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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违法犯罪

发布时间: 2020-11-22 13:56:01

A. 青少年怎样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现

青少年犯罪是一个多种因素形成的综合病症,是一项社会工程,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必须由社会各方面力量齐心协力来完成,预防青少年犯罪应当采取教育、保护、预防性的措施和打、防、管、教多种手段综合治理,才能最终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一)提高对防治青少年犯罪工作重要性、迫切性的认识。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指出,“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是关系国家命运的大事。” “全党全社会都要十分关心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青少年是我们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因此,对青少年的教育和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防治,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各级党政部门和各级领导都要有塑造合格时代接班人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重视对青少年的教育工作,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

(二)积极开展以教育感化为主的帮教措施。
司法部门、教育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机构以及各级政府部门都要依靠基层组织,发动群众对本部门、本辖区内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情况、劣迹青少年的人数和青少年犯罪团伙的情况进行全面摸排,了解全面情况,然后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做到对本地区、本部门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况了如指掌、心中有数。基层组织要以乡镇为单位,由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和学校等单位成员组成帮教小组对摸排出的重点人员、重点对象进行帮教,对辖区内每一个“两劳”释放或有轻微违法劣迹的青少年进行帮教,帮教工作中积极地向被帮教人员开展法制教育,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洗刷他们心灵的污垢,治疗他们心灵的创伤,使他们心灵复苏,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成为合乎社会主义事业需要的公民。帮教小组发给每一个被帮教人员统一的帮教手册,由被帮教人员保存,帮教小组每月组织对被帮教人员进行回访,并对被帮教人员现实表现作出鉴定适时调整帮教力量和帮教措施,增强帮教工作的实效性。
(三)强化家庭对子女的教育观念。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必须重视家庭的中心作用。家庭教育是家庭预防机制中最直接,最有效的一种形式。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教师。父母的处世态度、兴趣爱好、生活习惯及性格特征,都是孩子模仿和学习的对象,父母的一言一行都会对子女产生潜移默化的作用。首先,家长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不仅可以增强教育的可信性和感染性,而且还能像面镜子促使子女经常对照自己、检查自己,矫正自己的不良言行;其次,营造和谐的家庭气氛对孩子影响虽然不像父母言传身教那样直接有力,但它潜移默化的渗透性给青少年品德发展带来“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效果;再次,家庭的管理与约束对子女的行为和子女对外界事物的认知能力起到了规范和促进作用。精力旺盛的青少年乐于结交朋友,同伴之间的行为模仿和情绪感染很容易使青少年染上不良习气,古今中外,“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的观念可说深入人心。孟母三迁的故事也给我们最好的启示:人类的行为深受所处周围环境的影响。因此父母应该了解子女的交友情况和所交朋友的思想品德情况,警惕那些可能引起违法犯罪的不良观念渗入到青少年的思想之中,尽可能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研究资料表明,青少年犯罪与家庭教育不当密切相关。家庭教育应该以科学、健康的方法教育青少年,使青少年从小就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面貌。在法制教育中,家长要带头学法、懂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同时,要教育孩子努力学习法律,不断增强法律观念,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父母要与正确对待子女所具有的时代心理特征及合理要求,关心他们的成长。对子女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尊重理解,当发现子女产生错误思想和不良行为时,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甚至严肃的批评,帮助其及时改正;子女的优点和成绩要给予肯定,要激励他们不断前进,更要尊重他们的兴趣、人格和独立性,注意因势利导、因材施教,加强心理卫生教育。
(四)加强对青少年思想品德和法制观念的教育。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体往往缺乏正确地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和法制观念,因此,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品德和法制观念教育,对增强青少年法制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学校要把好法制教育的“三关”。即学生入学后的法制教育关,常规的法制教育关和毕业前的法制教育关,及时掌握学生入学后、在校期间和毕业前夕学生的思想动态,对一些“问题少年”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帮教,避免将一些有违法犯罪倾向的学生推向社会。要将法制教育贯穿在整个学校教学的全过程,教育主管部门要制定每一所学校每周开设法制教育课的教学计划,法制教育课可以采取聘请校外辅导员讲课、开设法制讲座、组织失足青少年现身说法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教育主管部门要将每一个学校的法制教学内容完成情况列入对该校考评内容并将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列入学生毕业考试的科目中去。其次,教育主管部门应该组织印制一些常见的法律、法规以及诸如“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怎样才能预防违法犯罪”等常识的小册子分发给学生,让每个学生都能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再次,要建立学校与家长和社会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制度,将学生在学校、家庭和社会的表现情况进行考察,发现苗头要及时防范教育。建立健全严把法制教育关的家庭、学校和社会的立体教育模式。
(五)净化社会环境、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中共中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颁布,为全社会进行道德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在全社会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的文明程度,加强廉政建设,端正社会风气,这也必将有助于从根本上遏制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不良社会因素,使社会环境得到净化,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基础。同时,公安、司法、海关、文化等部门要联手行动,坚决查禁制造和传播负面文化制品的行为,清理整顿文化市场,为青少年提供内容健康、精神丰富的出版物及音像制品。让内容健康积极向上的文化占据主导地位,堵塞可能对青少年产生毒害的文化传播渠道。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要经常性地组织对网吧、发廊、歌舞厅、迪厅、酒吧等公共娱乐场所的突击检查,严厉打击充斥其中的涉及毒品、淫秽、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防止其给青少年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危害。
(六)扩大青少年的升学渠道和就业机会。
现在,每年大量因无法继续升学流入社会的初中毕业生,由于年龄、文化程度等原因,在社会上往往无法立足,稍有不慎就容易被社会上一些不良人员引入违法犯罪的歧途。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青少年的违法犯罪问题,必须从扩大学校的升学率着手,努力普及高中教育,增加青少年的就学机会,不断提高青少年自身的文化素质和法制意识,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比例。积极引导因升学而分流的青少年报考职业技术学校及民办学校,培养青少年掌握一技之长,增加青少年的就业机会,以减轻社会压力。教育、人事、劳动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各级学校毕业后未就业的学生信息库,组织他们参加各种就业培训,为他们提供技术、咨询、就业等方面的信息服务,为他们就业造福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此外,政府宣传部门和各类媒体要大力宣传优秀青少年艰苦创业的成功事例,鼓励广大青少年走自食其力,勤劳致富之路,用自己的智慧,用自己的双手,寻找一条适合自己发展的道路,创造一个美好的未来。
综上所述,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是社会预防犯罪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的社会工程。它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治安以及国家的未来,它不仅符合青少年本身的利益,而且也符合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从根本上杜绝犯罪现象的发生,才能使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保障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畅通无阻。

