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钓鱼违法
⑴ 钓鱼到底违法不违法
从法律明文规定角度,现无明文禁止,仅部分地方法规明确规定不允许钓鱼执法。如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70条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⑵ 我重庆的,开车遇到钓鱼执法,车被扣了,说要我拿三万取。请问各位网友:我该向什么部门投诉,该怎么办
那是敲诈,你可以向本地的纪检委投诉。
⑶ 重庆忠县忠州镇等地长江支流都被什么三峡渔业公司拦河养鱼,还不准任何人钓鱼,是否违法,任何举报
重庆
⑷ 钓鱼执法是否合法.我怎样告他们放人
我国目前仅规定针对毒品行为的钓鱼执法、侦查陷阱合法。
其他的钓鱼执法一般情况都是不合法的。只要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以行政程序违法为由,要求撤销行政行为,则行政机关承担行政程序合法的举证责任,证明不了则败诉,到时候就应放人并予以国家赔偿。
上海出台《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禁止“钓鱼执法”,并将切断“钓鱼执法”的源头。
钓鱼执法的实行方式:
1、“显露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有违法或犯罪的企图,且已经实施,但是尚未显露出来。
2、“勾引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3、“陷害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计划陷害当事人,使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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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的动机:
执法动机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应当是源于刑事侦查中的“设套抓捕”,即在掌握一定证据的同时,为了抓获已知犯罪嫌疑人,而通过“诱惑”方式,以利引之,使其落网。“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
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
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但刑侦中的设套,是为了抓住已有犯罪嫌疑之行为人,而所设之套本身,也不能成为证据。但是,行政执法中的“钓鱼”,却是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定性的证据。这种取证的方式本身显然就是违法的。
⑸ 公安局钓鱼执法是否犯法
钓鱼执法违法。
“钓鱼执法”本身就是违法的行为,以违法的执法去惩罚被其诱导违法的群众,这种行为是对法律的挑战,违背了社会道德的底线,必须要坚决制止,否则会严重影响执法部门的公信力。
莫让“钓鱼执法”玷污了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执法部门必须要严格自律,规范执法行为,在群众心中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才能维护执法的权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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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钓鱼执法已成为某些地方政府查处违法犯罪的主要手段,这样的手段增加了政府部门的办案数量,同时也的确也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社会的安定性,但这种执法手段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抹黑了政府公正形象,疏远了干群关系,更可能诱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要根治钓鱼执法这一恶劣的执法行为,首先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对使用钓鱼执法办案的执法人员进行重处;其次,要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普及思想道德素质提升。
只有这样,才能让其认识到钓鱼执法的不合理,才能让其从内心拒绝钓鱼执法;最后,要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力度,只有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才能取得根治钓鱼执法的最终胜利。
⑹ 钓鱼犯法吗
不犯法,
但是有人承包养殖的不行。
旁边有电线要特别注意安全,不能甩杆。
⑺ 钓鱼执法算违法吗
从法律明文规定角度,现无明文禁止,仅部分地方法规明确规定不允许钓鱼执法。如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70条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从法理上分析,钓鱼执法是圈套执法,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
现代行政法治里有所谓“比例原则”,即行政手段应该与行政目的相匹配,行政执法面临的情形危险性远低于暴力犯罪,因此,不能对其采用激进的“执法钓鱼”手段,这一手段既存在诸多不确定性风险,又破坏了社会成员间的信任与互助,危害性相当大。
注:我国一般将钓鱼执法这一用语定义在行政领域内,英美法系中这一词也能指刑事领域的类似行为,以上回答不涉及这方面。
⑻ 钓鱼执法算违法吗
从法律明文来规定角度自,现无明文禁止,仅部分地方法规明确规定不允许钓鱼执法。如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70条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从法理上分析,钓鱼执法是圈套执法,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
现代行政法治里有所谓“比例原则”,即行政手段应该与行政目的相匹配,行政执法面临的情形危险性远低于暴力犯罪,因此,不能对其采用激进的“执法钓鱼”手段,这一手段既存在诸多不确定性风险,又破坏了社会成员间的信任与互助,危害性相当大。
注:我国一般将钓鱼执法这一用语定义在行政领域内,英美法系中这一词也能指刑事领域的类似行为,以上回答不涉及这方面。
⑼ 钓鱼执法违法吗,国家允许钓鱼执法吗
钓鱼执法不应该全面禁止,因为他还是有自己的效用的。
和正当防卫等版一样,都是当事权人无罪免责的理由。虽然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
但是,在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一款规定: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这一条规定已经避免了这个弊端,所以没有必要全面禁止钓鱼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