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偶违法
❶ 马尧海的辩护律师
2010年4月6日,姚永安赶到南京,经过替换成为马尧海的第二辩护律师。曾代理许霆案的姚永安表示他将为马尧海作无罪辩护。至本报截稿时姚永安未写一个字的辩护词,他表示会在4月7日当庭作即兴发挥。
马尧海案成社会热议后,不少声音表示应废除“聚众淫乱罪”,但姚永安表示,即时按照现有的法律,也不能判马尧海有罪。
“什么叫做犯罪?简单的讲,那就是触犯刑律、危害社会、依法当罚。”姚永安表示,刑法并没有把马尧海的“换偶”行为规定为犯罪;马尧海的行为也没有社会危害性。
“聚众淫乱罪,属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只有在公开的场合搞,才能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他们只是在自己家里搞,对社会没有任何影响,连违法都谈不上,何谈犯罪?”姚永安说,聚众淫乱,应该和聚众斗殴一样,两帮人,看见人就打,不分对象,那才叫聚众淫乱。他表示换偶是一种“有感情的自愿的行为”,不能算作是 淫乱。
律师认为,聚众淫乱罪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而马尧海等人的活动不涉及金钱交易,同时也具有封闭性和隐蔽性,故其没有侵犯刑法保护的社会公共秩序,本案涉及的性聚会应该属于私权的范畴,不应当以刑法处罚。 姚永安表示,庭审上的胜负将由“聚众淫乱”的解释而决定。“但现在的问题是,聚众淫乱根本没有一个权威解释,立法、司法、学理都没有解释。”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表示,聚众淫乱确实不好界定。
“什么叫众?不知道,三人或三人以上这是一般意义上的解释,但这不是权威的共识;淫乱这个词也不是很清晰的,它是一个道德色彩浓厚的词,它不是对行为的描述,是对道德的描述。”
何兵认为,马尧海案的法学意义,是提醒了法律,“当人们的社会观念、行为规则都已经发生变化的时候,它应该如何变化?”何兵认为“聚众淫乱罪”已经到了需要修订的时候。马尧海案正好为了修改该法的一个契机。
至于如何修订,何兵表示“应该进行比较研究,就是看其他国家是怎么界定‘聚众淫乱’的。”
❷ 李银河可能错在哪里——来自法学的四点评判
今晚去浙大紫金港校区给法学新生做了一场讲座,主题是“怎样进入法学的思维?”,间中谈及我们法律人在进行法律思维时,如果真的像1885年美国的霍姆斯大法官在萨福克律师协会的一次晚宴上所说的那样“只有一个共同准则,那就是法律”的话,那也可能踩入法律思维中所可能隐藏的陷阱,这是因为法律本身也可能是“有问题”的——从法学内部立场加以转述,这至少可以说法律也是可能被质疑或被批评为是“有问题”的。 说到这里,鄙人就举出李银河教授最近在论及“换偶自由观”时所显示的她对法律的一种态度——她似乎明快地认为:如果换偶会触犯法律,那是法律有问题。在此姑且不论李银河教授这种观点之对错,但可认为,这种观点以及对待法律的态度本身,就是基于对法律的一种反思与批评,而且是一种非常明快、多少有些轻易的批评,这其实反映了在像中国这样的法治尚未成熟的国家或社会里,人们对法律信赖或信仰上的严峻问题,而从法学的角度而言,李银河教授本人的有关观点,也是颇值细究的。 这时,同学们就要求我分析一下我对李银河教授有关“换偶自由观”的看法。面对学生诸君的热情,我就从我们法学的角度,说了对李教授观点的四个批评性见解,在此整理出来,并略加的适当发挥,以聊备一说。 第一,李教授“换偶自由观”的依据,主要是她的“性学三原则”(即自愿、私密、成人之间;在逻辑上表述为“成人之间、自愿、私密”似乎更为剀切),其实至少可追溯到当年英国国会所成立的、以沃尔芬登(Wolfenden)议员牵头组成的“同性恋犯罪和卖淫调查委员会”(故被简称为“沃尔芬登委员会” Wolfenden Committee)在1957年向国会所提交的报告,即所谓的《沃尔芬登报告》。该报告就写到:法律的功能主要是维护公共秩序,保护人民免受侵害;而如果成年人是私下而且是自愿地进行同性恋或卖淫行为,就不存在侵害公共秩序的问题,因此,法律就不应当加以惩罚。如所周知,这份报告旋即受到了德富林法官的批评,而英国著名的法理学家哈特又与德富林展开一场著名的争论,维护并确认了《沃尔芬登报告》的这个主张。