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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处分与刑罚

发布时间: 2021-02-19 03:13:43

㈠ 保安处分在我国刑法上有没有存在的必要

我国刑法中没有保安处分这一制度,保安是一种职业,对于从是这种职业的人相关人员犯罪,可以适用刑法分则的相关罪名定罪处罚gDzw

治安处罚与刑罚之间如何界定

治安处罚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案件性质是行政案件,治安处罚专可以由公安机关一属家处理。
刑罚是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案件性质是刑事案件,刑事处罚要通过检察院,再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界定可以首先要看是否构成犯罪。
即行为是否具有犯罪的构成要件,违法性和有责性
也就是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类型,违法性里面看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之类,最后有责性里面看刑事责任年龄等。

㈢ 对不予刑罚的未成年人保安处分:监护/收容请问监护和收容由谁来执行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未成年犯罪不予刑罚的由法定监护人管教.情况严重的由少管所收容.

㈣ 保安处分的起源

一元主义认为,保安处分与刑罚没有什么区别,二者从本质上是相同的,二者的区别只是量上的差别。这是因为:
1、从目的观上看,无论是适用刑罚还是采用保安处分,都是为了保卫社会安全,二者虽然手段不同,但实际上都是殊途同归。2、近代刑法并不以给犯人一定痛苦为目的,而是以改善犯人,预防再犯为其主要目的,这与保处分的特殊预防作用具有共同之处。3、刑事古典学派主张罪刑相称,随着刑法理论的进化发展,不定期刑的出现,预示着绝对的罪刑均衡已被打破,这必将会使刑罚趋同于保安处分。4、刑罚与保安处分在实践手段上都具有一定强制性。 二元主义认为,尽管在理论和立法上存在着完全以保安处分替代刑罚的倾向,保安处分与刑罚的区别仍然是显而易见的。保安处分与刑罚的区别表现在:
1、适用对象不同。刑罚方法只适用于犯罪人;而保安处分既可以适用于犯罪人,也可以适用于非犯罪分子。2、适用条件不同。适用刑罚必须以行为人具备犯罪构成的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和可罚性为必要条件;而适用保安处分则以受处分者是否具有一定程度的人身危险性为决定性要件。至于行为的违法性和行为人的责任能力,一般情况下并不影响保安处分的适用。3、适用机关不同。刑罚方法由刑事裁判机关依法裁决;保安处分既可以由刑事裁判机关裁决,也可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非诉讼裁判机关科处(也有人主张只能由法院统一科处)。4、适用原则不同。适用刑罚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和罪刑均衡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刑种、刑名、量刑幅度,根据犯罪的轻重判处相应的刑罚;而适用保安处分并不以构成犯罪为前提,处分的种类和轻重应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相适应,处分期限的长短应视教育改善的效果而变更,从而不定期原则成为必要。5、预防时间不同。刑罚对犯罪的预防是一种消极的、事后的处置,是国家对犯罪的已然状态的司法干预;保安处分对犯罪的预防是一种积极的、事前的预防,是国有对犯罪未然状态的超前干预。6、预防手段不同。刑罚对犯罪的预防重在制裁和惩罚;保安处分对犯罪的预防则强调教育改善。 与一元主义、二元主义相关的还有一种观点,试图对一元主义与二元主义进行折衷,认为保安处分有行政法意义上保安处分与刑事法意义上的保安处分。
关于保安处分的性质,一元主义认为保安处分与刑罚没有区别,是同一的,保安处与刑罚都是刑事制裁措施。因此在立法上,主张保安处分在刑法典中进行规定。在刑罚与保安处分的执行中,要么以刑罚代替保安处分,要么以保安处分代替刑罚。二元主义认为,保安处与刑罚不是一回事,即保安处分是一种非刑事制裁措施。表现在立法上,二种不同性质的措施不能规定在同一法典中,在适用中也不能以其中的一种代替另一种。折衷主义认为保安处分既是刑事制裁措施,又是行政制裁措施。
笔者认为,保安处分是一种刑事制裁措施。首先,保安处分区别于刑罚但更接近刑罚。保安处分是在刑事古典学派对犯罪预防无能为力的情况下,由刑事实证学派提出的一种注重个别预防的预防犯罪措施,它是以预防犯罪为目的的,直接与刑事法相联系;刑罚主要是惩罚已然犯罪,同时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保安处分是以预防未然犯罪为其主要功能,主要适用于对刑罚反映迟钝或者没有刑罚感受能力之人或者有严重危险性的初犯;同刑罚一样,保安处分也表现为对适用对象一定权利的剥夺,这种权利通常是自由和财产。其次,保安处分区别于行政法意义上的制裁措施。保安处分与行政制裁措施的适用对象不同,前者主要适用于已经犯过罪的人,或者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的初犯;后者则只能适用于轻微的不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的实施者,常表现为轻微的违法行为人。保安处分与行政制裁措施的适用目的不同,前者的适用目的在于预防犯罪、保卫社会;后者适用目的虽也有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功能,但主要是想纠正轻微违法行为。保安处分与行政制裁措施的适用条件不同。保安处分由于涉及处理有关当事人的重大权利,所以在适用时要求的条件很严格,行为人必须具有特定的经过严格程序认定的人身危险性,并且这种处分的适用主体通常由法院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而行政制裁措施则没有这么严格的条件与程序,这一方面由于这种制裁措施涉及的权利不那么重大,另一方面行政机关的性质决定了行政制裁措施的适用程序也没有法院的复杂。

