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集中开展违法违规小化工
1. 辽宁省年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分析报告
2006年是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面对国土资源保护和用地保障双重压力,克服困难,坚持创新,服务大局,付出巨大艰辛,取得丰硕成果的一年。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大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重大决策和国土资源部、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加强土地调控,严格耕地保护,全力保障发展,全面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大力推进地质工作改革,不断强化基础建设,努力实现职能到位,年初确定的“五个新突破”目标取得了令人欣慰的成果。
● 正确运用土地调控闸门,土地严控严管与保障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用地取得双重成效。2006年是我省建设用地总量创历史最高纪录的一年,也是国务院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力度,进一步压缩建设用地指标的一年。面对尖锐的土地供需矛盾,全省国土资源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既保证了中央加强土地调控精神的全面落实,又有效地保障了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的用地需求。
● 采取严格措施,耕地得到有效保护。完善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省、市、县、乡四级政府健全了耕地保护责任制、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办法,逐级签订责任状,深入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强化;严把农用地转用关口。按照严格审批程序,严格产业政策,突出重点项目,兼顾地区平衡及效益的原则,加强审核筛选,有效控制了建设项目对耕地的占用;加强土地执法监察。省厅及大部分市、县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和处理了一批土地违法案件,在抚顺、营口、朝阳、盘锦等7市31县(市、区)开展了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深化土地开发整理改革,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 深入开展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矿政管理明显加强。按照“拉网排查,执法跟进,部门联动,逐矿登记”十六字方针,全省国土资源部门在各级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深入发动,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加强督查,全力开展了以刹风治乱为重点的治乱、治散、治本工作。全省共组织排查人员近万人次,填写登记报表7 744份,采集数据近200万笔,较好地完成了全省矿山企业的全面“体检”。
●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工作迈出新步伐。一是加强了地质工作改革。省政府召开了全省地质工作会议,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拟制了13个配套文件;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地勘基金设立、地勘队伍属地化改革中遗留问题处理等重大问题的解决取得了新进展。二是地质找矿取得突出成效。
● 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初步理顺,国土资源队伍素质有所提高。全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完善体制提高素质要求,稳步推进体制改革,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干部管理体制调整全面完成,城区国土资源局和乡镇国土所的管理体制基本理顺。本溪、阜新、辽阳、葫芦岛等市基层国土所建设进展较快。强化管理,提高素质意识进一步增强,措施更加有力,制度不断完善。召开了系统第一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深入展开。
● 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国土规划编制试点工作稳步推进,35个专项和21个专题研究基本完成,总体文本初步形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准备工作进展顺利。国土资源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配套法规日臻完善,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五年规划下发实施,行政复议、裁决和应诉制度基本建立。
一、土地资源
(一)土地资源状况
辽宁省地处我国东北地区南部,土地总面积14.81万公顷,占全国土地面积的1.5%,海陆兼备,地理位置优越。全省土地资源具有三个基本特点:一是土地类型多样,大体成“六山、一水、三分田”的土地结构;二是土地资源地域差异性明显;三是土地利用程度较高,后备资源少。
1.土地资源现状
据2006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全省土地资源总面积1 480.64万公顷。其中,农用地1 123.13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75.85%。农用地中,耕地面积为408.51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27.59%;园地面积为59.77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4.03%;林地面积为570.00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38.50%;牧草地面积为34.87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35%;其他农用地面积为49.98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38%。建设用地总面积为137.96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32%。其中,居民点及工矿用地114.20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71%;交通用地8.95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61%;水利设施用地14.81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00%。未利用地总面积为219.55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14.83%。其中,未利用土地137.38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9.28%;其他土地82.17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5.55%。
图1 2006年辽宁省土地资源构成
2.动态变化
2006年全省农用地净增2 886.23公顷,建设用地净增9 542.91公顷,未利用地净减少12 429.13公顷。
表1 2006年辽宁省各地类增减情况表 单位:公顷
图12 2006年全省地矿非法开采案件处理情况
配合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逐渐加大。全年发生的违法案件中,以个人违法行为居多,立案796件,占整个违法情况的85.96%;企事业单位发生违法行为113件。其中个人非法开采793件,占整个非法开采情况的86.20%;企事业单位非法开采112件。从全年结案情况来看,个人违法行为结案751件,占结案总数的86.52%;企事业单位违法行为结案106件。其中个人非法开采结案748件,占结案总数的86.18%。
五、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情况
2006年全省共受理行政复议16件,加上上年未结的1件,本年处理行政复议案17件,本年共审结15件,其中维持8件,撤销5件,撤回申请1件,确认违法1件;本年未结2件。
六、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人员培训情况
至2006年底,全省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不含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共3 675人,行政人员2 445人。其中,研究生以上学历234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6.37%;大本及大专学历3 011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81.93%;高中及中专学历354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9.63%;初中及以下学历人员76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2.07%。直属事业单位370个,职工数5 007人。
2006年全省三级管理部门经费收入10.01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拨款1.37亿元,地方财政拨款7.98亿元,其他收入0.66亿元。
2006年全省参加各种院校及培训机构毕业或结业人数(省级以上证书)达582人次,其中参加党校学习215人次,行政学院学习48人次,其他培训319人次(其中国外培训14人次;学历教育235人次,其中博士结业1人,研究生结业30人,本科生结业136人,大专结业68人;本年取得学位16人,其中博士学位1人,硕士学位9人,学士学位6人)。
2006年全省从事信息化建设人员178人,其中研究生14人,大本、大专153人,中专、高中11人。技术人员103人,其中高级技术员17人,中级技术人员71人。历年投入经费3 681.24万元,其中2006年投入1 409万元。
七、问题与建议
1.存在的问题
2006年全省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土资源需求量进一步加大,土地和矿产资源的矛盾更加突出。
(2)在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严格土地管理的大形势下,仍有一些地区发现了新的违法违规占地行为。
(3)基层国土资源基础工作相对薄弱,机构、职能有待进一步强化,干部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2.建议
(1)严格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坚持严控总量,盘活增量,着力于调整和优化用地布局,控制土地供应节奏,不断提升国土资源利用的效率。
(2)继续加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现时政策规定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依法用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意识,减少违法用地现象的发生。