值得注意的是,哈特的观点后来成为主流,曾对英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同性恋以及卖淫行为的非罪化立法趋向,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连德富林法官本人也在1965年公开登报声明放弃自己先前的保守主张。 但是应该看到,“成人之间、自愿、私密”,只是《沃尔芬登报告》与哈特用于限定同性恋和卖淫这样特定性行为形态的一组修饰语,或充其量可被认定为是这些特定性行为非罪化的要件,但在李银河教授那里,则被上升为更具广泛性的“性学三原则”,这在逻辑上就可能存在问题。 第二,与第一点相关,法律作为一种人类文明的结晶,也与人类的禁忌文明、道德文明是分不开的。如果把李银河教授的“性学三原则”作为普遍衡量人类所有性行为是否可以合法化的原则,我们就会遇到这样的问题:许多现代文明国家或社会的刑法,仍然严厉地惩罚乱伦行为,尤其是血亲之间的乱伦行为,这其中除了英美之外,还包括德国、意大利、瑞士、加拿大以及我国香港特区等等,除非我们能够挑战这些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乃至挑战连这些文明社会的法律也不得不尊重的人类禁忌文明。中国现行刑法没有设定“乱伦罪”,但传统中国社会的法律与道德均曾严厉禁止乱伦,目前也有学者呼吁应该在刑法中增设乱伦罪。这个问题自然十分复杂,我们要看到,当年法国的社会学大师涂尔干在《乱伦禁忌及其起源》一书中,主要就是探究为什么在绝大多数社会中,乱伦不仅为法律所禁止,而且还被视为所有不道德行为中最为严重的一种。此外,李银河教授的“性学三原则”也不能排除某些危险的SM行为,而且,当同性恋被统计学等现代科学确切地证明为乃是艾滋病的主要根源,并由此产生对其加以法律上的限制或禁止时,“性学三原则”也可能崩溃。 第三,李教授认为:“换偶活动是少数成年人自愿选择的一种娱乐活动或生活方式,它没有违反性学三原则(自愿、私秘、成人之间),它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引自其博文《换偶问题》)。这里我们需要澄清的是:所谓的“性学三原则”或许可作为换偶行为非罪化的要件,但是某种行为不被处以刑罚,乃至不被法律所禁止,未必就等于直接可以被视为一项自由权利。法律对人类行为,包括性行为的评价,是具有严密逻辑体系的,其态度可能存在如下五种基本等级: (1)以预定的刑罚加以严厉禁止; (2)不以刑法加以处罚,但作为一般的违法行为加以处置(如在我国,可能作为《治安处罚法》处罚的对象); (3)法律采取价值中立的典型立场,既不予以禁止,也不予以保护; (4)普通法律予以保护,由此可确立为普通法律上的一种自由权利; (5)宪法上予以保护,即该种行为的自由上升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 李银河教授有可能混淆了法律评价的这些等级以及“非罪化”、“合法”与“自由权利”等概念之间的重要差别。基于自己的学术良心,鄙人亦谨慎地认为,像“换偶行为”乃至一般的卖淫行为(除促使、控制卖淫或经营卖淫行业等特定的行为之外)这样的性行为,如果可满足“成人之间、自愿、私密”这三个要件,我国法律的确可考虑加以非罪化,并以前述的第(3)种方式加以对待,但这不等于说,该类行为就可直接享有法律甚至是宪法上的自由权利。 第四、李银河教授还可能混淆了法律上的“合法”与道德上的“正当”之间的区别。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鄙人认为:法律的确应该严格区分公共道德与私人道德的领域,将自己调控的对象与效力限定于公共道德领域中的特定范围,以此维护道德的底线,而不应贸然介入私人道德的领域;而私人道德领域中的事务,则应委之于行为者个人的自律的理性选择,并由行为者个人自主地承担责任。与此相应,法律的评价也不应完全排斥或取代道德的评价,尤其在我国目前这样正处于所谓“道德全面滑坡”的时代语境之中,这一点尤为重要。
❸ 一枝独秀的换偶行为给中国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国家有关单位没做出什么响应吗
没有她该怎么来样还怎源么样,有了她该怎么样还怎么样,她作为一个人是没有足以影响一个国家十几亿人的能力的,况且是她个人的自由,国家的那些公仆还管别人呢?先把自己管好吧!
