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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伦特罗违法

发布时间: 2021-02-19 08:20:19

㈠ 检出克伦特罗 食品安全法 怎么处罚

克伦特罗原本是人用的哮喘药,白色粉末状,确实有止咳的作用。
后来被美国科学家发现,盐酸克伦特罗可以增加猪胴体的瘦肉率,因此被当成饲料添加剂;
再后来,发现猪吃了药有很大的残留和副作用,这就是我们说的“瘦肉精”。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以上供参考。

㈡ 河南瘦肉精事件的案件侦破

河南省检察院的消息,目前,河南省已经有12名公职人员因在“瘦肉精”事件中涉嫌渎职犯罪被立案侦查。
目前,有关部门已对涉嫌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72名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对涉嫌工作失职的53名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依法控制15人,开除公职6人,免职4人,停职检查5人。沁阳柏香镇动检站站长王二团、开票员王明利和孟州市涉案的防疫员田伟斌、检疫员李正付已被开除公职;永城市芒山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检疫员江光辉受到行政开除处分,带班领导谢学燕受到行政撤职处分,市畜牧局局长齐德敏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分管副局长袁建华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站长刘勇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孟州、沁阳、温县三县(市)畜牧局局长已停职检查。其中,孟州市畜牧局赵和镇畜牧防疫中心站检疫员李正福、动物防疫中心防疫员田伟斌等12名涉嫌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由河南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瘦肉精”案发后,河南省公安厅连夜派出5个工作组赶赴焦作、新乡、济源三市,以及发案的孟州、沁阳、温县、获嘉、济源5县(市)。
3月22日,警方分别在陕西咸阳和河南洛阳,将两名在河南销售“瘦肉精”的主要上线陈某、肖某抓获,并查获“瘦肉精”成品、半成品和加工设备。
3月25日,专案组在湖北十堰将主要疑犯刘某控制,并查封位于襄阳南璋县的生产“瘦肉精”窝点。3月29日,专案组在江苏常州将刘某的同谋奚某抓获。
至此,“瘦肉精”案告破,控制到案并采取强制措施95人。 警方:建议对疑犯从重惩处
河南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警方将在彻查全案的基础上,在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时,对应当严惩的犯罪嫌疑人提出从严从重惩处的建议,并配合检法机关快审快结快判。
另外,河南省公安厅还要求全省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大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
检方:严查渎职等职务犯罪
据河南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负责人介绍,除已经立案侦查的12人外,他们正在组织检察干警对其他41名公职人员是否涉嫌犯罪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将严肃查办这起严重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食品安全事故背后的渎职等职务犯罪。

