级党员的处分,由纪委提出处理意见,经党委讨论报上级纪委或党委批准。根据党章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校党委、纪委有权直接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二、处分违纪党员的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所犯错误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法和党的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2.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的目的。
3.坚持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处分党员行使党章所赋予的各项权利。讨论违纪党员处分的支部大会,无特殊情况,应通知本人出席,会上允许本人申辩和他人辩护,合理的应采纳;支部决议和基层党委的处分决定应和本人见面,并让本人签字;支部决议和基层党委的处分决定,必须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后形成,不能由少数人甚至个人擅自决定;支部或党委成员意见有分岐,应如实上报;处分决定批准后,本人不服可以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认真处理并传递,不得扣压。
4.纪检办公室依照党章和中纪委《案件检查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其它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坚决反对说情风。发现检举人确属诬告或证人出示伪证等妨碍案件检查的行为,应予追究。
三、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调查报告内容:
1.问题和案件来源
被调查人概况 初步核实情况 调查组组成
2.主要错误事实(含情节)
错误性质 证明材料
3.有关人员责任
4.被调查人对错误的认识
五、处分决定内容
标题:应明确什么组织对什么人或单位给予何种处分的决定。
正文:1.受处分党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入党和参加工作时间、工作简历、现在单位及职务。
2.归纳错误事实,情节危害,明确应担当的责任。
3.本人对待错误的认识
4.对其错误的定性和处理意见、署名、日期;写明作出处分的组织名称,加盖公章,标明年、月、日。
六、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生效,如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9.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怎么做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
第四十一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
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二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9)中纪委处分决定扩展阅读:
根据《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规定:
第三条党组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党纪处分决定以党组名义作出并自党组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党组管理的司局级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和内部审理,经派驻纪检监察组集体研究,提出党纪处分初步建议。
与驻在部门党组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将案件移送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以下简称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
纪检监察工委对移送的案件应当认真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能,形成审理报告并反馈派驻纪检监察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纪检监察工委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组沟通。派驻纪检监察组原则上应当尊重纪检监察工委的审理意见。如出现分歧,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纪检监察工委将双方意见报中央纪委研究决定。
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与有关方面沟通,特别是对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正司局级党员领导干部违纪案件,在驻在部门党组会议召开前,应当与驻在部门党组和中央纪委充分交换意见。
第五条经纪检监察工委审理后,派驻纪检监察组将党纪处分建议通报驻在部门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党纪处分建议与党组的意见不同又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中央纪委研究决定。党纪处分决定应当正式通报派驻纪检监察组。
10.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办理期限不超过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如下:
第四十一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10)中纪委处分决定扩展阅读
1、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2、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3、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参考资料来源:共产党员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