㈤ 有谁知道"保安处分"是什么意思谢谢

保安挨罚咯

㈥ 保安处分与行政制裁措施的区别

保安处分是指,以特殊预防为目的,以人身危险性为适用基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人所采用的,以矫正、感化、医疗等方法,改善适用对象,预防犯罪的特殊措
施。刑法上用以补充或代替刑罚以维护阶级统治的措施。它适用的对象不限于有犯罪行为的人,也包括有犯罪嫌疑或妨害社会秩序嫌疑的人。
行政制裁措施:
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所实施的法律制裁。即根据法律或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对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分,或违反内部纪律的人员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反行政法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政制度,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行政处罚
是指由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行政制裁。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七种形式。

㈦ 保安处分制度确立于

D.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
1935年刑法在第十二章专章规定了保安处分制度。保安处分是典型的现代刑法理念,它的刑事基础理论主要是刑事实证学派的实证主义哲学观。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各国为进一步防止犯罪,稳定社会秩序,以巩固政权统治,不断探讨以刑罚以外的方法协助加强对社会的控制,保安处分制度应运而生。“保安处分制度,是国家刑事法律规定的,对实施了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的无责任能力人、限制责任能力人以及法律上特定的有相当社会危险性的有责任能力人所施以的刑罚以外的医疗措施、保护观察等特定措施,以预防和控制犯罪,确保社会平安和矫治行为者本人的不良人格或病理身心的各类刑事制裁制度的总和。”保安处分制度重在对于某些具有特定情形的犯罪和罪犯给予特别处理,以弥补普通处罚所不能达到的保护社会、预防犯罪的功能,有其积极意义。保安处分以事前积极预防的保安措施与因人施教的刑事政策弥补了刑罚事后补救的,对社会安全和个人矫治的局限,在相当程度上被视为刑法现代化的标志。该法规定的保安处分种类有:感化教育处分、监护处分、禁戒处分、强制工作处分、强制治疗处分、保护管束、驱逐出境处分。采纳保安处分制度,加强了对于特定犯罪和犯罪人的特别预防,降低了刑罚的任意介入,符合刑法谦抑性理论。

