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期受处分
1. 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公务员。年度考核评什么等次
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来
根据《公务员源考核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1)考核期受处分扩展阅读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2、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3、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4、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5、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4、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2. 处分影响期上半年巳满,本年度的考核还受影响吗
这要看因为什么受处分的,情节恶劣者会影响一生,小毛病就不会影响
3. 公务员在试用期受到党内处分,会影响转正吗
根据《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的规定试用期公务员受到党内处分,可能会延期转正,具体要看处分情况。
4.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期间受处分的怎么解决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中有明确规定领导干部试用期受处分不得列入选拔任用对象里,视情节延长试用期。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是延长试用期,适用条件是轻微违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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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江西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原主任陈阳霞等人违纪案 2016年8月12日江西省纪委通报:经查,2016年7月27日,赣州市定南原县委书记陈阳霞到省纪委报到上班,担任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副厅长级,试用期一年)。
因陈阳霞调任省机关工作、被提拔副厅级干部,省委组织部干部教育处处长程子亮决定8月4日晚请陈阳霞吃饭,并邀请他们曾一起在国外参加培训的省直机关另外两名干部参加。
程子亮与江西省旅游集团副总经理黎友才商议,将该吃请安排在南昌市某私营企业主刘某某用私人住宅改造而成、用于自己接待私人朋友、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隐蔽场所。当晚饮用的红酒由黎友才个人提供,其他费用由刘某某个人承担。
江西省纪委通报称,陈阳霞、程子亮等人在私人会所组织和接受吃请,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触犯了党的纪律。
经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报省委批准,给予陈阳霞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终止其省纪委副厅长级室主任试用期,调离省纪委机关;给予程子亮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省委组织部干部教育处处长职务,调离省委组织部;
给予黎友才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参与聚餐的省直机关三名干部党内警告处分。
江苏省淮安市一名县处级领导干部试用期内严重违纪违法被查处 2015年6月,江苏省淮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刘宏伟在县处级领导干部一年试用期内,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处理,并被取消县处级领导干部任用资格。
经查,刘宏伟先后任淮安区区委办主任助理,南闸乡党委副书记、乡长,朱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复兴镇党委书记,淮安区环保局局长,2013年3月任淮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副书记;2014年1月被提拔为主任,试用期一年。
目前,由于刘宏伟在试用期内被发现存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不仅取消了县处级任用资格,还被市纪委采取“两规”措施立案调查中。
5.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期间受处分的怎么解决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首先应由本人向党小组提出恢复正式党员权利的书面专申请属,报告自己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留党察看期间改正错误的情况、继续努力的方向等等。
支委会根据本人的申请和考察情况进行讨论。如果事实证明确已改正了错误,就可以恢复正式党员权利,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委批准后生效,并报原批准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委备案。
6. 对受党纪处分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有哪些规定
对受党纪处分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有以下规定。
根据《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内容: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试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六、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一、二、三、四、五条的规定办理。
七、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企业、事业单位对受党纪处分人员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6)考核期受处分扩展阅读:
根据《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规定:
为更好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年度考核制度,妥善做好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公务员受严重警告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二、公务员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时,组织上已撤降其职务,为避免重复处罚,受处分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再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三、公务员同时受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除上述规定之外,受党纪处分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仍按照《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办理。
7. 公务员受严重警告处分依据什么规定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公务员受严重警告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受警告处分的党员任职和考核规定:受到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职务的党外职务
纪律处分条例,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简称,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党内法规。这个《条例》的制定,旨在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拓展资料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8. 受到党内严重警告,第二年的年度考核
按照中组部组通字1998(19)号文件及2016(60)号文件规定,严重警告处分只影响当年度考版核,不影响第二年度的考权核。
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8)考核期受处分扩展阅读: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察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9. 行政记过处分一般影响几年的考核
除了受警告处分以外,受其他处分之后在解除处分之前都是不定考核等次的。
关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后如何确定考核等次问题,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1994年3月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都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1995年1月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号)首次提出:“受警告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其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1996年1月人事部印发《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发〔1996〕9号),进一步明确了受处分人员确定考核等次的影响期限,即受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为一年,受撤职处分的为两年。
(9)考核期受处分扩展阅读:
行政记过处分的影响
公务人员被行政记过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记过处分满12个月后,应解除处分。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草案)》中第八条规定,受到过行政处罚的公务人员,对个人的影响首先是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其中,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10. 受党纪处分的干部年度考核如何定等次
根据中央纪委、中组部、人部部相关文件: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完善年度考核制度,做好年度考核工作,现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机关工作人员和政府机关公务员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 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 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 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六、 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上述一、二、三、四、五条的规定办理。
七、 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企业、事业单位对受党纪处分人中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可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