(3)积极探索国土资源管理的新机制,不断提高基层广大干部的素质,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
(4)借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之机,建立国土资源信息数据库,继续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强化国土资源综合统计的基础作用。
2. 关停小印染引来“金凤凰” 写一篇1500字的体会文章
江苏省政府日前下发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今后强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措施和目标。
《意见》强调,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过程中,要大力加强生态空间管制,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切实增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努力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
大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江苏省政府在《意见》中指出,要着力推进绿色增长、低碳发展。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树立科学发展鲜明导向。严格落实资源环境总量控制制度,确定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土地开发利用总量控制红线,并将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到各市、县(市、区),严格落实责任,加强监督考核,倒逼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意见》指出,要加强生态空间管制。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优化调整全省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规划,并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同时,要加强环境准入与产业政策的高效配合。结合省情编制实施严于国家要求的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对化工、电力、造纸、印染及钢铁行业新、改、扩建项目所需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必须与同行业减排项目实施等量、减量置换,不得通过其他渠道平衡,做到增产不增污、增产减污。制定或修订纺织印染、化工、造纸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
强化环境监管和风险防范
《意见》还指出,要实施新一轮化工污染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大对海洋、江河湖泊沿岸化工企业的清理整治力度,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仓储和运输码头的布设,强化安全环保措施。按照“优化重组、逐步压缩、减少布点”原则,综合整治全省各类化工园区(集中区)。
同时,要完善环评和区域限批制度。对未按期实现污染减排目标,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重点治污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环境违法问题严重且整改不力,违法违规审批项目环评文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环境信访投诉集中且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地区或企业(集团),暂停审批这一地区或企业(集团)除环境影响较小的高科技项目以及民生工程、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以外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完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
《意见》明确,要进一步完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首先要坚持环保多元投入。进一步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环保多元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列为公共财政支出重点,严格落实“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保证环保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逐步增加节能环保能力建设经费。将省级环保引导资金由每年6亿元增加到每年12亿元。
二是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逐步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和居民用电阶梯电价政策,有序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研究制定水资源费差别化征收标准。落实脱硝电价政策,对能耗超过国家和地区规定限额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加大惩罚性电价、水价实施力度。
三是扩大资源环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积极开展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在太湖流域试点基础上,2015年前,将化学需氧量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推广到全省。在电力行业先行开展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四是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加快制订《江苏省生态补偿办法》,逐步建立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加大对禁止或限制开发区域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五是扩大绿色采购范围。对节能减排任务完成较好、清洁生产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企业,其产品应纳入政府采购的优先考虑范围。 在整治化工企业的同时,大力发展生态农业、高效农业、观光农业。大力宣传璜土建设生态镇的优势。其间举行了论坛、征文、知识竞赛、征集节徽节歌等活动,还举行了大型文艺晚会,将环保意识提升到生态保护、可持续发展的新高度,增强人民创建“环保之乡”的成就感和自豪感,从而更加积极主动地投身到创建活动中来。
3. 求文档: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把邮箱给我我发给你。
贵州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25号)及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密组织,严格监管监察,加强有效执法监督,采取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及时发现、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全省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成立孙国强副省长任组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训华、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局长蒲建江、党组书记李尚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李光荣、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王泽洪、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吴晓森、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刘扬、省农委副主任肖荣军、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周从启、省质监局副局长徐国骏任副组长,省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委办,负责省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全省专项行动具体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时间安排和工作重点
从2010年8月1日至10月31日,集中3个月时间在全省各行业和领域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全省性专项行动。深入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水上交通、特种设备、冶金有色等11个重点行业和领域,重点打击国务院安委会确定的8项共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具体工作内容分解情况详见附件)。
(二)区域性专项行动。各地区、各部门在认真开展全省性专项行动的基础之上,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确定重点打击的行业和领域,并结合2009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查出的突出问题,深入分析研究今年以来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特征,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的重点内容,抓好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尤其是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影响恶劣、屡禁不止的严重、典型、顽固非法违法行为,全面推进专项行动各项工作深入开展,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政府统筹,企业自查。