那位认为一枝独秀是妓女的朋友,据大家所知他们那些活动并没有涉及交易行为,怎么能说是妓女?
感情肮脏与否不是法律要管的问题,有些人就是冲钱嫁的大款,这个不肮脏?那法律要处罚那些娶富婆、嫁大款的人吗?人有没有是不是真爱不是法律管的,这个最多就是个道德的问题,一些人说影响夫妻关系什么的,这个就更不靠谱了,难道影响夫妻关系的因素也是违法?那为什么法律不惩罚小三?为什么婆媳矛盾不把儿媳或婆婆送监狱?反而我们的法律最让人费解的是像家庭暴力这样的世界都认可的违法犯罪行为却不管,她在媒体上也并没有让人们都效仿他们那样去换偶,我看后觉得她只是表明自己的一种人生态度,人们有自己的看法无可厚非,别人的事就别管了。
❹ 李银河女士所论之“性”是人性还是兽性
李银河认为:换妻是公民合法权利。理由有三条。一是在法律方面,中国刑法中的“聚众淫乱罪”将所有三人以上的性活动规定为非法,这个法律条文与宪法保护的公民的人身权利(其中包括性权利)有明显的矛盾之处,因此,应该尽早改变这一过时法律,同时建议在法律改变之前,换偶者可以用两对分别在不同地点的方式规避这一法律。只要一个地方只有两个人(无论他们是法定夫妻还是两个个人),法律是不能治罪的。二是在道德方面,换偶与婚外恋、包二奶的性质不同。换偶是男女平等的,也不违反婚姻道德;而婚外恋、包二奶一般是男性欺负女性,违反忠实承诺的,所以,前者没有道德问题,后者却有道德问题。三是换偶活动对社会无伤害。换偶活动是少数成年人自愿选择的一种娱乐活动或生活方式,它没有违反性学三原则(自愿、私秘、成人之间),少数人违反大多数人的价值观并不就是伤害社会,它违反的是一元论的价值观,并不违反多元论的价值观,不应当以伤害社会的名义去治少数人的罪,因为他们虽然是少数人,但是他们是人,是公民,他们有权利选择自己不伤害他人的行为方式,他们的权利应当受到保护。 此前,李银河就性道德问题发表了很多特立独行的观点:同性恋者引领时尚,是一种style、一种风格,成为一种风格和文化精英的标志;多边恋,开淫乱Party之类的,只要是出于自愿,就不违法;卖淫是在两个成年人自愿进行的交易行为,不管有没有钱参加进来,不认为它为罪,性法律当与时俱进,应该提倡卖淫非罪化;国外有所谓的“虐恋俱乐部”,只要他们高兴,可以多个人聚在一起发生性行为。中国的“聚众淫乱法”早就应该改了;禁止乱伦最初只是从遗传角度上来考虑,防止人种的退化。乱伦是不涉及道德方面的问题的。表兄表妹只要承诺他们不生育,完全可以让他们结合。 总之,李银河认为:别人有权利做我们不喜欢的事。同性恋、一夜情、虐恋、换偶,我们都不喜欢,但是我要强调,他们有权利做我们不喜欢的事情;比如换偶,在西方的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是形成风潮的。他们都是成年人,在私下场合做,凭什么去干扰他们? 做为社会学家,李银河敢于反复趟性道德这个“雷区”,毫不隐瞒自己的观点,不怕来自各方面的指责,其勇气值得钦佩。也应该承认,李银河对性道德问题的探索属于科学研究,所论之观点属于科研成果,然而,其可行性是值得怀疑的。 科学研究成果的应用,有个趋利避害的问题。比如核科学,它既是一种强大的能源动力,可为人类造福,同时也是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可给人类和世界带来毁灭性的灾难,因此,国际社会对核问题采取了强硬的限制措施,绝不允许核扩散。 性也是一种科学。