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违规处理办法
『壹』 中共党员违纪处分有那几种
党纪党规:
党内纪律处分为五种,即: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违纪,词语,读作“wéi jì”,即违反纪律,意指违犯了纪律、违反了规则等有约束力的行为,或是违反了有关章程。凡是其行为与组织、团体、单位等对相关人员行为纪律要求相抵触的,都属于“违纪”。但违纪不一定即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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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例:
《人民日报》1982年10月12日报道:“ 北京市严处分房建房中的违纪事件。”这个“违纪”指的是有约束力的“纪律”“规则”“章程””暂行规定“等,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为前提下而制定的。
《红旗》1984年第10期:“实现党风好转,扶正祛邪,必须敢于‘碰硬’。即做到‘官’违纪,敢碰;友违纪,敢揭;亲违纪,敢处。”
对违反考试管理行为的人给予的处理,处理机关应通知当事人。
『贰』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的党纪处分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规定: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一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2、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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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和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总则部分第四章均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作了专门规定,对于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关于条规适用方面,应根据司法机关判决、裁定、决定的生效时间来确定如何适用相应条规,而不是根据被处分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时间确定条规的适用。具体到适用条款,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的结果,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党员犯罪不被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单处罚金的情况。根据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组织在处理时,可直接引用该条款,根据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研究提出具体的党纪处分意见。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单处罚金等刑罚的,应给予开除处分。在执纪实践中,上述人员中具有党员身份的,应一并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二是党员犯罪被判处主刑,或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根据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条或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党组织在处理时,可直接引用该条款作出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结合本案,考虑到司法机关的判决书生效时间为2016年以后,张某因故意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可直接依据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叁』 党员违反会议管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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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案例一 张某,党员,某市建筑工程质量技术监督站(市建设局下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站长。2016年7月,张某未经批准,提议并决定到太湖风景区召开全市工程质量技术研讨会,全站干部职工共计30多人参加会议三天,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案例二 刘某,党员,某市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兼院长。2016年11月,该学院筹备多年的学生宿舍楼竣工,刘某未经批准,提议并决定举办竣工庆典活动,学院全体职工参加,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处理建议】
案例一中,张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提议并决定到风景区召开研讨会,造成不良影响。张某既是直接责任者,又是领导责任者,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案例二中,刘某作为学院党委书记,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提议并决定举办竣工庆典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刘某既是直接责任者,又是领导责任者,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追究刘某的党纪责任。
【党纪评析】
一、张某违犯廉洁纪律,违规到风景名胜区开会,既是直接责任者,又是领导责任者,应追究其党纪责任
违规到风景名胜区开会违纪行为,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情节较重的行为。
该违纪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到风景名胜区开会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还故意为之。该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廉洁自律制度,我们党厉行节约、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和会议活动管理制度。
该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具有违反有关规定的上述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是指违反中办国办2014年9月印发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的规定。
二是必须情节较重。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违规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必须情节较重的,才构成违纪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要准确区分该违纪行为与非违纪行为的界限。根据该违纪行为构成四要件的规定。
一是该违纪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非上述单位不构成违纪。被追究党纪责任的是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二是在客观方面必须有违规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行为,具体包括《通知》规定的21个风景名胜区,区域范围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核心景区地域范围为准,并且情节较重。
二、刘某违犯廉洁纪律,违规决定举办节庆活动,既是直接责任者,又是领导责任者,应追究其党纪责任
违规决定或者批准举办节庆活动违纪行为,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以及上述单位所属事业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情节较重的行为。
该违纪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根据中办国办2012年5月印发的《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规定。
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以及上述单位所属的事业单位等。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举办节庆活动违反节庆活动管理规定,还故意为之。
该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廉洁自律制度和我们党厉行节约、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以及节庆活动管理制度。该违纪行为对象是节庆活动。
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节庆活动是指以公祭、旅游、历史文化、特色物产、机关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的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该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行为方式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必须具有违反有关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行为。
二是必须情节较重。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违规决定或者批准举办节庆活动,必须情节较重的,才构成违纪。
需要强调的是,要准确区分该违纪行为与非违纪行为的界限。根据该违纪行为构成四要件的规定。
一是该违纪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上述特殊主体,非上述单位不构成本违纪行为。追究的是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党纪责任。
二是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规决定或者批准举办节庆活动的行为,并且情节较重。
同时需要说明的,在纪律审查实践中,如果在庆典后用公款宴请参加庆典活动的人员,那么违纪主体又存在违反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宴请违纪行为。
应当与违规决定或者批准举办节庆活动违纪行为合并处理,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党纪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肆』 党员往年违纪,现在处罚该按什么时候的条例
根据新的《党纪来处分自条例》(2018修订,以下称“新规定”,;之前的规定政策等,以下称为“旧规定”),对党员往年违纪处罚时,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你的问题需要根据情况具体分析:
1、按照旧规定不认为是违纪,新规定认为是违纪的,按照旧规定不做违纪对待。
2.按照旧规定认为是违纪,新规定不认为是违纪的,按照新规定不做违纪对待。
3.按照新旧规定均认为是违纪,则按照处理较轻的规定对待。
条例依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希望我的回答您能满意并采纳。
『伍』 党员干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纪委应该怎么处理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一般来说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一般违法问题,纪检机关可依据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结论,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予以相应党纪政纪责任追究。
《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5)党员违规处理办法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一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陆』 党员违规入党怎么处理
不能承认其党员资格。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6)党员违规处理办法扩展阅读:
据市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违规异地入党主要存在三种情况:
一、是不符合异地入党条件。
根据规定,在外地固定的工作单位或地点连续生活两年以上,方可向外出工作生活所在地有关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审查发现,部分异地入党人员存在“飞过海”入党问题。所谓“飞过海”入党,就是长期工作、生活在原户籍所在地,却以与外单位合作经营、投资开发、资金入股或雇佣等名义违规在外地入党。
二、是发展程序不规范。
根据规定,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才能列为发展对象。审查发现,违规异地发展党员存在培养考察时间不满一年,档案材料涂改、造假,入党手续不全,重要时间节点矛盾明显等问题。
三、是政审把关不到位。
根据规定,受理政审单位为具有发展党员工作审批权限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市级部门党(工)委,村、社区和企业等基层党组织无权受理政审。
『柒』 违规发展的党员违纪如何处理
违规发展的党员,如果是弄虚作假、程序违规,可以取消该党员的党员资格,不予承认其党员身份。至于党员违纪,按照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分就可以了。
『捌』 党员违纪要受什么处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一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三.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四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六条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