B. 怎样预防中小学生违法犯罪

青少年的违法犯罪已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了有效地预防中小学生违法犯罪,我们必须掌握中小学生走向犯罪前的一些先兆,采取积极的预防对策。一、中小学生犯罪的先兆的表现:1、对学习无兴趣,纪律松懈,经常旷课、逃学、彻夜不归,喜欢进舞厅、录像厅,沉迷于烟酒、麻将、甚至赌博、小偷小摸等恶习。2、携带管制刀具,经常同社会上的小流氓、小地痞聚集在一起,甚至结成帮派。团伙到处游荡,打架闹事。3、爱虚荣、摆阔气、过分讲究吃喝玩乐,有强烈的或畸形的物质需求和金钱欲望,经常向小同学敲诈勒索钱物。4、心理不健康、抑郁、多疑、过度焦虑、妒忌、报复心理强,进而经常攻击诽谤他人。5、长期处于“学习压力”的状态下,身心超负荷运转,产生厌学、自卑、心理脆弱等心理疾病。6、不能正确处理异性关系,有早恋行为,强同异性谈恋爱或为异性争风吃醋、迷恋淫秽黄色录像、书刊,不能自拔。二、预防措施1、要加强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把每个学期开学的第一个月作为法制教育宣传月,采取法律知识测试,法制教育讲座,法制知识图片展,青少年犯罪典型案例分析,举办模拟法庭,组织旁听有关犯罪案件的审理形式,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学校要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真正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把他作为学校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心理信箱、心理热线等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帮助解决成长过程中的烦恼,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和人格素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2、要加强对学生周边环境的治理。同公安、城管、工商、文化等部门紧密合作,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取缔学校附近营业性的歌舞厅、录像厅、电子游戏厅和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应的场所。加强对学校附近的书摊,音像制品商店的检查和管理,加大淫秽物品的查处,禁止社会青少年在学校附近聚集,为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学校周边环境。3、要做到四个“紧紧抓住”。一是紧紧抓住每一个学习上有困难,行为上有过失的学生实行“一对一”帮教制度,学校要成立帮教领导小组,有经验、责任心强、有爱心的老师与他们结对帮教,做学生的“校内家长”。二是紧紧抓住每一个家庭实行警校联谊的形式,相互交换意见,对一些缺乏法制观念的家庭,由民警和老师一起上门进行家访,让家长确实担负起教育子女的职责。三是紧紧抓住每一个学生提供的信息,有些学生在违法犯罪之前都会发生一定的心理变化,都会有一定的言行表现,而这些信息在同类学生之间是比较了解的,要重视并及时研究分析学生反映的一些情况和信息,这些情况和信息对采取措施防止犯罪极为需要。四是紧紧抓住每一个学习上暂时有困难,行为上有过失的学生的特殊日、双休日、节假日、考试前后日、寒暑日,违法犯罪也多发生在这些时候。双休日、节假日,鼓励他们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种兴趣小组,以发挥其特长。考试前期,有针对性的进行一次谈话,帮助他们的正确估价自己,淡化分数意识,避免产生厌学情绪。

