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借出资金怎么处理
㈠ 公司董事长未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将公司资金借出收不回来怎么办
由他自己承担,公司不负连带责任
挪用公款罪。如果涉嫌非法占有的话,可能转化为贪污罪
㈢ 借款后涉嫌违法资金怎么处理
借款违法资金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超出规定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㈣ 单位违规出借公款应如何定性处理
单位之间融通资金,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涉及牟取非法利益,也不涉及归个人使用。只能说违反了财经纪律或内控制度,不涉及刑法调整范围(不涉及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贪污罪)。
㈤ 财政资金借给私企,违反了什么法规,就如何处理
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专反规定属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㈥ 违规使用项目资金5万元用于接待如何处理
属于挪用公款
【相关法条】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知识要点】
法益是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一)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挪用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权力与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款或特定款物的便利条件。
挪用:未经合法批准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擅自使公款脱离单位的行为。行为人使公款脱离单位后,即使尚未使用该公款的,也属于挪用。
㈦ 资金互助社违规借款给外部收不回怎么办
资金互助社违规借给外人收不回来由借出人负责。若数额巨大,应该报案由公安机关处理。
㈧ 社区书记违规出借集体资金违反了什么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挪用公款的违纪行为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违纪行为分别做出了规定。
挪用公款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该行为的构成要件是:行为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了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构成。行为人主观上处于直接故意。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是指《条例》第十一章规定的,违反财经管理法规和纪律,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按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行为。该行为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财经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财经法规和纪律,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的行为。行为主体既有单位,又有个人;既有特殊主体,又有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需要具体分析。行为人的主观上多是故意的。
本案中,涉案单位向职工出借公款的行为是否属于挪用公款行为,应根据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及相关司法解释来判断。挪用公款行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财经制度,不经合法批准,私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而本案中,该单位出借公款是经集体研究决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本案中的涉案单位向职工出借公款的行为是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并非个人决定,因此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公款的情形,与挪用公款行为的构成要件不符,对该单位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挪用公款行为。
该单位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具体分析。财政部曾明确规定“国家预算资金、企业生产资金等所有公款一律不准用于职工借支。”该单位的领导明知此项财经制度,仍违反规定,向职工出借公款,侵犯了国家财经管理秩序,符合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本案中该单位经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出借给职工的行为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根据本案具体案情及行为人的责任大小认定其行为性质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还应该根据具体情节确定是否构成单位违纪,同时应及时追回出借的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