㈢ 双汇集团瘦肉精事件违反了哪些法规

要以《食品安全法》为准绳,重典治乱要让不法分子付出高昂代价,真正起到震慑作用。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物质。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因素,不应使消费者发生急、慢性毒害或感染性疾病,也不应该带来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古今中外,食品安全一直是与百姓生活、国家安定最密切相关的问题之一。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品不仅仅是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安定和强盛的重要保证,因此,食品安全问题也以其特殊的意义成为了2009年百姓最为关注的民生问题之一。实际上食品安全从未离开过人们的视线:从“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中的大头宝宝到“三鹿奶粉事件”下的结石婴儿,从蛋黄里的苏丹红到猪肉中的瘦肉精,从“福寿螺”到“多宝鱼”,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发生,而这些事件造成的巨大社会危害也越来越让人们触目惊心。美国《时代》周刊公布的2008年度十大新闻中,三鹿奶粉事件便榜上有名,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状况着实让人堪忧。
从公民权利的角度来看,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食品安全保障实际上是对人权的保护,是对公民生存和发展权的一种维护。当今各国都把人权放在了极其重要的位置,“人权至上”的理念也成为各国法律工作的最终价值最求。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了《食品安全法》,该法于同年6月1日实行。《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无疑给人们打了一针强心剂,但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问题并不会就此全面得到解决。在原有的《食品卫生法》为中心的框架下建立的食品安全体系弊端已经日益显现: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食品检测检验技术落后;监管部分权限划分不清,管理混乱;食品生产企业缺乏社会责任。因此,我们需要运用法的手段,以《食品安全法》为中心的新型食品安全体系,通过立法、执法、监管和救济手段,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体系,最大程度的保障公民在食品安全领域的权利,真正维护我国公民正常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这是实现保障人权的终极目标,也是我国法制建设对“以人为本”工作方针的延续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不懈追求。
一、我国食品安全的立法保障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近20 部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近40 部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食品监管部门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近150部相关部颁规章。 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并非无法可依,但是立法的规范性和成效却始终不尽如人意。虽然在近期实施了《食品安全法》,但是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田间操作等初级生产过程的安全操作和潜在威胁重视任然不够,没有把食品安全建立在整个食品产业链的基础上。此外,食品安全法规体系的系统性不够,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
因此,在后续的食品安全立法活动中,立法机关应加强立法的系统规划,确保法规的连续性、一致性、合理性并简明易懂,以及保证与有关利益方充分协商。 建立以《食品安全法》为根基的食品安全立法体系,在食品安全立法主导思想全国统一的前提下,对于门类众多的食品应进行合理横向划分,在对分类后的食品进行较为详细的专门性立法,如可将食品划分为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散装食品和现场加工制作食品、包装食品、进口食品等不同类商品根据不同食品的生产流通特点和需要制定不同的监管检验标准。另外,应制定“从农田到餐桌”的纵向法律法规,将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的各个环节都纳入完整的法律链条中。
此外,笔者认为在我国刑法范围内,应增设“危害食品安全罪”这一罪名,“危害食品安全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重大危害的行为。我们认为,危害食品安全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应当包括以下四方面: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为一般主体;在犯罪客体上,该罪侵犯的是国家对食品卫生与安全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人群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定,危害食品安全,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本罪应为危险犯,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为故意,当然,对于特定危害后果的发生行为人可能仅持放任态度。对单位犯罪的,在判处罚金的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我国食品安全的执法保障执法一直以来都是影响食品安全的重大环节,但是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执法机构却存在严重的问题:执法部门权限划分不明,个别机构职能重叠,部门管理混乱;执法手段不规范;执法人员责任心不够。这些问题都在以往出现的食品安全事故中得到体现。《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对于改变这一现状起到了一些作用,尤其是在职能划分上,确立了有问责制的多部门执行方式,建立了以食品安全委员会为中心,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别管控生产、流通和服务环节的执法体系。但是,完善食品安全执法保障体系并未建立,对于目前出现的执法状问题,笔者在执法保障上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一)执法过程规范化我国的食品安全执法者往往执法不力,责任心不强,在保证食品安全中没有起到应该或人们期待他们起到的作用,很多的食品安全事故正是由于这样才会发生。目前,我国在促进食品安全、打击假冒伪劣食品的执法过程中,缺乏持续性和规范性,常常是在出现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之后,由上级行政机关发布条文,进行一阵风式的检查和处理,打击假冒伪劣食品的行动没有长期有效地开展。风头过后,制假造假现象会再度泛滥。这种缺乏持续性和规范性的执法过程,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执法活动难以取得实质性的效果。而且这种事后应急处理方式,既不能及时控制原因越来越复杂的食品安全事故。还可能引起各相关部门之间信息沟通的迟缓,甚至导致各个管理部门之间互相推卸职责。为此,执法部门应加强自身执法的规范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法。
