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传销违法
『壹』 传销在外国为什么是合法的
谁说的,传销在 国外是 合法的。这种害人的 事谁能容
『贰』 在外国传销合法吗
在外国一样也是不合法的行为.
传销在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伴随而产内生了“金字塔容”欺诈等违法活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形式对传销作出界定。概括的讲:一是,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传销制定了明确的限制性条款;二是,世界各国都坚决禁止金字塔集资诈骗行为。
美国是传销的发源地,对传销的法律规范,一是依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规定;二是美国各州的法律规定。具体包括:(1)媒体销售法;(2)多层次传销管理法;(3)商业机会法;(4)禁止金字塔销售法。
加拿大《公平竞争法》第55条对多层次传销作出定义,第55.1条明确提出禁止金字塔销售,对违法者处5年以下徒刑及2.5万加元罚款。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任何人在商业活动中,采取下列方法直接或间接引诱一个消费者购买商品、服务、权力,即属于滚雪球销售行为。具体方法是:通过介绍加入,被介绍加入就可以获取产品、服务、某种权力的报偿。对这种违法行为,处以2年以下徒刑和罚款。
『叁』 在国外直销就是传销,为什么传销在中国...
其实只是直销与传销的区别
区别一:是否以销售产品为企业营运的基础。直销以销售产品作为公司收益的来源;而传销则以拉人头牟利或销售伪劣或质次价高的产品变相拉人牟利,甚至根本无产品。
区别二:是否有高额入门费。直销企业的推销员无需缴付任何高额入门费,也不会被强制认购货品;而在传销中,参加者通过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被要求先认购一定数量的产品为变相缴纳高额入门费作为参与的条件,鼓励不择手段地拉人加入以赚取利润,其公司的利润也是以入门费用主,实际上是一种变相融资行为。
区别三:是否设立店铺经营。直销企业设立开架式或柜台店铺,推销人员都直接与公司签订合同,其从业行为直接接受公司的规范与管理。 而传销的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或“地下 ”经营活动。
区别四:报酬是否按老分配。直销企业为愿意勤奋工作的人提供务实创收入的机会,而非一夜暴富。每位推销员只能按其个人销售额计算报酬,由公司从营运费中拨出,在公司统一扣税后直接发放至其指定帐户,不存在上、下线关系。而传销通过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参加者的上线从下线的入会费或所谓业绩中提取报酬。
区别五:是否有退出、退货保障。直销企业的推销人员可根据个人意愿自由选择继续经营或退出,企业为顾客提供完善的退货保障;而传销通常强制约定不可退货或退货条件非常苛刻,消费者已购的产品难以退货。
一直以来,直销法年内出台的消息不绝于耳,不少媒体均采用了商务部外资司副司长邓湛在06年2月初举行的中美商务理事会经贸座谈会上的讲话作为消息来源。但实际上,所谓的直销法出台显然不实,由于今年全国人大及常委所颁布的立法计划中并没有《直销法》的身影。因此,被业界夸大的可能仅仅是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层面的法律性文件,并非是全国人大或常委制定的法律,而可能被业界所追捧的直销法在我看来可能是指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订的《外商投资直销公司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草案。
据有关报道称,在该草案中,“直销”被定义为“直接于消费者家中、工作地点或零售商店以外的地方进行商品或服务供应,通常是由于推销员于现场对产品做详细说明或示范。”同时,该草案还对“外商投资直销公司”、“推销员”等定义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外商投资直销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和禁止的行为以及推销员的资格、权利和义务均作了明确规定,而对于以前的非法传销,则制订了相应的条款。该草案还规定,“凡是从事符合本规定规范的直销经营都是合法并被允许的。除本规定规范和许可之外的其他一切直销经营均是非法的,将根据本规定视情节轻重受到相应处罚及制裁。”
依据我国1997年01月10日起实施的《传销管理办法》,“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它包括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
其中,“多层次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两个层次以上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
“单层次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一个层次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
此外,依据国务院1998年04月18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传销”从此被扣上了“非法”二字,并被纳入非法经营罪的范畴,“非法传销”的概念开始深入人心。
依据上述报道所揭示的内容来看,所谓“直销”和“传销”存在较大的区别。直销似乎被定义由推销员在除零售商店以外的公共场合通过展示和示范的方式来提供商品或服务,其显然区别于传销所特有的发展几个层次的传销员的特色,其更注重于产品的销售而非一夜暴富的神话。况且,如情况属实,《暂行规定》也仅仅是个部门规章级别的法律草案,如果其能够在年内出台,那也可能存在易稿的可能。直销立法依然有很长的路要走,各位网友应当谨防在法律出台之前,贸然进入这一尚不规范的行业,以免中了他人的圈套。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2001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6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4月1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0〕101号《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肆』 国外传销为什么合法
因为国外国民的整体素质较高,大家是理性判断,当然是可以的,国内关专键是营销采取的更属多的是欺骗的方式,当然不合法。传销体制本身并没问题,关键是我们做的方式不合理,采取欺诈,暴力方式发展下线,这在哪都不合法。你要是采取完全合法的方式,跟别人讲得很清楚,发展下线,当然就不会有任何问题。
『伍』 传销在国外犯不犯法
不犯法,外国没有这个词只有直销;
和投资、投机一样,都是中国才发明的;
一句话愿者上钩。
统计表明在美国干传销的收益低于平均收入且不稳定
『陆』 传销在美国是怎样的合法
通过宣传产生销售而拿一些报酬的行为是合法、正当的行为!但是,国内却是打着传销的旗号从事非法的拉人头收取高额加盟费牟利的活动!
『柒』 传销在我国被列为违法行为,为什么在国外就算是合法的
本身在传销刚到来中自国的时候也是不犯法的,但是国家没有给它立法,但是因为后来黑社会的加入,他们骗去了人拘留下来,然后让亲人拿钱去赎回来,当亲人朋友拿钱去了,他放了你,又把亲人朋友抓住让拿钱来赎,所以把整个传销都弄得变了性质,所以到现在就成了犯法的,可以说传销头目就是过街老鼠,人见人打
『捌』 在香港做传销违法吗那在其他国家呢
传销就是多层次传销,又称结构行销或多层次直销;这是直销行业规模扩大後的一种专行销模式,属发源於20世纪的美国。
多层次的传销经营手法备受争议,多年来受到不少批评;因此受到许多国家的禁止,如欧盟国家和澳大利亚。在中国,多层次传销与金字塔式销售被统称为传销,属於经济犯罪。
在台湾,多层次传销是合法的商业行为,广为正规经营的大型「直销」业者采用,而该行业也被主管机关(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定位为「多层次传销事业」,受到《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约束。相形之下,俗称「老鼠会」的金字塔式销售,则为法律所不容。
香港法例也禁止金字塔式销售(香港政府称之为「层压式推销」,受到香港法例第617章《禁止层压式推销法条例》约束),但没有禁止多层次传销。为推动直销业的专业性和从业员的操守,业界成立香港直销协会,目前有数间传销公司已成为香港直销协会的会员。
『玖』 传销在美国是否合法
是的!
美国有很多大的传销公司,其中的美安公司就很有名
以卖保健药品出名,还有数不清的日用生活用品
『拾』 国际上对传销的规定
在国际国外一致认为传销组织为非法组织。所做的违法的传销活动要受到公安局等治安机关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