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集中开展本辖区专项行动,各市(州、地)政府(行署)要对所辖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各县(市、区)、各乡(镇)要对所辖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进行100%全覆盖检查,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二)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各地区要组织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经贸)、农业、国土资源、水利、能源(煤炭)、工商、质监、商务、监察、司法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强力推进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依法责令停产停建停业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停建停业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关闭取缔;对查处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窝点,依法炸封取缔,并严防死灰复燃;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可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严格规定标准,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层层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抓住关键环节,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夜间检查等多种方式,增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针对性、有效性,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由省安委办牵头,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分别带队组成9个督导检查组,对9个市(州、地)开展督导检查(具体督导检查方案由省安委办制定)。各市(州、地)、各县(市、区)和各大中型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对所辖县(市、区)、乡(镇)和单位全覆盖开展督导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此次专项行动是在全国安全生产面临严峻形势的情况下由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领导和组织开展的,是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充分认识集中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把专项行动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落实《贵州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和《2010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在专项行动中着力强化“四个加强,四个坚决”。进一步加强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工作力度,凡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和专项行动期间发生事故的,坚决从严从重从快进行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力度,坚决打击和制止不平等竞争、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行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力度,坚决打击和铲除领导和组织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骨干分子和黑恶势力;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力度,坚决查处包庇、纵容、支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保护伞”和国家工作人员。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和领域特点,强化专项整治措施,确保取得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集中开展专项行动要亲自安排部署和督促,分管负责人要亲自抓。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客观因素,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事故频发的地区、行业和单位,抓住关键环节,该停产停业停建整顿的坚决停产停业停建整顿,该关闭取缔的要坚决关闭取缔,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依法从严处理。
(三)标本兼治,注重实效。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做到“六个结合”:把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结合起来,全面深入推进;把从严、从快与公正、规范执法结合起来,坚持依法办事;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构建安全生产防控体系结合起来,注重强化基础工作;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结合起来,注重工作实效;把日常执法与开展明查暗访结合起来,注重改进方法和手段;把查找深层次问题与完善规范制度结合起来,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严格责任追究,狠抓责任落实。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责任追究,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不力的,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从严追究乡(镇)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责任。要进一步加大事故结案和跟踪督办力度,确保事故按期结案;认真分析、总结、反思,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堵塞漏洞;将事故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落实列入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计划,狠抓责任追究落实到位,督促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五)营造全员参与氛围,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在专项行动期间,要广泛动员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广度、延伸宣传深度,注重宣传效果,动员和引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广大干部职工,全面理解、全员参与专项行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和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渠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群团工妇组织的作用,鼓励和维护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加强信息报送,推进信息通报。省安委办要建立专项行动信息通报制度,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加强信息报送,及时向省安委办报送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请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和省各有关部门将专项行动的有关情况于2010年11月5日前报送省安委办,由省安委办汇总后报送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安委办。
附件:贵州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内容分解表
4. 同政办发【2006】147号文件
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
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06年10月,省委、省政府决定用三年时间在全省开展以治理环境污染和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重点是生产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环境污染重、安全保障能力低的小型化工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化工生产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企业的共同努力,各项目标任务已提前超额完成。截至2009年底,全省累计关闭化工生产企业4631家。为巩固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消除安全和污染事故隐患,促进化工行业健康稳步有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新一轮专项整治。现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环保优先、节约优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9〕6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49号)的要求,把专项整治与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技术进步结合起来,与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管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标准、行业准入门槛和从业资质要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强化源头管理,严格监管措施,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引导化工企业入园进区。通过两年的专项整治,使化工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安全生产条件切实改善,产品结构优化,产业集聚发展,管理严格规范,全省化工行业安全、环保和产业发展水平全面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从产业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技术质量、人员资质以及土地、能耗、项目审核程序和工商登记等方面,继续清理整顿各类化工生产企业,对违法违规设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对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要坚决予以淘汰。
(二)严格项目准入门槛。按照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新建和改、扩建化工项目实施严格的行业准入管理,化工项目的核准(备案)由省辖市以上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区)一律不得审批化工项目。各地要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化工项目联合会审制度,实行严格的环保和安全审查,具体操作中需把握以下原则:
1.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省级化工园区或经省辖市人民政府确认、环评文件经省环保厅批准的化工集中区,否则不予审批;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运行不正常的化工集中区内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不予审批。淮河流域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的,必须事先征得省环保厅同意。