C. 怎样预防一般的违法犯罪

平时多看法制教育有关文件和知识材料。

D. 如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青少年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说他们特殊是因为青少年正处于由未成年到成年的转化过渡时期,他们的思想、行为已由幼年的依赖心理变得相对独立、成熟。但是青少年毕竟缺乏社会经验,正处于心理上的“断乳期”,模仿、独断、叛逆心理悄然而生,如果受到不良环境的薰染,加上教育不当,青少年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那么,为了预防青少年犯罪,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保护未成年人,让孩子们快乐成长

E. 为什么预防违法犯罪必须从杜绝不良行为做起

预防违法犯罪必须从杜绝不良行为做起,这是由人的行为习惯所决定的,主要有以下的理由:
1、可以建立正确的价值观,自觉抵制不良诱惑,杜绝不良行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提高道德修养,增强法制观念,防微杜渐,自觉遵纪守法。
2、发展独立思考和自我控制能力,逐步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3、一般违法与犯罪二者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可能发展为违法犯罪。

F.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法》的全文是什么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人犯
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第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
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
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 各级亿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
(二)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司
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第五条 预防未成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
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六条 对未成年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
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
教育。
预防未成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观念,使未成年懂得违法和
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
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作为法律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
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
防犯罪教育。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
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宣传活
动。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教育行政部门
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九条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
校外法律辅导员。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
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第十一条 少年宫、青少年宫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
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人
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
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驾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 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
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
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
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
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
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
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人脱离监
护的单独居住。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
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
帮助。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
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继父母、养父母以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
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
针对未成年人来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
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
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
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场所。禁止开办上述场所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规定。
对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学附近开办上述场所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停业。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处理中
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
做好维护中小学校周围治安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掌握本辖区内暂
住人口未成年人的就业、就业情况。对于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督
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
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
第三十条 以未成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
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
或者电子出版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
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
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以
及各类演播场所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
成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人进入。
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人进入,江应当设置明
显的未成人禁止进入标志。
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
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
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
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工读学校对就读的未成年人应当严格管理的教育。工读学校除按照义
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相同外,应当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针对未
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矫治
工作。
家庭、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
得体罚、虐待和歧视。工读学校毕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
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歧视。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委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
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
诫。
第三十八条 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基础
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
、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
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
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五章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四十条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
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
引诱和侵害。
第四十一条 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利向公安机关、
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
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
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本法第三章规定
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
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
法查处。
第四十三条 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学校
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四十四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
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
制教育。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人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
其学籍。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
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不满十
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
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
管理、分别教育。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
育,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
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
委员会,对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
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
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八条 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
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歧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
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
护人予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第十九条的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
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
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接到报告后,不及
时查处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严重不负责任的,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出版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
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
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出
版物和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制作、复制宣扬淫秽内容的未成年人出版物,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传播宣
扬淫秽内容的出版物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
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或者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上述危害未成年人身
心健康内容及其信息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由政府有关主
管部门处以罚款。
第五十四条 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
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播放
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
场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
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行政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
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
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六条 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
,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http://www.lzsgaj.gov.cn/gaxw/zcfg/877934.shtml

