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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处分

发布时间: 2020-11-22 13:47:03

①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包括哪些处分

1、处分的种类为:
(1)警告;
(2)记过;
(3)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4)开除;
(5)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受处分的期间为:
(1)警告,6个月;
(2)记过,12个月;
(3)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时,应该要做到的什么

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2)关于对处分扩展阅读:

处分原则: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一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③ 学校有哪些关于违纪行为的处分处分分别是怎样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3)关于对处分扩展阅读

校园欺凌的严重危害

1、经常受到校园欺凌暴力侵害的学生整日生活在暴力的阴影当中,学习成绩一般都下降严重。甚至有些学生由于受到严重伤害不得不住院治疗或者休学,正常的学习被迫中断。

2、而对于老师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一般都会导致受到伤害的学生畏惧学校,不愿意再去上学。

3、老师打学生。影响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导致不健全人格的形成。这种危害不仅体现在受害者身上,施暴者的身心同样不能得到健康发展。

4、对受害者,有可能导致其缺乏信心和勇气,自卑,逃避人群,孤僻,偏激。对施暴者,有可能导致其形成反社会人格,走上犯罪道路。

④ 如何对待和处分违纪的学生

学生违反纪律一定要受到纪律处分,这一点可以说是天经地义,所谓国有国法、校有校纪、班有班归,无规矩不成方圆。但是怎么样才能使受到处分的学生心悦诚服的接受处罚而不至于产生消极的抵触情绪呢?学生违反纪律本身就是一件不好的事情,我们班主任怎样将这些不好的事情巧妙的转变为好事?最近一年多来,我在班上大力推行这样一种处罚方式:对违反纪律情节比较轻的学生,我罚他上讲台唱一首好听的歌或者将一个动听的故事,对于违反纪律情节比较严重的学生我罚他们用正楷字写一份内200字左右的违纪心理报告,描述他当时的违纪心理,请大家注意心理报告书不是保证书更加不是检讨书。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后,我发现这种处罚方式的效果比以前明显好了很多。第一:受这种处罚方式的学生一般不会对老师产生心理上的抵触情绪,因为他在上面唱歌或者讲故事时下面的同学会给他热烈的掌声,可以说他是在一种很快乐的氛围中受到教育。第二:学生在众目睽睽之下唱歌或者将故事,大家的目光都集中在他身上,对他的口才及胆量是一个考验和训练,写心理报告的学生要用正楷字来写间接的帮他们练字和培养了组织语言的能力。第三:可以令到学生的心态更加积极、可以发掘到一部分学生的潜能。班上有一名男生小谢同学,平时不爱出声,有一次违反了学校的宿舍管理条例。他自己选择了罚上讲台将故事,结果他的故事讲得很流畅,而且情节生动,获得了同学们一阵有一阵的掌声,在同学们的掌声中,他在大庭广众表现自己的自信心大大增强了,而且充分的意识到自己其实并不比别人差。我这种处罚方式是借鉴了魏书生老师、赵健涛老师的方法。第二个问题:如何批评学生,怎样才能够令学生虚心接受批评?
记得我刚做班主任的时候火气是比较大的,很容易在课堂上发脾气批评学生,有时弄得自己也很难堪下不了台,而且我发现这种方法批评学生,即使他表面上服气了但实际上他只是摄于你做班主任的威严而心里不服气。后来在做班主任的过程中不断的反思和探索,摸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招数。第一招叫做:“退三进一”,我们看电视时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镜头,老虎等凶猛的动物在进攻前首先是身体向后撤退,为什么撤退呢?是为了更好的向前进攻!我们批评学生一个缺点的时候不妨先表扬他的三个优点,此谓之“退三进一”。每一个学生都有自己的优点,作为班主任应该善于捕捉每一个学生身上的闪光点,虽然可能只是一个小小的闪光点,但很有可能你通过这个小小的闪光点可以挖掘出埋藏在他心里头的大金矿。