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认定为违法
1. 违法鉴定被认定怎么办
即使认定也没关系。你对认定不服气。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 违法行政行为的认定要求是什么
违法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为,如滥用职权、适法错误、程序违法等。
执行过程中,三个工作人员中,两个构成玩忽职守罪,造成较大交通事故,已经被依法判决的不属于行政违法!
3. 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作为被拆迁户应该怎么办
您好,您可以申请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重新认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反映;
但是,一般是会因为没有房产证,没有经过认定,直接不予补偿而违法。经过认定而不补,一般很难再重新认定结果。
4. 一审被认定行政行为违法,二审提出赔偿,该如何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具体行回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答
(一)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被判决撤销,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被判决撤销,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轻微瑕疵,能够补正违法,但未对原告权利产生实际影响的;
(四)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应当判决履行,但判决履行已没有意义的;
(五)被告撤销或者变更原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仍要求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作出确认的。
(六)原告提出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理由成立的。
行政行为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作出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前款规定的判决时,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5. 哪些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全责的交通违章行为
既然负全来责,就说明已源经违法,会被扣分、罚款。
但不影响年检。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6. 如何认定某一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你好,认定违法行为,首先要看行为是不是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危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违法行为又分为一般违法行为以及犯罪行为。
按照其违反的法律 可分为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
7. 行政不作为什么时候被判定为违法
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后60日不履行的,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如果履行没有必要或没有可能,法院则可能判决确认违法。当然,如果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的履行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院一审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是3个月。
8. 如何认定行政行为违法
违法行政行为
来是指行政主体源实施的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为,如滥用职权、适法错误、程序违法等。
执行过程中,三个工作人员中,两个构成玩忽职守罪,造成较大交通事故,已经被依法判决的不属于行政违法!
9. 公安执法的违法行为认定
对于这个问题,《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并未给予回答,只是简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在实际操作时会使得行政管理有时不能实现其真正目的。在认定行政违法行为时,一方面行政机关可能担心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导致被撤销、改变行政决定或败诉而承担责任,将并非是一个行政违法行为而认定为一个行政违法行为,从而使其他的行政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制裁;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又可能将本是一个行政违法行为而认定为两个以上行政违法行为而重复对行政相对人处以罚款处罚;同时还可能被行政相对人钻法律的空子。前者是渎职行为,后者是侵权行为,第三种是违法行为,不论是渎职还是侵权或者违法都未实现行政管理的最终目的。
原交通部规章《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在第二章“内河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给予了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使得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时有了较为具体明确的依据。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海事行政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第二款接着规定“当事人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改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属于新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本案例中,被申请人中央直属的某海事管理机构对某重庆籍船舶给予罚款行政处罚,依据就是上述这个规章。
虽然该规章第八条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但是当海事管理机构没有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或者责令后没有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如何处理?按照一般法理,这种现象应视为海事管理机构没有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接下来的问题是,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如何进行改正?当事人是否有主动改正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不主动改正,下一个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该当事人存在该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时,对该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如何认定?是按新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认定呢?还是将其认定为原来的同一个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本案例中就存在该种现象,某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并未注明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在海事行政执法实践中,对于这个问题,也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被海事管理机构给予罚款行政处罚后,不管海事管理机构是否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只要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继续存在,到了另一个分支海事管理机构的辖区时,另一个海事管理机构就以新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对待。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当事人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被海事管理机构给予罚款行政处罚后,当事人若没有改正,只要在一个航次内,不管在几个海事管理机构的辖区内,均视为一个海事行政违法行为。虽然存在上述两种观点,但为了避免引起行政争议,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时一般都采取后一种观点。
笔者持前一种观点,主要依据就是任何人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因此,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后,即便给予罚款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没有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当事人自己也应当主动改正使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即当事人有主动改正之义务。当然,给予罚款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没有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应当承担失职责任,但这并不能免除当事人主动改正的义务。否则,当事人可以拿着这个给予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畅游天下,被处以罚款的违法行政行为可以永远存在,并不再被任何行政机关处以罚款处罚,不管这个航次多长时间、多长距离。本文的案例虽然是海事行政执法领域,但其他行政执法领域同样存在这种现象,试想,这种局面会是一种什么样的社会秩序?
10. 自家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怎么办
《城乡规来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