2.新建化工项目投资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且需通过环保、安全和能耗等评估。
3.依法严格限制在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地区建设化工项目,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有毒气体类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光气生产装置和生产点建设项目,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气体和涉及高危工艺的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化工项目。
4.省级化工园区和化工集中区以外现有保留的化工生产企业,在符合产业政策和排污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允许进行改善安全条件、治理事故隐患和提高环保水平的相关技术改造,但不得进行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生产品种的扩能改造;且建设该类技术改造项目时,在项目环评审批前,必须事先征得省环保厅同意。
5.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需经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新设立剧毒化学品企业需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推进化工集中区整治和化工企业入园进区。各地对省级化工园区和经省辖市人民政府重新确认的化工集中区,要建立健全安全、环保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监管和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基础配套条件,全面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新入区企业接管率达到100%;加强集中供热中心建设,满足集中供热条件的化工集中区,集中供热率要达到100%;化工集中区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500米的绿化隔离带。积极引导分散的化工生产企业逐步集中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符合产业定位、通过区域环评且环境、安全基础设施完善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凡在主城区、居民集中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化工生产企业一律搬迁,不能搬迁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入园进区企业必须建设废水预处理设施,并做到“清污分流、一企两管”,危险废弃物全部安全处置。各地可根据城市发展要求,出台相关鼓励政策,加快主城区的化工生产企业搬迁退城、入园进区。对位于城市中心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限期搬迁,并确保搬迁安全。
(四)强化化工点源污染治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环保标准要求,对全省化工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实施工业废水提标改造和深度处理工程,至2011年底,凡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或关闭。太湖流域化工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江苏省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T1072-2007),属于杂环类农药等行业的企业要执行环境保护部《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时间的公告》(2008年第28号)相关要求。
(五)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对化工行业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由环保部门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和审核结果;鼓励和推进化工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六)着力推进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现有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实现工艺过程的自动控制和温度、压力等主要参数指标的自动报警,有条件的要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新建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大型(投资规模1亿元人民币以上)和高度危险的化工生产装置要在实现自动控制的基础上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储存区域要安装液位、温度、压力超限报警设施、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和火灾报警系统;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必须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七)建立化工行业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基础管理,认真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建立和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总结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经验做法,加强标准规范的研究制(修)订工作,完善政策法规,建立起化工行业长效管理、规范管理的运行机制。化工生产企业应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对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全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将调整和充实全省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环保厅、省安监局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单位。各地也要进一步调整充实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确保正常运行。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要根据“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化工生产企业的安全、环保主体责任,建立有目标、有任务、有考核、有奖惩的责任制,确保专项整治全覆盖,不留死角,取得实效。
(二)完善政策措施。完善化工生产企业关闭、搬迁和化工集中区建设等方面的鼓励扶持政策。对现有化工生产企业就地关闭转产非化工产品的,通过规费减免等方式给予适当奖励;对重点化工生产企业的污染治理、提标改造和重大隐患整改、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等,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市、县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关闭企业的主要化工生产设备拆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原生产场址环境修复等给予适当资金支持;对主动实施关闭和搬迁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三)严格执法管理。省及各地化工行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监察部门,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隐瞒不报、不查、不整改的,要严肃处理。对纵容、包庇非法从事化工生产活动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对违法违规审批化工项目的,要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违法违规建设化工项目的要从重处罚。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四)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深入开展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引导干部群众和广大企业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正确理解开展专项整治与新形势下调整振兴化工产业的关系。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发动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专项整治工作,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整治工作深入进行。
5. 鹤壁市国土资源局
鹤壁市位于河南省北部,太行山东麓向华北平原过渡地带。地理坐标为东经113°59′~114°45′,北纬35°26′~36°02′。南北长67公里,东西宽69公里。鹤壁地表形态复杂,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呈阶梯式变化,层次分明。西部为山区、中部为丘陵、东部为平原泊洼。鹤壁因相传“仙鹤栖于南山峭壁”而得名,历史悠久,文化灿烂,山川秀美,人杰地灵,人文景观和自然风光独具特色。现辖浚县、淇县2个县,淇滨区、山城区、鹤山区3个市辖区和鹤壁经济开发区。总面积2182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面积513平方公里,总人口150万人。
朱豫锋 党组书记、局长
李尚修 党组副书记、调研员
朱鹤勇 党组成员、调研员
王全德 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社明 党组成员、副局长
崔江 党组成员、调研员
唐有才 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保星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岳岩 副局长
骆少云 副调研员
李园 副调研员