㈧ 保安处分的种类

对人的保安处分,又分为监禁性处分和非监禁性处分两种。其中监禁性处分主要有:
()保安监置。也称预防监禁、保安监禁,主要适用于已受长期刑罚的执行而未能矫正的习惯犯与常业犯,以及待刑执行完毕后仍有实施严重罪行的如杀人、放火、强盗等的虞犯者,一般为不定期,是一种隔离罪犯的保安措施。规定保安监禁的有瑞士、英国、前联邦德国。第二次世纪大战后,这种规定受到世界舆论的抨击,英国1967年已在法律中删除,前联邦德国在1969年开始全面修订的新刑法中,特别规定了一种“社会矫治”代替了保安监禁的职能。
(2)监护隔离。又称疗护处分,监护处分,是对无责任能力者或限制责任能力者所适用的旨在隔离排害和强制医疗措施。这种保安处分的对象,主要是两种人,一是无责任能力者,或精神障碍者,一是限制责任能力者,或精神耗弱者,前者,不发生刑罚执行问题,送专门医疗机构(精神病院或监护所)施行监护隔离或治疗即可,后者,如其犯罪可以减轻其刑,刑罚与保安处分并科,至于何者先执行,规定有先刑罚后保安处分,或者相反。对先天喑哑人是否适用监护隔离,各国刑法规定不一,意、日等一些国家持肯定立场。监护隔离对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来说,主要着眼于保卫公共安全的需要,并不要求受处分者有现实的危害行为。
(3)收容矫正。又称禁戒,是对病癖性违法犯罪者所采取的一种禁戒、强制矫正的措施,主要适用于酗酒者、嗜毒者或有其他恶癖的人。这种保安处分的目的是双重的,一是为了戒除受处分者的病癖,一是使受处分者获得适应正常社会生活的能力,复归社会。如果矫正与刑罚并科,一般先执行矫正,后执行刑罚,或者矫正处分执行后,法院认为无再执行刑罚的必要,可免除刑罚的执行。
(4)强制劳作。又称强制工作,是对有劳动能力而厌忌劳动的职业乞丐、常习性流浪者、一贯营利性卖淫者所采用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通过劳动使这些人养成劳动习惯,成为自食其力适应社会生活的人。劳作可与刑罚并科。劳作期限一般在三年以下,也有规定不定期刑的,由法官视情况裁量。由于劳作处分是现代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为各国普遍采用。
(5)少年保护。又称感化教育,是对犯罪或有犯罪危险的少年人所采取的感化教育措施。主要是通过教育、改善、医疗、救助、监视、保护等方法和环节对适用对象施加影响,排除其反社会性格,使其不去犯罪或不再去犯罪,以促使社会安宁。主要适用对象,是已犯少年和虞犯少年,感化教育的内容涉及身体锻炼,道德培养、性格陶冶,知识增长和职业训练,都不具惩罚性质。少年法院、少年法庭、少年裁判所和家庭裁判所有权适用这种处分,当今各国刑法大都有少年保护处分的规定,执行少年保护的机构有少年院、救护院、保护观察所。
非监禁性处分有:
(1)保护观察。又称保护管束,是对危害较小的犯罪人所采取的一种监督与保护的措施,对少年犯可以代替刑罚的适用,对缓刑、假释犯人是作为附随处分适用的。保护观察先由美、英、德、法、意及瑞士等国确定,现已为世界各国广泛采用。保护观察的特点是社会性强,以社会力量对保护观察对象实行监督与保护。一般由法院或检察官宣告,保护官署指挥、执行观察任务,也可由寺院、教会、慈善机构、社会团体承担观护责任;另一特点是采取的方法比较缓和,对受处分者不予拘禁,依靠社会力量对受处分者进行教育和训练,改善其生活环境,调整家庭关系,排除自新障碍,促使其健康地重返正常的社会生活。在保护观察期间,如其无悔改表现,可延长期间,或改处其他更合适的保安处分。
(2)更生保护。又称司法保护,是对受过司法处理的犯罪人,为促其自力更生,适应社会生活所适用的司法保护措施。更生保护的对象原限于刑罚执行完毕的出狱者和假释出狱者,后扩大到对未进监狱但仍需保护者,如缓刑、免刑、不起诉等司法处理者以及少年院退院的人,对于更生保护的对象,国家和社会有关机构有责任为其提供适当的医疗、住宿、职业和教养,以保证他们能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实施更生保护。各国都重视组建更生保护组织,一般有三种形式:A私人团体和民间组织组成,负责办理全部更生保护事务;B国家委托由私人和民间团体办理具体更生保护事务;C以政府机构为中心的官方组织负责实施更生保护措施。
(3)限制居住。又称限制居住自由,是限制犯罪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擅自离开被指定的居所或进入被禁住的居所。主要适用于政治性犯罪和具有一定地域性的犯罪。这种处分一般限制在一年以上,如有违反,期间中断,另行开始,并得附加适用“善行保证”。意大利、日本刑法都有规定,有些国家的刑法无独立专条,而将这一处分规定在其他处分之中,作为执行其他处分时一项必须遵守的内容。设置此项处分的目的是防止受处分者在特定区域内又犯类似的罪。
(4)禁止从业。当某种职业或营业成为犯罪的直接或间接条件时,对其从业者禁止从事该项职业或营业活动的处分。这项处分在德国刑法、法国刑法草案中有规定。
(5)驱逐出境。主要适用于犯罪达到一定的严重性或者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人。
(6)禁止出入一定的场所。比如禁止出入酒店,娱乐场所、公共场所等。 (1)没收物品。又称没收,特别没收,对物的处分的一种,这种处分不是针对犯罪者的人身危险性,而是为消除诱发犯罪,促进犯罪或维护犯罪后的不法状态的物质条件,具有的适用对象有:A违禁物;B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预备之物;C因犯罪所得之物。没收可分必要没收和任意没收,前者,指必须没收,法官无自由裁量之权,后者,是否没收,由法官依职权决定。没收可单独适用,也可与刑罚并科。没收的保安处分,只在部分国家如意大利,罗马比亚的刑法中有规定,有些国家则作为刑罚的一种方法。
(2)善行保证。是对受刑罚处罚或其他保安处分的犯罪人科处一定数量的金钱,作为将来不再犯罪的物质保证,如果违反有关规定,担保的钱财予以充公。保证金的金额,各国规定不一,保证的期限,长短也不同。一般规则:对少年犯可单独适用,对常习职业犯得附加适用;对刑满释放、被假释的罪犯,除了适用保护观察,仍可适用善行保证。无力提供一定保证金的,可以抵押物和连带保证代替。善行保证的性质和归属,有的国家认为是一种财产处分,有的国家认为是对物的处分,有的则认为是限制自由的处分,各国法律规定各不相同。

