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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违法违规

发布时间: 2021-02-24 17:25:39

㈠ 建筑市场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就是五证不全啊 没建设用地许可证就已经开始盖房了 没预售许可证就开始卖房

㈡ 市场经营主体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一、市场经营主体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分为一下四点:
(一)监督市场经营主体按规定及时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督促市场经营主体及时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是登记主管机关对市场经营主体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确立企业法人资格、明确企业合法权利和应承担义务的起点。
(二)督促市场经营主体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企业登记注册事项、章程、合同是企业行为的法律准则,一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就不能随意更改,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登记事项、章程、合同规定。为了随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登记主管机关要经常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的登记事项、章程、合同从事生产经营,防止企业出现违法的现象,检查的依据就是企业登记注册事项、章程、合同。
(三)监督市场经营主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随着国家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管理由直接管理向间接宏观控制的过渡,由原来单一行政管理向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管理手段的推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学会运用法律的手段监督管理市场经营主体。自1979年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民法通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
(四)制止和查处市场经营主体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查处市场经营主体的违法经营活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运用法律手段监督管理市场经营主体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方面,其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市场经营主体自身的合法权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该条例所规定的有关条款,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止和查处企业违法经营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经营主体进行监督管理的必要性。
其实无论是我国还是国外,工商行政管理都有其必要性。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商品经济的基本特征。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管理,这种追求就会不可避免的出现混乱、无序,从而阻碍经济的发展。工商行政管理就是为了制止无序竞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从而使社会经济能够平稳、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从而推动社会的整体发展。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1.有利于市场经营主体增强自我约束机制。
2.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
3.维护国家利益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处理好哪些关系?
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国家为了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等机关,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对市场经营主体及其市场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是管理内容的多样性和管理过程整体性的统一。市场是各种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是连接生产和消费的桥梁。市场关系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关联性,决定了市场监督管理的综合性。工商行政管理要对市场主体资格进行许可和确认,要对各类市场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要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等等,其监督管理的内容多、范围广。同时,各项管理内容相互关联,使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如:市场主体从进入市场,到参与竞争、退出市场,都处于工商行政管理的监管之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不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与市场主体没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不会与其发生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它只是依法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它没有部门自身利益的影响和制约,能够超脱于部门利益之上,可以公正执法,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
工商行政管理并不直接使用经济手段调控,但本质上属于经济的国家宏观管理范畴,是通过行政监督管理手段,以致构建活而有序的市场秩序,使国家的宏观调控措施得以顺利实施,从而实现国家的宏观整体调控目标。同样,工商行政管理不直接干预经营者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依法对经营者的市场行为进行个案微观监督,以期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的合法利益,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中,将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与微观监督具体联系在一起。

㈢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年报被吊销,是否影响个人信用记录呢

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市场主体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工商注销登记后,该市场主体才归于消灭。对个人信用没有影响。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申请注销登记是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两种方式,尽管两者均导致市场主体的消亡,但其法律后果却大不相同。注销登记以申请为前提,是市场主体的主动行为,是合法退出市场的唯一途径。吊销营业执照则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依法做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市场主体资格被强行剥夺,其民事主体资格、经营资格随之消亡,不得继续从事市场经营活动。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㈣ 为什么要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为什么要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我国加入WTO后融入世界经济步伐的加快,我国建筑市场开始向世界开放,规范建筑市场已是当务之急。
近年来,各地己开始大力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中发现了大量的违法违规建筑项目,其主要问题是建筑市场各主体行为不规范。
具体来说,从建筑市场来讲存在不平等竞争、业主规避招标行为;从建筑市场主体行为来看,存在超越资质承揽设计、勘察、施工、监理任务;从项目上来讲存在承包商违法分包及转包、勘察设计深度不够、监理服务不到位、承包商项目管理不规范等行为;同时也存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不按法定程序办理、监督建设项目等问题。所有这些行为都直接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经过整顿,笔者认为:建筑市场虽然已有所好转,但并未解决建筑市场存在的根本问题,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不能只靠整顿,而应该是建设主管部门采取得力措施对建筑市场加以规范。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对建筑市场各行为主体进行监督和管理,从被动管理走向主动管理。
一、建设管理工作的内容及目前存在的问题
建设主管部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起到对建筑市场各行为主体的监督、调整、评价、引导作用,也就是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市场各主体(业主、房地产开发商、承包商、监理、设计、勘察等主体及从业人员)在建设工程全过程的行为进行监督、调整、评价及指导,使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形成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建立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保护建筑市场各主体的合法权益,评价指导各主体的行为,最终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目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的建设管理工作是市场准入管理(包括企业、中介机构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建设行政执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其中,建设行政执法及工程质量安全有专门派出机构负责管理。建设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各管理环节相辅相成,对市场主体的调整、监督、评价是一个动态过程,其中建筑市场准人管理在整个建设管理工作中最为重要,对它的管理好坏直接影响到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是做好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建设管理工作的前提。
过去,建设管理工作中对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的评价工作做的较少、较粗,未能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价系统,定性评价多,定量评价少,如对企业资质的管理,往往是由企业自身申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评价后认定,审核评价只能按照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不了解和掌握企业过去的市场行为,即使了解也只是定性的,无定量衡量指标,势必会造成审核评价过程缺乏科学性、公正性,而且管理不透明。另外,在招投标管理中,针对项目要求的资质条件而言,只要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应该是平等竞争,但往往是资质高的企业有优势,实际上形成了不平等竞争,究其原因是我们的认识问题,也就是说,我们往往把资质与投标人市场行为等同起来,实际上资质只代表企业具有相应的能力,而并不能决定其行为,我们常常可以遇到资质高的企业对有些项目管理很好,而对有些项目管理很差的情况。
所以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规范建筑市场,首先了解和掌握建筑市场各主体行为显得非常重要,也非常必要。