朱豫锋简介:河南偃师人,1960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82年7月,毕业于郑州牧专,先后在洛宁县畜牧工作站、洛宁县人事局、洛阳地区劳动人事局任科员、副科长、科长;1997年1月,任三门峡市土地管理局纪检组长;2001年12月,任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07年4月,任鹤壁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机构设置】鹤壁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于2001年由原鹤壁市土地管理局和地矿局合并组建。全局共有在职职工220人,机关行政编制30人,实有33人;事业编制148人,实有187人,处级干部11人。局机关内设有办公室(人事教育科)、政策法规与执法监察科、规划与科技科、财务科、用地审批与耕地保护科、地籍管理科、土地利用管理科、矿产开发管理科、矿产资源储量与地质环境科、测绘管理科、纪检监察室11个科室。所属二级机构有鹤山分局、山城分局、淇滨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鹤山国土所、山城国土所、淇滨国土所、钜桥国土所、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公室、监察大队、土地事务管理所、地质队、土地规划勘测设计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土地资源】截至2010年底,鹤壁市土地总面积2136.8平方公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合320.5万亩)。全市农用地面积1382.5平方公里(221.2万亩),建设用地309.87平方公里(46.48万亩),未利用地351.93平方公里(52.79万亩)。农用地中,耕地面积1059.2平方公里(158.88万亩),基本农田900.09平方公里(135万亩)。全市人均耕地约1.06亩,低于全省人均1.23亩的平均水平。
【耕地保护】建立完善耕地保护责任机制。一是积极探索耕地保护奖惩制度和离任审计制度,对耕地保护成果出色的县(区)实行用地指标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倾斜政策奖励,对耕地保护措施不力的县(区)实行核减用地指标和暂停用地报件受理的惩罚;初步开展了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耕地保护责任离任审计探索。二是完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动态巡查制度和联合执法制度,市、县(区)、乡(镇)政府逐级签订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监管维护良好土地管理秩序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建立完善了市、县、乡、村四级耕地保护监控网络,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建立了公安、检察、法院、监察、国土联合执法责任机制。三是强化“先补后占”和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全年完成补充耕地项目12个批次、补充耕地21615亩,是2009年的1.46倍,超出全年占用耕地8400余亩;2007年、2008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项目全部竣工,总投资8712.17万元,新增耕地6608亩。科学划定基本农田,完善基本农田管护网络和动态管理数据库建设,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除国家重点项目外,严格禁止占用基本农田。201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保持在10.52万公顷以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9.21万公顷以上。连续13年实现全市耕地面积占补平衡有余。
【土地整理】2010年,新开工土地整理项目4个,总投资8712.17万元,是2009年的1.46倍,将新增耕地6608亩。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有效改善了项目区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浚县王庄土地整理项目区内3万亩小麦、玉米亩均产量创全国最高纪录;积极开展批而未用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全市清理2008年底以前批而未供土地181.9公顷,目前已供出141.7公顷;开展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处理,整顿供后闲置低效土地,盘活存量土地3245亩。
【土地利用监管】2010年,全市积极开展了批而未征和征而未供土地的专项清理,清理处置批而未用土地44宗、面积44.8公顷,完成目标的130%;2010年内市本级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132.26公顷,供应218.23公顷,供地率达165%;加强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全年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积141.65公顷,供应115.02公顷,完成供应计划的81.2%。
【节约集约用地】积极引导工业向集聚区集中,全市规划4个省级和3个市级产业集聚区,规划总面积91.8平方公里,为产业集聚区建设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积极引导工业项目向区内摆放,2010年,4个省级产业集聚区和3个特色产业园区在建工业项目121个,完成投资129.7亿元,占全市工业投资的70%以上。引导农民向城镇集中,通过建设统一社区等模式,成功改造旧村12个,节约建设用地3000余亩,使2万农民融入了城市,变成了市民。大力实施项目上山,建设工业梯田,在西部山丘地,规划建设了17平方公里、全省唯一的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宝山产业集聚区,目前5.4平方公里核心发展区框架初步拉开,已有10余家大型企业入驻生产,节约耕地1200余亩。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2010年,鹤壁市政府批复全市25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至此,全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全部完成并获准实施;完成了《鹤壁市矿产资源规划》修编,已上报省厅审查;市政府已批复实施《鹤壁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鹤壁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土地储备和出让管理】2010年,储备各类土地6057亩,完成全年目标的606%。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70宗、面积6761亩(净地4478亩),实现土地收入12.54亿元,存量土地收入1.22亿元,合计13.76亿元,是2009年的1.48倍,为财政增收和城市建设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先后为38家企业办理土地抵押登记,为企业融资1.8亿元。
【地籍管理】2010年,全面完成了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顺利通过省“二调”领导小组预检。全面完成第二次土地调查统一时点更新和数据库建设工作,成果质量和进度位居全省前列;积极推进村庄地籍调查,开展了村庄地籍调查试点工作;积极开展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细化调查工作。
【测绘管理】完成了《鹤壁市地图》的出版和发放工作,协助省测绘局完成了“数字王庄”项目的实施和成果交接工作;召开全市测绘工作会议,认真贯彻了《全省第四次测绘工作会议精神》,为把测绘管理工作纳入县、区年度责任目标进行考核,我局研究下发了《全市测绘工作要点》(鹤国土资〔2010〕116号文件)对2010年测绘管理工作进行了详细的安排和部署;申请到市级财政资金45万元,用于建立鹤壁城区120km21:1000数据库;加强基础测绘管理,规范基础测绘活动。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全市实行统一测绘基准和坐标系统的通知》(鹤政办〔2010〕46号文件),规范了我市测绘成果的统一基准标准。
【矿产资源】鹤壁市已发现矿种33种,其中已探明的有煤、水泥粘土、水泥灰岩、玄武岩、白云岩、化工灰岩、山西式铁矿、溶剂灰岩、高岭土、花岗石、脉石英等12种;有开发前景的除煤炭外,尚有瓦斯、硫铁矿、装饰石材、淡水灰岩、火山凝灰岩、石膏等7种;其他矿产有铸造砂、铜、铅、宝石、金刚石、麦饭石、重晶石等。经地质勘察,煤炭探明储量12.67亿吨,保有储量8.58亿吨;水泥灰岩探明储量3.05亿吨,保有储量2.96亿吨;白云岩探明储量6999万吨,保有储量6268万吨,开发潜力较大。煤炭、建材类非金属矿、冶金用白云岩矿、地热水和二氧化碳、煤层气等还有找矿潜力。目前,全市有各类矿山开采企业113家。
【矿产资源管理】2010年,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的时间节点,在全市开展了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整合后全市小煤矿从48个减少到12个,并由河南煤化公司鹤安公司兼并重组,省厅已为9家煤炭兼并重组企业颁发了采矿许可证。此次整合把建筑用石料灰岩、化工灰岩、片麻岩等作为我市非煤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重点矿种,严格落实整合方案确定的各项指标,整合后非煤矿山采矿权由85个减少为32个,减少62%,全面完成了矿产资源整合任务,整合矿区数达100%;完成了全市178个矿业权(其中172个采矿权、6个探矿权)实地核查野外实测工作,顺利通过省厅验收;全市甲类矿产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完成率100%,全市储量动态监测报告档案管理编录规范、资料齐全,被厅储量处评为先进地市。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做到了应收尽收,台账、数据库齐全规范,全年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4109万元,全额缴入国库,无截留、坐支、挪用现象。积极协助配合省煤炭地质勘察研究院完成了鹤壁市石林南部和北部煤普查项目;会同财政、环保等部门联合印发了《鹤壁市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会同安监、公安等部门,对无证开采的非煤矿山开采点及时依法查处,维护了矿山开采秩序,确保了全市矿山开采安全运行。
【依法行政】坚持依法行政,全面落实依法行政责任制,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全部依法备案,合法性备案率达100%;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维持率达100%;积极推进阳光行政,实施窗口办公,全面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执法监察和】研究制定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动态巡查实施和考核办法》,建立完善了市、县、乡、村四级监控网络,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建立了公安、检察、法院、监察、国土联合执法责任机制;召开了全市执法监察及土地协管员现场会,土地利用监控实现了全覆盖;对全市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集中排查整治,重点对“未报即用”违法行为的查处整改,共查处违法违规用地37宗,面积290多亩,拆除违法建筑1.3万平方米,复耕土地136亩,使土地利用更加规范有序。
【卫片检查】顺利完成了2009年度卫星遥感执法检查,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569亩,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6904亩,两者之比为7.6%。全市查处土地违法案件34起,结案率达100%,全年无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发生。