前苏联著名的教育家马卡连科曾经有这样一句话:“用放大镜看学生的优点,用缩小镜看学生的缺点”,我国著名的文学家刘心武先生在他的一篇作品中也有这样一句经典的话:“一个丑恶的罪犯也有他自己的心灵美!”,我们的学生再怎么调皮也不至于将他同罪犯等同起来吧? 我们班有个男生小黄,性格比较反叛,具体表现可以用两句话来总结概括:班主任说什么他都不乐意,班干部做什么他都认为不对!但是这个学生有一个爱好爱踢足球,口才和反应能力都很不错,出黑板报也是个人才,有一次我们班与兄弟班踢足球,结果我们班以3:2胜了,其中有两个球是他进的,那么我当时立即把握住这个大好时机当晚就找他出来谈话,首先我就赞扬他今天在足球场上表现如何积极英勇,关键时刻连下两城,力挽狂澜,为班级的胜利奠下了坚实的基础,获得了同学们一浪接一浪的掌声,之后我又跟他聊荷兰足球的全攻全守,巴西的艺术足球,聊到足球他特别来劲,聊完足球我发现他的脸上已经露出了春天般的微笑,之后我又跟他回顾在主题班会上他如何舌战群雄,面不改色心不跳,然后我有大力表扬他出的黑板报如何的别具一格,赞扬完后我发现他已经变成了欢乐的海洋,这个时候我看准时机话题突然一转:“但是你有没有好好想过,你在班上那么有才干却没有一个人选你当班干部,你有没有冷静的思考过为什么?”然后我跟他一一分析原因,开始的时候他还只是点点头,到了后来他自己主动表态,过了一段时间我又跟他出来长谈了一次,慢慢的我发现这个学生在学习态度及与同学相处方面有了很大的改观,期中考试后他第一个跑到我家里来问自己的成绩,问自己的成绩有没有进步。高二一开学我起用该同学做班干部,做的很出色,而且曾经有一次考试进入过全级前十名。
我所带的高二(2)班在学习上从高一到现在,每次月考、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成绩都处于全年级九个班的领头羊的位置,而且是遥遥领先于其他班级,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班级良好的学习气氛和竞争环境。在班级理念上,我积极主张这样一个理念:积极的人象太阳,照到哪里哪里亮;消极的人象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而且自学生来斗门中学军训的第一天我就把这样一个理念教给了全班学生,这个理念一直贯穿于我治理班级的整个过程中。为了配合这个理念,我自己为班级设计了两套独特的掌声,一套是用来鼓励自己的,一套是用来鼓励他人的,通过这些理念和掌声,激发学生的斗志。学习上我大张旗鼓的鼓励学生向老师发问甚至是发难,要问到所有的科任老师当场回答不出你的问题、满头大汗的时候才算真正的动了脑筋。纪律上我积极主张邝根生老师提出来的“先专政后民主”,一个班级必须要有铁的纪律,一切行动听指挥,步调一致才能得胜利。凡是违反纪律的学生一定要受到纪律处分,而且班主任一定要坚守自己的原则,一旦有一次你没有遵守你自己的原则,那么你将变成一个没有原则的人。在你处理违纪的过程中,必然会有少数学生对于处理不满意,那么班主任在这个时候应该马上进行疏导工作,这就是“法”和“情”的关系,法律不外乎人情,我们先将法律在讲人情,这是班主任的工作原则。班上有名男生小扬,有一次被班干部记名之后作出了很强烈的反应,他认为自己不过是迟到了两秒钟就被班干部记入了黑名单,觉得高二(2)班的纪律实在是太严了,甚至强烈要求调到其他班去,我把他违纪的事情做了处理,处理的当晚我就找他出来长谈,进行思想上的疏导工作,经过一晚的长谈后,在我没有要求他赔礼道歉的情况下他自己主动向主管纪律的班干部承认错误,鉴于他的进步我后来试用该学生担任班干部,结果他很成功的组织了几次班级大型集体活动,由对纪律很不满变成了对班级纪律积极维护。
班主任在教育、教学、生活和各项活动中,根据是非标准进行褒贬,该肯定的就肯定,并给予适当的表演和奖励;该否定的就否定,并给予适当的批评和教育,在全班形成一种能够扶持正气、伸张正义、制止错误思想、阻止不道德现象的集体舆论。这种集体舆论不是班主任的单向灌输,而是建立在全班占压倒多数的正确认识与言论基础上,具有同一性、扶正性和对全班成员都有感染力和道德上的约束力,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我的方法是借力用力,借助集体的力量。举个例子:凡是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监考过我们高二(2)班的老师都会知道在考试的过程中从来没有一个学生提前交卷、更加没有学生作弊等违纪现象。我是如何做到这一点的呢?在高一的时候我们班上有百分之八十的学生的校服被别人偷过,针对这个现象我在班上召开过主题班会,班上对小偷偷我们班的校服事件都深恶痛绝,主题班会的内容是偷东西与作弊,利用辩论等各种方式引导学生得出结论:考试作弊和小偷偷东西没有本质的区别,前者是偷别人的精神财富,后者是偷别人的物质财富。甚至前者更加可恶。同时我还宣布,每次月考、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后所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全班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投票检举揭发在考试中有不规范行为的同学名单,结果这一招还真管用,考试从来没有学生作弊。真正触动学生的往往是集体的舆论,学生最不愿意的就是他在班级集体心目中的形象受损,
