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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材料和处分

发布时间: 2021-02-26 08:36:11

Ⅰ 如何理解"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

将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是纪检机关执纪审查的一个必经程序。违纪事实材料中的“违纪事实”指的是经审查认定、拟作为处分依据的违纪事实。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是保障被审查人权利的体现,也是保证案件质量的重要措施。党章第四十一条规定: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二条: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违纪事实材料的构成要素一般应当包括:被审查人的简历、主要违纪事实、违纪行为的性质及责任。违纪事实材料以审查组名义落款,且不得泄露立案依据、审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应予保密的内容。
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时,应当告知被审查人有申辩的权利和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的义务,听取被审查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并做好谈话记录或工作记录。

被审查人对违纪事实无不同意见的,应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写:“以上事实属实,同意。”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违纪事实材料上作出说明,也可以另写申辩材料。如果被审查人拒不签署意见,审查组应在违纪事实材料上注明。
对被审查人提出的意见或辩解,审查组应当认真听取并及时研究,按规定写出说明。必要时,审查组应作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调查后对原违纪事实材料内容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违纪事实材料重新与被审查人见面。

Ⅱ ■如何做好违纪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工作

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还直接限定了案件调查报告、审理报告和处分决定的广度和深度,尤其是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违纪事实不得超越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的范围。做好这项工作,对案件的最终处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必须高度重视。 违纪事实材料的定位 违纪事实材料是调查认定、拟作为处分依据的违纪事实。从最后结果看,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在内容上应当完全涵盖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违纪事实。其中有些事实虽然从证据角度不能认定,但如被调查人已作出交代,且被调查人的交代与外围证据有部分吻合,而不吻合的部分又不能证明与事实不符、且还不影响问题性质认定的,也可根据与被调查人谈话调查工作的需要写入违纪事实材料。调查中没有核实的问题不宜写进违纪事实材料。 违纪事实材料的起草 (一)要准确把握材料起草时机 违纪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并不是必须要在整个案件调查终结后,根据调查工作需要,也可以在某个违纪问题查清后,单独形成违纪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核对。调查组应在认真审查和分析所收集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相应起草违纪事实材料,经集体讨论定稿后,适时与被调查人见面核对。 (二)要合理安排材料起草人员 起草违纪事实材料,必须由具有很强的证据把握能力的案件调查人员负责执笔,一些负责起草案件调查过程中调查情况阶段性汇报材料的文秘人员,在起草或参与研究违纪事实材料时,往往会下意识地对照自己参与起草的阶段性汇报材料的表述提出修改建议,且特别希望违纪事实材料与阶段性汇报材料的文字表述一致,而不去考虑或者不认真考虑违纪构成要件等内在要求,致使有的违纪事实材料偏离基础事实、证据。 (三)要紧扣违纪构成要件起草 违纪事实材料的构成要素包括:被调查人的简历、主要违纪事实、违纪行为的性质及责任。违纪事实材料以调查组名义落款,且不得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应予保密的内容。一般情况下,违纪事实材料应明确被调查人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应承担的责任,并列明违纪行为触犯的党纪国法规定。特殊情况下,如违纪行为复杂,性质一时难以确定的,也可不在违纪事实材料中表述。 违纪事实材料的内容必须紧扣违纪构成要件,概括、准确、有条理地叙述清楚拟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违纪事实,包括所犯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情节、手段、后果和本人应负的责任等。与违纪构成要件无关的事实一般不必、也不宜写入违纪事实材料。 违纪事实材料的内容应当客观全面,不得为获取被调查人的签字而对违纪事实的关键环节、反映被调查人责任等内容加以省略,更不得将一个完整的违纪行为拆分为若干部分分别与被调查人见面核对。