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或作出鉴定时
『壹』 辨析: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是,本人无权参加和进行申辩
错误。根据党章的规定和党内法规的规定,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当然,除特殊情况外,比如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在看守所就不能够参加和申辩了。
『贰』 党员留党察看处分期间还有的权利
党章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从上述规定分析,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期间,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依然享有党章第四条规定的其他七项权利。
『叁』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处分和作出鉴定时下列说法正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下列说法中,正确的应该是___C_。
A.本人无权参加和进行申辩
B.其他党员不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C.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肆』 在党组织谈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无权参加和进行申辩
有权参加,可以提出申辩的理由,也可以表明自己认识错误的态度,争取组织的宽大处理。
『伍』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哪些人可以为之作证和辩护
对党员进行党纪处分或作鉴定时,允许党员本人申辩,同时也允许其他党员为他作证和辩护。
党员的知情权、监督权和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都是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四十三条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党章第四条规定,党员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有关党内法规规定,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党员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党组织要客观看待和正确处理党员的申辩和申诉。
(5)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扩展阅读:
将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是纪检机关执纪审查的一个必经程序。
违纪事实材料中的“违纪事实”指的是经审查认定、拟作为处分依据的违纪事实。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违纪事实材料的构成要素一般应当包括:被审查人的简历、主要违纪事实、违纪行为的性质及责任。违纪事实材料以审查组名义落款,且不得泄露立案依据、审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应予保密的内容。
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时,应当告知被审查人有申辩的权利和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的义务,听取被审查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并做好谈话记录或工作记录。
被审查人对违纪事实无不同意见的,应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写:“以上事实属实,同意。”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违纪事实材料上作出说明,也可以另写申辩材料。如果被审查人拒不签署意见,审查组应在违纪事实材料上注明。
对被审查人提出的意见或辩解,审查组应当认真听取并及时研究,按规定写出说明。必要时,审查组应作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调查后对原违纪事实材料内容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违纪事实材料重新与被审查人见面。
『陆』 辨析题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无权参加和进行申辩
错误抄
党纪处分,是指党组织对犯错误的党员,按照情节轻重和党章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作出鉴定,是指党组织对党员表现作出的评价。对党员进行党纪处分或作鉴定时,允许党员本人申辩,同时也允许其他党员为他作证和辩护,这既是维护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措施,也是确保对党员进行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重要措施。
党组织对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之作的证明和辩护,要认真听取,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对那些不予采纳的意见,要向本人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让受处分的党员心悦诚服。对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不得进行追究。
『柒』 受党纪处分的党员不服决定提起申诉以后,纪委应该怎样处理有正式的文件吗
重新复查,党章里有规定(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专参加和进行申辩属,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第四十四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捌』 辨析题: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无权参加和进行申辩。
为错误的。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8)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的相关要求规定:
1、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
2、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党员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
3、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并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会议的组织、召集者要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适时通知应到会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