(二)国家执法机构责任严格化我国食品安全保障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行政执法不力,而且无人因此承担相应责任。其根源在于没有设立明确的执法者责任追究制度,即分工不明确,责权不对称。中国有卫生、质检、工商等十几个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事宜,有了好事,大家都争着管,可一旦出了问题,谁都不去管。由于职责不清,既无法追究执法者的责任,也缺乏相应的制度约束,执法不严和执法不力的问题没有从法律法规的层面上予以考虑。 所以要建立对相关执法人员的责任倒查机制,以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心,忠于职守,如果失职或者责任心不强,监管不得力,就必须追究代表国家的行政执法者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国家是一个社团实体,其建立的目的是提供公共服务,因此从理论说是要承担责任,而不是不负责任。”
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执法机构内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要对国家承担其没有完好地履行职权的行政责任,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开除等行政责任。政府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其对自身的不法行为,也可能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国家对其不法监管或不当监管行为而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国家应当在其责任范围内对受害者承担责任。在刑事责任方面,政府内对食品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其具体犯罪要件,可以以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徇私舞弊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以及受贿罪等罪规范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执法行为。
三、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保障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食品的要求从“吃得饱”逐渐发展到“吃得健康”。伴随着饮食理念的提升,我国食品行业也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却一次又一次的为我们敲响警钟,监管漏洞成为导致这些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就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来看,要想通过法治使食品安全保障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食品安全体系的完善是核心内容。对此,我们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就现阶段食品安全体系的完善作如下分析和建议:(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国际化食品安全风险存在于食品生产流通的各个环节,对于这种客观存在的风险,我们应首先对其进行必要的评估,依据相关科学理论对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数据进行专业的分析,确定其是否存在危害及危害的程度;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应由监管者在政策、技术和法律法规层面进行必要的控制和管理;最后为确保风险评估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风险管理的针对性、操作性,风险监测评估技术人员、风险管理人员和消费者之间应加强相互之间信息交换和沟通。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目前我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中较为薄弱的一个部分,从近年来屡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我们可以看到在食品生产、加工到销售各个环节中,对于食品可能存在的风险,执法机构缺乏最基本预测和控制。在《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到第十七条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作了具体的规定,将这一不可或缺的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但对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的实施细节,笔者认为,应全面推广和规范建立国际上普遍推行和使用的HACCP体系。 HACCP体系要求对原料、各生产工序中影响产品安全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确定加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建立并完善监控程序和监控标准,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将危害预防、消除或降低到消费者可接受水平,以确保食品加工者能为消费者提供更安全的食品。 HACCP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首先是对食品和食品生产情况进行广泛的危害分析,包括对食品原料及其组成成分的了解,为控制危害因素而制定的加工程序,处于危险状态的消费者人数和潜在性的食品安全流行病学证据等;在进行危害分析以后,确定加工过程中每个程序的危害因素,采取使每个程序危害因素降低到最小程度的预防措施并确立监测方法,只要能证明危害得到控制即可建立必要的方法来保证其有效性。
