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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处分

发布时间: 2021-02-23 03:33:14

❶ 电视记者报道假新闻,会受到什么惩罚

根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新闻记者编发虚假新闻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回利益的或者发表失答实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问题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新闻记者证,并列入不良从业行为记录,5年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❷ 新闻记者证的处罚事件

2014年以来,四川省通过清理,已注销了千名以上不符合持证条件人员的新闻记者证。
2014年回5月13日,该局专门向四川全答省所有新闻单位及其主管主办单位和中央及省外媒体驻川记者站发出通知,明确要求各单位全面清理新闻记者证持证情况,主动及时注销不符合申领条件的新闻记者证。通过这次清理,全省共注销了1281名不符合持证条件的人员的新闻记者证。
2014年9月11日,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发现资阳日报社在申领新闻记者证的过程中存在涉嫌违规行为后,立即进行了调查。
2014年9月14日,从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对四川一家违规报社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❸ 记者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众合利达教育老师:
一.记者的权利和义务并存
编辑记者作为专业化职业群体,是信息传播的把关者。信息传播在宏观上是物质之间天然进行着的信息交流运动,中观上意味着人类的文化交流活动,微观才是新闻传播活动。信息传播具有四个基本特性或规律:客观性、实用性、损益性和目的性。这些特性必须转化成信息传播法律和道德的基本规则即权利义务供记者遵循,才能承担其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职能。
(一)保持信息传播的客观性
信息传播是普遍的客观存在。客观规律总是潜藏在看似微不足道的事实之中,在不经意间产生最深刻的作用。信息分为事实和意见,发现事实和规律并据以提供社会改革的指导思想,这就是信息传播的价值所在。因此,信息传播的首要功能就是发现事实和规律。
要保持客观性,传播者要有发现的本领:尊重客观性的职业意识和敏锐的专业眼光。这就必须具有社会责任心、历史使命感等道德信念以及善于探索的科学精神和手段。同时,社会要建立保障客观性亦即法律上的发现和传播自由的信息传播制度,如国家和社会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对客观真实性的裁判标准等等。
客观真实性现实表现为相对真实:法律真实和道德真实。
1.信息的法律真实,是指信息内容符合或不违反法律对事实披露的明确规定,是免除传播者侵权责任的绝对事由。它具有下列四个条件:信息的基本要素真实;信息中虚构、错误、不完整的内容在程度上不足以引起严重的误解;获取事实的方法没有触犯具体的法律条款亦即采访的程序合法;对事实的披露不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
2.信息的道德真实,是人们依据主流道德对客观信息进行的适度反应。道德也是规则,由于人们确信它是必需的和正确的,因此具有实用性和真实性。维护信息的道德真实是信息传播业者职业道德的重要方面:尊重并避免贬损人格;报道均衡、平等、客观中立;尊重善良风俗,坚持人文主义视角;注重意见民主和受众反馈;给人以美感等等。
(二)区别信息传播的两种实用性
信息传播的实用性本质上与真实性相统一。信息的实用性是指物质之间必须依据信息传播维持其生存和发展。只有人类认为正确、真实的信息才被相信并据以支配其行为。实用性亦即正确指导性,是主客观合一的规律:真实性是达到实用性的必然要求。但是,实用性有时和真实性相背离,既因为认识和实践的局限性如无知或误解;也因为有意的欺骗,如说谎和造谣,尤以战争或其他敌对状态时为甚。
实用性原理体现在法律和道德规范上,就是要区别正常时期和非常时期的新闻传播。前者适用客观真实性和言论出版自由为首的规则,目的在于鼓励记者和公众自由探求社会规律;后者则适应特定时期如灾害、战争时期国家或社会的特殊需要。
(三)防止信息传播的损益性
信息传播在传输中会发生损耗或增殖:在隐秘的环境中易产生真实性损耗,在开放的环境中真实性增大;首端与末端的信息量必不等,末端越远,信息量越少,与真实性偏差越大;传播主体的互动是产生信息损益的重要原因。损益性说明传播环境对真实性的重要影响。可以通过信息传播制度降低其不良影响。
1. 全面。开放的环境更能增加信息的真实性和生命力,因为多方位传播和反馈的信息更接近社会生活的本来面目。这需要依靠制度规则消除信息传播的壁垒,鼓励良性竞争和意见民主。
2. 直接。传播的时空距离越短,信息失真越少。反之亦然。缩短传播距离,才能增加信息真实性、发挥指导性、达成实用性。信息传播的速度取决于传播观念、制度和技术方法,必须依法确立先进的传播观念、制度和技术。
3. 超脱。信息传播主体是互动的,各方的认识和目的性相互影响事实真相。合法的隐性采访是保持超脱的方法之一。
(四)把握信息传播的目的性
信息传播的目的性是指通过传播信息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从而满足自己的需求,是人类的信息干预,其模式为:传播信息——获得信任——指导行为。干预既可以是良性的,也可能违背客观规律。信息传播法则必须从制度上铲除目的性的消极方面,促进良性干预。既强调记者的舆论引导作用,又不忽视受众的感觉和认识。
