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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座处分

发布时间: 2021-02-16 21:51:02

Ⅰ 对违纪违规行为,有哪几种处理方式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2、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3、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4、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5、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8、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9、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10、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1、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2、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3、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4、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5、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6、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1、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1)一等座处分扩展阅读: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Ⅱ 考试违纪会有什么处分

考试违纪的处分: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2)一等座处分扩展阅读: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Ⅲ 对大学生在校处分国家相关部门有明文规定吗具体内容是什么

有规定,因为 一、学生违反了学校的有关规定要受到什么处分?

大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悔改表现,要受到下列之一的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二、学生常见的违纪行为有哪些?

从近几年大学生违纪处理的情况看,大学生主要容易违纪的方面有: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网络违纪,偷窃,打架等。

三、大学生在使用网络的过程中应注意一些什么问题?

网络是大学生学习和科研不可缺少的工具,但网络是一把双刃剑,使用不当,过分迷恋,会影响甚至荒废学业,一些大学生因此旷课、考试不及格,最后导致退学,教训是深刻的。此外大学生在使用网络的过程中要遵守网络道德规范,做遵纪守法的网民,违反网络管理规定要受到以下处分:

(一)盗用他人IP地址、网络帐号与密码,进入、窃取或破坏他人信息系统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利用校网非法营利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蓄意制作和传播病毒、垃圾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私设代理、私接外网等破坏校网安全防卫系统,攻击、破坏公共网络服务设施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利用网络煽动非法游行、集会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大学生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的后果是什么?

在大学生所有的违纪现象中,考试违纪是最严重的,这种行为是在背离大学生诚实正直的人格,给学校的学风建设带来很多不利影响,大学生应该清楚地认识这一问题。考试作弊一旦被发现,不但达不到预期目标,还会失去学位和正常的学习机会。学校一如既往地强调严肃考试纪律,考试作弊和违反考场纪律者要受到以下处分:

(一)夹(携)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物品,在考试用桌上或身体上涂写任何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和符号、违规使用电子工具和通讯工具、抄袭他人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有意将自己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让他人抄袭、报对答案及传递纸条、试卷、答卷、草稿纸、交换试卷或考位、借故暂离考场或用其他手段的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在开卷考试中,携带禁止的资料或工具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采用其他考试形式中出现抄袭行为,对于抄袭者和主动提供抄袭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替他人考试或由他人代考、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窃取试卷、偷改分数等再次出现考试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发出后继续答题、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影响考场秩序、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将试卷、答案、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五、大学生偷窃行为的处理怎样?

偷窃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纪行为,也是道德败坏的一种表现,令人深恶痛绝。大学生要洁身自好,勿以恶小而为之。学校杜绝偷窃行为的发生,一旦出现此类违纪事件,将给予严肃处理。

偷窃初犯者,作案价值不足600元,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600元以上,不足1000元,或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或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在3000元以上,或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屡次作案者,从重处分。

六、大学生有哪些严重的违纪行为将会受到开除学籍处分?

开除学籍处分规定了七大类(具体都进行了细化):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七、学校对受处分的大学生有一些什么限制条件?

大学生受处分后,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一)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学校贷学金,本学年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

(二)已获奖学金者,停止发给未发的奖学金。

(三)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离校,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八、学校对留校察看处分有哪些规定?

等等的条例里有说明。

Ⅳ 违规乘坐头等舱,处分依据

违规乘复坐头等舱,一般制是指政 府工 作人员违 规。
处分依据是要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履行“两个责任”不力、导致“四风”问题突出的,坚持“一案双查”,既严肃处理违纪人员,又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党组织的责任,用问责倒逼责任落实,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Ⅳ 公务员考察哪些情形属于违规违纪行为

你好,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Ⅵ 福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程的违规处分

