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违规事项
『壹』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违纪问题都有哪些
1. 应缴未缴预算收入
表现形式:应纳入预算的各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不含罚没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或者截留、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2.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
表现形式:部分单位应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际未纳入;单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
3.违规调整预算
表现形式:自行将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调整,改变支出科目、数额。
4.白条进账
表现形式:原始凭证未使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监制章的规定发票的。
5.挤占、挪用拨入的预算资金、专项拨款
表现形式:将财政拨入的事业费、专项拨款等改变用途,用于行政性支出、基本建设、滥发钱物、经商办企业、转为有偿使用以及其他挤占挪用等。
6.挤占预算内支出
表现形式:部门、单位违反规定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也不得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7.应拨未拨所属单位预算内外资金
表现形式:主管部门将财政拨入应拨付所属单位的事业费、专项拨款等预算资金及财政专户返还的预算外资金等滞留挂账或少下拨、不下拨。
8.虚报冒领财政拨款
表现形式:虚报预算支出项目,重复编制预算项目,骗取财政拨款;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行政事业经费以及其他虚报冒领等。
9.虚列预算支出(未按规定列当年支出)
表现形式:虚列支出,将当年未实际支出的款项列当年支出,或者应属于当年的支出未按规定在当年列支出等(未支列支、少支多报、以拨坐支、随意扩大结转项目、虚列结转支出、减少结余或扩大赤字的数额)。
10. 预算内资金转预算外
表现形式:部门、单位将收取应上缴的预算内收入转作预算外收入。
隐瞒、转移预算外资金收入:将预算外资金收入记入往来款科目、暂存在所属单位账户上或者另设账户单独核算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
11.行政事业单位隐瞒收入、在往来中列收列支
表现形式: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在往来中列收列支,致使这部分收入和支出在年终决算无法反映。
12.截留、挪用水资源费
表现形式:单位将收取的水资源费未按规定上缴。
定性依据:违反了省政府令[2003]第4号《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水资
13.隐瞒、转移预算外资金收入
表现形式:将预算外资金收入记入往来款科目、暂存在所属单位帐户或者另设帐户单独核算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
14.违规使用预算外资金
表现形式:(1)用预算外资金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拆借资金等;(2)超过规定标准,用预算外资金发放奖金、津贴、补贴、实物;(3)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用预算外资金购置专控商品;(4)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搞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的。
15.违规使用收费票据
表现形式:擅自印制和使用收费票据;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监(印)制章;伪造、制贩假收费票据;未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票据内容填写不全;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收费票据;利用收费票据乱收费或收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或政府性基金;互相串用各种票据;丢失毁损收费票据。
16.违规使用发票
表现形式: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或者私自拆本使用发票、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以及未按规定印制、生产、领购、取得、保管、开具发票。
17.违规收费
表现形式: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等。
18.违规向企业摊派
表现形式: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向企业摊派费用;强制企业赞助、资助、捐献财物;强制企业参加法定项目以外的保险等。
19.往来款长期挂账
表现形式:部门、单位往来款未予及时清理,长期挂账。
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财预字[1997]286号《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定期与债务人对账核实,及时清算、催收。”第三十条“各种应付款项及应缴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1998]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20.行政单位专项资金结余、事业单位经营收支结余未单独核算
表现形式:行政单位使用专项资金的结余、事业单位经营收支结余部分未单独核算。
21.行政事业单位招待费超支
表现形式:全年列支的招待费超过规定标准。
定性依据:违反了财预字〔1998〕159号《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第三条“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一)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
22.私设“小金库”
表现形式: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外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资金(属预算外资金的按第13条“隐瞒、转移预算外资金收入”办理)。
23.私设 “账外账”
表现形式:违反《会计法》规定,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外另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单位有关账务。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24.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表现形式: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25.登记账簿不符合规定
表现形式:登记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未经审核或不符合有关规定。
26.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表现形式: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不一致。
27.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表现形式:未按规定妥善保管会计资料,造成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28.财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财务报告不真实
表现形式:账簿报表不一致,或者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不一致,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
29.编造虚假账册等会计资料
表现形式: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30.隐匿销毁会计资料
