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招标
A. 如何处罚招投标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违规招标扩展阅读
《招标投标法》
第66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你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所属关系进行投诉。
C. 违法招标怎么处罚
违法招标包括招标无效,招标人不予受理这两方面进行处罚,具体如下所述:
(一)招标无效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招标无效。被认定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1、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2、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5、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6、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7、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10、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招标赔偿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给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招标人不予受理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按照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项目报两份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送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招标人有权拒绝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有权拒绝:
1、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2、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
3、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变化使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的。
D. 违规招标有什么危害
违规招标如果被查处,肯定会又受到处罚的,不断你的标作废而且要有相应的赔偿责任。
E. 违反招标法会怎么处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违规招标扩展阅读:
招标人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招标人因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刑事法律责任是招标人承担的最严重的一种法律后果。招标就是比比招标网。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如泄露评标专家委员会成员的或是泄露标底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招标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F. 这样的招标公司属于违规吗,他是不是应该重新招标!
我认真看了你上传的质疑书的第一页,意见如下:
1、招标文件的几条规定没有错回误。
2、踏勘确认书到指定地答点领取,招标文件已经明确规定了。而你的理解是应在网上下载,这是你理解有误。
3、招标人或代理公司知晓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并不违反你所说的“保密原则”。
4、你没有证据时,不能“推断”、“猜测”、“臆想”招标人或代理公司与投标人有“串通”、“围标”等行为。
5、如要质疑,只能对“投标文件正本中必须附现场踏勘确认书原件”提出质疑。请求招标人或代理公司取消该条款。
如果这一回答能对你有帮助,是我最大的心愿。
2018、04、01
G. 什么是违规招标 具体有哪些
招标公告发布及发布媒介、招标方式、招标程序、提交投标书日期、评标专家选择、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一系列与招标有关的活动中只要存在违反法规的行为,均为违规招标。
关于招标法律法规很多,上面所说的连皮毛也算不上,再者也很笼统,如果你提出具体行为,可以帮你诊断一下。
H. 简述违反《招标投标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I. 如何解决违规招标行为(上)
法律缺位 违规招标花样多 在招投标活动监管方面,规范招标人的招标行为要比规范投标人的投标行为难得多,这是由于以往比较注重对投标人投标行为的规范管理,且已经制订了一系列规定、办法的结果。比如对有不良行为的投标人可以通过“限制准入”的办法加以排除。而招标人分别隶属于不同部门,有些部门的行政级别比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操作部门都高, 面对招标人的不规范行为, 仅靠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操作部门单方力量实难规范,而且招标人违规的情形多种多样,更是加大了监管、规范的难度。因此,想要很好地规范招标人的招标行为,首先要找准招标人存在的不规范行为,以期对症下药。 不具备自行招标资格仍为之 招投标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为了招投标活动的顺利开展,必须由熟悉招标业务,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的人员搭建招标工作班子,负责整个招投标活动。如招标人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可是,一些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却不愿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原因是多方面的:一、一些招标人认为委托给采购代理机构会削弱招标人的权力;二、认为即使在招标过程中发生了一些违法违规的情形,可以堂而皇之地推托责任,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又没强调,不知道这样做是不对的”,认为不知者无罪;三、一些招标人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看作采购代理机构,大事小事一律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代劳。这些认识都是不对的,与《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相悖。 法律规定了招标人自行招标必须具备的条件,不具备条件的采购人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过去,为尽量减少招标人组织招标的成本,一些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积极对招标人进行招标业务指导,从宽把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的条件,其实这样做,既有利又有弊。有利的一面,节省了招标人的招标成本,但也有不小的弊端,即让不了解招标的招标人自行组织采购,很容易在招标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的现象,从而大大增加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难度。 招标公告中资质要求不合法 一些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过高,或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使得投标局限在少数几家“意中人”范围之间竞争,致使政府采购项目不能充分竞争,增大了采购人与供应商、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的可能性。 招标文件制订欠科学 一些招标人在制订招标文件时,故意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无效标陷阱,导致一些投标供应商在非实质性条款上被判为无效标。如在招标文件中经常会有这样的提法,如投标人不能实质性地响应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将作为无效标处理。到底哪些条款为实质性条款,招标文件中并未明确,这就带来了在评标时的随意性。招标人想不让某家中标,就刻意地去寻找投标文件的漏洞,哪怕一个小小的疏漏,只要与招标文件中的某些并不重要的条款进行对照,认为不符,就可以草率地判之未实质性响应,成为无效标。 扰乱评标现场秩序 一些招标人非法干预正常的评标活动,这主要反映在对评标委员会中评审专家的评标活动施加影响,引导评审专家向自己的“意中人”倾斜,如招标人达不到目的,则故意拖延评标时间,迟迟不决标。 合同签订不够规范 这反映在,若招标人觉得不是自己中意的单位中标的供应商,则会在签订合同时额外增加一些招标文件中并未规定的内容,增加中标人无法接受的条款,有意为难中标人;若是招标人自己中意的供应商中标,则在签订合同时给予更多优惠。 因此, 有些招标人在草拟招标文件时故意对部分关键条款含糊其词,留下余地。一些招标人甚至事先与意中的投标人达成默契,中标后招标人再设法补偿。 以上仅列举了一些目前在招投标活动中发现的比较典型的不规范情形,实际情况远远不止这些,比如:一些招标人事先内定中标人,把招标看成是走过场,搞虚假招标。还有一些招标人以时间紧为借口,要求缩短招标时间让知晓的人少一点,即便能够获知,也让投标人来不及充分准备,以此排挤潜在投标人。 一、加强宣传 辅以法律手段 招标人招标行为的不规范,一方面是由于不了解相关的招投标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另一方面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后一种情况毕竟是少数,大多数招标人因对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无意中产生了某些与法律规定相悖的行为,所以作为招投标监管部门,不能只是为了监督而监督,要将服务贯穿到招标监管的全过程中。做好服务,就要做好法规的宣传服务,有必要提醒招标人,在招标投标的各个环节中,招标人有哪些方面是需要注意的,有哪些情况是法律不允许出现的,且最好能以书面形式将招标活动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一一告知。 对待后一种情况,即法律意识淡薄,知法犯法,就只好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加以防范了,如对规模较大的工程项目,申请纪检监督部门参与行政监察,对国家公务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营私舞弊行为坚决予以纠正与严惩。申请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应成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只要是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投资占控股的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的一律申请监督。 合理设定资质等级要求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征,依据资质管理方面的规定,合理确定投标企业应当具备的资质等级及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要求,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因工程特殊,确需提高一个资质等级的,必须征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同意。招标人不得在招标公告或是招标文件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制订统一的招标文件范本 招标文件是指导招投标活动的法律文书,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无论是投标人的投标、招标人的评标定标和最后双方合同的签订,都要以招标文件为依据,招投标过程中引起的争议,也要对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因此,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方面的规定,制订公正合理的招标文件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招标文件的内容要力求完整。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内容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都应在招标文件中一一列明;其次,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条款要以醒目方式标明。在一系列招投标部门规章中,对于实质性要求的条款,都有以醒目方式标明的要求,这样做是为了引起投标人的足够重视,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无效标情况出现;再次,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评标定标办法,评标定标办法必须合情合理、合法合规。法律规定:“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工程建设、货物采购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凡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评标办法,不得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 此外,招标文件中的条款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得带有歧视性条款或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总之,只有招标文件内容的客观与公正才能保证整个招投标活动的客观与公正。(上)
J. 发现招标方违规操作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