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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处分文件

发布时间: 2021-02-18 08:35:13

Ⅰ 沈阳市人事局发布的[2004]55号文件的内容是什么

沈阳市人事局, 沈人发[2004]55号, <关于沈阳市失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残等级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Ⅱ 本人沈阳大学10级学生,学院因为3次没上早操给了个严重警告处分,处分可以撤销并不记入档案么,能给学位么

这个是管理手段,档案跟这关系不大,不然你还不是一如既往的不去上操。

Ⅲ 沈阳违章代码1025怎么处罚

去区交警大队查查,当时开单子,或者让你去区公安局开单子
去盛京银行交罚款

Ⅳ 沈阳13名在职教师暑假违规补课被查处。其中有11名教师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取消三年内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资

沈阳教师假期补课13名在职教师暑假违规补课被查处.
市教育局有关人士表示,自全市教育纠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来,绝大多数教师能够认真遵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违规组织、参与社会补课的教师明显减少,群众投诉明显下降。但仍有一小部分教师置国家、省、市规定于不顾,顶风违纪,因此受到了严肃处理。全市教育系统广大干部教师要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违规补课教师 违规事实 查处单位 处理结果

沈东中学教师王永新 7月27日,违规参与某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补课 经沈东中学研究,报大东区教育局同意,解除聘用合同

沈东中学教师张霞 7月27日,违规参与某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补课 经沈东中学研究,报大东区教育局同意,解除聘用合同

东北育才学校教师杨君 7月31日,违规参与某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补课 市教育局 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取消三年内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东北育才学校教师王忠信 7月30日,违规参与某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补课 市教育局 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取消三年内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市第一中学教师牛庆伟 7月25日,违规参与某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补课 大东区教育局 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取消三年内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市第四十三中学教师王丽岩 7月27日,违规参与了家长组织的社会补课 皇姑区教育局 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取消三年内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市第四十三中学教师关莹 7月27日,违规参与了家长组织的社会补课 皇姑区教育局 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取消三年内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市第二十中学教师霍建华 7月31日,违规参与某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补课 和平区教育局 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取消三年内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市第二十中学教师白雪峰 7月31日,违规参与了家长组织的社会补课 和平区教育局 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取消三年内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市同泽高级中学教师谷凤军 7月31日,违规参与某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补课 沈河区教育局 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取消三年内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市第八十二中学教师付瑶 7月30日,违规参与了某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补课 沈河区教育局 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取消三年内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市第一四九中学教师张艳玲 7月24日,违规参与了某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补课 沈河区教育局 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取消三年内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于洪区川江小学教师何淑彦 7月23日,何淑彦及其爱人在家中违规对学生补课 于洪区教育局 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取消三年内各级各类评优评先及晋升上一级职称资格

Ⅳ 沈阳市交通违章申请复议的详细流程

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步骤:

一、申请

1、申请时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条件。(1)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5)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4、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所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如为公民,则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申请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二、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上述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三、审理

1、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准备。

(1)送达行政复议书副本,并限期提出书面答复。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审阅复议案件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着重审阅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如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

(3)调查取证,收集证据。

(4)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参加复议活动。

(5)确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是符合行政效力先定原则的,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推定为合法,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都有拘束力。

但为了防止和纠正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给相对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复议申请的撤回。在复议申请受理之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基于某种考虑主动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四、决定

1、复议决定作出时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复议决定的种类。

(1)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有两种情况:一是认为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越权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二是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决定撤消。

(3)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有两种情况:一是拒绝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二是拖延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也不明确表示履行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撤消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5)决定赔偿。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申请人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6)决定返还财产或者解除对财产的强制措施。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3、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提出审查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不合法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依法作出:

(1)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2)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4、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制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者,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3)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4)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5)行政复议结论。

(6)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起诉的期限(如为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则为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7)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8)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外,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于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5)沈阳处分文件扩展阅读: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违章情况:

1、机动车号牌被套用

申诉时需提供不在场证明,如停车票据、行车记录仪影响等。

2、车辆被盗抢期间的违章

这个比较麻烦。首先,车辆丢失后应立即通知当地公安,并在48小时内携带车辆保险单到保险公司备案,之后在保险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刊登车辆被盗(抢)声明。

报案后有3个月的侦破期,如果车辆丢失满3个月仍然没找到,公安部门才会正式认定车辆丢失,并向车主出具盗抢险案件证明。这是,你才能携带该证明和资料,前去申请复议。

3、救助危难和避险造成的违章

如为躲避前方摔倒的自行车,或载危重病人前往就医时发生的违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4、信号灯、标志标线与交警指挥不符造成的违章

路遇特殊情况时,交警可能不会按信号灯进行指挥,这并不违法。但有时可能会被监控探头误拍。这样的违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5、因前方大车遮挡造成的闯红灯等违章

有时候因为跟车比较近,而前方车辆太高,遮挡住信号灯。这时候如果不小心闯红灯而被拍照,也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一般路口都会有探头,可向交警索取录像作为申诉证据。

6、违章停车被重复处罚

“违章停车重复处罚”,指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车辆在静止不动情况下的长时间停车被处罚的情况。如果期间车辆有所移动,则不符合这种情况,申诉一般不会成功。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Ⅵ 沈阳违章代码7038是什么怎么处罚

您好,违章代码:7038应该是 未按交通信号行驶 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罚款200,不扣分。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罚款200,扣3分