1.解决目的性与客观性的冲突。
追求名利等目的使信息传播的客观性普遍受到质疑。记者和大众自觉参与新闻本源的形成,谓之新闻策划。因此,信息的客观性——偶然性、记录的旁观性受到前所未有的伤害:制造代替了发现。因此,应当依法区别信息传播的传递消息、教育、娱乐、广告等多种功能,例如实行频道(版面)和人员专门化,等等。
2.解决目的性与真实性的冲突。
信息传播目的性的消极方面,是故意违背真实性做虚假宣传:掩盖或者造假,误导人们。使信息传播机制产生严重缺损和信任危机,妨碍社会预警和指示功能。因此,法律应当确保记者克服消极目的性接近真实性。
总之,信息传播的观念、制度决定记者能否遵循其客观规律。因此,明确记者的权利和义务,为信息传播法治所必需。
二.记者权利的法律属性
记者是新闻传播活动的主体之一,其所处的主要法律关系有二:一是代表新闻媒体行使新闻传播的专业权利时与社会发生新闻传播关系;二是与新闻单位之间发生劳动关系。因此,记者的权利,包括新闻传播的专业权利和劳动权利。
新闻传播的专业权利可以简称为新闻传播权,包括采访权、评论权、编辑权、报道权等。新闻传播权来源于宪法上最基本的政治自由——言论和出版自由。因此,新闻传播权在法律上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作为专业或职业权利,记者的新闻传播权如同律师、医生等社会专业工作者的权利一样,既具有一般民事权利的属性,又具有社会公共权利属性,亦即负有特殊的社会责任。因此,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成为该类权利行使的法律依据。总之,新闻传播权是具有公共性政治性的特殊民事权利,也是具有民事性质的特殊公共政治权利。这就是新闻传播权的二重性。
记者的劳动权利源于劳动法。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适用劳动法的司法解释,对于明确记者的劳动权利很有意义。
三.记者权利的维护
宪法上的言论出版自由必须通过新闻传播法、记者法等具体的法律制度得到落实。我国目前保障记者权利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而要使记者承担起引导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市场经济和先进文化的责任,就必须首先维护和保障记者的权利,使其能够按照信息传播和新闻传播的规律行事。目前,侵犯记者权利的情形很多,例如暴力阻挠、恐吓、打击报复、人情和权力压力等妨碍采访报道,同时,记者劳动权利的维护也逐渐突出。对此,应当采取不同手段加以维护。
1. 协商与沟通。记者及其新闻传播是为了促进社会交流与沟通。在解决
与其他主体发生的冲突时,也应当首先通过新闻媒体或新闻界组织采取协商与沟通的办法。事实证明,这种办法比较有效。
以《新民周刊》记者被打事件为例。2001年11月19日,上海《新民周刊》记者宋元在浙江上虞市法院欲采访一起普通民事案件而遭法官拒绝,改为旁听。庭审结束后,审判长、该院副院长徐某怀疑其录音,抢夺其背包,并召集四名法警对其施暴。他逃出法院后,要求把所扣留的录音带封存后交司法部门鉴定,亦遭拒绝。他回来后当即向本单位汇报,单位旋即向上海记协报告,随后发表了有关报道和记协负责人的批评文章。上海记协致函中国记协寻求支持。中国记协遂致函最高法院和浙江省高院予以协调。2002年1月,该省三级法院的负责人亲来中国记协通报核查结果:对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两级法院的领导人以及责任人向《周刊》和受害记者当面道歉,并愿意赔偿。《周刊》社亦表示满意。此事得到了非常圆满的处理。
当然,这方面也有值得吸取的教训,有些新闻单位不重视协商和沟通。以重庆日报报业集团被诉案为例。2000年1月12日,该集团子报《重庆晨报》刊登记者报道《手持电警棍,威胁要电人》,批评万昌公司保安违规使用电警棍。该公司遂起诉其侵犯名誉权,索赔3300万。该报又相继发表《事实胜于狡辩——全国最大的名誉侵权索赔案庭审记录》与《一份畸形的起诉书——全国最大的名誉侵权索赔案的幕后新闻》(2000年4月12日)等文。重庆市高级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月底,该报前来中国记协寻求帮助。笔者根据其提供的情况,旁听了案件审理,认为报道内容有失客观真实,提出了庭外和解等对策建议,但未被采纳。3月,最高法院裁定发回重审。重审一审判决认定报道违反职业道德、但驳回原告诉求。最高法院于2003年2月再次庭审,6月19日作出判决:有关报道贬损原告、有失客观真实,令被告登报道歉、赔偿损失35万元、负担约2/3的案件受理费25万元。此时,该报悔之晚矣。
2.诉讼。在无法协商一致时,新闻界应当充分重视通过个案诉讼积极维护自身权益。最值得称道的是无锡日报诉中国足协案。1999年7月26日,中国足协公布《关于某假新闻事件的处理决定》,认为该报记者制造了一则影响比赛的假新闻,要求该报赔礼道歉、严肃处理责任者并上报处理结果、之前停止该报采访比赛的资格。该报认为这严重侵害其名誉权和采访权,遂起诉中国足协,同时请求中国记协予以协调。但协商未果。2000年1月,该案一审判决报社名誉权部分胜诉、采访权部分不予审理。足协上诉后最终双方和解。
无论采取协商还是诉讼方法,取得新闻媒体、新闻界行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支持都是必需的。新闻界对有法律适用争议的新闻纠纷开展研讨以寻求社会共识并逐步形成新闻采访报道的职业规范,也是维权的重要方法。
总之,记者维权是新闻界依据法律和新闻职业道德准则推进我国新闻法治建设的实际举措。认识到这一点,才能从根本上理解为什么“强势群体”的记者也需要维权。简言之,法治的阳光普照中国,当然也包括新闻界。

