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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问责作用

发布时间: 2021-02-23 16:42:32

『壹』 当前加强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有什么现实意义

实施行政问责制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解释:行政问责制,是问责行政的办事规程和行动准则,既是一个实体的、也是一个程序的、系统的吏治规范。从问责主体层面上说,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并要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规范;从问责客体层面上说,是指政府及其行政负责人有义务就与其工作职责有关的工作绩效及社会效果接受问责主体的质询并承担相应的处理结果。

党的十六大及新一届政府主政以来,国内出现了行政问责全面复兴的良好势头,从2003年启动至今的行政问责,正发生着一系列深刻变化。从“不问责”到“问责”,再到以法律保障“问责”,靠法律和制度约束行政官员的行为,体现了中国政府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决心,其重大现实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整肃吏治,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造就高素质行政人才

长期以来,有些行政官员责任意识淡漠,不谋事、只谋官,只知享受权力,而不知自觉地去履行与权力并重的义务和责任。由此,便出现了“看摊子”、“守位子”,“功劳大家抢、过失人人推”,“宁愿不作为,也要保位子;宁愿不做事,也要保安全”的现象。这些现象在相当范围内存在着,有些地方还很严重。有些地方的制度规章虽说一订再订,但终因其职责不清或考核措施落实不好,也就成了一纸空文或纸上谈兵。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可以实现由以往的以人管人到以制度管人,从无序监督到有序监督,从内部监督到社会监督,从“权力主体”到“责任主体”。问责追究,有利于整肃吏治,谁用的干部谁管理,并负有连带责任;有利于日常管理,优化官员队伍,造就高素质的行政人才,防止权力滥用,将压力与动力、权力与责任、能力与效力有机地统一起来,任其职,就要负其责、尽其力、操其心。

●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打破传统为官之道,构建勤政、廉政、优政行政文化理念

长时期以来,一些行政官员不仅存在严重的“官本位”的思想,同时也有着“无过便是功”的杂念,因而在实际工作中“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想法在头脑中根深蒂固。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不仅从体制上体现了制度监督、纪律惩罚的作用,还有利于打破传统的行政官员队伍“能上不能下”的陈规陋习,建立一种更加直接有效的竞争淘汰机制,拓宽行政官员“能下”的渠道。实施行政问责制,就意味着当行政官员,不仅要勤政、廉政,而且还要优政。在坚持“能者上、庸者下”的同时,必须树立新的行政文化理念:为官必须做事,做事必须负责,权力责任对等,奖励处罚并重,权力越大,责任也就越重。胡乱作为的、不肯作为、不愿作为的,同样也要接受问责。

●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塑造为民责任政府

在一个强调法治、民主的现代国家,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必须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尽其自己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督、宏观调控的职能,同时又要求所有参与政府管理的行政官员必须具有负责精神行使权力,随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问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助并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在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中明确政府及其行政官员应承担的责任,从而提高其依法行政水平,实现政府及其行政官员职能职责的归位、定位和正位,塑造一个守法、守责、守信、守时的当代责任政府。实施行政问责制,可以从源头上对政府及其行政官员的权力、职责进行必要的约束和规定,防止和阻止其滥用、误用公共权力的失职行为。同时,行政问责制还弥补了国家法律上的空白,不仅对行政官员的“乱作为”要问责,对“不作为”和“无作为”的也要问责,这样,势必能够促进行政官员工作作风的转变,提高责任政府的效率。

●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责任制度,加速行政国际化的进程

实施行政问责制,是国际目前比较通用的做法。虽然,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其问责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方法也都有所不同。但是,在掌管公共权力的政府官员中有权必有责、违规违法必追究的这一点上则是共同的。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加速行政国际化的进程,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

行政问责制比责任追究制的含义在外延上更为宽泛。责任追究,是一种过错追究;而行政问责,则不仅仅是过错追究,而且还包括非过错追究。因此,行政问责的指向是:乱作为、作为不力、不作为、无作为。也就是说,行政问责它不仅是指有错、犯法要追究,同时也包括能力低下、推诿扯皮等也要追究。实施行政问责制的重大意义,既在于防患于未然,也在于惩前毖后。惩罚、处分只是行政问责的手段,而防患、预防才是行政问责的目的。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是我们在当今时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最好的制度载体。