【信访工作】实施信访评估制度,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纳入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重点建设项目等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建立了国土资源部门与市、县(区)政府信访联动机制,将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纳入“大信访”管理体系之中。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开通了24小时信访热线和“12336”土地违法举报电话,坚持实行领导接访、带案下访、预约来访,为群众反映和解决问题提供了多种渠道。全年市本级年度受理信访事项59起96人次,结案57起,结案率达97%,群众满意率达90%以上,与2009年相比信访总量下降50%;省厅批转、交办信访案件3件,已全部处理到位,结案率达100%。全年无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发生。
【增减挂钩工作】2010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全面展开,鹤山区第一批增减挂钩项目通过省厅批准,该项目由姬家山乡高家窑村增减挂钩项目和北站花苑社区组成,建新区占地面积28.3732公顷。拆旧区地块全部使用经省厅备案的“三项整治”成果进行挂钩,总面积28.40公顷。在增减挂钩项目实施中,坚持规划统筹、节地留用两个原则,严格落实领导到位、责任到位、宣传发动到位、督查考核到位“四个到位”,目前,姬家山乡高家窑新村已建成住宅楼10栋,综合区、便民服务区、休闲娱乐区正在紧张建设中,预计明年5月份全部竣工并投入使用。项目完工后,可腾出土地140余亩。北站花苑社区是6个村整体搬迁、异地合建的新型农民社区,是全市面积最大(建筑总面积20万平方米)、容积率最低(0.91)、绿化率最高(39.23%)、功能最完善的实验区,该项目预计2012年底建成并投入使用,可腾出土地700多亩,该增减挂钩项目的扎实推进,取得了很好的示范带动效果。2010年,在全市范围内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上半年,浚县、淇县分别编制上报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并通过省厅批复,两县安排挂钩建新区面积54.1698公顷。目前,还组织上报了四区两县共11个批次增减挂钩项目,面积达到320.6071公顷,项目实施后,将大大加快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
【服务产业集聚区建设】2010年3月,市政府于对全市25个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了批复,全市4个省级产业集聚区规划面积达到了77.7平方公里。另外,还落实了石林陶瓷园区、浚县粮食深加工园区、鹤山韩林涧物流园区及姬家山片区用地范围及指标,共规划建设用地19731亩。乡级规划的顺利批复和实施,为产业集聚区发展提供了充足的用地空间。落实联审联批、绿色通道等机制,实行集聚区项目手续全程代办,管理服务实现无缝对接。对产业集聚区项目用地报件做到随到随办、即时受理、限时办理。在产业集聚区项目用地报批中,尽量压缩规划预审、征地听证、土地补偿和占补平衡等工作环节的时间。同时,指派用地审批部门负责人经常到产业集聚区现场办公,集中解决难题,指派一名副科级干部进驻宝山产业集聚区,提供高效、快捷服务。通过变“被动审批”为“主动服务”,真正做到了手续简化、程序优化,提高了项目报批工作效率。全市共上报产业集聚区用地批次16个、面积12363.87亩,其中,获批准产业集聚区用地批次10个、面积2458.848亩,上报待批用地批次6个、面积9905.022亩。
【城乡一体化建设】作为全省城乡一体化试点市,本市制定了以“一体两翼两带六镇百村”为主要内容、以城乡资源共享、城乡发展共赢为主要目标、覆盖全市的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鹤壁市国土资源局以实施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为依托,全力服务新农村建设,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制定了《集中实施土地整理五年方案》,采取突出规划引领、实行齐抓共管、探索机制创新、严格目标管理等措施,推进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努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同时,把土地开发整理与扩大内需、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庄改造相结合,与土地置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结合,积极推进新型农民社区建设,促进了城乡统筹发展。近年来,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级项目12个,总投资1.2亿元,总规模11.25万亩,新增耕地7.8万亩,每年增加农民收入7000余元,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本单位门户网站,丰富网站内容,及时更新,同时争取地方力量加强网站建设,鹤壁市政府办公管理系统的建立,实现了通过内网进行文件传送、查阅、请示、报告等一系列日常公文交换,进一步缩短了文件传阅时间,提高了日常工作效率。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特点以“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形式,受理公开权利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一步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将现行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开,并逐步扩大应主动公开范畴的政府信息目录。
【国土资源所建设】积极开展“群众满意的站所”评创活动,基层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整体推进,基层队伍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经省厅评选,我市优秀所4个、先进所6个、标准所8个,超出省厅规定的标准所比例。
【队伍建设】2010年,按照“两转两提”和创建“四型机关”的要求,以学习教育、解放思想、转变作风、培养干部为抓手,进一步加强了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全面完成了体制和机构改革任务;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使用干部,新选拔任用干部的群众满意率高于80%;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制定并印发了《鹤壁市国土资源局2010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2010年市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安排意见》和《中共鹤壁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巡视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年初,局机关全体人员和二级机构负责人进行了廉政承诺,递交了《廉政承诺书》,并在全局公开。通过制度的落实,在全局形成了用制度管理人、约束人、教育人的新面貌,形成党组统一领导、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一岗双责”的工作机制,以及“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承担责任”的责任机制。
【取得荣誉】2010年,市国土资源局被评为全国国土资源管理先进单位、全国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全国国土资源管理系统“五五”普法先进单位,继续保持“省级文明单位”称号,国土资源行政服务窗口继续保持“省级优质服务窗口”;淇滨区被确定为全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区创建试点,淇县和宝山产业集聚区被确定为省级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区(产业集聚区)创建试点。
6. 江苏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06年10月,省委、省政府决定用三年时间在全省开展以治理环境污染和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重点是生产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环境污染重、安全保障能力低的小型化工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化工生产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企业的共同努力,各项目标任务已提前超额完成。截至2009年底,全省累计关闭化工生产企业4631家。为巩固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消除安全和污染事故隐患,促进化工行业健康稳步有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新一轮专项整治。现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二)严格项目准入门槛。按照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新建和改、扩建化工项目实施严格的行业准入管理,化工项目的核准(备案)由省辖市以上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区)一律不得审批化工项目。各地要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化工项目联合会审制度,实行严格的环保和安全审查,具体操作中需把握以下原则:
1.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省级化工园区或经省辖市人民政府确认、环评文件经省环保厅批准的化工集中区,否则不予审批;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运行不正常的化工集中区内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不予审批。淮河流域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的,必须事先征得省环保厅同意。
2.新建化工项目投资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且需通过环保、安全和能耗等评估。
3.依法严格限制在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地区建设化工项目,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有毒气体类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光气生产装置和生产点建设项目,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气体和涉及高危工艺的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化工项目。
4.省级化工园区和化工集中区以外现有保留的化工生产企业,在符合产业政策和排污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允许进行改善安全条件、治理事故隐患和提高环保水平的相关技术改造,但不得进行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生产品种的扩能改造;且建设该类技术改造项目时,在项目环评审批前,必须事先征得省环保厅同意。