如有的将拟认定为受贿的违纪事实拆分成被调查人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部分,分别与被调查人见面核对,这就割裂了被调查人收受他人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存在的权钱交易的内在逻辑关系,遗漏了被调查人的违纪主观故意这一构成要件,模糊了违纪行为的性质,不利于被调查人充分行使申辩权,是一种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失职甚至是渎职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对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5条第1款规定拟认定为违纪的情况,有的将被调查人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他的配偶收受对方财物均写入违纪事实材料,但是不写明被调查人是否知道他的配偶收受对方财物,致使从字面涵义有可能理解成被调查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受贿;有的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调查人知道他的配偶收受他人财物,因此与被调查人见面核对的违纪事实只写明被调查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内容,这两种情况都是错误的,正确的做法应当是要写明三个方面的内容:(1)被调查人为他人谋取利益;(2)被调查人的配偶收受对方财物;(3)未发现被调查人知道他的配偶收受对方财物。 (四)要注意违纪事实材料的措辞 违纪事实材料是调查认定的结论,相应就要求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时空和环境下,无论是否熟悉法律、纪律,对其内涵均具有相同的解读。为此,起草违纪事实材料时,必须字斟句酌、用词严谨、逻辑严密,在不影响违纪事实性质认定的前提下,尽可能不用刺激被调查人的字眼,也可根据被调查人的表达习惯,用一些被调查人在交代问题时使用的特定用语;力求文风平实,注意理清不同段落的语意层次关系,不搞文字游戏,要让违纪事实材料的表述像法律条文一样,客观、完整反映出要表达的真实意思,让不同的人都不会产生歧义,都能得出相同的结论。 违纪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 (一)要事先做好准备 一是要确定见面人选。针对与被调查人见面核对的违纪事实材料,一般应安排相应负责与被调查人谈话调查此问题的调查人员负责,且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要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参加。 二是要全面熟悉案情。调查人员应事先熟悉事实证据、条规适用情况,对被调查人在以前谈话调查过程中有异议或可能提出异议的内容从证据运用、谈话策略等方面提前做好工作预案。对案情背后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证据间的瑕疵或矛盾、现有证据体系的证明底线、关乎定性量纪的关键细节等,都必须谙熟于心。否则,一旦被调查人在见面时翻供和狡辩,调查人员就很难做到从容应对、妥善处理。 三是要斟酌使用证据。鉴于违纪事实见面工作是在相应违纪事实已调查结束之后进行,如被调查人要求出示证据,调查人员应认真把握客观性证据和主观性证据的区别,更多地通过向被调查人直接出示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材料,或间接点出外围证据已证实的某个情节,恰当应对。 (二)要告知权利义务 既要告知被调查人有权要求调查人员听取其对违纪事实材料的申辩意见,并有权要求调查人员说明不采纳其申辩意见的理由,又要告知被调查人有义务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 (三)要周密组织见面 一是认真听取申辩意见。违纪事实材料同被调查人见面的形式,对有阅读能力的,给本人过目;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向其宣读。被调查人如认可违纪事实材料的,应在违纪事实材料末页上签写“同意”字样并逐页签名、捺指印。被调查人如对违纪事实材料提出申辩意见的,调查组应当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合理的予以采纳,不合理的要有针对性地写出说明,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后,调查组对原违纪事实材料内容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违纪事实材料重新与被调查人见面。 二是积极做好解释工作。对被调查人提出的申辩意见,调查人员应告知被调查人是否予以采纳,并对不予采纳的申辩意见从事实、理由、证据角度予以解释说明,但不得泄露调查过程、检举人、证人等内容。如在见面时,被调查人提出的申辩意见一时不易作出判断、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的,可暂不让被调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待补充调查后再择机重新见面。如被调查人提出要保留一份他已签署意见的违纪事实材料复印件的,调查人员可告知被调查人违纪事实材料是调查认定的、拟作为处分依据的违纪事实,但最终如何认定将会体现在处分决定上并发给他本人,被调查人个人保留违纪事实材料复印件既没有必要、又是调查工作所不允许的。 有很多人认为被调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字表示同意,就可以体现出调查工作的卓有成效以及被调查人对违纪事实认定的心服口服,进而针对被调查人的辩解反复进行解释说明,总是试图让被调查人签署同意的意见。鉴此,有的被调查人可能就会错误地将违纪事实材料理解为比谈话笔录和亲笔陈述材料更重要的一个不利于他的证据,进而把违纪事实见面当做翻供的最好机会,片面认为只要他不签字确认,就不能认定他构成违纪。对此,调查人员要告诉他违纪事实材料是根据外围调查和与他谈话调查两方面情况综合认定的违纪事实,有的问题他本人已作出交代,有的问题他本人虽拒不承认,但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认定;违纪事实见面只是保障他的党员权利的一个环节,无论他本人是否认可,只要证据确实充分的,均可认定。 三是如实起草说明材料。在听取被调查人的申辩并有针对性地进行解释说明后,如被调查人的申辩意见缺乏事实和证据上的支持,而现有证据已经达到证明标准的,可让被调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写对哪些内容不同意及不同意的理由。被调查人不宜直接在违纪事实材料上进行修改,可将申辩意见写在违纪事实材料空白部分,也可另附页书写。如被调查人拒绝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违纪事实材料上注明,并由参与见面的调查人员签名,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参与见面的也应签名。(作者单位: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 董 芳)