从其自然属性来说,既是人的一种的本能,也是人的一种权力。拥有任何一种权力的同时,都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再拿核武器来说,有核国家在拥有核武器的同时,首先要承担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和核不扩散的义务。自古以来,人们之所以把性视为洪水猛兽,谈性色变,大抵因为人类吃过性泛滥的亏,受到过自然规律和惩罚。现在是文明社会,如果任由性重新泛滥,多人交、同性交、血亲交,那就是回到了原始社会杂交乱伦的老路,是在性方面的返祖行为,其后果,从目前艾滋病在全球肆虐的情况即可得到充分说明。因此,性伦理、性道德决非人类凭主观制定的清规戒律而作茧自缚,实为躲避自然规律惩罚而不得已的自律。这就使性具有了社会属性。禽兽没有人的智慧,不懂杂交的危害,很多禽兽仍然杂交,其种群的灭绝,除人类捕杀等原因外,与杂交影响其繁衍大概有关。即或是禽兽,也不都是杂交的,比如鸳鸯,就用情十分专一。我下乡当知青时,生产队有一匹母马一匹公马,是亲母子关系,母马发情时,有淘气青年让公马与其交配,但公马无论如何就是不配,因为它知道那是它母亲。狗也是这样,生产队里一般每家都养几只狗,有不少是母子关系,但做儿子的狗却从不肯与做母亲的狗交配,对此,我一直很是纳闷。如果人也都如李银河所允许的那样,多人交、同性交、血亲交,岂不是连禽兽都不如吗? 性确能给人带来美不胜收的欢悦,是一种精神和肉体享受,但这种幸福如果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那就是一种罪恶,现今由性引发的种种家庭和社会矛盾有目共睹,不须赘言,说明符合性伦理、性道德的性事是善的美的,不符合性伦理、性道德的性事是丑的恶的。如果实行性解放,人们都无所顾忌地多人交、同性交、血亲交、卖淫交,世界真不知会成什么样子。 李银河教授确实想身体力行,她曾说:如果我现在18岁、20岁,我可能就一夜情去了;真希望自己是个同性恋,希望自己能体验更多的东西,可惜我不是,是很遗憾的事。其实还不是真心想去做,因为李教授虽然年过五旬,但还没到丧失性能力的地步,也不会没有性欲望,不去实践一夜情只是借口而已,但终归没有做,说明李银河教授在此问题上还是个“叶公”。已所不欲,勿施于人,李银河教授还是不要倡导此类事情为好,以免使人性变成兽性。光明行
❺ 换偶违法吗
只要双方同意换偶不违法。群交就要分情况了,看你在什么场合,如果公共场合群交的话,定你个聚众淫乱没问题的!
❻ 如何理解群体不能迫害(绑架)个人,不能以多数人的道德评价少数群体的道德,和不能违背公序良俗的矛盾
少数人的正当利益也要尊重,这就是我的理解。因为这源自我们的历史和国情。
我们回经历了一个极苦和屈辱的答百年,人民形成了很大的平民主义情绪,一伺底层革命成功,很自然的搞成长期的多数暴力----------多数人说什么都是对的,少数人方佛是天然的人民公敌。
我经历过这样的时代,突出的感受是,自由受非政府的,也即惧怕众人唾沫淹死人的那种限制,很多话,你如果觉得会和多数想的不一样,是不敢说,不想说,或不愿说的。-------我想莫言的一个故事,讲的正是这样的状况,什么你哭我不哭,说的就是------------你哪怕装个样子,也要迎合多数人的思想感情,他讲的固然象是抨击虚伪,但底层原因,不是什么恶劣到不正常的人性,而恰恰是这种蓬勃的平民主义-------多数人占据可实施暴力的地位,这么一种状况!
