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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会计违规

发布时间: 2021-02-22 15:19:36

㈠ 会计违规怎么举报

如果你能保证你作账不出一点差错或完美,你就可以去举报她了!

要知道中国>4000万的财务工作者,60%以上都会出现错误.

㈡ 《会计法》以外的规章最多算违规吗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内、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容的总称,通常简称会计法规。会计法律制度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在一个单位,会计关系的主体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客体为与会计工作相关的具体事务。为了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会计法律制度,来调整和规范各种会计关系,包括针对会计工作、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人员、会计档案管理等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中国会计法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地方性会计法规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㈢ 在会计中违反什么可以判刑1年

会计人员违反了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具体如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㈣ 政府工作人员在外做会计算不算违规

算违规 政府工作人员不能私下接活

㈤ 在中级会计考试中对违纪违规的考生,将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抄部、人保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和人保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保部12号令)规定,对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资历证明的考生,将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两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㈥ 会计违规指的是什么

我为你查询了相关资料 整理如下 :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㈦ 会计造假在中国严重吗

事实上,企业“假账”长期以来屡屡出现于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已经成为经济管理特别是宏观经济管理的顽症,这绝对值得我们去深思。
追索其动机之一是上级主管部门定所制定的经济增长指标的压力。这往往是因为中国原有计划经济体制存在的惯性,以及官员政绩考核制度的弊端,因为“官出数字,数字出官”早已不是什么新闻,记假账、账外账早也就了公开的秘密,政府部门在总结工作需要突出政绩,则需要数字气球越吹越大越好。动机之二是企业本身的利益驱动,如企业向银行贷款时,要夸大资产和净资产及利润收益的数字,掩饰不良资产;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要隐瞒缩小利润额以“合理避税”;在向主管部门上报经营业绩时,却要向实际数字里“加料”。当然,还有主要的是个人的机会成本问题,也就是个人的收益机会远远大于做假账所付出的成本的原因。
对于有关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这些中介机构,也是为了自己本身利益,“受人钱财,给人消灾”。而且付款的是那些中央企业,而不是国资委,那当然只对付款的中央企业“负责”。再加上在181家中央企业中,只有92家企业设立总会计师岗位,不能有效进行企业内部财务监督,就算是设立了总会计师,也是由中央企业内部委任,要向企业负责人负责,受企业负责人领导,这只是内部人监督内部人,从制度上天然就存在缺陷。

对于做假账问题,前总理朱镕基曾要求所有会计人员必须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破例地先后3次为中国新成立的3所国家会计学院题写了同样“不做假账” 的校训。这原本是会计行业职业操守的“底线”,而2000年7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也是对有关单位负责人会计责任的明确规定。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21条规定:财务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需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第28条又明确指出: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不履行上述规定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但实际执行起来,又有多少人被追究呢?上市公司做因假账造成投资者过千万、过亿甚至几十亿上百亿的损失,但真正能查出来的又有多大的比例?对查出来的违规违法者的惩罚(有相当部分甚至不是刑罚)相对却显得太轻太轻了。
如《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由于我国证券法中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违法行为一般都给予行政处罚,但对受害投资者却没有给予补偿。在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方面,监管力度同样显得不够。迄今为止,违反有关规定而欺骗上市,甚至上市后还继续造假欺骗股民的上市公司,已经多次被揭露,但都没有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给予处理。与上市公司通过做假账能在市场上圈回巨额资金,部门、企业和个人收益如此之高对比,其成本是如此之低,那就根本用不上“铤而走险”这词语来形容了。

而做假账的现象又何止发生在中央企业里,前一两年各地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有关部会计从业人员发誓“不做假账”的活动,正说明了做假帐的泛滥,可以说是一个普遍存在,如合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隐瞒缩小利润,上市公司则虚报扩大利润等。只不过是上市公司更直接牵涉到众多股民个人利益而反响最大而已。从已揭露的琼民源、红光、郑百文、银广夏、大庆联谊和麦科特等案中,包括上市公司到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公司整个公司上市的各个中介环节,均暗中存在一幕幕做假大戏,最终损失的是广大的投资者及中国上市公司和证券中介机构的诚信。
证券市场应该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的原则,这需要证券市场中介机构来维护,中介机构承担着“警察”的角色,而且,最重要的是,中介机构的服务不单纯是为企业服务,更同样是为社会公众服务。为上市公司做假账,只是上市公司接受你的服务产品,却向社会公众提供了“假冒伪伪劣”产品,严重影响了公众的利益。
作为证券中介机构不仅是发行公司与投资者的中介,也应该是发行公司与监管机构的中介,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上市公司上市前后的监管作用更直接和及时,其监管的直接性效果是监管机构所不能代替的。因为有关证券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承担的任务有:为公司证券发行与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和验资报告,为上市公司中期或年度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会计科目、会计报表等做常年会计查账验证和审核工作。可以说,证券中介机构特别是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是最了解的。
然而,我们一直只重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而忽视对于证券中介机构的监管,并且对其违规违法的处罚力度不够。如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对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从揭露出来的案例中,大多数却被“技术失误或错误”的理由而逃避了刑事责任。也正是对中介机构监管的忽视和对其违规违法的处罚力度不够,另其违规所获得的收益机会远远大于违规所付出的成本。