Ⅲ 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

法律上的处分是指通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进行的处分行为,比如放版弃继承权、把物品赠权与别人等,法律上的处分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事实上的处分是指所有人把财产直接消耗在生产或生活活动中,如把原料投人生产,把粮食吃掉等,一般因为不牵涉社会利益,也不产生法律意义。

Ⅳ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时,应该要做到的什么

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4)事实材料和处分扩展阅读:

处分原则: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一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Ⅳ 关于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犯错误党员见面的具体办法的介绍

《关于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犯错误党员见面的具体办法》是在1991年颁布的政府规定文件。

Ⅵ 党组织对党员的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可以不同本人见面吗

不可以。对党员政治生命处理必须给于知情权

Ⅶ 民法中的所有权中的处分权为什么要区分为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这样...

在人们的一般观念中,所有权是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的财产权利:不仅包括有体物如土地、房屋、汽车,甚至包括无体物如权利,都归自己所有。但是,在法律观念中,所有权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将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限于有体物,在立法技术上较为科学,在法理上较为严谨。这是所有权与其他财产权相区别的基本界限。否则,如果认为所有权的客体包括无体物,那么债权、专利权、商标权、人身权都是所有权的客体,不仅法律概念缺乏科学性,而且也会导致适用法律原则的错误。

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属于物权,即直接管领一定的物的排他性权利,与同属于民事权利的债权构成财产权的两个分类。与债权相比,所有权具有以下的特征:

第一,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与债权不同:债权的实现,必须依靠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主要是作为;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他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基于所有权与债权的这种区别,法学上把所有权称为绝对权,把债权称为相对权。

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利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特别是在我国,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于集体所有权或个人所有权进行干预是常见的,也是必须的。但是,作为与其他财产权尤其是与债权的区别,所有权的排他的性质还是十分明显的。

第三,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的物权,内容最全面、最充分。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所有权作为一种最完全的权利,是他物权的源泉。与之相比较,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仅仅是就占有、使用、收益某一特定的方面对于物直接管领的权利,只是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第四,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的财产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的时候,所有权仍然恢复其圆满的状态,即分离出去的权能仍然复归于所有权人。这称为所有权的弹力性。

第五,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这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例如,不能像约定债权那样,约定所有权只有5年期限。过此期限则所有权消灭。约定所有权存续期间是无效的。

所有权的内窖

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是指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其所有的财产可以行使的权能。权能是指权利人在实现权利时所能实施的行为。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为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一)占有

占有是所有权人对于财产实际上的占领、控制。这往往是所有权人对于自己的财产进行消费(包括生产性的和生活性的)、投入流通的前提条件。

财产所有人可以自己占有财产,也可以由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占有是指所有人自己在事实上控制自己的财产,直接行使占有权能。例如,公民对于自己所有的房屋、家具、生活用品的占有,集体企业对于厂房、机器的占有等。

