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违规怎么办
❶ 法院违法判案我该怎么办
这里涉及一个债权和物权的区别问题。
一,你公司在1998年8月11日与磐石市多种经营管理总站(原特产局)签订垫资建设食用菌生产加工厂合同。
法律分析:这里的加工厂的物权属于特产局的,你们拥有对特产局的债权(因为你们的垫资产生的债权)
二、原始施工合同规定,在未付清工程款之前甲方无权将厂房、车库、办公楼、锅炉房等一切公用设施设备做任何抵押、还债、顶帐、出卖、转让等。还规定尾欠工程款应在1999年12月末付清,否则、乙方有权便买还债。
法律分析:你们的合同成立,但是,这还是附着在物权上的债权,属于合同债权,而非物权。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你们的合同只能约束合同双方,不能约束合同善意第三人。
三、但是、由于磐石市和建设单位机构改革,至今未给我方结算,也未接收厂房、办公楼、锅炉房及相关设施,是磐石市多种经营管理总站和北方食用菌公司违约。资产权理当我方所有。
法律分析:基于我前面的分析,你们只有债权没有物权。物权和债权不能直接转化,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特别是不动产的物权必须经过登记过户,才能转给债权人。你们可以向法院提取诉讼,法院拍卖该物权后获得的资金补平债权,而不能直接将物权转交给债权人,除非物权人同意以此方式过户给债权人补平债务。
四、藏贵军与农业局因民事纠纷一案,案件终结却将我单位所有资产厂房265平方米执行给藏贵军,严重侵犯了我单位的财产权。
法律分析:藏贵军不是侵犯你单位的财产权,而是你们都对农业局的资产拥有债权,这时债权人是平等的,不分先后顺序,同时受偿,你们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共同执行该财产。这不是侵权行为,而是不同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的债权的纠纷。从法律地位上看,你单位是该案件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类似于该案件的原告地位,被告是农业局,你应加入该案件。你告藏贵军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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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上,各个债权是平等的,但是,由于有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款具有类似于物权的优先权,因此,你应该优先受偿该资产的财产。
法律依据一: 依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承包人就建设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http://www.zgbxb.com/contract_gb.htm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0日针对该规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http://www.bjlawyeronline.com/fgcx/jj/jj_12.htm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注意:《批复》规定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
虽然,严格来说工程竣工验收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成立的必要条件。因此,如果你们没有竣工验收,对方律师有可能会提出这个问题,但是,你们可以抗辩说法律并没有规定该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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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律意见:我认为你们的方向是错误的,认为藏贵军侵犯了你们的物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你们根本没有物权,而是工程款的债权。你们应该适用《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行使建设工程款的优先权。要求优先受偿厂房的价款。
藏贵军只是普通债权人,没有优先权,而你们有优先权,因此,你们可以要求藏贵军将出卖的厂房价款先交给你单位,如有剩余才是他的债权。
如果,藏贵军不肯,你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藏贵军,要求优先受偿该款。
藏贵军与你单位根本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你们都对同一债务人拥有债权,因此,藏贵军侵犯你单位的不可能是物权或债权,而是侵犯你单位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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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论述完全是一种非法理的想法,法理没有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如果那么简单,要律师干嘛?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怎么可能采信?必须找到法律依据,而不是想当然的认为就是你们的物权,最好请一个专业律师进行分析和诉讼。
❷ 怎么起诉法院违法办案去哪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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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我们发生纠纷会去法院打官司。法院又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象征着公平正义。但是如果遭遇法院违法办案或因违规办案导致的判决不公时,我们应该如何处理维护自己权益呢。在此的小编为大家介绍怎么起诉法院违法办案,帮助大家在遇到此类事件时,能更好的维权。
一、什么是法院违规
法院违法,这是个相对笼统的说法。如果认为“法院”涉及民事纠纷,比如买东西不给钱、无端扩建占了自家地皮等,那就把法院作为独立法人,以普通民事纠纷的形式,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他情况主要可分为办案法官个人行为违法和法院判决错误违法。
二、法院内起诉办法
如果执行法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渎职失职行为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纪检部门反映情况。”最高法规定,法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执行人员滥用职权、渎职失职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造成财产损失,如符合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权利受损的主体还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三、如何起诉法院违法办案
中国大陆法院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即枉法裁判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纠正和追责,同时通过上诉、再审、抗诉等司法机构组织内部监督进行。但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法院审案不是行政行为。如果你认为一审判决违法,可以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是基层法院法官违纪,你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控告。各级法院利用审判权谋私,即恶意枉法裁判行为客观存在,且时有发生。我们如果认定法院违法判决比如法官贪污渎职等,可以向检查机关举报处理具体判案的法官。如果对法院判决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或最高院申请上诉。二审仍觉不服也可向上级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综上所述,我们如果认为法院违法判决比如法官贪污渎职等,可以向检查机关举报处理具体判案的法官。如果对法院判决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或最高院申请上诉。二审仍觉不服也可向上级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作为国家非常重要的审判机关,是权威和公平的象征。所以如果遭遇违法判决,我们应搜集证据向纪检或上级机关投诉。以上内容就是怎么起诉法院违法办案的基本处理方法,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石家庄律师。
延伸阅读:
法院办案程序规定有哪几个部分?
法院办案程序有几种
法院办案时限的重要性有哪些
❸ 法院程序违法怎么处理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版:(一)权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⒈主要证据不足的;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⒊违反法定程序的;⒋超越职权的;⒌滥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所以法院应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❹ 法院违法判案我该怎么办
上诉期内上诉,生效的,生效后6个月内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专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属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❺ 法院违法办案怎么办
你好,对判决不发可以上诉,审判员有违法行为可以投诉到上级法院或者检察院,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❻ 就算法院违法了,我们可以怎么办把法院起诉了
如果法院违了法,你可以通过投诉的渠道,依法向上级法院纪检部专门、人大或者检察属院投诉,这些部门都对法院具有执法监督的权利。
如果给你造成了损失,你还可以依法向上级法院起诉法院,要求法院给予国家赔偿。
如果法官构成渎职或者其它的营私舞弊犯罪,你还可以要求检察院追究法官的刑事责任。
❼ 法院判决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怎么办。。
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判决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判决错误的,要视情况来确定该如何处理:
1、如果是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的,则可以在上诉期内(民事案件的上诉期为15天、刑事案件为10天)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则上级法院来重新审理和判决。
2、如果是生效的一审判决或二审判决的,则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再审,或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