刚开始做班主任的时候,每天忙得不亦乐乎,但效果并不理想,这样做班主任的效率是不是太低了。难道做班主任一定要做到鞠躬尽瘁、死而后已?问题的症结就在于没有很好的培养一支高效率的班干部队伍。班主任、班干部及学生三者之间的关系如同伞柄、支架和布,一个再好的伞柄如果没有支架的支撑是无论如何也撑不起一片天空的。记得有一次在班主任研讨会上,黄齐娟老师曾经介绍过给班干部戴高帽子的方法来培养班干部,这一招还是蛮有用的。我以前也用过这种方法,但用起来没有黄老师那么的得心应手,究其原因,主要是自己在时间和场合上把握得不够好,经常在公共场合给班干部虽然可以激励班干部的斗志,但是无意中也会引起另外一部分学生的不满情绪,认为老师过分夸大班干部的作用,听了黄老师的报告茅塞顿开,由公开场合逐渐变为地下工作者,给班干部带高帽子后班干部的做事情的积极性高涨。但每一个人的情绪不可能永远高涨,班干部遇到挫折的时候也很容易沮丧,这个时候班主任应该教他们一些工作方法和技巧。举一个例子,有个班干部抱怨他举办的活动同学们反应冷淡,不够热情,比如他提出来星期六晚上在班上搞一台文艺晚会,结果表示要参加者寥寥无几,结果泡了汤。后来我问了其他班干部,为什么没有人参加,其他班干部说是他的工作方式令到很多人无法接受,他的工作方法多是命令式的,他说:星期六晚上搞文艺晚会,全班同学都必须参加” 很多刚上任的班干部或者新班主任都喜欢用这种语调,其实很多学生都不太接受这种方式,我教这个班干部用这样一种方法:首先讲出这次晚会的节目设想如何丰富多彩、整个晚会的安排等等将同学们的胃口先吊起来,提高大家的兴趣,然后最后来问大家:“同学们是觉得这周搞晚会好呢还是下周搞晚会好一点?”,这种方法叫做二选一,既暗示了晚会肯定要搞又给到全班同学商量时间的余地,而且以这种商量的语气讲出来让所有的学生都感觉到了自己的意见受到了尊重,他一讲完班上就讨论的很激烈,有的说这周、有的说那周。少数几个表示不参加,但大部分人都说下周好点有充分的准备,最后大家达成了共识,但还有几个犹豫不决,在一个星期的筹备中几个不太想参加的同学也被感染了,最终的结果是这次晚会搞得非常成功,不仅如此还吸引了大批别班学生参加,后来别班也纷纷效仿我班,使我班的学生脸上充满了豪迈之感。同样的事情但在工作方式上改动一下取得的效果是如此的不同。
好了,今天我仅仅是湖光略影、蜻蜓点水般轻轻的点了一下,希望可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如何处理课堂违纪学生 对因课堂讲话或者其他违纪而被科任老师登名批评的学生,应该怎么处理?对因午休讲话违纪而被值日老师或者级委登名批评扣分的同学,应该如何处理?如何解决这类问题一直是班主任工作的头痛事情,而且这类问题会经常出现的。 有很多班主任为了让学生深刻和不再出现同样的违纪,经常以抄书、留堂等方式来进行惩罚,或者有些喜欢说教的班主任会以苦口婆心的方式教育一大番。以前,我也曾试过用上述的方式,但效果不大,喜欢讲话的同学还是不定期地反复,哪怕是在重重的处罚之下,而且这些方式很容易导致师生之间的对立,因为这些方式不能让学生反省自己的问题,他们只会认定班主任总是处罚自己。
首先,作为班主任,一定要清楚初中的学生的自我控制能力还有待加强,因此,出现的讲话等违纪行为是在所难免的,我们对这类事情应该有必然会发生的心理准备,从而杜绝处理中的过激行为的出现。
其次,我们要正确认识行为出现的原因。学生课堂讲话或其他违纪现象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一是活跃过度而难以自制。这一类往往是由于老师或学生挑起某个话题或者老师安排某一任务而出现的。二是学生将个人的事情带到课堂上处理。这是不懂得安排自己的事情而导致的。三是学生无心向学,上课无所事事而必然出现的违纪。对于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的解决,我的做法是:
一、强调课堂纪律。我强调课堂一定要听从老师的安排,该动的动,该静的时候需要静。
二、教育学生正确处理自己的事情。我强调:(1)不要将自己的私事带到课堂上处理,影响自己学习,影响他人学习,也影响老师的上课;(2)将自己的事情分分先后来处理,把不属于课堂学习的事情留到下课后再处理;(3)特别是要把自己的不好的事情收起来处理,没有必要让老师和其他同学知道得那么多,这对自己的形象并没有帮助。三、上课必须做笔记,做到有事可做,课堂只有安排了学习任务,时间才是可以打发的和有收获的。正是基于以上的认识和做法,开学这段时间以来,当我班的同学因为讲话或其他违纪而被老师登名批评、或者留堂、或者被请到办公室教育的。我的补充教育总是:1、被老师批评是一件羞耻的事情,努力做到不要有第二次;2、学会将事情分先后处理,只有这样,才能做到该学则学,该玩才玩;3、做好课堂的安排,让自己的课堂时间有学习任务……而每每这时,我看到的总是学生悔过的表情。

