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公务员变更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壹』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人函〔1999〕177号1999年11月23日)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报来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或生活费如何发放的请示》(青劳人薪字〔1999〕040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期间生活费如何计发问题的请示》(桂人报〔1999〕12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工资处理问题函复如下: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
(一)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原工资,并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
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
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每月发放的奖金部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工资中活的部分(即津贴)。
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二)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三)被羁押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
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以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
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
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如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的,其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法院决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也不予补发。
(四)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
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
机关工勤人员按工资中固定部分(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的奖金部分不再发放;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受处罚前工资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活的部分(津贴)不再发放。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发放。
(1)人事部关于公务员变更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扩展阅读:
根据《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缓刑期间到达离退休年龄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89〕2号)文中:“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规定:
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本人做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的标准计发。
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根据新任职务、新任岗位按不高于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缓刑期满到达离休年龄的,根据《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7〕5号)和《人事部离休退休司关于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满后能否办理离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号)文件精神:
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都不能再享受离休待遇和办理离休手续。其退出工作岗位后的生活待遇和管理等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各部门研究确定。
缓刑期满到达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五)被判处管制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由原单位接收的,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六)被判处拘役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的,拘役期间工资停发。期满释放,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由原单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后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七)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
(八)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对仍保留公职且所外执行者,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九)在采取上述强制措施、受行政或刑事处罚期间,不计为工龄。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刑后又改判的工资处理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核实确被错判犯罪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在原判期间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原判期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经司法机关复查,认为原判过重,改为免予刑事处罚的,回原单位后其工资待遇应视其罪行轻重和是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而定。
即:情节较轻,态度较好,免予行政纪律处分者,可恢复原工资待遇;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待遇。
以上两种情况,在原判期间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均不予补发。原判期间不计算为工龄。
过去的规定与上述处理意见有抵触的,均按上述处理意见执行。
『贰』 行政处分期满是否要申请解除
需要申请,同时填写审批表,呈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后,交原处分机关受理
『叁』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受降级撤职期满,解除处分,但是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待遇。
1不可以。如果处分期表现良好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2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3 解除处分,不视为恢复处分前的级别、职务。其今后的晋级、晋职应在重新确定的级别和职务的基础上进行。
『肆』 公务员对处分不服的向有关机关申诉受理机关应做出变更处分的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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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第二款)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解读
申诉,是指公务员对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和要求。申诉的主体是权益受到侵害的公务员,申诉的客体是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申诉的直接目的是为了通过复核或者申诉程序推翻原人事处理决定,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对申诉制度作了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所受纪律处分不服的时候,可以向处理机关复议,并且有权直接向上级机关申诉;复议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专章对申诉控告制度作了规定。公务员法基本沿用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并在申诉范围、申诉程序和体制方面有所创新。公务员法确立了省级以下机关的二级申诉制度。规定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二级申诉程序是:对于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公务员如果还不服,可以向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这是考虑到受理申诉工作中,有时会受到认识水平的影响,有时会受到一些环境因素的干扰,使处理结果出现偏差。需要注意的是,两次申诉是有条件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公务员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就是说对省级机关如省政府、国务院组成部门等机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不能再申诉。这样规定,主要是避免将大量具体的人事争议交由党和国家的高级机关来处理,影响党和国家高级机关作为领导和决策机关职能的发挥。