目前HACCP已经被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全面应用。1993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推荐HACCP系统为目前保障食品安全最为经济有效的途径。欧盟也从2005年要求对于任何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撤出市场的食品及饲料产品,其生产企业都必须向当地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通报,以此加强相关部门对食品风险预警系统的管理。欧盟委员会每周都会对当周的风险预警信息及信息通报情况进行审查。
我国卫生部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采用HACCP体系,并且开展了宣传和培训工作,但是没有将HACCP体系的管理理念规范化并建立相应的体系。到目前为止,我国运用HACCP体系仅仅是满足食品出口的需要,对于国内市场,该体系的应用面还比较狭窄,应该尽快纳入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保障中的。
我国已经构建的HACCP系统管理范围极其狭窄,并且从其构建的目的上看,也只是为了食品出口的需要,还没有运用HACCP系统对在国内消费的食品予以控制。笔者认为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不断恶化、人们食品安全意识的增强以及政府管理能力的提高,我国应该保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的国际化,在食品领域建立起普遍适用的HACCP控制系统。为此,国家应在《食品安全法》指导下建立强制性的HACCP法律法规,设立专门的HACCP执行机构,并且由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垂直领导,将食品生产流通全过程中产生的风险集中纳入到该机构,使之可以进行全程链条式管理。对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作强制要求,规定其制定严格的HACCP质量管理方针,并有统一管理的HACCP机构审核和监督。企业应按规定建立起完备的HACCP记录保存系统。企业在HACCP系统中所用的全部原料、加工和与产品安全有关的所有记录都应该予以保存,接受HACCP监管机关的监督;与此同时HACCP监管机关也应该建立起完备的验证、核实程序和方法,以便使企业的HACCP系统正确地运作,充分发挥其作用。
(二)食品安全检验专业化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在检验检测上存在较大的问题,《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后取消了免检制度,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食品检验的安全性,但是检验技术落后、设备陈旧、检测能力低的状况仍需要改善。我国的食品生产企业多,小规模企业又占了多数,其自身食品检验技术落后,对可能危害的食品不能及时查出,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了潜在的威胁。2005年初“苏丹红事件”在全国引起轰动,苏丹红作为食品添加剂的原料使用由来己久,我国执法机构就没有对苏丹红的使用进行任何形式的查处,究其原因,因为当时我国的质检部门根本就没有能力检测出苏丹红的危害性,直到英国的食品研究实验室对苏丹红的成份进行曝光,确定其属于应该禁止的添加剂之后,我国的质量检测部门才引进研究技术,并对添加苏丹红的食品企业进行查处。
因此,我们应引进国外先进的科研技术,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的定期培训,提高财政在食品安检上的支出,加大科技投入、资金投入、人员投入,为食品安全法治保障提供科学的、严谨的技术支撑,把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建成独立的、公正的、权威的食品安全公共实验室,提高食品安全检测的准确度及检出率。与此同时,笔者认为应该取消食品检测收费制,实现食品检测机构的非盈利性,从而保障其在检测过程中的中立性,保证检验结果的客观性。最终做到更有效打击不安全食品,更有效的维护公民生命健康权。
(三)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规范化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 也是企业的无形资本。我国食品生产领域急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为我国食品生产各个环节提供严格的质量监控保障机制。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管理体制、食品安全信用标准制度、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制度、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以及完善食品安全信用披露制度和食品安全信用奖惩制度等6个方面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有利于将食品生产的诸多环节纳入到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监控之下,便于政府、行业、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强食品生产的信息透明度,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从而建立食品安全奖惩的长效机制。与此同时,增强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的责任心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的透明度,大大提高了消费者对食品卫生安全的信任度,加强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的社会信用,从而使得整个食品安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完善和谐,为食品工业的整体发展创造契机。因此,食品安全不仅仅是政府单方面的监督管理,还需要食品企业提高意识,认识到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要建立食品的信用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就是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的信用建设。这里认为食品信用制度的建立可以按如下思路进行:1.为企业建立生产、经营档案一个食品企业按照规定的制度、程序实施生产经营活动,要由若干工作人员历经许多工序最终完成,这样一个生产过程要有记录可查。就一种食品具体的生产过程而言,投入生产的是何品种,按照要求使用了什么原料、辅料,用了多少,从哪个仓库提出的,如何进入生产环节的,具体的工序如何完成的,由谁来具体负责的,以及当食品完成了生产过程后,最终生产多少,验收合格多少,入库封存多少等等,都要有记录。
2.为企业建立监管信用档案首先对企业的基本情况要备案,包括登记注册情况,具备市场准入基本条件的情况,食品认证的情况,企业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良好或不良情况等,这些是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掌握的情况,应当有所记录。其次,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企业在技术监督和行政监督中的情况,要有记录。