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记者法

没有相关记者的法律法规,但有相关的记者管理条例。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新闻记者队伍建设和加强社会监管,加快新闻记者证管理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步伐,新闻出版总署对2005年制定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新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7月1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9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

2013年10月初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开展新闻采编人员岗位培训的通知》,决定在2014年全国统一换发新版新闻记者证之前,对全国新闻单位的采编人员开展岗位培训和考核。

(4)记者处分扩展阅读:

记者管控办法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闻记者证的管理,保障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维护新闻记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闻记者证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

第三条 新闻记者证是新闻记者职务身份的有效证明,是境内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唯一合法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依法统一印制并核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记者,是指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

第五条 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第六条 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并签印新闻出版总署印章、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标签和本新闻机构(或者主办单位)钢印方为有效。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销售专供采访使用的其他证件。

❺ 新闻稿件有问题,电视台会受处分吗

写稿件的记者会被处分~~

❻ 过去受过劳动教养处分是否可以当新闻记者

可以。具备记者的条件,就可以。

❼ 权力一旦“误会”记者,后果有多严重

众合利达教育老师: 一.记者的权利和义务并存 编辑记者作为专业化职业体,是信息传播的把关者。信息传播在宏观上是物质之间天然进行着的信息交流运动,中观上意味着人类的文化交流活动,微观才是新闻传播活动。信息传播具有四个基本特性或规律:客观性、实用性、损益性和目的性。这些特性必须转化成信息传播法律和道德的基本规则即权利义务供记者遵循,才能承担其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职能。 (一)保持信息传播的客观性 信息传播是普遍的客观存在。客观规律总是潜藏在看似微不足道的事实之中,在不经意间产生最深刻的作用。信息分为事实和意见,发现事实和规律并据以提供社会改革的指导思想,这就是信息传播的价值所在。因此,信息传播的首要功能就是发现事实和规律。 要保持客观性,传播者要有发现的本领:尊重客观性的职业意识和敏锐的专业眼光。这就必须具有社会责任心、历史使命感等道德信念以及善于探索的科学精神和手段。