表现形式: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贰』 会计违规指的是什么
我为你查询了相关资料 整理如下 :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叁』 如果公司涉嫌违法违规操作,财务负责人要负法律责任吗
需要。
财务负责人一般由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担任,全面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通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取通报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公告、批评;罚款。
在对单位实施罚款的同时,可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0o元以上50000~以下的罚款:行政处分。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新《会计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负责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袭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费人。”
(3)财务违规事项扩展阅读
公司法中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规划企业财务战略
财务总监的重要职责就是根据企业未来的战略提前做好财务预测决策工作,做到未雨绸缪,从财务的角度预先做好投融资、成本控制的准备,为企业高层决策提供后续资金保障,确保企业的战略决策能够顺利实施。
2、健全企业财务制度
财务制度是否健全是衡量一家企业是否规范,也是衡量财务总监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财务制度协调的是企业内外的各种经济关系,它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制订,是企业经济活动和资金管理的“最高法律”。
3、建立预算检查制度
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财务预算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越显突出,财务预算包括收入和支出预算,财务总监必须把企业的战略目标转化成财务目标,并细化成相应的财务指标,再把财务指标与各责任中心挂钩,通过目标控制法,控制好成本、费用、资金、利润等预算。
『肆』 什么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如何处分
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是指违反财经管理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按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行为。一般行为批评教育,严重的依法处理。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主要有:
一、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
二、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补贴的。
四、将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
五、不按预算或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
六、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财政专户资金的。
七、个人借用公款超过6个月不还的。
八、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
九、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
十、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
(4)财务违规事项扩展阅读:
第一条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
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伍』 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有哪些
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行为;
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行为;
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行为
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行为
个人借用公款长期不还,或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的行为
违规将公款借给他人的行为
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行为
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的行为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行为
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行为
单位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行为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5)财务违规事项扩展阅读
财经纪律介绍:
财经纪律是财政和经济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准则。一般来说,凡是财经法规、制度中的有关规定都是财经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准则,都属于财经纪律。其中,较普遍应遵行的纪律主要包括:
(1)不准擅自调价及变相调价,或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2)不准隐瞒、私分公共财物和资金,或无偿拨付它用;
(3)不准擅自动用公款、公物请客送礼或旅游;
(4)不准未经办理批准手续和批件,擅自购买和自置属于国家控制购买的商品;
(5)其他有关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行为。
『陆』 作为财务人员领导交办的事情存在违规你如何处理
私企里面100%的都有违规现象,那得看你怎么对待了,你要是接受不了那只能走人了,换了另一家你会发现你还会遇到同样的问题。该如何面对就看你自己了。
『柒』 会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包括什么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行政处罚:
(1)主要分为六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此外,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3)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适用行政处罚所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即“一事不再罚”原则。
『捌』 如何在财务资料中发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初探
一、查阅财务资料可能发现的问题
根据中纪委发布的《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汇总表》样式,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主要表现为8+X,具体包括违规公款吃喝、公款国内旅游、公款出国(境)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楼堂馆所违规问题、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大办婚丧喜庆和其他(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接受或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领导干部住房违规问题等)。