G. 如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应当是一个多方共同努力的工作目标。
1、对待青少年犯罪,要以预防、教育为主、惩戒为辅。针对不同年龄段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做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提高家庭素质,营造良好的家庭的氛围。孩子一出生,首先接触的就是家庭环境,作为家庭环境的营造者的父母,要认真对待,引起重视,时刻要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并不断学习,提高素质。做好孩子生活的榜样,让孩子从小就形成良好的习惯。对一个家庭来说,从小就培养了孩子良好的习惯,他的家庭教育就算是成功的。否则,孩子养成了许多不良的习惯,等他长大了才发现,就晚了,所谓“江山易改,秉性难移”说的就是这个理。当然,在家庭教育中,父母最主要的是要培养孩子学会尊重人,对人有礼貌,而这点却恰恰让我们许多父母给忽视的。试想,一个从来不懂得礼貌,又不会尊重别人的人,在生活中会得到别人的认可吗?其次就是我们的父母也要不断地学习,不要盲目营造“家庭民主”,要注意如何去爱孩子,要理解什么是对孩子真正的爱,特别是要及时纠正孩子的错误,多给孩子鼓励。不放任,也不死板,既要让孩子在家庭中感受到父母的温爱,又要让孩子感受到父母的威严。这才是真正和谐、文明的家庭。
2、教师要与时俱进,改善育人方法,多赞颂美德,而教师惩戒学生的手段也不可少(不是指体罚),但要合理而适度。教师善于以身作则,通过个人良好的人格魅力影响学生。在教学上,可以模拟生活中的逆境、挫折进行教育。让他们认识到人的一生会遇到很多挫折,关键在于自己如何正确地认识和对待它,任何时候不要超越人的“伦理底线”,要有战胜挫折的勇气与信心,以此培养青少年健康的性格。
3、学校要开设法制课程,加强对中小学生和教师的法制培训教育。通过走出去(旁听审判、听取少年犯的反思)请进来(开法制讲座、模拟法庭)等法制学习方式,增强学生法制意识。教育学生当自己遭遇不法侵害时,要及时向家长、教师汇报,要放宽心胸,有事不要深藏在心理,要说出来,要学会去跟别人沟通,不逞一时之能。增强自我防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4、完善法制体系,构筑社会防线。应该说,我国现有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些专门的法律法规,在一定层面上不仅填补了因国外的《少年法》、《少年法庭法》所带来的法制空白,也为我们全社会都应该履行关注青少年成长的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为青少年的成长应该有一个健康的氛围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现有法律、法规由于线条过粗,规定过于笼统,操作起来难度较大。比如,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人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所谓必要的时候,有关解释为家中无人管教,或者虽有人管教但确实管教不了,或者群众反映强烈,坚决要求政府收容教养。这种规定显然不利于实际操作。因此,许多未成年人家长和有识之士,呼吁有关部门要在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5、采用多种措施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外部环境。要进一步整治学校周边环境,有关部门严格管理全市网吧和电子游戏室经营场所,取缔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黑网吧”;推广一批内容健康的网站,净化青少年网上空间。公安机关可在学校附近设治安值勤室或报警点,加强校园周边的巡逻;司法机关在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时充分利用庭审教育,引导青少年深挖犯罪根源,震憾他们的道德良心,促使认罪伏法。少年法庭应开展定期回访,多方配合,寻求帮教办法,巩固审判成果。
青少年是祖国未来的希望,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时候,不仅是家庭、学校的责任,更是全社会的责任。对已经涉嫌犯罪的青少年,要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措施,不能给其身心发展造成不良的影响。

H. 如何预防大学生违法犯罪

我觉得学校应专门开设心理辅导,来防止学生心理疾病
学校也应重视对学生个人家庭的了解,老师也应该对家庭离异或家里有困难等问题学生给予一定的鼓励及帮助,学生犯罪,与他所处的环境也有一定关系,与老师学校也有一定联系
我相信,被给予爱的学生一定会放弃犯罪的心理,学校老师同学的关爱会防止这一类事件的发生

I. 我们青少年怎样预防违法犯罪

首先要加强对青少年工作的研究与探讨。了解和掌握青少年犯罪的新因素和新回规律,制定并答实施科学的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的战略。第二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净化社会环境,清除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土壤和条件。第三是努力做好失足青少年帮教工作,防止重新犯罪。第四是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青少年的心理、道德和法制教育,在这点上我认为在学校的教育很关键,要从小教育孩子学法、守法,特别是到了初中阶段这个青春期开始后,更是如此。建议当地的司法所、派出所和学校多配合,多进行相应的教育,这样才能更好地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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