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对教师的处分
① 教育局对老师的处罚结束还要上报纪委吗
你好,教育局对老师的处罚结束是要上报纪委的
② 拘留 过教育局对教师怎么处罚
警告记过取消奖金
教师对教育局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不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
教师不是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教育局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不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监察机关“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监察机关受理申诉的范围是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④ 告到教育局 老师会受到什么处分
话说在公平正义逐渐成为社会主流的大形势下,学生要求平等享受受教育权,无可厚非。老师体罚学生肯定是违反了《教师法》。
一、一般情况下,投诉到教育部门,首先教育部门是调查此事,责令整改汇报,
二、其次是教师所在单位根据事情情况调查此事,给予当事教师相应的处罚,一般在没有严重情况下,是不会给予处分的,比如检讨、扣绩效、取消各类评比资格等等;
三、在比较严重的情况下,比如多次体罚学生,将学生打伤等,当事学生通过教育部门投诉反映等,才会给予当事老师一定的行政处分,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
根据《中华人民国家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至于停课说是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已经上升到侵权纠纷案件的高度,要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一)如果学生遵纪守法,爱护学校,尊重受教育权,教师无端停课,时间较长,影响恶劣,才会被认定为侵犯受教育权。这个要结合实际提交的证据让法院进行判决。
(二)绝大多数情况下,停课是针对调皮捣蛋的学生!
其一、“剥夺”个别学生的受教育权是为了保护绝大多数学生的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法律所规定的未成年人是指向未成年人群体,所保护的受教育权是未成年人群体的受教育权。个别学生经常违反教育教学秩序,使其他同学无法正常听课、从事活动,难道不是侵犯了其他同学的受教育权吗?从公平原则的法律精神而言,为维护个别学生的受教育权,而剥夺绝大多数学生的受教育权,显失公平。所以,当个人的合法权益和集体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法律更应倾向于保护集体的合法权益。
其二、“剥夺”个别学生的受教育权有利于维护教师的教育教学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个别学生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使教师无法进行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实际上是侵犯了教师的教育教学权。
其三、停课反思是一种教育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学校在对个别违纪学生进行说服教育、甚至处分都无效的情况下,当地又没有专门的学校,停课也是一种必要的教育方式。如果违纪学生有所改进,提高了听课效果,从另一个角度而言,是保护了这些学生的受教育权。
其四、学生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属于违法行为,也应该受到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学生经常违纪显然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于学生的违法行为,学校是可以进行惩罚的。
现在的小孩很难管教,动辄上升到法律层面来要挟老师甚至家长,以前遇到实在调皮捣蛋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有的老师就是体罚加教导,效果很好,许多学生还感怀该老师。现在的社会诱导很多,生活条件好了,学生聪明了,会想到怎么折腾老师了,虽然是一种进步,但是怎么来培养和引导学生在德智体全面发展,光靠一些老师的体罚或变相体罚,收效甚微。
如果是学生本人提这个问题,那么我也想提醒下该名学生,你的一言一行是否符合《教育法》,是否遵守校纪校规?在这个前提下,你才可以从第一、二、三着手去投诉甚至起诉该老师,否则是损人不利己的!慎行!
⑤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处理办法中处分包括哪些
这个是主要针对中小学教师的:
第七条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⑥ 教师警告处分都有哪些影响
政务警告处分可不可以由用人单位结合受处分人在职提前申请取消
⑦ 教育局给教师的处分和县监察局给教师的处分一样吗
教师的行政记过处分,可以由学校或者主管学校的教育局做出处分决定。由学版校做权出的,需要到上级教育局进行备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2012年8月2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 第18号公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该《规定》分总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处分的解除、复核和申诉、附则7章48条,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⑧ 我是教师,我被教育局行政警告处分,问对评级和工资有何影响。期限为半年
行政警告,期限6个月,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法条链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
1、第六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2、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3、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第三十七条 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5、第三十八条 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