在这些问题中,楼堂馆所违规、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大办婚丧喜庆、接受超标准接待、接受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领导干部住房违规等问题一般不牵扯经费支出,在会计账目和凭证中难以体现,需要依靠信访举报、谈话、抽查核实个人事项等其他巡察方法进行发现;公款出国(境)旅游在县级巡察实务中极少遇到。因此,在财务资料和凭证查阅中可能发现的问题主要有违规公款吃喝、公款国内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违规赠送礼品礼金、提供超标准接待、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等七种情形。
上述七种情形在会计核算上都属于经费支出的范畴,应重点查阅被巡察单位的财务资料,主要包括有经费支出总账、明细账及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予以重点关注。
二、查阅财务资料前的准备工作
(一)集中巡察进驻后,要求被巡查单位如实提供全部财务资料,并安排专人做好登记和交接。具体操作中,各巡察组都配备有专业的财务审计人员,可借鉴开展审计业务的做法,要求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人和会计、出纳签订承诺书,承诺所提供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银行开户账号等财务资料是真实的、完整的;所提供的资料如存在不真实、不完整情况,愿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特别强调完整性,从源头上尽量避免可能出现的小金库和账外账情形。
(二)加强沟通交流,与被巡察单位分管财务负责人、会计、出纳等分别进行谈话,初步了解该单位的经费收支总体情况、财务报销程序、主要费用支出及报销各个环节的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单位公务卡管理使用情况等,对被巡察单位的财务运行体制和总体概况进行了解,做到有的放矢的去查阅账本和凭证。
(三)如果被巡察单位存在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建议对二级单位进行延伸,将二级单位经费支出纳入查阅范围,防止将应该由本级部门承担的支出转嫁到二级单位。再就是关注是否存在坐支收入的情况,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将一些房租费、管理费、资产变卖处置收益及罚款等合规或违规收入有意隐瞒,不纳入本级账目核算,违规开支的情况。
三、查阅财务资料的方法和关注重点
一是查看经费支出总账。由于禹城市在编制经费预算时按人头定额安排,标准为按照编制人数每人每年6000元,车辆每辆每年20000元,一般变化不大,在预算执行情况比较有效的情况下,总帐上各年度经费支出总额也应该相差不大,如果存在有特别高或者特别低的年份,应重点予以关注并了解原因;如果存在超支情况,应详细了解经费来源是否合规;还有的单位为了避免年底时未使用的零余额账户额度被市财政收回,存在突击集中报销的情况,应重点关注预算年度第四季度、春节、中秋“两节”及主要负责人离任交接等特殊时间节点,了解支出的合理性。
二是查看经费支出明细账。明细账一般设置有办公费、差旅费、公务招待费、会议费、邮电费、印刷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二级科目。根据规定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等三公经费只减不增,差旅费、会议费属于“一事一报”,报销范围、报销时间等容易区分;邮电费和印刷费金额一般不大,并且开票单位相对固定;应当重点关注办公费及其他商品服务支出变化情况,如果某一年度办公费及其他商品服务支出数额超出正常水平较大,在查阅原始凭证时应予以重点关注,了解是否存在将不能报销的日用品、礼品、招待费、高档烟酒等予以列支。以上通过查看总账和明细账,对被巡察单位经费支出规模、构成等有了一个整体的认识和把握。
三是翻阅经费支出凭证。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单位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对各二级科目核算内容理解、把握尺度不统一等客观原因;以及为达到降低三公经费等目的,故意模糊相关科目之间的界限的主观原因,导致有的单位账务处理不合规范,会计处理科目有差错。由于我们巡察的目的是发现问题,不是审计调账,所以应当将主要精力放在翻阅支出原始凭证上。
(一)办公费。查看办公用品购物发票,是否后附购物明细清单;有明细清单的,查看清单所列单价、数量是否合理;没有清单的,重点予以关注,尤其是特殊金额发票,一张或连续数张相加整百整千的;畸高金额发票,成千上万的;特殊时点发票,春节中秋节假日的;外地购物发票,德百贵和银座的;连号但时间间隔较长的普通发票;以及一次性报销的多张定额发票等,作为疑点在谈话环节询问会计人员或经办人员。
(二)差旅费。查看出差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是否后附出差审批单,标准是否严格执行《禹城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禹办发【2014】22号)文件: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处级及以下,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每天分别为100元和80元;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德州市区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再就是根据出差机票、车票等匡算出差时间,结合单位出勤考核表,检查差旅费支出是否真实,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不在出差日期内的票据和在出差日期内但与差旅费无关的购买日用品、办公用品的其他票据。
(三)公务招待费。公款吃喝仅限于正常公务接待,查看餐饮发票、住宿发票、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等原始凭证是否齐全,标准是否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市直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的通知》(禹办发【2014】20号)和《禹城市市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禹办发【2014】21号)文件:禹城宾馆为本市唯一定点接待场所;餐费标准,早餐不超过60元/人;午餐和晚餐中央、省和厅局级不超过80元/人,外市其他人员不超过70元/人,市内人员不超过60元/人,工作餐不超过40元/人,要供应家常菜,严禁高档菜肴和烟酒。住宿标准,接待省部级以上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单间或标准间。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定点接待场所以外的餐饮报销单据。
(四)会议费。应当向被巡察单位索取会议方案议程和预算清单,与会人员的签到簿等支撑材料,关注费用支出是否超出预算,是否存在用公款购买土特产和贵重礼品等。对一般单位来说,每年较大规模的会议召开次数有限,且单位一般人员知晓度和参与度较高,可在谈话阶段进行了解印证。
(五)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车购置上,查看单位固定资产帐,了解批准购买车辆与实际购买车辆、实际使用车辆是否一致,是否严格执行“双18”的标准,是否存在公车私挂、换车、借车等问题;公车使用上,调阅加油卡加油清单,汇总计算单车油耗、修理费用、车辆保险等基本信息,看是否存在单次加油量超油箱容积、汽油车加柴油、单车油耗畸高等明显有违常理的情况,再就是根据日期查找有无在节假日等公车封存的特殊时间节点违规加油,存在公车私用及私车公养的问题。
(六)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一般是不经常发生或者是不容易分类的费用支出,会计人员不易处理,笔数一般不多,可挑选大额、集中报销凭证,逐笔询问会计或经办人。查阅被巡察单位财务资料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巡察方法,在巡察实践中应当重点使用,但也不能完全依赖,应当与谈话、信访、座谈等其他巡察方法配合使用,相互印证,从而发现并锁定问题线索,将巡察工作引向深入。
『玖』 十大会计违法行为是什么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拾』 财务人员违规处理
由于是财务人员的个人原因造成的损失有个人赔偿,构成犯罪的诉讼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