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却违法
Ⅰ 违法性阻却
违法性阻却是指本来是违法性行为,但是因为某些原因(多是法律规定)而认为其不再是违法性行为.
比如故意伤人,但是在正当防卫时的故意伤人就阻却了违法性.还有紧急避险.
优势利益原则应该是指不同的利益有高低或先后之分,比如人的生命利益就比财产利益高.同样前面提到的紧急避险就是一种以小利益的牺牲换取大的利益,以财产利益换取人身利益.只是必须是迫不得已情况下的.
Ⅱ 阻却违法是什么意思谢谢,– 手机爱问
根据法律的规定,有些致人损害的行为,虽然“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或人身,但行为则被认为是合法的,不构成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此乃阻却违法行为。具有阻却违法行为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职务授权行为。某些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人合法权益,法律允许其执行职务时“损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此即所谓职务授权行为。例如,某大腿刺创病人急诊于某,经查股动脉断裂,病人处于血性休克状态,生命垂危。该无吻合血管条件,结扎等止血措施均难以控制大量出血,附近又无上级。值班医生当机立断,给病人做了截肢手术。结果保住了病人生命。此例虽然造成了病人身体“损害”,但执行职务的医生有权采取这一措施以行使职权,法律上认为这种行为属合法行为。类似的事例还有,消防队员为了防止火灾蔓延而将邻近的建筑拆除,公安干警开枪打伤可能逃脱的罪犯等。值得注意的是,职务授权行为的行为人必须要依法负有这种职责,而且损害后果系保证执行职务所必须,不能避免或减轻。
2.正当防卫行为。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法律允许权利人或者第三人行使必要的防卫权利,以反击不法侵害者,排除不法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这就是正当防卫。《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例如,某病家属对其妻大分娩中死于羊水栓塞的医疗意外情况不能理解,某日揪住从产房中出来的医生便打,保安员迅速赶到,但拉不住打人者,于是挥拳打在他的头部,结果打人者跌倒在地,造成了轻微的脑震荡。此案属于正当防卫,保安员对打人者的经济及身体损害不负赔偿责任。我国法律对正当了望卫规定了必要的条件。其一,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即防卫以侵害事实为前提;其二,必须是对正在进行和实际存在的侵害进行防卫,一切合法的行为。如执行职务等,均不得进行防卫。缺乏上述条件之一的行为即不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不能阻却其承担赔偿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称为防卫过当。鉴别正当防卫过当给他人造成损害,应按《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紧急避险行为。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行为。《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对于医疗案件,有学者主张以紧急摘除了眼球,病人认为治疗不当,因此产生纠纷。的法律顾问以控制出血、防止感染、避免健眼受累为理由,指出这是一种紧急避险行为,最后方胜诉。不过,笔者认为,对于医疗方式的争议,心以职务行为做为阻却违法行为的理由更为符合民法理论的要求和社会公共观念。
4.受害人承诺的行为。受害人承诺是指受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的权益。从我国民法理论上讲,受害人承诺属于契约性质,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可成为阻却违法行为的理由。但必须注意,合法的受害人承诺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其一,只能承诺他人侵害自己有处分能力的权益,如自愿献血、捐献器官等。而本人没有处分权的利益是不能承诺的,如某父母无权容许医生将其呆傻的儿子处死。其二,承诺的内容必须具备一般意识表示生效的要件,如认可手术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后遗症、允许他人对自身造成轻微伤害均属于正当意思表示。而嘱托他人帮助正杀、承诺他人将自己杀伤或重伤,则违背刑法的禁止,这种意识表示不能生效。在医疗实践中,安乐死的案件曾引起较大轰动。即临床医生接受病人的“承诺”,停止了一切治疗措施,导致病人“自愿”死亡,我国的第一例安乐死案件法院对经治医生是以杀人罪论处的。其三,受害人事先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种放弃通常已包函在承诺损害其利益的表示之中,勿需明示。当然,在受害人明确表示不放弃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不属于可阻却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承诺。
Ⅲ 超法规的阻却违法事由
超法规的阻却违法事由是指行为表面上造成了或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符合犯罪构成的某些要件,但是由于特别的事由存在而实质上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排除犯罪成立的事由。
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由于对合法化事由来源的领域不加限制,所以,若想对能够考虑到的全部合法化事由无一余漏地加以列举,这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理论上均是不可能的。而且对国家立法者而言,即使想将所有的合法化事由都通过立法加以规定也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也就产生了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