同时,社会要建立保障客观性亦即法律上的发现和传播的信息传播制度,如国家和社会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对客观真实性的裁判标准等等。 客观真实性现实表现为相对真实:法律真实和道德真实。 1.信息的法律真实,是指信息内容符合或不违反法律对事实披露的明确规定,是免除传播者侵权责任的绝对事由。它具有下列四个条件:信息的基本要素真实;信息中虚构、错误、不完整的内容在程度上不足以引起严重的误解;获取事实的方法没有触犯具体的法律条款亦即采访的程序合法;对事实的披露不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 2.信息的道德真实,是人们依据主流道德对客观信息进行的适度反应。道德也是规则,由于人们确信它是必需的和正确的,因此具有实用性和真实性。维护信息的道德真实是信息传播业者职业道德的重要方面:尊重并避免贬损人格;报道均衡、平等、客观中立;尊重善良风俗,坚持人文主义视角;注重意见和受众反馈;给人以美感等等。 (二)区别信息传播的两种实用性 信息传播的实用性本质上与真实性相统一。信息的实用性是指物质之间必须依据信息传播维持其生存和发展。只有人类认为正确、真实的信息才被相信并据以支配其行为。实用性亦即正确指导性,是主客观合一的规律:真实性是达到实用性的必然要求。但是,实用性有时和真实性相背离,既因为认识和实践的局限性如无知或误解;也因为有意的欺骗,如说谎和造谣,尤以战争或其他敌对状态时为甚。 实用性原理体现在法律和道德规范上,就是要区别正常时期和非常时期的新闻传播。前者适用客观真实性和言论出版为首的规则,目的在于鼓励记者和公众探求社会规律;后者则适应特定时期如灾害、战争时期国家或社会的特殊需要。 (三)防止信息传播的损益性 信息传播在传输中会发生损耗或增殖:在隐秘的环境中易产生真实性损耗,在开放的环境中真实性增大;首端与末端的信息量必不等,末端越远,信息量越少,与真实性偏差越大;传播主体的互动是产生信息损益的重要原因。损益性说明传播环境对真实性的重要影响。可以通过信息传播制度降低其不良影响。 1. 全面。开放的环境更能增加信息的真实性和生命力,因为多方位传播和反馈的信息更接近社会生活的本来面目。这需要依靠制度规则消除信息传播的壁垒,鼓励良性竞争和意见。 2. 直接。传播的时空距离越短,信息失真越少。反之亦然。缩短传播距离,才能增加信息真实性、发挥指导性、达成实用性。信息传播的速度取决于传播观念、制度和技术方法,必须依法确立先进的传播观念、制度和技术。 3. 超脱。信息传播主体是互动的,各方的认识和目的性相互影响事实。合法的隐性采访是保持超脱的方法之一。 (四)把握信息传播的目的性 信息传播的目的性是指通过传播信息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从而满足自己的需求,是人类的信息干预,其模式为:传播信息——获得信任——指导行为。干预既可以是良性的,也可能违背客观规律。信息传播法则必须从制度上铲除目的性的消极方面,促进良性干预。既强调记者的引导作用,又不忽视受众的感觉和认识。 1.解决目的性与客观性的冲突。 追求名利等目的使信息传播的客观性普遍受到质疑。记者和大众自觉参与新闻本源的形成,谓之新闻策划。因此,信息的客观性——偶然性、记录的旁观性受到前所未有的伤害:代替了发现。因此,应当依法区别信息传播的传递消息、教育、娱乐、等多种功能,例如实行频道(版面)和人员专门化,等等。 2.解决目的性与真实性的冲突。 信息传播目的性的消极方面,是故意违背真实性做虚假宣传:掩盖或者造假,误导人们。使信息传播机制产生严重缺损和信任危机,妨碍社会预警和指示功能。因此,法律应当确保记者克服消极目的性接近真实性。 总之,信息传播的观念、制度决定记者能否遵循其客观规律。因此,明确记者的权利和义务,为信息传播法治所必需。 二.记者权利的法律属性 记者是新闻传播活动的主体之一,其所处的主要法律关系有二:一是代表新闻媒体行使新闻传播的专业权利时与社会发生新闻传播关系;二是与新闻单位之间发生劳动关系。因此,记者的权利,包括新闻传播的专业权利和劳动权利。 新闻传播的专业权利可以简称为新闻传播权,包括采访权、评论权、编辑权、报道权等。新闻传播权来源于宪法上最基本的——言论和出版。因此,新闻传播权在法律上属于的范畴。