其实,人的经济行为是天然合理的,这与经济学上自私的“经济人”假设这是一致的。从经济学范畴看,经济学是“不讲道德”的,是“自私”的,而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在既定的条件下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行为方案,也即是会采用机会成本来计算自己的行为。如果做假账有利可图的话,任何人都都有做假账的动机,关键就看做假账的成本如何。因此,是没有不合理的个人行为和个人选择,只有不合理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正如郎咸平所说:我们在指责那些不合理甚至不合法个人行为的同时,是否有考虑到我们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问题?
本人一些做销售代理业务一些代理钢材和汽车销售的朋友,对于钻制度空子运用起来很自如。例如供货工厂明文规定要统一销售价格,各代理商不能私自降价,但由于也同样规定每年代理销售多少数量(金额)的产品,工厂能给予多少比例的销售费用返利,因此到年终岁晚两三个月,接近销售数量的,他们绝对私自用其他方法降价来完成规定的销售数量,目的是能够拿到工厂给予的销售返利,因为销售返利的总得益比降价损失部分要大。这样一来,统一销售价格的制度规定就失去了约束力。

汽车零件玩出来的花样行政侵夺科学的灾难美女博客决赛进行北京手机资费下调
中国连续快速的经济增长和持续下滑的股市却形成巨大的反差,据统计,中国的股市从1998年至2003年的平均股息远远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从2001年6月到2004年9月三年时间内,股市流通市值缩水7100亿元,如果加上其它付出的成本费用,投资者的净损失约为10100亿元。而这巨大的损失,已经不能简单用做假账的原因来解释了。
2004年11月在中国证券市场可能最大的新闻是王小石案,已经直指体制性的弊端,也就是说现有体制提供着各种寻租之机会。投资者多年来的巨额损失,实际上均基本流入了通过了政府管制进入市场的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政府税收及其管理机构里,损失的是那些可自由进入市场的中小投资者。而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证券监管部门实质已经成为了既得利益集团,因而在过多用行政职能干预市场、代替市场职能的同时,又不能提供有效的市场制度与规则,不能对掠夺投资者财富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易宪容的观点)。

做假帐的危害是人所共知,如果得不到制止,将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如果自己不做假账而别人在做,则使自己丧失竞争力,最后也只好“同流合污”。长此下去,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将被扰乱,也使政府因掌握的经济信息失真而影响宏观经济决策,更严重危害社会风气,造成社会信任危机。然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要杜绝做假账的泛滥,我们要考虑到政治、商业、社会、文化等等因素,必须在体制和制度建设上加以改革和完善。