㈣ 瘦肉精事件如何违反职业道德

河南瘦肉精事件
网络名片
河南省孟州市等地养猪场采用违禁动物药品“瘦肉精”饲养生猪,有毒猪肉流入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事件经相关媒体曝光后,引发广泛关注。2011年3月25日,相关记者从“瘦肉精”事件国务院联合工作组获悉,河南“瘦肉精”事件所涉案件调查取得重要突破,截至目前,肇事“瘦肉精”来源基本查明,并发现3个“瘦肉精”制造窝点。

目录

事件概况
处理通报
政府举措
案件侦破源头
官员被调查
查封生产窝点
说法
外界影响
案件全部审结
地下产业链租赁化工厂研制
中间人加淀粉稀释
养殖户每头猪多赚50%
瘦肉精产业链
事件概况
处理通报
政府举措
案件侦破 源头
官员被调查
查封生产窝点
说法
外界影响
案件全部审结
地下产业链 租赁化工厂研制
中间人加淀粉稀释
养殖户每头猪多赚50%
瘦肉精产业链
展开 编辑本段事件概况
自2011年3月15日“瘦肉精”事件曝光至23日18时,河南全省共排查5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近6万个,确认“瘦肉精”呈阳性的生猪126头,涉及60多个养殖场;排查50头以下散养户7万多个,确认“瘦肉精”呈阳性生猪8头;同时还查获含“瘦肉精”饲料若干批次。 2011年3月25日从“瘦肉精”事件国务院联合工作组获悉,河南“瘦肉精”事件所涉案件调查取得重要突破,截至目前,肇事“瘦肉精”来源基本查明,并已发现3个“瘦肉精”制造窝点。 目前,河南全省的“瘦肉精”抽检排查工作已基本结束,未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还将就“瘦肉精”问题开展全国性的专项打击活动,确保食品安全。[1]
编辑本段处理通报
联合工作组还通报,截至2011年3月24日,“瘦肉精”事件中被河南省有关部门控制、刑拘、立案侦查的人员已达68人,其中“瘦肉精”销售人员26人,使用养殖户33人,生猪经纪人7人,企业采购人员2人,并对43名公职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 相关人员表示,目前,河南全省的“瘦肉精”抽检排查工作已基本结束,未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还将就“瘦肉精”问题开展全国性的专项打击活动,确保食品安全。[1]
编辑本段政府举措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3月24日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全省范围内印发张贴《告广大养殖场户严禁使用“瘦肉精”书》。 据了解,按照农业部的要求,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起草了《告广大养殖场户严禁使用“瘦肉精”书》,并要求27日之前张贴到全省各乡镇、各村民小组和所有的生猪、肉牛、肉羊养殖场(户)。 这份《告广大养殖场户严禁使用“瘦肉精”书》说,国家有关部门对“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有着严格的限定。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要求,全省广大养殖场(户)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使用“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确保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肉”。 山东省是我国生猪养殖大省,截至2011年2月底,全省共存栏生猪4245.75万头。[2]
编辑本段案件侦破
源头
河南警方发布消息称“瘦肉精”案已经侦破,查明流入河南省“瘦肉精”源头在湖北襄阳。
官员被调查
河南省检察院的消息,目前,河南省已经有12名公职人员因在“瘦肉精”事件中涉嫌渎职犯罪被立案侦查。 目前,有关部门已对涉嫌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72名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对涉嫌工作失职的53名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依法控制15人,开除公职6人,免职4人,停职检查5人。沁阳柏香镇动检站站长王二团、开票员王明利和孟州市涉案的防疫员田伟斌、检疫员李正付已被开除公职;永城市芒山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检疫员江光辉受到行政开除处分,带班领导谢学燕受到行政撤职处分,市畜牧局局长齐德敏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分管副局长袁建华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站长刘勇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孟州、沁阳、温县三县(市)畜牧局局长已停职检查。其中,孟州市畜牧局赵和镇畜牧防疫中心站检疫员李正福、动物防疫中心防疫员田伟斌等12名涉嫌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由河南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查封生产窝点
