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处分权人的意思
⑴ 处分财产的让与人必须是具备公示手段的无处分权人的理解
这个问题有点拗口。
你是想表达:财产的让与人如果是无处分权人,那么如果合同关系成立的专话属,必须要求无处分权人具备合法的公式手段。
因此,我的理解,如果公示手段不合法,那么就不存在适格的善意第三人,于是签订的合同不成立。那么基于所有权的绝对权,对世权的特点,财产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即合同相对人(第三人)追偿。
⑵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在什么情况下该合同有效
无权处分人擅抄自处分他人的财产袭,一般情况下,这个合同是效力待定的。但是,如果财产的所有权人同意或者事后追认无权处分人的处分行为。那么这个合同就是有效的。但是如果所有权人不同意或者没有追认行为的话,那么这个合同就是无效的,是自始无效。
⑶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有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回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答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⑷ 无权处分的定义什么呀
无权处分,是指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
在无权处分中,行为人 是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处分行为。首先,应明确在无权处分中的处分行为应为法律上的处分行为,这种处分主要是指处分财产所有权或者债权的行为,且行为人是没有处分权或者处分权受到限制的。其次,行为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的,即行为人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处分行为,也不是以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身份从事的处分行为。正是行为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的处分行为,因此,在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其双方当事人为行为人和相对人,而真正权利人并不是当事人。即使权利人于事后追认了无权处分行为,也不会发生合同主体的变更,向相对人履行合同的主体依然是无权处分人。
无权处分行为之所以在民法上有极其重要性和复杂性,其原因就在于无权处分人在处分他人财产时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因而在无权处分行为中包含有两方面的因素:一是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处分行为,二是因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而使处分人与相对人订立了合同。从以上两方面可看出,无权处分既涉及无权处分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又涉及到如何对待相对人,如何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的问题。
任何一种法律行为要发生法律效力其基本条件就是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亦是如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行为发生效力必须要经过权利人的追认或者行为人在事后取得处分权。具体来说:一是无权处分行为为经权利人的追认而发生效力。法律上之所以确认无权处分行为必须经过权利人追认才发生效力,其主要原因在于无权处分行为本质上是在没有获得真正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对无权处分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因此构成对真正权利人利益的直接侵害,法律允许权利人追认,从而充分尊重了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例如,出卖人向所有人借得名画一幅用以观赏,而出卖人擅自将其名画出卖给买受人。此时,出卖人未经所有权人授权而擅自将名画出卖即是无权处分行为,若所有人认为无权处分行为对其有利,可以对无权处分行为作出追认,则出卖人之出卖行为有效;若权利人认为无权处分行为对其不利,可对无权处分行为不予追认,则出卖人之出卖行为无效。当然,在所有人进行追认之前,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买卖合同为效力未定之合同,买受人可以终止履行合同之义务,亦有权撤销合同。在追认之后,此种效力待定之合同得以补正,因此,合同将溯及既往地产生效力。任何一方当然有权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规定之义务。对于权利人的追认权,笔者有如下建议:1 因追认是单方的意思表示,用书面形式为宜,向哪一方作出意思表示都可,接受意思表示的一方应有通知另一方之义务。2 对于追认可由权利人主动作出,也可由相对人催告,相对人在权利人作出追认之前可提出撤销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效力自被追认后,即溯及既往地使得合同生效。二是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亦可使得无权处分行为有效。例如,在处分人与真正权利人之间达成了出卖房屋的协议,出卖人已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若在此期间内买受人作出处分行为,但在处分行为完成后,买受人已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取得了完全权利。从法律上看,无权处分行为本质特征在于处分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从而侵害权利人的财产权利。一旦处分人事后取得财产权利,便可消除无权处分的状态和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将导致无权处分行为转化为有权处分行为,即为有效行为,但笔者认为对于此种情况应在时间上加以限制,即应有法律之规定的合理期间,否则,将使合同效力常时间处于不稳定状态,这不利于交易的流转。
⑸ 什么叫无处分权人
就是对该物没有处分权利的人,是相对于所有人来说的
⑹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有效还是无效
答案肯定是A了
依据最高法对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第三条:当事人内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容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乙和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当然,合同有效并不代表乙就有权处分房产,也不代表乙就可以主张房屋过户,而事实上,乙是无权处分房屋的,如果房屋无法买卖和过户,乙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给丙造成的损失由乙承担
但无法履约和合同是否有效并不等同,乙可以和丙签订买卖合同,合同当然是有效的,但是乙事实上无法履约,承担违约责任
⑺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是否有
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但问题的关键是:无处分权人出卖他人财产,如果未获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未取得处分权,该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成为审判实务的疑难问题!
首先,先说说什么是无权处分。典型的无权处分少有争议,例如:出卖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抵押他人之物。然而,争议较多的是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处分财产的,是否属于无权处分,因为出卖人为共有人之一。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关于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是否构成无权处分,应分两种情况:在共同共有的情况下,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财产的皆为无权处分;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未经占2/3以上份额共有人同意的,也属于无权处分。
为什么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是有效的
在本解释出台以前,比较流行的解释是此种情况属于效力待定,也就是说权利人追认该合同有效,没有追认或者没有取得处分权,该合同无效。
该说法的错误之处在于混淆了法律上的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负担行为是指发生债法上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表现为合同行为;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使权力发生变更的行为,分为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合同法第51条中的“处分”应当是处分行为,不包括负担行为,而出卖他人之物属于负担行为,该合同的效力,不以处分人对标的物享有处分权为要件,合同应当是有效的。进一步说就是效力待定的解释,混淆了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之间的关系,处分人无权处分只应对标的物的物权能否发生变动产生影响,不能决定合同是否有效。
⑻ 无处分权人的概念
无处分权人是指一个人对某一件动产如手机或者不动产如房屋 不享有转让他人 即转让其所有权的权利,他们只能使用 或者用这些东西进行一定的收益。说的通俗了点 希望你能明白。
⑼ 什么是无处分权人
使用
使用的权利是指根据其资产的表现运用民事主体,以满足生产或生活中的某些需要。在任何社会,经济方面,人民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不是目的,占有为获得或使用增值价值物的目的。因此,所有者是否是所有者,它们占据了属性,该属性是最终为了有效地使用或派生利于经济。此使用的产权是使用权。法律上的所有权,当然人们不得不用就用谁的人不一定有所有权的权利,但权利。
两个性格
所谓权力,是财产的所有者(生产和劳动产品的手段)和消费权转让。的属性消费(包括消费者生产和生活)属于事实上的制裁,财产属于处置法,这两者都可以导致消除绝对或相对所有权的转让。因此,性格决定了属性,它是所有权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从他的产权不同的所有权。
处置是通过具有法律交换价值转移的处罚意味着不管决定。性格是业主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因此,一般情况下,性格由业主亲自行使。但是,作为拥有权力的配置,也可以根据法律,业主和所有权分离的意愿。分离的处置并不必然导致所有权的丧失。
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构成了物业的四个电源全部所有权。业主可以行使上述四项权能集于一身统一的,有这四种力量的权利在一些权力的人,也就是四个电源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者相分离行使。在社会生活中,资产所有者是通过这四个功率与其连续分离并以实现在其生活和生产特定的目的的方式恢复。因此,业主的财产所有权四项权能,从自己暂时分开,不会产生财产所有权的后果损失,但业主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有效形式。例如,全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公民或企业,而不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丧失,而是转移关系的手段,最大限度地发挥国有土地的价值,并获得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