二级申诉制度给予公务员更多的申诉机会,上级受理申诉机关往往看问题更全面,处理问题更超脱,同时由于是受理再申诉,考虑问题会更慎重,因而会大大减少处理的偏差。受理机关对再申诉作出的处理决定为最终处理决定。这是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申诉制度的一次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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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变更处分决定的条件和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提问: 提问人:游客 提问时间:2007-8-5 16:04:00 回答人:周璐璐 《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①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②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③处分不当的。 所谓变更处分决定,是指有权机关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原来作出的不当处分决定重新作出正确的处分决定的做法和制度。变更处分不是不处分,而是改变处分的种类,从而使处分决定更符合客观实际,更正确无误。 (1)有权变更处分决定的机关。同撤销处分决定一样,原处理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具有变更处分决定的权力。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管辖权限来行使权力。 (2)变更处分决定的条件。根据第五十条的规定,变更处分决定的条件有三个:一是原处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这里指的主要是应当适用A条规定,却适用了B条规定;应当适用C法却适用了D法等情况。二是原处分决定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这里指的主要是原处分决定中对违法违纪事实的认定基本无误,但是对于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却有误,比如,对于情节较轻的行为,却认定为情节严重;对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却认定为情节轻微等等。三是处分不当。这里所指的不当,主要是指原处分决定量纪畸轻或者畸重,显失公正。比如,对于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却仅给了记过处分;对于应当给予警告处分的,却给了降级处分。这三种情形只要具备了其中的一种,即应当予以变更。变更行政处分,简单说就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违法违纪事实是存在的,但是原处分决定的定性和量纪不准确,所以需要改正。 (3)变更处分决定同撤销处分决定的区别。二者的区别主要是:①处分决定被撤销后,原处分即告消失。处分的变更只是改变了原处分的部分错误内容,原处分决定并没有消失。②处分决定被撤销后,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还应当自行作出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机关重新作出决定;而处分被变更后,无须另行作出处分决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学习问答》人民出版社)
『陆』 行政处分期满是否要申请解除
不需要,公务员处分期满后,行政机关会自动解除处分。如果行政机关在期满后没有解除处分,受处分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诉。
『柒』 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复函的通知
各设区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闽单位: 一、对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违纪,退休后被查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其退休待遇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及其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停止享受一次每两年增加退休费的待遇。 (二)应给予撤职处分的,以退休时担任的职务为基础,撤销一职以上职务,工资处理办法是:执行职级工资制的,降低级别工资一级,职务工资一档,无级别可降的,可降低职务工资二档(在最低档的,按倒级差降低,下同);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或工勤人员等级工资制度的,降低职务(等级)工资二档,逐级就近就低套入新确认职级的职务工资档次,并以此为基数重新确定基本退休费。 (三)对于因违纪应给予开除处分的,一般不再给予开除处分,改为撤职处分,以退休时的职务为基础,给予撤销三职以上职务的撤职处分,工资处理办法是:执行职级工资制的,降低级别工资一级,职务工资三档,无级别可降的,可降低职务工资四档;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或工勤人员等级工资的,降低职务(等级)工资四档,逐级就近就低套入新确认职级的职务工资档次,以此为基数重新确定基本退休费。 二、工作人员退休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费,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以本人基本退休费(不含生活补助费、生活补贴费)为基数,按照人事部人函[1999]177号文规定的比例计发。 三、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违纪退休后被查处以及退休后犯错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的,在党内、行政处分期间,其生活补助费、生活补贴费停发,地区补贴按办事员标准执行,处分期满后按新明确的职级标准执行。 四、退休人员只受到党内处分的,应比照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人员行政处分的有关规定确定其退休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人函[2001]27号 人事部对《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 一、关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纪被查处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 (一)对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违纪,退休后被查处且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处分种类和标准,给予行政处分。但考虑到他们已退出公务员队伍,不是在职国家公务员,因此,可不作处分决定,而按照其所犯错误应受到行政处分的种类,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1、应给予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2、应给予降级处分的,以退休时的级别为基础,降低一个级别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3、应给予撤职处分的,以退休时所担任的职务为基础撤销一职以上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并按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4、对于因违纪应给予开除处分的,一般不再给予开除处分,改为撤职处分,应以退休时的职务为基础,给予撤销三职以上职务的撤职处分,其中对于担任副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公务员,给予撤销二职以下职务的处分,撤到最低职务,即办事员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并按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二)对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犯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泄密、贪污、受贿等严重问题,但尚不够给予行政、刑事处罚的,按照其错误程度应受到行政处分的种类,给予行政处理。1、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2、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均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后的基本退休金为基数,按不同比例减发基本退休金。 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5%。 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撤职行政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0% ,并按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5% ,并按降低三职以上职务,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二、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被查处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 (一)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办理。 (二)退休的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退休后触犯刑律,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处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费和其它退休待遇。二00一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