作为专业或职业权利,记者的新闻传播权如同律师、等社会专业工作者的权利一样,既具有一般民事权利的属性,又具有社会公共权利属性,亦即负有特殊的社会责任。因此,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成为该类权利行使的法律依据。总之,新闻传播权是具有公共性性的特殊民事权利,也是具有民事性质的特殊公共权利。这就是新闻传播权的二重性。 记者的劳动权利源于劳动法。最近,最高作出关于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适用劳动法的司法解释,对于明确记者的劳动权利很有意义。 三.记者权利的维护 宪法上的言论出版必须通过新闻传播法、记者法等具体的法律制度得到落实。我国目前保障记者权利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而要使记者承担起引导法治、场经济和先进文化的责任,就必须首先维护和保障记者的权利,使其能够按照信息传播和新闻传播的规律行事。目前,侵犯记者权利的情形很多,例如阻挠、恐吓、打击报复、人情和权力压力等妨碍采访报道,同时,记者劳动权利的维护也逐渐突出。对此,应当采取不同手段加以维护。 1. 协商与沟通。记者及其新闻传播是为了促进社会交流与沟通。在解决 与其他主体发生的冲突时,也应当首先通过新闻媒体或新闻界组织采取协商与沟通的办法。事实证明,这种办法比较有效。 以《新民周刊》记者被打事件为例。年11月19日,上海《新民周刊》记者宋元在浙江上虞欲采访一起普通民事案件而遭法官拒绝,改为旁听。庭审结束后,审判长、该院副院长徐某怀疑其录音,抢夺其背包,并召集四名法警对其施暴。他逃出后,要求把所扣留的录音带封存后交司法部门鉴定,亦遭拒绝。他回来后当即向本单位汇报,单位旋即向上海记协报告,随后发表了有关报道和记协负责人的批评文章。上海记协致函中国记协寻求支持。中国记协遂致函最高和浙江省高院予以协调。年1月,该省三级的负责人亲来中国记协通报核查结果:对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两级的领导人以及责任人向《周刊》和受害记者当面道歉,并愿意赔偿。《周刊》社亦表示满意。此事得到了非常圆满的处理。 当然,这方面也有值得吸取的教训,有些新闻单位不重视协商和沟通。以重庆日报报业集团被诉案为例。年1月12日,该集团子报《重庆晨报》刊登记者报道《手持电警棍,威胁要电人》,批评万昌保安违规使用电警棍。该遂起诉其侵犯名誉权,索赔万。该报又相继发表《事实胜于狡辩——全国最大的名誉侵权索赔案庭审记录》与《一份畸形的起诉书——全国最大的名誉侵权索赔案的幕后新闻》(年4月12日)等文。重庆高级一审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上诉到最高。年1月底,该报前来中国记协寻求帮助。笔者根据其提供的情况,旁听了案件审理,认为报道内容有失客观真实,提出了庭外和解等对策建议,但未被采纳。3月,最高裁定发回重审。重审一审判决认定报道违反职业道德、但驳回原告诉求。最高于年2月再次庭审,6月19日作出判决:有关报道贬损原告、有失客观真实,令被告登报道歉、赔偿损失35万元、负担约2/3的案件受理费25万元。此时,该报悔之晚矣。 2.诉讼。在无法协商一致时,新闻界应当充分重视通过个案诉讼积极维护自身权益。最值得称道的是无锡日报诉中国足协案。年7月26日,中国足协公布《关于某假新闻事件的处理决定》,认为该报记者了一则影响比赛的假新闻,要求该报赔礼道歉、严肃处理责任者并上报处理结果、之前停止该报采访比赛的资格。该报认为这严重侵害其名誉权和采访权,遂起诉中国足协,同时请求中国记协予以协调。但协商未果。年1月,该案一审判决报社名誉权部分胜诉、采访权部分不予审理。足协上诉后最终双方和解。 无论采取协商还是诉讼方法,取得新闻媒体、新闻界行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支持都是必需的。新闻界对有法律适用争议的新闻纠纷开展研讨以寻求社会共识并逐步形成新闻采访报道的职业规范,也是的重要方法。 总之,记者是新闻界依据法律和新闻职业道德准则推进我国新闻法治建设的实际举措。认识到这一点,才能从根本上理解为什么“强势体”的记者也需要。简言之,法治的阳光普照中国,当然也包括新闻界。