5.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需经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新设立剧毒化学品企业需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推进化工集中区整治和化工企业入园进区。各地对省级化工园区和经省辖市人民政府重新确认的化工集中区,要建立健全安全、环保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监管和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基础配套条件,全面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新入区企业接管率达到100%;加强集中供热中心建设,满足集中供热条件的化工集中区,集中供热率要达到100%;化工集中区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500米的绿化隔离带。积极引导分散的化工生产企业逐步集中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符合产业定位、通过区域环评且环境、安全基础设施完善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凡在主城区、居民集中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化工生产企业一律搬迁,不能搬迁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入园进区企业必须建设废水预处理设施,并做到“清污分流、一企两管”,危险废弃物全部安全处置。各地可根据城市发展要求,出台相关鼓励政策,加快主城区的化工生产企业搬迁退城、入园进区。对位于城市中心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限期搬迁,并确保搬迁安全。
(四)强化化工点源污染治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环保标准要求,对全省化工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实施工业废水提标改造和深度处理工程,至2011年底,凡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或关闭。太湖流域化工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江苏省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T1072-2007),属于杂环类农药等行业的企业要执行环境保护部《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时间的公告》(2008年第28号)相关要求。
(五)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对化工行业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由环保部门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和审核结果;鼓励和推进化工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六)着力推进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现有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实现工艺过程的自动控制和温度、压力等主要参数指标的自动报警,有条件的要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新建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大型(投资规模1亿元人民币以上)和高度危险的化工生产装置要在实现自动控制的基础上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储存区域要安装液位、温度、压力超限报警设施、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和火灾报警系统;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必须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七)建立化工行业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基础管理,认真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建立和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总结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经验做法,加强标准规范的研究制(修)订工作,完善政策法规,建立起化工行业长效管理、规范管理的运行机制。化工生产企业应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对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全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将调整和充实全省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环保厅、省安监局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单位。各地也要进一步调整充实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确保正常运行。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要根据“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化工生产企业的安全、环保主体责任,建立有目标、有任务、有考核、有奖惩的责任制,确保专项整治全覆盖,不留死角,取得实效。
(二)完善政策措施。完善化工生产企业关闭、搬迁和化工集中区建设等方面的鼓励扶持政策。对现有化工生产企业就地关闭转产非化工产品的,通过规费减免等方式给予适当奖励;对重点化工生产企业的污染治理、提标改造和重大隐患整改、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等,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市、县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关闭企业的主要化工生产设备拆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原生产场址环境修复等给予适当资金支持;对主动实施关闭和搬迁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三)严格执法管理。省及各地化工行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监察部门,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隐瞒不报、不查、不整改的,要严肃处理。对纵容、包庇非法从事化工生产活动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对违法违规审批化工项目的,要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违法违规建设化工项目的要从重处罚。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四)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深入开展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引导干部群众和广大企业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正确理解开展专项整治与新形势下调整振兴化工产业的关系。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发动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专项整治工作,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整治工作深入进行。
7. 什么叫大化工
大化工一般指石化、煤化工、合成氨等,大化工是相对于精细化工而言的,如合成氨版、炼油等规模权比较大的化工行业。当然,现在有些精细化工产量也比较大。
小化工一般指的是产能和规模都比较小的化工企业。
基础化工一般都是大化工,精细化工一般都是小化工。
扩展资料
在现代汉语中,化学工业、化学工程和化学工艺都简称为化工,它们出现于不同历史时期,各有不同涵义,却又关系密切,互相渗透。
在人们头脑里,“化工”这个词,习惯上已成为一个总的知识门类和事业的代名词,它在国民经济和工程技术上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兴趣,吸引着成千上万的人,为之献出毕生精力。下面简要地从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来说明化工绚丽多彩的内容及其重要贡献。
8. 苏政办发(2010)9号文件内容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入开展
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
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06年10月,省委、省政府决定用三年时间在全省开展以治理环境污染和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重点是生产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环境污染重、安全保障能力低的小型化工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化工生产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企业的共同努力,各项目标任务已提前超额完成。截至2009年底,全省累计关闭化工生产企业4631家。为巩固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消除安全和污染事故隐患,促进化工行业健康稳步有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新一轮专项整治。现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环保优先、节约优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9〕6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49号)的要求,把专项整治与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技术进步结合起来,与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管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标准、行业准入门槛和从业资质要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强化源头管理,严格监管措施,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引导化工企业入园进区。通过两年的专项整治,使化工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安全生产条件切实改善,产品结构优化,产业集聚发展,管理严格规范,全省化工行业安全、环保和产业发展水平全面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从产业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技术质量、人员资质以及土地、能耗、项目审核程序和工商登记等方面,继续清理整顿各类化工生产企业,对违法违规设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对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要坚决予以淘汰。