但是改革相当多年后,人们终于明白,民zhu不是简单的多数人说了算,要照顾少数人利益的。那么什么是标准呢?实现公序良俗----把所有该照顾到的都照顾,该惩治的都惩治,不管你属于强势还是弱势群体,我理解的就是这么个意思。----------这样子所有人就都得到最大自由了。
❼ 多少人接受换偶
我觉得至抄少应该一半一半,现在的年轻人寻求刺激,婚姻都敢当儿戏何况是换偶,只是现在的人难以启齿做这种事情,有开端就会有流行,只是有违背道德的事情不能明于天下,自己快乐就行了,臭味相同的人还是大有人在的。
❽ 什么样的女人不能碰 男人不愿碰10种女人
1、未婚或者离异
婚外情,是婚姻的补充。没有婚姻的女人,应该去婚姻中介机构找对象,而不该到别人的婚姻之中挖墙脚。女人没有婚姻,就很容易把婚外情当作组建婚姻的预备场,并以此向男人逼婚,从而使男人在婚内婚外陷入焦头烂额的两难境地。所以,未婚或者离异的女人不能要。
2、准备或者正在办理离婚
婚外情,是已婚男女的狂欢派对。对于准备或者正在办理离婚的女人,男人最要远离。虽然这个时段的女人表面还有婚姻,或者暂时还有婚姻,但她总有一天要离婚,她急需新的配偶。她走进婚外情不是为了弥补婚姻缺陷,而是为了寻找身心归宿,并最终否定她原有的婚姻。这样,她通常会把婚外的男人当作预备老公来锁定,从而使婚外情成为她的婚姻替代品,使婚外的男人失去婚外的自我。所以,准备或者正在办理离婚的女人不能要。
3、已婚,但婚姻并不富足
婚外情,是婚姻富足者的享乐。婚姻不富足的女人,可能生活拮据,甚至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因而很容易把婚外情当作改变人生境遇的途径,并由此向男人提出种种世俗而又功利的要求。这样,就从根本上抹杀了“婚外情,快乐第一”的崇高价值。所以,已婚但婚姻并不富足的女人不能要。
4、一做爱,就真爱
婚外情,本质上是“婚外性”,做爱与爱无关。一做爱就爱,并且爱得要死要活,如果爱而不得,就要拼个鱼死网破。这样的女人,是婚外情的“天敌”,是婚外情最大的“麻烦制造者”。她们不仅自己活得沉重,也让婚外的男人跟着受累,甚至会深度破坏男人的身心健康,影响男人的婚姻稳定。所以,一做爱就爱上你的女人不能要。
5、整天说老公坏话
婚外情,是性的快乐坊,不是负面情绪的垃圾站。女人用说老公坏话的办法取悦婚外的男人,会使男人很不舒服。因为男人和她发展婚外情,不是想听她喋喋不休地发牢骚,不是来充当她不良心情的发泄筒,更不是为了和她一起批判老公。面对这种长舌“八婆”,男人通常都会阳痿。所以,整天说老公坏话的女人不能要。
6、喜欢大量占用男人的时间
女人故作小鸟依人之态,整天缠着婚外的男人逛街、购物、吃饭、娱乐,甚至外出旅游,让男人没有时间处理自己的公私事务,没有时间回家向老婆“述职”,甚至使男人不能在节假日里完整地奉陪老婆孩子。这无疑加大了男人婚外情的时间成本和精神压力,甚至会严重冲击到男人的正常家庭生活,并由此反过来威胁到婚外情的安全。所以,喜欢大量占用男人时间的女人不能要。
7、太过专情
婚外情,是多元化的性关系。任何人都可以同时拥有多个婚外伴侣,而彼此不相制约。女人如果太过专情,将婚外的男人视为自己的独家专利,不许男人再与其她女性密切交往,甚至为此嫉妒吃醋,与男人争吵斗闹,那就会使婚外情沦为“第二个婚姻”,从而给男人套上了“第二个枷锁”。男人的婚外情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所以,太过专情的女人不能要。
8、心怀各种非性目的
婚外情,只发生单纯的性关系,那就是做爱,婚外情,只提供平等的性机遇,那就是性器官的双向互给。女人为了升官发财,而把性作为诱饵,套用婚外男人的社会资源(譬如权力、金钱等),那就会使男人偏离性的单纯意义,而不幸沦落为女人谋取私利、甚至违法犯罪的可悲工具。所以,心怀各种非性目的的女人不能要。
9、缺少性的激情与经验
婚外情,玩的就是“尽性”。女人走进婚外情,不是寻爱、不是征婚,而是放飞性欲,挑战性力极限。她要和婚外的男人一起,在几近疯狂的互动中,体验登峰造极的性乐。因此,没有激情、缺乏经验的女人,不仅自己不能“尽性”,更让男人无法“尽性”。和这样的女人做爱,味同嚼蜡。所以,缺少性的激情与经验的女人不能要。
10、性无知
婚外情,是不设边界的“性工场”,玩的就是性,而且是最彻底的性。女人如果对性无知,连口交是什么都不知道,连射液是怎么回事也不明白,更不要说性虐、性多人、性换偶、性液互食等这些“超常性行为”,可能一听就脑袋发懵,更别指望让她如此操作,与你共享了。所以,性无知的女人不能要!
❾ 换偶正常吗
不正常,属于违法行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