『贰』 管理人员违规履职责任追究办法有什么好处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是国家了为保证党的干部路回线方针政策答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的责任追究对象包括:
1、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
2、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
3、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4、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
5、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

『叁』 问责制有什么重要意义

问责制的重要意义是:

1、问责制是新时期党和国家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内观,着力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服务容型政府、廉洁型政府、人民满意政府建设,努力提高各级政府的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的一项重要决策,对于加快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2、问责制的重点在于预防失职失责行为的发生,及时化解失职失责行为产生的不良后果。

3、问责制的制度化、常态化,使官员能够准确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避免失职失责行为的发生,也有利于对民众权益的维护。

『肆』 问责和追责有什么不同

1、问责是追责的前奏,也就是说对于某个错误,先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就是追责,顾名思义也就是追究责任。问责指的是调查核实的那一步,追责是指追究责任那一步。

2、问责,本身是个舶来品。 问责是追究政府官员的责任,意即权责对等,是政治文明的体现,要建立责任政府,需要建立完善的行政问责制,最近的一系列问责事件,反映了高层治理官员队伍的决心。

3、追责,是指通过侦査、起诉、审判活动,查究特定人因实施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消除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

(4)违规问责作用扩展阅读: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共二十六条,分为“总则”“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实行问责的程序”“附则”四章。第一章规定了《暂行规定》的立法目的、问责对象、实行问责的基本原则、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刑事责任追究的衔接。

2、第二章规定了问责的情形、问责方式、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如何使用。第三章规定了实行问责的具体程序,包括问责情形的发现、调查、提出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执行、受理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等内容。

3、第四章规定了除第二条规定的问责对象外的其他适用和参照《暂行规定》的人员范围以及《暂行规定》的解释机关和施行时间。

『伍』 什么是违规违纪行为

所谓违规违纪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行为。

违法违纪行为必须具备几个基本条件,不具备这些条件,就谈不上违法违纪行为,更谈不上追究纪律责任。这些条件包括四个方面,即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

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是指违法违纪行为的实施者或称行为人。 违法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也称主体主观上的过错,是指违法违纪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违法违纪行为及造成的后果。

(5)违规问责作用扩展阅读

违规违纪处理坚持以下四项原则:

1、坚持失职问责,尽职免责的原则。当发生员工违规违纪的行为之后,对事件的责任人仔细调查,对负责人和事件相关人存在失职的情况,一律问责,绝不姑息;对负责人和相关人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的,可免除责任。

2、坚持以责定罚,过罚相当的原则。当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后,对负责人和相关人职不履责,本职工作不到位的,要根据其责任大小和事件所造成的后果程度来定罚,犯的过失要与惩罚相当,绝不大过小罚,也不小过大罚。

3、坚持惩教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事件发生后,对责任人和相关人的惩罚和教育要结合起来,只罚不教,起不到惩罚的目的,难保事件不会再次发生;只教不罚,无法体现从严治党的精神,也起不到警示群众的目的。

4、坚持严格程序,依法合规的原则。在处理责任人和相关人的方法和原则上,要严格按照程序走,并合法合理合规的对事件进行处理。

『陆』 问责泛化,已严重影响大家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实际工作中,问责不严肃、不规范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简单地把问责当成一种工具,工作推动中的问题、管理上的问题等,不分青红皂白都拿问责来处理,问责成了个别人领导能力和领导方式的遮羞布;有的问责泛化扩大化,凡是不合要求甚至不合领导的意图,随意就问责,以至于有的基层干部多数被问责、反复被问责;有的基层单位为了应付上级的多种问责、多次问责,不管谁的责任、什么责任,班子成员轮流“分担”……凡此种种,都偏离了问责制度安排的初衷,也极大损害了问责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影响力,在一定范围造成了干部群众的不解或误解,长期下去、积累起来形成的危害不可小觑。
严肃问责,起码要从两个方面讲。一个是要严格执行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法规,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不能含糊;另一个是要依据事实,严格依规依纪、严格程序要求、严格把握政策,不能随意、随性。
不能什么问题都问责处理。问责条例对问责的总体要求和原则作出规定,同时也规定了应当予以问责的六种情形。问责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实事求是。什么情况该问责、什么情况不用问责,一定要依据事实、依照纪律规定和法规分清楚、把握好。有的问题到不了问责的程度,该提醒的提醒,该教育的教育,该批评的就批评,不能简单地用问责处理、一问了之,伤害同志的感情和积极性。当然,对于严重违纪甚至违法的问题,也不能简单地用通报等问责方式“降格以求”,那样做看似“爱护同志”“保护同志”,实则达不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损害组织的威信和纪律工作的严肃性。
不能谁说问责就问责,想怎么问责就怎么问责。问责条例规定,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对于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明确要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时,可以听取各方面意见,但不能为其他因素所影响、干扰或左右,更不能因为上级领导或部门要求问责,就不讲程序不依事实简单地“执行”。要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严格依规依纪依法,严格按程序提出意见、做出处理。
问责最终还要注重效果、达到问责的目的。针对不同问题,从政治、纪法、政策、社会等各方面综合考虑,进行精准问责,真正做到问责一个,教育一片,影响大多数,这样问责才更有意义、更能发挥作用。