“瘦肉精”案发后,河南省公安厅连夜派出5个工作组赶赴焦作、新乡、济源三市,以及发案的孟州、沁阳、温县、获嘉、济源5县(市)。 3月22日,警方分别在陕西咸阳和河南洛阳,将两名在河南销售“瘦肉精”的主要上线陈某、肖某抓获,并查获“瘦肉精”成品、半成品和加工设备。 3月25日,专案组在湖北十堰将主要疑犯刘某控制,并查封位于襄阳南璋县的生产“瘦肉精”窝点。3月29日,专案组在江苏常州将刘某的同谋奚某抓获。 至此,“瘦肉精”案告破,控制到案并采取强制措施95人。
说法
警方:建议对疑犯从重惩处 河南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警方将在彻查全案的基础上,在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时,对应当严惩的犯罪嫌疑人提出从严从重惩处的建议,并配合检法机关快审快结快判。 另外,河南省公安厅还要求全省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大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 检方:严查渎职等职务犯罪 据河南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负责人介绍,除已经立案侦查的12人外,他们正在组织检察干警对其他41名公职人员是否涉嫌犯罪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将严肃查办这起严重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食品安全事故背后的渎职等职务犯罪。[3]
编辑本段外界影响
自从央视曝光“瘦肉精事件”以来,食品安全再次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由于此事性质恶劣且影响巨大,这也引起了欧足联的注意。2011年4月10日,欧足联在其官网上对球员发出警告,告诫球员们前赴中国和墨西哥时,要注意食品来源,避免误食含有瘦肉精的食品,从而引起药检不合格。 瘦肉精含有一类叫做β-兴奋剂(β-agonist)的药物,球员如果误食含瘦肉精的猪肉有可能导致药检不合格。今年三月,央视曝光了河南部分养猪户添加违禁药瘦肉精,这在中国引起了巨大影响。无独有偶,墨西哥的“瘦肉精事件”也层出不穷,2007年该国甚至有200余人因食用含瘦肉精的猪肉中毒住院治疗。由于今年6月18日到7月10日将在墨西哥举行U17世界杯,该国的食品安全引起了德国国家反兴奋剂机构(NADA)的担心。 德国国家反兴奋剂机构表示:“球员们在去墨西哥和中国时必须对当地食品保持谨慎的态度,今年3月我们在两名曾去墨西哥旅游的游客尿液中检测出了盐酸克伦特罗,浓度分别达到了115pg/ml和90pg/ml。目前还没有针对盐酸克伦特罗的特别规定,一旦检测出盐酸克伦特罗呈阳性就会被视为服用兴奋剂。” 德国国家反兴奋剂机构给球员们提出了建议:“我们建议,当球员们在墨西哥和中国时,尽可能用其他肉类替代猪肉,以摄取必需的蛋白质。球员们必须为自己负责,保持谨慎小心的态度。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国家队训练中心的营养专家,或者和德国奥林匹克协会联系。” 现在由于“瘦肉精事件”的影响,中国和墨西哥已经进入了欧足联的“黑名单”,此次欧足联特别发出警告后,相信球员们都要对中国和墨西哥产的肉类产品敬而远之了。不仅如此,“瘦肉精事件”或许还将使得欧洲各大豪门的夏季访华受到影响。现在欧洲足坛的赛季已经到了末尾,各大豪门正在考虑自己的夏季行程,目前皇马、米兰双雄、利物浦等豪门都可能会在夏季来华,不过在曝出“瘦肉精事件”后,相信各大豪门会好好考虑自己的行程的。[4]
编辑本段案件全部审结