从理性的角度讲,再高明的立法者都不可能在法典中将瞬息万变的现实社会中所有具有实质违法性的行为一网打尽,当然也不可能将所有的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全部规定下来。
社会经济生活的变迁所导致的社会伦理、法律价值观的变化,会导致刑法中的新的违法阻却事由不断扩大,而原有的违法阻却事由则不敷需要。我国社会变得越来越进步,对人权、自由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因此也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排除犯罪性行为出现,而这些本应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或许仍然在实定法中被规定为犯罪行为而会受到严厉的刑罚制裁,所以必须承认由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来进行弥补。
法律规定不敷需要的例子各国刑法毫无疑问都会存在。以我国为例,长期以来,在刑事诉讼中,各级司法机关没有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中有关羁押期限的规定,导致超期羁押现象严重,为改变这种侵犯人权的现象,新的司法解释将性质严重的超期羁押行为作为“非法拘禁”处理,那么,现行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显然就不敷需要,因为既然超期羁押已经被规定为非法拘禁而成为对公民权利的不法侵害。
那么,被超期羁押的受害人,就应该享有对以暴力行为进行的超期羁押行为进行正当防卫的权利,但目前我国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对此作出规定,法律保护的缺失,必然影响到对受害人权利的保护。类似的法律缺失现象,在我国刑法中必然不是少数,而有关排除行为犯罪性的法律规定的缺失也会有很多处,因此,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出现和使用就颇有必要。
Ⅳ 为什么无因管理可以阻却违法,否定侵权行为的成立
(一)构成要件:不正当的无因管理,又称不适法的无因管理,其构成要件有二:①符合无因管理的三个构成要件;②管理事务的的承担,不利于本人,和(或者)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须注意:前述的误信管理与不法管理,压根儿就不构成无因管理。与此不同,不正当无因管理虽构成无因管理,但不能当然产生正当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二)不正当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其法律效果为:①不具有违法阻却性,构成侵权。②若本人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得之利益,则本人负有偿付必要费用、必要债务、管理人因管理遭受损失的义务,但本人的偿付义务以其所得利益为限。③若本人不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得之利益,一般可按照不当得利制度处理(当然,本人亦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Ⅳ 法学上的阻却违法是什么意思
中国的正当防卫,英美法的期待可能性。
其实就是虽然在四要件上违法了,但是刑法上不认为其实犯罪或者违法,故在法律上认定为不违法,这也是三要件理论中合法性原则中的一点。
Ⅵ 刑法中的阻却是什么意思
违法阻却性事由是大陆法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排除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违法性的事由。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国家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需要从正反两方面评价,从正面看犯罪成立的条件是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行为的违法性和有责性,只要客观上与构成要件相符合的行为,都被认为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
从正面看犯罪成立的条件是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行为的违法性和有责性,只要客观上与构成要件相符合的行为,都被认为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
符合要件的行为虽然原则上具有违法性,但也存在例外现象,即在具有特别理由、根据的情况下,也可能否认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这便是违法阻却性事由,又称排除犯罪的事由,所以违法阻却性事由是从反面否认行为构成犯罪。例如故意杀人与正当防卫时致人死亡,从结果上都造成了他人的死亡,但因正当防卫有益于社会,故没有社会危害性,阻却了刑事违法性。
(6)阻却违法扩展阅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
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是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是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Ⅶ 什么是责任阻却和违法阻却
责任阻却:虽然有违法行为,且侵害了法益,但因为有免责事由的存在而不承担刑事责任,比如主体资格,未成年,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违法阻却:由是大陆法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排除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违法性的事由,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国家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需要从正反两方面评价,从正面看犯罪成立的条件是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行为的违法性和有责性,只要客观上与构成要件相符合的行为,都被认为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
