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违法行为
⑴ 持续性违法行为的定义
呵呵,这个问题问得很好。从法理层面上说: 1、《最高人民法院函(关于如何专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属效的请示)》[1997]法行字第6号,这个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就是说,只要在土地上的违法行为没有停止或改正,一直算作违法持续,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两年未被发现。 2、由此可见,政府依法处理,是没问题的。
⑵ 怎么解释行政处罚法中的"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
在认定违法行为是否处于连续状态时,应当允许独立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适当的时间间隔,且间隔时间不宜过短。
参考刑事追究时效制度,即行为人在前一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期内又做出新的违法行为的,前一违法行为的追究期限从后一违法行为做出之日起计算。
因此,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实施的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之间的时间间隔,可以考虑不超过2年,否则不能认定为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继续违法行为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⑶ 违法行为有什么或者什么状态的违法行为继续或者持续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
在我国,除有特别规定外,行政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为两年,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追究,违法行为处连续状况或持续状况的,自持续状态或连续状态终了之日起计算追究时效。
⑷ 继续状态违法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违法行为的连续或继续状态是两个行为方式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后在2年内又实施了同样的违法行为继续状态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了一个行为,该违法行为并没有结束,一直在持续状态
⑸ 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
我们采用狭义说。据此,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而依法须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这一概念反映了行政违法的三大特征:
1、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的违法。与民事违法和刑事违法不同,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只有当他们以行政主体身份或以行政主体名义出现时,他们的违法才能构成行政违法。
2、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首先,行政违法具有违法性,它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侵害了受行政法保护的行政关系,因而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次,行政违法在性质上属于一般违法,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
3、行政违法是依法必须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5)继续违法行为扩展阅读:
构成要件
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条,且这四条必须同时具备
一、违法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行为人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是行政违法的前提。只有行政主体的行为才可能构成行政违法,非行政主体的行为不可能构成行政违法。
二、行为人负有相关的法定义务。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管理的权力,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某一行政主体负有的法定义务,并不一定适用其它行政主体。因此要确定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否构成行政违法,必须首先确定其是否负有相关的法定义务。
三、行为人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如果行政主体负有法定义务,那么没有履行或者承担这项义务的时候,才能构成行政违法。也就是说,必须存在行政主体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必须是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侵害了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所持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统称为“过错”。
⑹ 什么犯罪行为是连续或继续状态,如何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
⑺ 关于两年内多次违反行政行为的如何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专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属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两年内多次违反行政行为的,一般认为违反两次以上就属于性质严重,就要加重处罚,或移交公安局处理
⑻ 持续性违法行为与普通的违法行为区别
呵呵,这个问题问得很好。从法理层面上说:
1、《最高人民法院函(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请示)》[1997]法行字第6号,这个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就是说,只要在土地上的违法行为没有停止或改正,一直算作违法持续,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两年未被发现。
2、由此可见,政府依法处理,是没问题的。
⑼ 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或连续继续行为终止之日起2年后不再处罚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或连续继续行为终止之日起2年后不再处罚指的是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后的两年,或者连续性的违法行为在结束了2年后不再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9)继续违法行为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⑽ 如何确定违法行为“连续或者继续状态”
亓雨陈涤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章摘要: 《劳动保专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属“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