㈨ 治安管理处罚与保安处分的区别

1、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的处理惩罚。
2、保安处分是指,以特殊预防为目的,以人身危险性为适用基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人所采用的,以矫正、感化、医疗等方法,改善适用对象,预防犯罪的特殊措施。刑法上用以补充或代替刑罚以维护公共利益的措施。它适用的对象不限于有犯罪行为的人,也包括有犯罪嫌疑或妨害社会秩序嫌疑的人。

㈩ 刑法修正案(八)中有没有关于保安处分的规定

保安处分是指利用矫治、感化、治疗、隔离、禁戒等手段对特定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行回为人所采取的司法答处分之总称。和传统刑罚相比最大区别是注重事前预防,而不是事后处罚。
保安处分大致可分为:(一)剥夺自由的,如监护隔离、收容矫正、强制劳作、强制治疗等。(二)不剥夺自由的,如禁止就业,禁止出入娱乐场所、公共场所,限制住所,驱逐出境等,还有保护观察,也叫保护管束、社区矫正,也由法官作出决定,由社区、寺院、教会、慈善机构、社会团体承担矫正责任;另有少年保护处分,由少年法院、少年法庭、或者少年裁判所、家庭裁判所作出决定,通过感化教育、医疗救助、监视保护等方法对未成年人予以矫正。(三)对财产的保安处分,如没收物品、撤销营业执照、善行保证等。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有关社区矫正的内容,这属于保安处分性质的规定。我国现在尚无社区矫正立法,该制度也在试行阶段,刑法中予以正式规定,必然加速该制度的立法、完善和实施。
简单这样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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