违法阻却由与犯罪行为一样,都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刑法却放任这种行为,这就涉及违法阻却性事由的本质问题,国外刑法理论上对违法阻却性事由的本质有很多争论,大致有三种主张:法益衡量说、目的说和社会的相当说。
违法阻却事由是指事实或者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但是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必负法律责任,通常在发罪构成上来说,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被害人承诺,事实认识错误,自救行为,法令行为等属于客观违法阻却事由;而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法律认识错误等属于主观违法阻却事由。
拓展资料:
符合要件的行为虽然原则上具有违法性,但也存在例外现象,即在具有特别理由、根据的情况下,也可能否认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这便是违法阻却性是由,又称排除犯罪的事由,所以违法阻却性事由是从反面否认行为构成犯罪。
例如故意杀人与正当防卫时制人死亡,从结果上都造成了他人的死亡,但因正当防卫有益于社会,故没有社会危害性,阻却了刑事违法性。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目前的刑法中并没有明文使用“违法阻却性事由”一词,虽然也规定了与之类似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等情况,但是却没有规定正当行为与职务行为免责,使得诸如警察依职务击毙歹徒等合法行为没有刑法上的依据,这是我国刑法需要完善的地方。
Ⅷ 阻却违法和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有何区别
为什么会是紧急避险呢?紧急避险是为了保护更大的法益呀,而生命权显然更重要啊。所以我觉得D报警但不会进监狱就是因为无期待可能性而阻却了责任,并非是成立紧急避险。
Ⅸ 论我国的违法阻却事由的类别
在我国,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包括:(1)法令行为;(2)正当业务行为;(3)被害人的承诺;(4)基于推定的承诺的行为;(5)自救行为;(6)自损行为;(7)义务冲突。违法阻却事由是指排除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违法性的事由。即,这些行为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也侵害了法益。但侵害这些法益是为了救济更高价值的法益,因此是正当的。
Ⅹ 谁知道阻却违法是什么意思 谢谢!
指排除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违法性的事由。即在具有特别理由、根据的情况下,也可能否认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
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国家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需要从正反两方面评价,从正面看犯罪成立的条件是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行为的违法性和有责性,只要客观上与构成要件相符合的行为,都被认为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
符合要件的行为虽然原则上具有违法性,但也存在例外现象,即在具有特别理由、根据的情况下,也可能否认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这便是违法阻却性事由,又称排除犯罪的事由,所以违法阻却性事由是从反面否认行为构成犯罪。
例如故意杀人与正当防卫时致人死亡,从结果上都造成了他人的死亡,但因正当防卫有益于社会,故没有社会危害性,阻却了刑事违法性。
(10)阻却违法扩展阅读:
刑事责任年龄的阻却违法应用:
1、我国刑法将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按照三分法进行了区分。不满14周岁的人是无责任能力人。周岁的计算原则,应当以实足年龄为准,自过生日的第二天起才为已满14周岁或16周岁。
2、对于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故意杀人、故意重伤害、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承担刑事责任。
3、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既上面所讲的8种行为以外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7条第二款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定罪处罚。
4、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满足转化犯条件而成立的故意杀人罪、故意重伤害也承担刑事责任。
5、但是转化型抢劫罪中有一个例外,即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故意致使他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不再转化成抢劫罪。
6、已满14不满16周岁18周岁的时候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违法阻却性事由
参考资料来源:鸡冠法院-什么是刑法上的责任阻却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