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主管部门建设管理工作思路
为了体现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的调整、监督、评价及指导作用,充分做到事前管理,我们首先应对市场主体行为充分了解与掌握,应获得市场主体行为的第一手材料。为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针对各市场主体可能产生的行为制定一套科学的评价系统,再根据所获得的信息对市场主体过去一年的行为进行评价,核定其行为信誉等级,资质高的企业如果市场行为差,它的信誉等级就低,也就决定了次年它在建筑市场的地位,虽然其资质等级高,但由于其信誉等级低,就可能失去建筑市场,也就是说企业今年的市场行为决定了明年企业的市场份额。这样建筑市场主体就会自觉地约束自身行为,建设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管理就会由被动转为主动。
第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专门成立一个建筑市场主体行为评价专家委员会,制定包括业主、设计、勘察、监理、施工企业等建筑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评价系统。
第二,按照项目设置各行为主体的建筑市场行为信誉卡,在信誉卡中将评价系统的市场行为逐一列明,每个项目都有五个卡,分别是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的信誉卡,从项目报建开始直至工程竣工分别由各部门填写。例如,业主信誉卡主要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应部门(建管处、设计处、质量安全监督站等)填写;勘察设计信誉卡分别由图纸审查中心、抗震设计管理部门、施工企业、业主、监理填写;监理单位信誉卡分别由业主、施工企业、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填写;施工企业信誉卡分别由业主、监理、设计、勘察、质量安全监督站、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填写。每个项目的五个信誉卡在项目竣工时上交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并做出初步评价。
第三,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筑市场每个主体建立一个电子档案,每年将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所收缴的信誉卡按主体名称进档,由建筑市场主体行为评价专家委员会进行信誉等级核定,将核定结果公布,并在资质年检时将企业上一年度的信誉等级标注在资质证书上,成为其在建筑市场上的信誉标签。另外,招投标管理部门可以制定不同信誉等级的投标人在评标中所占的固定分值,并要拉开差距,让信誉等级低的企业在建筑市场中自然淘汰。
第四,建设执法部门每年利用市场主体的电子档案随机公开抽取项目,按照信誉卡所填写的内容进行检查,若检查结果与信誉卡所填写的评价不同,应分别追究责任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业主不规范行为可以向当地政府建议进行行政处罚。这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统一起来,管理有的放矢,并且也使得建筑市场主体相互之间形成监督机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管理工作由被动转为主动,迫使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起到规范建筑市场的作用。
总之,上述建设管理思路及所采取的措施就是要让市场主体体味到其市场行为就是企业的生命线,就是获得建筑市场份额的根本条件,建设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评价与核定,就是让企业行为与其利益相挂钩,最终让市场主体自身约束其市场行为,在建筑市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按照这种思路进行建设管理工作,就会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真正起到调整、监督、评价、指导和规范建筑市场的作用,使建筑市场向健康、规范的方向发展。

㈤ 下列选项中属于规范市场主体方面的法律文件有()

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方面的内容。身份权是指因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下列选项中,属于身份权的是( A )

2.下列选项中,属于规范市场主体方面的法律是( B )

3.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国家的一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不得与之相抵触的国家根本法是( A )
4.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 A )

5.任何公民只要是违反了法律,都必须受到追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说明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基本要求中( D )

6.某银行把应划到某造纸厂的款项误划到了某面粉厂的账户里。依照法律规定,面粉厂有义务返还该款。如果该面粉厂明知这笔款项不属于自己,却泰然受之,则其行为属于(B)

7.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A)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D)

9.以下哪项不是法律关系的客体(D)

10.国家主席、副主席的连续任期不得超过( B )

11.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违法行为中,属于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是( B )

12.