『柒』 官员问责制的好处和坏处。

所谓官员问责制,是指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内的制度。其实容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的制度。官员问责制涉及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实施官员问责制的五大重要意义:第一,有利于增强官员的责任心;第二,有利于完善干部能上能下的选拔机制;第三,有利于整肃吏治;第四,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塑造为民责任政府;第五,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责任制度,加速行政国际化的进程。
而实施官员问责制面临的主要面临三个难题:(一)权责不清是实施官员问责制的主要障碍;(二)问责主体事实上的单一,惟上是从,有损问责的公正性;(三)问责法制及程序不完善,影响问责效率
完善官员问责制的三大主要途径:(一) 合理划分权责,明确问责对象和范围;(二)逐步建立民主问责制度;(三) 使官员问责制法制化、程序化

『捌』 加强行政问责对中央有什么作用

加强的中央的权利啊

『玖』 官员问责制的重要意义

由于历史原因、机构改革尚未完成等原因,我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出现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的情况。在问责过程中,被问责官员具体承担的是领导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还是其他责任不清楚,以及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的责任该如何确定,很难下结论。责、权不清晰,会导致责任人不清,问责的效果难免就会打折扣,一个没有明确责任体系的问责制度只是一种摆设。所以官员问责制的一个重要的基础,就是对每个官员的权力与责任有明确的划定,被问责者应该是负有明确责任的官员,而现实中在这一方面至今仍存在着不足。
问责主体事实上的单一,惟上是从,有损问责的公正性
所谓问责主体,就是由谁来问责。在我国官员问责过程中,问责主体比较单一,我们更多实行的是一种“上问下”的同体问责,即政府部门内部,上级对下级的问责。而事实上,政府官员经过人大授权才拥有公共权力,其责任对象应是人民,官员问责的主体也应是人民群众。按照宪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要对人大负责,人大代表有宪政至高无上的质询权。但遗憾的是,不少地方人大的最高权力得不到体现。上级机关问责下级机关,无疑是一种重要的方式,也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如果问责制仅仅是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那么在上级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就难保问责结果的公正性,而且容易出现问责“白条”的情况。所以问责主体缺位,导致问责不公或问责不实,是当前实施官员问责制面临的一个主要难题。 问责的法制化进程中,严密详尽的条文约束能够使无论执法者还是犯法者都必须依法行事,而违规违纪、行政不作为的官员也将受到规章制度地制约,把法规的震慑变成工作警戒从而严谨认真地完成工作任务。
首先,官员问责制必须法制化。要建立真正的问责制度,并有效地运转,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其次,责任追究程序化。正当程序是任何一项健全的制度所必备的要素,是问责制沿着法治的轨道前进、防止陷入人治误区的保证。 问责程序化涉及问责全过程的方方面面,内容很多,但以下三点更为迫切:
一是责任的认定程序。有了明确的责任划分,还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来认定责任的归属、严重程度等,否则就可能出现“替罪羊”问题而背离问题初衷。
二是问责的启动程序。即什么情况可以引起对相关官员的问责,也可以称作触发机制。即什么情况可以引起对相关官员的问责,也可以称作触发机制。
三是问责的回应程序。即被问责的官员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来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解释。

『拾』 如何正确看待党组织对违规违纪党员干部给予问责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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