(二)严格项目准入门槛。按照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新建和改、扩建化工项目实施严格的行业准入管理,化工项目的核准(备案)由省辖市以上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区)一律不得审批化工项目。各地要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化工项目联合会审制度,实行严格的环保和安全审查,具体操作中需把握以下原则:
1.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省级化工园区或经省辖市人民政府确认、环评文件经省环保厅批准的化工集中区,否则不予审批;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运行不正常的化工集中区内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不予审批。淮河流域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的,必须事先征得省环保厅同意。
2.新建化工项目投资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且需通过环保、安全和能耗等评估。
3.依法严格限制在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地区建设化工项目,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有毒气体类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光气生产装置和生产点建设项目,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气体和涉及高危工艺的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化工项目。
4.省级化工园区和化工集中区以外现有保留的化工生产企业,在符合产业政策和排污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允许进行改善安全条件、治理事故隐患和提高环保水平的相关技术改造,但不得进行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生产品种的扩能改造;且建设该类技术改造项目时,在项目环评审批前,必须事先征得省环保厅同意。
5.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需经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新设立剧毒化学品企业需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推进化工集中区整治和化工企业入园进区。各地对省级化工园区和经省辖市人民政府重新确认的化工集中区,要建立健全安全、环保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监管和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基础配套条件,全面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新入区企业接管率达到100%;加强集中供热中心建设,满足集中供热条件的化工集中区,集中供热率要达到100%;化工集中区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500米的绿化隔离带。积极引导分散的化工生产企业逐步集中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符合产业定位、通过区域环评且环境、安全基础设施完善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凡在主城区、居民集中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化工生产企业一律搬迁,不能搬迁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入园进区企业必须建设废水预处理设施,并做到“清污分流、一企两管”,危险废弃物全部安全处置。各地可根据城市发展要求,出台相关鼓励政策,加快主城区的化工生产企业搬迁退城、入园进区。对位于城市中心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限期搬迁,并确保搬迁安全。
(四)强化化工点源污染治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环保标准要求,对全省化工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实施工业废水提标改造和深度处理工程,至2011年底,凡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或关闭。太湖流域化工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江苏省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T1072-2007),属于杂环类农药等行业的企业要执行环境保护部《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时间的公告》(2008年第28号)相关要求。
(五)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对化工行业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由环保部门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和审核结果;鼓励和推进化工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六)着力推进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现有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实现工艺过程的自动控制和温度、压力等主要参数指标的自动报警,有条件的要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新建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大型(投资规模1亿元人民币以上)和高度危险的化工生产装置要在实现自动控制的基础上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储存区域要安装液位、温度、压力超限报警设施、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和火灾报警系统;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必须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七)建立化工行业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基础管理,认真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建立和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总结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经验做法,加强标准规范的研究制(修)订工作,完善政策法规,建立起化工行业长效管理、规范管理的运行机制。化工生产企业应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对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全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将调整和充实全省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环保厅、省安监局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单位。各地也要进一步调整充实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确保正常运行。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要根据“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化工生产企业的安全、环保主体责任,建立有目标、有任务、有考核、有奖惩的责任制,确保专项整治全覆盖,不留死角,取得实效。
(二)完善政策措施。完善化工生产企业关闭、搬迁和化工集中区建设等方面的鼓励扶持政策。对现有化工生产企业就地关闭转产非化工产品的,通过规费减免等方式给予适当奖励;对重点化工生产企业的污染治理、提标改造和重大隐患整改、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等,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市、县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关闭企业的主要化工生产设备拆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原生产场址环境修复等给予适当资金支持;对主动实施关闭和搬迁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三)严格执法管理。省及各地化工行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监察部门,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隐瞒不报、不查、不整改的,要严肃处理。对纵容、包庇非法从事化工生产活动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对违法违规审批化工项目的,要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违法违规建设化工项目的要从重处罚。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四)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深入开展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引导干部群众和广大企业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正确理解开展专项整治与新形势下调整振兴化工产业的关系。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发动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专项整治工作,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整治工作深入进行。
9. 化工厂去为什么禁止烟火
防止火灾!
因为有些化工原料属于易燃、易爆品,应禁止烟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