Ⅶ 沈阳市公安局的分工

许文有:党委书记、局长,主持全局工作,分管武警支队、和平分局;
安锦荣:党委内副书记、副局长,协助局容长抓全局工作,分管后勤装备部、法制处、控申处、出入境管理处、警察训练支队、机关党委、老干部处、铁西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细河分局;
张广善:副局长,分管科技处、通信处、交警支队、经保分局、消防支队、消防稽查支队、“三基办”、沈河分局;
杨耀戈:党委委员,负责工会工作;分管浑南分局、棋盘山风景旅游开发区分局;
刘晓竞:副局长,分管社区警务支队、治安支队、公交分局(便衣警察支队)、城市管理治安分局、警卫处、皇姑分局;
闫守国:副局长,分管网络警察支队、保安管理处、巡警支队、特警支队、反恐支队、行动技术支队、大东分局;
咸金奎:副局长,分管刑警支队、监管支队、经侦支队、禁毒支队、公安医院、东陵分局、法库县局;
孙建军: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分管苏家屯分局、康平县局;
田维:党委委员,纪检组组长;分管警务督察支队、于洪分局、北站分局;
巩永利:党委委员,指挥中心主任;分管沈北分局、辉山农业高新分局;
宁家彬:党委委员,国内安全保卫支队长;分管文保分局、新民市局、辽中县局。

Ⅷ 2017沈阳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怎么处罚

在沈阳市南京南街南五马路,因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违法行为,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将接受怎样处理,扣分吗?

Ⅸ 沈阳违章扣分交罚款流程

带上材料到交警队处理,然后到银行缴纳罚款,流程:

1、所需资料

(1)行驶证原件;

(2)驾驶证原件。

2、办理流程

(一)违法处理:

(1)被路面执勤民警当场开具的简易处罚决定书,交通违法行为人应持其第三联(交银行联)于开具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2)因交通违法行为被路面执勤民警依法扣留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人应持车辆扣留凭证、本人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的和无驾驶证的持本人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或发票和合格证)15日内到交警大队处罚教育室窗口接受处理;

(3)机动车因交通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信息的,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可在获知违法信息后持本人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前往交警大队处罚教育室窗口接受处理。

(二)到银行缴纳罚款。

(9)沈阳处分文件扩展阅读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六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Ⅹ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沈人社发[2014]2号 文件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建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聘)委员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
2014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聘)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的管理工作,重点是整合评审资源、统一评审标准、规范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量,实现职称评审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职称评审工作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建冶金、机电、卫生系列等9个高级评审委员会和2个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批准组建交通工程、农牧业系列等30个中级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全市相应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任期1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2014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沈阳大学、沈阳医学院(以下简称“七部门”)主管职称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七部门的人事处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职称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对评委会的评审工作进行管理,对评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二、科学整合资源。为加强评委会科学化管理,按照管理权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行组建高级评委会(不含评聘委员会),由多点管理实现统一管理。七部门的人事处负责接收报评材料和专业(学科)分类整理,并协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例会评审工作。对近几年评审均量不足50人及专业设置重复的中级评委会进行整合,提高评审的科学性、客观性和权威性。
三、更新评委专家库。按照“跨地区、本专业、高层次、权威性”的原则,规范和完善评委专家库。高级评委专家库由省(市)内、外学术造诣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组成。高级评委专家遴选重点是省(市)优秀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优秀归国人才等,并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推荐评委专家由个人填写《沈阳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评聘)委员会评委推荐一览表》,由所在单位推荐至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经审核汇总后,于2014年5月底前,统一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未纳入评委专家库人员,一律不得参加评委会的评审工作。
四、严格评审范围。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单位推荐、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的申报办法;各中级评委会办事机构要严格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评审范围组织评审,不得超范围评审,不得受理未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的申报材料。
五、完善例会制度。中级评委会例会前,需由评委会办事机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例会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学科组设置、例会时间、例会地点、所需专家数量和参评人员名单等。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其成立本年度评委会,确定例会时间后方可例会。例会评委的产生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评委会办事机构从评委专家库中按评审专业和参评人数,随机抽取(包括学科组组成人员),评委调整人数不少于上届的三分之一,连续任期不得超过3年。抽取的评委名单不对外公布,工作期间实行封闭管理。评委会评委任期至当年度评审工作结束时止。
六、加强工作制度。各中级评委会办事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评审的标准和条件受理申报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全面客观地向评委会汇报情况,提供相关材料。要实行评审例会制度,阅卷和答辩都要以集中形式进行;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评审的标准和条件、评审程序组织评审,严格控制评审通过率,提升职称评审工作质量;要按照制定的评委会例会时间表,按时完成评审工作,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例会的,必须以正式文件说明原因和新例会时间等,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
七、规范审批程序。评审工作结束后,各中级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评审结果,提交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由评委会办事机构在其工作网站对评审通过人员进行7天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下发公布评审结果通知,按相关规定审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发放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时间以评委会例会通过的时间为准。
八、严肃工作纪律。评委会例会评委应按要求准时参加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自觉遵守评审纪律,保守评审秘密,不得泄露评审活动中的有关情况。对违犯评审纪律或利用职权违规违纪、营私舞弊的评委,终身取消其评委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不能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职称管理工作规定,违反评审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中级评委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按管理权限,视情节停止该评委会的工作。
九、做好经费保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辽政发〔2008〕44号)精神,在全省统一取消和停止收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为确保评委会评审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按照《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9〕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附件:1.2014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2.沈阳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聘)委员会
3.沈阳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4.沈阳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聘)委员会评委推荐一览表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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