非所有人的占有,是指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对于财产的事实上的控制。这种占有可以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两种情况。非所有人的合法占有,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而占有他人的财产,如承租人根据承租合同占有出租人的财产、保管人根据保管合同占有寄存人的财产。非所有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占有他人的财产是非法占有,如小偷占有赃物、未经许可强占他人的房屋。

非法占有又可以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占有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他的占有是非法的,是为善意占有;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即为恶意占有。一般说来,对于他人的非法占有,所有人可排除之,以回复其占有。但善意占有在法律上要受到一定的保护。例如,在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的财产时,对于善意占有人为财产支付的必要费用和改良费用,所有人都应当予以赔偿;而恶意占有人则只能请求所有人返还其支付的为保存财产所必需的费用。

(二)使用

使用是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使用是为了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满足人们的需要,如使用机器进行生产、使用电视机收看节目、居住房屋、乘坐汽车。使用权能一般是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非所有人根据法律或者约定使用他人财产,是为合法使用。例如,国有企业使用归其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承租人依租赁合同使用租赁物。非所有人无法律依据而使用他人财产,为非法使用。例如,未经允许而居住他人房屋、未经批准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建筑,都是非法使用。

(三)收益

收益,就是收取所有物的利益,包括孳息和利润。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如利息、租金;自然孳息是指果实、动物的产物以及其他依物的用法收取的利益,如耕种土地收取粮食、采掘矿藏收取矿石。

收益还包括收取物的利润,即把物投入社会生产过程、流通过程所取得的利益。

收益权能一般由所有权人行使;他人使用所有物时,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物的收益归所有人所有。

(四)处分

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这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所有权的最基本的权能。处分可以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例如,粮食被吃掉,原材料经过生产成为产品,把房屋拆除。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照所有人的意志,通过某种民事行为对财产进行处理。例如,将物转让给他人,在物上设定权利(如质权、抵押权),将物抛弃等等,都是法律上的处分。

由于处分权能是决定财产命运的一种权能;因此,这一权能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非所有人不得随意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例如,保管人将保管物消耗,承租人将租赁物出卖,都是不允许的,都是侵犯他人所有权的侵权行为。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非所有人才能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例如,旅客在包裹中夹带危险品或禁运物品,承运人有权依法处理;在加工承揽关系中,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不领取定作物,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出卖。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一起构成所有权的内容。完整的所有权包含上述四项权能。但在实际生活中,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都能够并且经常地与所有权发生分离,而所有人仍不丧失对于财产的所有权。例如,保管人可以占有交付保管的财产,承租人可以占有、使用租赁物,而行纪人可以占有、处分委托出售的财产。所有权是对财产的统一的和总括的支配权,而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的简单总和;并且,财产所有权具有弹力性,与所有权分离的权能一般地说来最终要复归于所有权;所以权能与所有权的分离并不意味着所有人丧失了所有权,恰恰相反,这种分离本身正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表现。在实际生活中,所有人正是通过这四项权能的分离和回复,发挥财产的效益,以满足自己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例如,出租人将财产出租给他人,由他人占有、使用。而自己收取租金。

Ⅷ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时有哪些要求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时的要求如下:

1.要把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弄清楚,即要搞清楚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以及产生错误

的主客观原因,真正做到以客观事实为基本依据;

2.要根据事实和党内法规认定所犯错误的性质;

3.根据错误性质、危害程度、责任大小,以及所犯错误党员的一贯表现和对待错误的态度,确定给予

哪种处分;

4.严格履行党章规定的处分党员的手续,即我们通常讲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

当,手续完备”的20字方针。只有这样做,才能实事求是地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

(8)事实材料和处分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

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

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

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

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

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

严相济。

Ⅸ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什么同本人见面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具体规定如下:

第四十三条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9)事实材料和处分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员网—《中国共产党章程》