㈧ 如何在财务资料中发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初探

一、查阅财务资料可能发现的问题
根据中纪委发布的《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汇总表》样式,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主要表现为8+X,具体包括违规公款吃喝、公款国内旅游、公款出国(境)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楼堂馆所违规问题、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大办婚丧喜庆和其他(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接受或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领导干部住房违规问题等)。
在这些问题中,楼堂馆所违规、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大办婚丧喜庆、接受超标准接待、接受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领导干部住房违规等问题一般不牵扯经费支出,在会计账目和凭证中难以体现,需要依靠信访举报、谈话、抽查核实个人事项等其他巡察方法进行发现;公款出国(境)旅游在县级巡察实务中极少遇到。因此,在财务资料和凭证查阅中可能发现的问题主要有违规公款吃喝、公款国内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违规赠送礼品礼金、提供超标准接待、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等七种情形。
上述七种情形在会计核算上都属于经费支出的范畴,应重点查阅被巡察单位的财务资料,主要包括有经费支出总账、明细账及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予以重点关注。
二、查阅财务资料前的准备工作
(一)集中巡察进驻后,要求被巡查单位如实提供全部财务资料,并安排专人做好登记和交接。具体操作中,各巡察组都配备有专业的财务审计人员,可借鉴开展审计业务的做法,要求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人和会计、出纳签订承诺书,承诺所提供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银行开户账号等财务资料是真实的、完整的;所提供的资料如存在不真实、不完整情况,愿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特别强调完整性,从源头上尽量避免可能出现的小金库和账外账情形。
(二)加强沟通交流,与被巡察单位分管财务负责人、会计、出纳等分别进行谈话,初步了解该单位的经费收支总体情况、财务报销程序、主要费用支出及报销各个环节的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单位公务卡管理使用情况等,对被巡察单位的财务运行体制和总体概况进行了解,做到有的放矢的去查阅账本和凭证。
(三)如果被巡察单位存在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建议对二级单位进行延伸,将二级单位经费支出纳入查阅范围,防止将应该由本级部门承担的支出转嫁到二级单位。再就是关注是否存在坐支收入的情况,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将一些房租费、管理费、资产变卖处置收益及罚款等合规或违规收入有意隐瞒,不纳入本级账目核算,违规开支的情况。
三、查阅财务资料的方法和关注重点
一是查看经费支出总账。由于禹城市在编制经费预算时按人头定额安排,标准为按照编制人数每人每年6000元,车辆每辆每年20000元,一般变化不大,在预算执行情况比较有效的情况下,总帐上各年度经费支出总额也应该相差不大,如果存在有特别高或者特别低的年份,应重点予以关注并了解原因;如果存在超支情况,应详细了解经费来源是否合规;还有的单位为了避免年底时未使用的零余额账户额度被市财政收回,存在突击集中报销的情况,应重点关注预算年度第四季度、春节、中秋“两节”及主要负责人离任交接等特殊时间节点,了解支出的合理性。
二是查看经费支出明细账。明细账一般设置有办公费、差旅费、公务招待费、会议费、邮电费、印刷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二级科目。根据规定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等三公经费只减不增,差旅费、会议费属于“一事一报”,报销范围、报销时间等容易区分;邮电费和印刷费金额一般不大,并且开票单位相对固定;应当重点关注办公费及其他商品服务支出变化情况,如果某一年度办公费及其他商品服务支出数额超出正常水平较大,在查阅原始凭证时应予以重点关注,了解是否存在将不能报销的日用品、礼品、招待费、高档烟酒等予以列支。以上通过查看总账和明细账,对被巡察单位经费支出规模、构成等有了一个整体的认识和把握。
三是翻阅经费支出凭证。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单位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对各二级科目核算内容理解、把握尺度不统一等客观原因;以及为达到降低三公经费等目的,故意模糊相关科目之间的界限的主观原因,导致有的单位账务处理不合规范,会计处理科目有差错。由于我们巡察的目的是发现问题,不是审计调账,所以应当将主要精力放在翻阅支出原始凭证上。
(一)办公费。查看办公用品购物发票,是否后附购物明细清单;有明细清单的,查看清单所列单价、数量是否合理;没有清单的,重点予以关注,尤其是特殊金额发票,一张或连续数张相加整百整千的;畸高金额发票,成千上万的;特殊时点发票,春节中秋节假日的;外地购物发票,德百贵和银座的;连号但时间间隔较长的普通发票;以及一次性报销的多张定额发票等,作为疑点在谈话环节询问会计人员或经办人员。
(二)差旅费。查看出差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是否后附出差审批单,标准是否严格执行《禹城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禹办发【2014】22号)文件: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处级及以下,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每天分别为100元和80元;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德州市区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再就是根据出差机票、车票等匡算出差时间,结合单位出勤考核表,检查差旅费支出是否真实,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不在出差日期内的票据和在出差日期内但与差旅费无关的购买日用品、办公用品的其他票据。
(三)公务招待费。公款吃喝仅限于正常公务接待,查看餐饮发票、住宿发票、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等原始凭证是否齐全,标准是否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市直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的通知》(禹办发【2014】20号)和《禹城市市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禹办发【2014】21号)文件:禹城宾馆为本市唯一定点接待场所;餐费标准,早餐不超过60元/人;午餐和晚餐中央、省和厅局级不超过80元/人,外市其他人员不超过70元/人,市内人员不超过60元/人,工作餐不超过40元/人,要供应家常菜,严禁高档菜肴和烟酒。住宿标准,接待省部级以上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单间或标准间。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定点接待场所以外的餐饮报销单据。
(四)会议费。应当向被巡察单位索取会议方案议程和预算清单,与会人员的签到簿等支撑材料,关注费用支出是否超出预算,是否存在用公款购买土特产和贵重礼品等。对一般单位来说,每年较大规模的会议召开次数有限,且单位一般人员知晓度和参与度较高,可在谈话阶段进行了解印证。
(五)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车购置上,查看单位固定资产帐,了解批准购买车辆与实际购买车辆、实际使用车辆是否一致,是否严格执行“双18”的标准,是否存在公车私挂、换车、借车等问题;公车使用上,调阅加油卡加油清单,汇总计算单车油耗、修理费用、车辆保险等基本信息,看是否存在单次加油量超油箱容积、汽油车加柴油、单车油耗畸高等明显有违常理的情况,再就是根据日期查找有无在节假日等公车封存的特殊时间节点违规加油,存在公车私用及私车公养的问题。
(六)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一般是不经常发生或者是不容易分类的费用支出,会计人员不易处理,笔数一般不多,可挑选大额、集中报销凭证,逐笔询问会计或经办人。查阅被巡察单位财务资料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巡察方法,在巡察实践中应当重点使用,但也不能完全依赖,应当与谈话、信访、座谈等其他巡察方法配合使用,相互印证,从而发现并锁定问题线索,将巡察工作引向深入。

㈨ 十大会计违法行为是什么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来簿的自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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