❽ 记者工作失误造成新闻故障会受党纪处分吗

你是记者吗

❾ 记者故意造谣虚假新闻,有什么处罚

新闻媒体发布虚来假消息比造自谣还严重,是假新闻,应当追查。\r\n\r\n关于媒体人基本素质的议论\r\n \r\n吕敬娇\r\n\r\n 大众媒体不是街尾巷议,广播、电视、报纸等大众媒体在报道新闻或发表议论时应当客观、公正、负责。媒体人固然难以像法官那样铁面无私,但过分情绪化的表述应当避免。比方说,一个广播员在覆盖全省的节目里,就别人的家长里短发表评议,时而拿出站好边儿,跟着吵的态度,如同泼妇般破口大骂,或脏话连篇,堪比小剧场里的脏口二人转,就不好了。对待矛盾,我们要有矛盾长存的宽容心,对待矛盾主体,我们要有悲天悯人的同情心。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广播员或现场记者直接插手别人的家务事,更应当言行谨慎。媒体人,作为一个群体,应该保持必要的体面,不要让少数语言粗俗的广播员、记者抹黑了整个行业。

❿ 打记者会判刑吗我两个弟弟打了市里派下的记者,我想知道要怎么处理,派出所一直都不处理,我该彩起什

1、并非只是记者,只要非法使用暴力,侵害他人人身权利,无论被侵害对象的身份是谁,都必定会被追究相应的违法或犯罪责任。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受害人轻伤二级或以上,会被依据刑法234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法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受害人重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受害人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未达到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依法追究行政违法责任,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结伙殴打他人、一次殴打多人或多次殴打一人、殴打残疾人、孕妇、未满14周岁的人或60周岁以上的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4、受害人可以就因医疗伤情所导致的,合理的、必要的、与损害结果存在关联性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侵害人作为赔偿义务人应依法予以给付。
5、如果受害人伤情较为严重,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根据伤残等级鉴定主张合理的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同时鉴于伤残给受害人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可以提出合理范围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4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19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条、8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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