Ⅹ 如何起草违纪事实材料

违纪事实与被调查人见面核对是纪检机关案件调查成果的集中展现,是案件调查终结前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也是案件调查工作的一个必经程序。被调查人对违纪事实材料提出的意见,最直接、最直观、最能反映被调查人的认错态度和对案件调查结果的认可程度。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还直接限定了案件调查报告、审理报告和处分决定的广度和深度,尤其是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违纪事实不得超越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的范围。 弄清违纪事实材料定位 违纪事实材料是调查认定、拟作为处分依据的违纪事实。从最后结果看,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在内容上应当完全涵盖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违纪事实。其中有些事实虽然从证据角度不能认定,但如被调查人已作出交代,且被调查人的交代与外围证据有部分吻合,而不吻合的部分又不能证明与事实不符、且还不影响问题性质认定的,也可根据与被调查人谈话调查工作的需要写入违纪事实材料。调查中没有核实的问题不宜写进违纪事实材料。 认真起草违纪事实材料 一要准确把握材料起草时机。违纪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并不是必须要在整个案件调查终结后,根据调查工作需要,也可以在某个违纪问题查清后,单独形成违纪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核对。调查组应在认真审查和分析所收集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相应起草违纪事实材料,经集体讨论定稿后,适时与被调查人见面核对。 二要合理安排材料起草人员。起草违纪事实材料,必须由具有很强的证据把握能力的案件调查人员负责执笔。一些负责起草案件调查过程中调查情况阶段性汇报材料的同志,在起草或参与研究违纪事实材料时,往往会下意识地对照自己参与起草的阶段性汇报材料的表述提出修改建议,且特别希望违纪事实材料与阶段性汇报材料的文字表述一致,而不去考虑或者不认真考虑违纪构成要件等内在要求,致使有的违纪事实材料偏离基础事实、证据。 三要紧扣违纪构成要件起草。违纪事实材料的构成要素包括:被调查人的简历、主要违纪事实、违纪行为的性质及责任。违纪事实材料以调查组名义落款,且不得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应予保密的内容。一般情况下,违纪事实材料应明确被调查人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应承担的责任,并列明违纪行为触犯的党纪国法规定。特殊情况下,如违纪行为复杂,性质一时难以确定的,也可不在违纪事实材料中表述。 违纪事实材料的内容必须紧扣违纪构成要件,概括、准确、有条理地叙述清楚拟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违纪事实,包括所犯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情节、手段、后果和本人应负的责任等。与违纪构成要件无关的事实一般不必、也不宜写入违纪事实材料。 违纪事实材料的内容应当客观全面,不得为获取被调查人的签字而对违纪事实的关键环节、反映被调查人责任等内容加以省略,更不得将一个完整的违纪行为拆分为若干部分分别与被调查人见面核对。如有的将拟认定为受贿的违纪事实拆分成被调查人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部分,分别与被调查人见面核对,这就割裂了被调查人收受他人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存在的权钱交易的内在逻辑关系,遗漏了被调查人的违纪主观故意这一构成要件,模糊了违纪行为的性质,不利于被调查人充分行使申辩权,是一种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失职甚至是渎职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对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5条第1款规定拟认定为违纪的情况,有的将被调查人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他的配偶收受对方财物均写入违纪事实材料,但是不写明被调查人是否知道他的配偶收受对方财物,致使从字面涵义有可能理解成被调查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受贿;有的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调查人知道他的配偶收受他人财物,因此与被调查人见面核对的违纪事实只写明被调查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内容,这两种情况都是错误的,正确的做法应当是要写明三个方面的内容:被调查人为他人谋取利益;被调查人的配偶收受对方财物;如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调查人亦称不知道他的配偶收受对方财物,可写明“未发现被调查人知道他的配偶收受对方财物”。 四要注意违纪事实材料的措辞。违纪事实材料是调查认定的结论,相应就要求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时空和环境下,无论是否熟悉法律、纪律,对其内涵均具有相同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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