2011年11月26日消息,记者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河南全省法院受理的59起114人的“瘦肉精”案目前已经全部审结。 其中,检察院撤回起诉1案1人,其余58案113人均被判刑,制售者和公职人员共77人获刑。 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有关人员介绍,“瘦肉精”事件发生后,河南省法院工作人员对涉及“瘦肉精”生产、销售和生猪饲养、加工、销售等各环节的59案114人的身份、涉嫌罪名、基本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等进行分析、梳理,建立了全省“瘦肉精”系列案件审理台账,及时更新进展情况。全省三级法院安排专人负责案件审理,形成协调联动机制。 据统计,在审结的58案113人中,判处“瘦肉精”制售者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77人,其中判处死缓1人、无期徒刑1人、9年以上有期徒刑9人、5年至9年有期徒刑20人、3年至5年有期徒刑23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23人;判处生猪养殖户36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1年以下至拘役的29人、缓刑7人。 截至目前,河南省法院受理的“瘦肉精”案件全部审结,其中焦作市两级法院审结42案80人、新乡市6案17人、济源市1案3人、鹤壁市4案5人、洛阳市2案4人、平顶山市1案1人、信阳市1案1人、周口市1案2人,其中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1案5人,以非法经营罪判处18案39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33案52人,以玩忽职守罪判处4案13人,以滥用职权罪判处2案4人。[5]
编辑本段地下产业链
“瘦肉精”这个10年屡禁不绝的餐桌“毒瘤”,地下链条怎样秘密生成?随着河南公安机关侦破“瘦肉精”案件,一条完整的“瘦肉精”地下产业链条浮出水面。
租赁化工厂研制
3月15日,河南“瘦肉精”事件发生后,为查清“瘦肉精”的生产、销售源头,河南省公安厅迅速确定了“追上线、查网络、端窝点、打源头”的案件主攻方向。通过层层“倒追”,公安机关发现,湖北襄阳籍刘某为制造“瘦肉精”的最大嫌疑人。 据刘某交代,他曾在江苏常州一家药厂担任技术人员,其间结识了同厂做药品销售的奚某。2007年,曾销售过平喘药盐酸克伦特罗的奚某告诉刘某,有人想要盐酸克伦特罗用于养殖,如果能研制生产出来,可以获得高额利润。 2007年4月底,利用奚某提供的资金,刘某回到老家襄阳,找到南漳县九集镇八泉村的一个民营化工企业负责人,称可以合作开发化工产品二氯烟酸。达成租赁经营协议后,刘某利用厂里的试验室和自购的设备,开始秘密研制盐酸克伦特罗。 为刘某打开销路的正是其合伙人江苏常州的奚某和下线销售人员河南郑州的陈某、洛阳的肖某等人。
中间人加淀粉稀释
2007年底,刘某在不掌握地下销售渠道的情况下,开始陆续把生产出的盐酸克伦特罗交给奚某,然后由奚某负责外销给河南郑州的陈某和洛阳的肖某,2008年自己开始直接给陈某和肖某“发货”。“他们只需要电话通知我需要‘几个’、什么时间发货就可以了。” 据刘某交代,由于清楚是违法活动,上下线制售人员间都以电话单线联系,几乎从不见面,联系中也从不提及“瘦肉精”一词,一般以“一个”代表“一公斤”的电话暗号商定所需数量,然后通过物流公司以“添加剂”的名义向外“发货”,而收货人直接按“行内价格”将资金汇入指定账户即可完成交易。 据介绍,陈某等人从刘某处“接货”后,除少数就地转手给次级分销人员赚取差价外,一般会按照30到35倍的比例在盐酸克伦特罗原粉中加入淀粉等添加剂,再次包装后销售给次级分销人员或养殖户。 经公安机关审讯,“瘦肉精”案中的非法制售网络基本查清为:加工源头(刘某和奚某于湖北襄阳合谋研制生产)→主要销售窝点(陈某和肖某)→次级分销窝点(不法兽药店主和生猪购销人)→“瘦肉精”使用者(生猪饲养户)→加精猪流向地(屠宰点和肉制品加工厂)。 处于链条最顶端的刘某称,出厂的盐酸克伦特罗呈粉末状,由于纯度很高,被称作原粉,出售价格一般为2000元/公斤,扣除原料、人力、厂房租金等成本后,每公斤还有600至700元的生产利润。 而主要销售人员陈某和肖某“接货”后,要么以4000元/公斤的价格转手给下线人员,要么添加淀粉等物质稀释后,再以每公斤200多元的价格卖给下线销售人员或者养殖户。“转手的次数越多,‘瘦肉精’的纯度就会越低”,而每公斤的销售利润也会从数千元到上万元不等。“在郑州市陈某的亲戚家,现场查获的未转移现金就高达30多万元。”警方人员说。
养殖户每头猪多赚50%
处于链条次末端的生猪养殖户拿到稀释后的“瘦肉精”,由于纯度不同,价格也会从每公斤200元到300元不等。饲料中有了这样的“添加物”,就能饲喂出高瘦肉率的生猪,以每头生猪100公斤计算,每头猪能多赚40到60元,对于每头生猪80到100元的正常利润而言,算是一笔不小的额外收入。 而为了迎合“挑肥拣瘦”的市场需求,屠宰点和肉制品加工厂也更愿意以微小的边际收购成本增加其收购生猪的瘦肉率,从而在市场竞争和经济获利上占得先机。
瘦肉精产业链
加工源头 刘某和奚某合谋研制生产 销售窝点 陈某和肖某 分销窝点 不法兽药店主和生猪购销人 使用者 生猪饲养户 加精猪流向地 屠宰点和肉制品厂[6]