⑤ 对违法违纪干部的处理程序

处理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工作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村处理违纪党员干部工作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我村处理违纪党员的工作实践,特制定我村处理违纪党员的工作制度。

二、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所犯错误的事实应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调查时,必须由2人或2人以上组成调查组。调查结束后,整理调查材料,写出调查情况报告和事实见面材料。要切实保障检举人、证明人的权利,对检举材料和证人的证言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

二、切实掌握案情,听取调查汇报,审阅调查报告、相关材料、主要证据,报告镇纪委,并由镇纪委与违纪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进一步熟悉和掌握案情,同时,要求违纪党员干部写出书面检查。

三、组织召开党支部会议,根据违纪党员的错误事实,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条款,召开党支部会议讨论研究,提出处分意见。处分意见要写明违纪党员干部的基本情况,所犯错误的时间、事实、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错误性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时,到会党员需达到应到会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同时,一般应通知违纪党员参加。会议首先由党支部通报对违纪党员干部的调查结论及处分意见,听取本人的检查或申辩,然后全体党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允许到会党员为其申辩;最后由到会正式党员进行表决,作出处分决定。党支部决议必须经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根据处分权限及有关规定,由基层党组织写出呈送审批的请示,连同处分决定、调查报告、主要证据材料、事实见面材料、本人检查、本人对处分的意见以及党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一并报镇纪委。镇纪委审理并提出基本意见后,报镇党委研究审议,根据镇党委最后审议意见,由镇纪委下达批复。根据有关规定,情况严重的,镇党委没有处分权限的,交上一级党委、纪委审议决定。违反国家法律的党员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五、党支部应将镇纪委的批复交违纪党员干部一份,同时将处理结果在适当范围宣布。如违纪党员干部对处分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六、本《工作制度》如有与上级党组织规定不一致之处,以上级党组织的规定为准。

⑥ 诫勉谈话是什么处分

诫勉谈话与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各司其职,都是党组织对有问题的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措施。

诫勉谈话是对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由组织和纪律监察部门对干部谈话规诫、监督管理,并组织跟踪考核。

诫勉谈话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诫勉谈话要严格要求,指出其存在问题,分清是非责任,督促整改,帮助其汲取教训,防微杜渐,使谈话对象少犯或不犯错误。具体的制度和实施细则由各个单位参照中央文件分别制定。

(6)关于对处分扩展阅读

适用于诫勉谈话的情况

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⑦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的党纪处分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规定: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一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2、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7)关于对处分扩展阅读:

2003年和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总则部分第四章均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作了专门规定,对于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关于条规适用方面,应根据司法机关判决、裁定、决定的生效时间来确定如何适用相应条规,而不是根据被处分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时间确定条规的适用。具体到适用条款,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的结果,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党员犯罪不被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单处罚金的情况。根据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组织在处理时,可直接引用该条款,根据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研究提出具体的党纪处分意见。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单处罚金等刑罚的,应给予开除处分。在执纪实践中,上述人员中具有党员身份的,应一并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二是党员犯罪被判处主刑,或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根据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条或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党组织在处理时,可直接引用该条款作出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结合本案,考虑到司法机关的判决书生效时间为2016年以后,张某因故意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可直接依据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⑧ 对受党纪处分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有哪些规定

对受党纪处分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有以下规定。

根据《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内容: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试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六、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一、二、三、四、五条的规定办理。

七、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企业、事业单位对受党纪处分人员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8)关于对处分扩展阅读:

根据《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规定:

为更好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年度考核制度,妥善做好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公务员受严重警告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二、公务员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时,组织上已撤降其职务,为避免重复处罚,受处分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再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三、公务员同时受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除上述规定之外,受党纪处分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仍按照《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办理。

⑨ 关于对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出国境的处理规定

关于对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出国境的处理规定: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四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其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的内容。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区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数据管理。

第七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时,应当核实有关单位登记备案的情况,确定是否颁发出入境证件。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未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

第八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中,应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制定责任制度和保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第九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对本单位已申领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要求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第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因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登记备案手续的,公安机关违反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应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予以处罚。

(9)关于对处分扩展阅读

公职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区管领导干部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审批,一般干部按区供销社的请假审批程序进行报备与审批(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科室和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主要领导签批)。

同时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共产党员须按照区直机关党工委的相关规定,另行报备审批。出国(境)人员在境外要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

⑩ 什么情况下对违纪党员可以免予处分

关于免予处分的情节有:

①对不 明真相被裹挟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 等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③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 加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经批评教 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④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 表现的。

②对不明真相参加会道门或者 邪教组织的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⑤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 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 建设,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10)关于对处分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五十条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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