某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有关规范该县集贸市场秩序的决定。这种行政行为是( C )

13. 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B)

14. 我国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D )

15.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称为( D )

16.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裁和惩罚,主要体现的是法律的(C)

17.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列各项法律、法规中不属于行政法的是( C )

18.我国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是( B )

㈥ 市场经营主体区别于其他市场主体的主要标志是什么、

主要标志是合法性。

市场经营主体是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设立的,以营利回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它具答有独立的人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三种。

当市场经营主体的权利不能实现时,有请求国家有关行政权力机关以强制力量保证其实现正当权益、补偿被侵害权益的可能性,其前提是市场经营主体自身的遵纪守法和合法经营。

(6)市场主体违法违规扩展阅读

市场经营主体经营行为要受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对照清单事项,对市场经营主体初次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教育、规范为主,责令或督促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梳理市场经营主体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科学确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和程序性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开。

㈦ 同一县区司一行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似是否侵权

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记:(一)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规定:
同一名称谁先申请算谁的。也就是说:如果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相同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即谁先申请算谁的。
因此,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名称时,如果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将不予核准登记。
如果个体户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企业(含个体户)的名称组成是: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你的行政区划(某县并且与另一核名是同一工商所的辖区),字号(四海聚与四海聚宾)相似、雷同,行业特点(都是餐饮业),不同的只是组织形式(店与园)。
因此,工商所给你的另一同行核名(四海聚宾美食园)是违法、违规行为,该行为侵犯了你的市场主体名称权。你应该立即向工商所注册受理人员、所长申诉;如果还不行的话,即向其上级工商局的法制科、个体私营科甚至是局长提出被侵权申诉;如果还不行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㈧ 市场主体行为对市场运行都有哪些影响

1.营销行为

商品生产经营者总是要尽快地尽量多地把商品销售出去,以补偿生产经营中的耗费并获得预期的收益。它们通过营销策略的确定,采取各种促销手段,以达此目的。生产经营者的促销行为主要包括人员促销、广告促销和商标促销等行为。这些促销行为主要的出发点都是向用户和广大的消费者宣传自己的商品,增强商品的知名度, 扩大行销面。这些营销行为中有符合市场经济秩序规范的积极正当的行为,也有违背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应当鼓励支持市场主体正当的市场行为,制止虚假广告,虚假销售的骗销行为,打击利用假商标、商业贿赂的方式促销的行为。

2.定价行为

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定价已经极其有限,企业是定价的主体。企业定价要以成本为定价的基础, 考虑市场供求、竞争、政策等因素确定合理价格。在其他条件不改变情况下,价格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的亏盈,因此企业的定价行为应该是既考虑本企业的盈亏,又要考虑消费者,应该使两者都有利,这样才能有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工商行政管理应支持产品价格合理、质量好的生产经营者,而对垄断价格、欺骗性价格予以限制。同时应制止哄抬物价、变相涨价等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3.合同行为

合同,是指合同双方为了各自目的而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商品交易,常以经济合同形式来实现,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的目标常以经济合同确定,这是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区别之一。所以在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一种契约经济。通过合同约束,规范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使其履行合同,使产销得到衔接,避免盲目的产销活动。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如果违反合同就会出现某一方受损的结果,如果普遍存在这一现象就会使整个国民经济运行受到干扰和阻碍,实际上也就是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这就是说,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过程中同样存在损害市场功能和秩序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必须对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 违章活动进行管理,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除上述市场行为以外,还有市场经营主体的投资行为, 信用行为,质量行为、招工和用工等行为。 这些行为与资金市场、劳务市场等有直接关系。对市场主体的上述市场行为必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规范和管理,使其按照市场的运行规律和市场经济秩序规范进行活动,才能更好地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㈨ 建筑工程施工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若建设单位未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就开工建设,即是属无证施工违法建设行为。

(9)市场主体违法违规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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