㈤ 瘦肉精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那条

个人觉得应该是违反了【2015版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2009版第二十八条】

㈥ 关于“瘦肉精”事件的法律问题,请教达人!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回答以下几点:

1大家矛头指向双汇是因为双汇是直接的销售商,而且大家一直很相信的大企业,震惊之余更是愤怒,大家不管猪是谁养的,至少双汇没有尽到自己所承诺的责任,监管不过关,是严重的失职行为,所以也就成了众矢之的,这也可以理解。

2关于养猪户:
瘦肉精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养猪户明知是有毒有害物质还故意添加,这种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了“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因为刑法中该罪名所规定的“生产行为”是指只要明知并且故意实施这种行为就构成犯罪,此罪也叫“行为犯”,也就是此行为一经实施即构成犯罪,不需要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养猪户是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但是这仅仅是法律规定,我们知道,中国这种现状,农村很多用户愚昧无知,小农意识根深蒂固,而且涉案人员众多,都判刑可能对农村的稳定也有影响,所以我觉得针对不同情况以及严重程度,可能很多养猪户也就警告罚款就了事了。

而那些贩猪人,就明显是构成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我国也已经有相关的案例的。而且宋宏亮等人已经被拘留了。

3您说若双汇要求养猪户使用瘦肉精,那养猪户执行了,双汇再拿去卖,那他们就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因为这个罪行的前提就是必须“明知”+故意行为,不论是生产还是销售,只要是明知有毒有害还故意实施生产或销售行为,就成立犯罪了,当然,我们也知道,双汇的高层一定会说他们是“不知情”的,呵呵。

另外,我国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就是以严厉打击这种食品安全犯罪为重点的,不过要11年5月才实施。

打的好累哦,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㈦ 瘦肉精事件 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作为 违禁药物给动物使用,职能部门应该先将初步认定使用瘦肉精的生猪封存,待确认后予以无害化处理,并对使用瘦肉精饲喂动物的养殖单位处1-5万的罚款。
对生产、经营瘦肉精的单位和个人,按《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7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9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规定:
第一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第一修正案第8条增加此项)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㈧ 在美国,瘦肉精是合法的吗

1、是合法的。
2、“瘦肉精”是一个统称,任何能够抑制动物脂肪生成,促进瘦肉生长的东西都可以称为“瘦肉精”。已知的多数“瘦肉精”的确对人体有害,所以在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被禁止使用,比如曾在上海造成过中毒事件的克伦特罗(clenbuterol)。但在美国,一种名为雷托巴胺(actopamine)的瘦肉精是合法的饲料添加剂。
3、美国药食局(FDA)认为每天可接受的摄入量是每千克体重1.25微克。据此,他们规定牛肉和猪肉中允许的雷托巴胺残留量分别是30和50ppb(ppb是十亿分之一)。在这个残留量下,一个体重50千克的人每天吃上两斤半猪肉或者四斤牛肉都还是很安全的(事实上很少有人会长期坚持这个进食量)。
4、加拿大和世界卫生组织(WHO)的标准稍高一些,猪肉中的允许残留是40ppb,而联合国粮农组织则是10ppb。日本和新西兰比较有趣,本国的生产不许使用,但是进口猪肉允许10ppb的残留。总的来说,还是只有少数国家允许使用雷托巴胺,包括中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是禁用的。
5、这就是为什么美国”瘦肉精“是合法的。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一样东西只要存在某种好处,而且遵守用量的安全线,是完全可以安全使用的———严格监管才是问题的核心。

㈨ 使用瘦肉精的处罚

瘦肉精属于违禁的兽药药物,而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当中的第六十二条规定,使用违禁药物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当中的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

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克伦特罗违法扩展阅读:

瘦肉精对人的危害很大,主要表现为在:急性中毒时出现心悸,面颈、四肢肌肉颤动,手指震颤,足有沉感甚至不能站立,头痛、头晕、恶心、呕吐、乏力,脸部潮红,皮肤过敏性红色丘疹。

原有高血压、冠心病、甲状腺功能亢进者上述症状更易发生,对哺乳动物的危害于此相似。耐受性弱且有应激因素长时间存在时甚至可以发生猝死。

饲喂瘦肉精的猪,在长途贩运途中经常有发生急性心力衰竭,导致猝死的情况。盐酸克伦特罗,性质稳定,要加热至172℃才会分解。

所以普通烹调方法根本无法破坏它的结构。有研究表明,如果长期食用,还会导致染色体畸变的可能,会诱发恶性肿瘤。

㈩ 瘦肉精在中国合法吗

瘦肉精在中国是不合法的,是明令规定
严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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