处分细则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 张贴大字报、投递、散发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传单和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 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 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 在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 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规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不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四) 未经监考人员许可擅自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私自传、接物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 冒名代替他人考试,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七)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八) 作弊手段特别恶劣(威胁引诱、组织集体作弊、出资请人代考、收费为人代考等),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 其他作弊行为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致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 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 致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侮辱或以其它方式触犯他人,或以“劝架”、“帮忙”为名偏袒一方,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 策划、怂勇、教唆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 持械打人或邀约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根据第(一)、(二)、(三)、(四)款从重处分;
(七) 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除按以上规定处分外,还必须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及相关的经济损失;
(八) 达到治安处罚或刑事立案者,移交公安等司法机关处理,并按第五条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五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 视财物价值给予不同处分:价值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200元至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5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 偷窃公文、印章、档案等不可估价物品者,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 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有作案企图或行为,但作案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 包庇偷窃者,销赃、买赃、窝赃者,或为偷窃者提供住宿或其他方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与偷窃者同级或轻一级的处分;
(五) 达到治安处罚或刑事立案者,移交公安等司法机关处理,并按第五条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六条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者,除责令按原价赔偿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 所破坏的财物价值在200元及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200元至20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2000元及以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 再犯者,按上述规定加重一级处分。对于损坏文物或消防、抢险救灾设备,或损
第十七条 对扰乱社会秩序、危害校园治安和安全行为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 对吸毒、贩毒者,给予勒令退学及以上处分,并报送公安机关等部门处理;
(二) 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 违反国家、学校有关消防条例和安全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因上述行为引起火灾,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四) 在学生宿舍及其他禁烟区吸烟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 酗酒滋事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如产生其他后果,依照有关条款处理;
(六) 在校园聚众喧哗、起哄、摔瓶子等影响校园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七) 在集会、学习中喝倒彩、怪声尖叫,或喧哗、打闹者,勒令其离开现场,并给予为首者或策划者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 故意损毁或涂改学校尚在生效的布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九) 隐匿、损毁或私拆他人邮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如造成他人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十) 造谣、诬告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威胁老师、同学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二)在有效文件、材料上模仿他人签名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三)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四)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八条 对违反学生宿舍(教室)管理的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未经宿舍管理部门许可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 凡在宿舍留宿异性,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四) 在学生宿舍使用电炉、电热棒等功率较大、易引起火灾的电器,或破坏、乱搭电源线,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 在宿舍及走廊、教室等地方焚烧垃圾杂物等,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六) 住校生晚熄灯后无正当理由迟归,给予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并通报家长协助教育;屡犯者,给予记过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七) 住校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外宿,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若发现其间还有其他违纪行为,根据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八) 对其他违反学生宿舍(教室)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举止不文明、行为有悖道德者,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 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予以警告处分;屡犯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二) 以强硬态度或威胁手段逼迫另一方与其谈恋爱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 观看淫秽书、画、录像片等淫秽制品及上黄色网站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四) 制作、传播淫秽、反动音像制品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报公安部门处理;
(五) 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从事涉嫌色情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六) 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任何形式赌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 聚众赌博为首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二) 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不归者(因病、因事且有证明者例外,法定节假日不计),给予以下处分:
(一) 5天之内,给予警告处分;
(二) 6至10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11至15天,给予记过处分;
(四) 16至20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21天及以上,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成立分别由校、院领导、职能部门及教师、学生代表9~15人组成的校、院两级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负责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对被处分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学生工作处为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接收、报备学生违纪处分相关材料,接待、受理学生的申诉,负责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不同处分按下列分工执行:
(一)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决定,报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备案。若学院未予处分,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责令学院处理;
(二) 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初审并提出处理建议,提交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理、决定;
(三)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初审,提交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理,报校务会议审批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有关学院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召开违纪处分委员会会议,作出处分决定或建议,随同相关材料提交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后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没有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委、辅导员进行鉴定,所在学院违纪处分委员会研究同意,可上报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立功表现或显著进步者,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或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学习结束时,先以结业处理,校外继续察看满一年后,根据其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的鉴定,决定是否解除察看处分、准予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或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并吊销其结业证书;
(三) 凡受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宣布之日起,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者,由所在学院负责登报申明其学生证、借书证、医疗证等校内一切有效证件作废,并将其档案寄往入学前所在地教育局,宿舍管理中心收回床位。逾期不离校者,由派出所按外来人口违反户籍管理条例处理。
第二十六条 处分的存档、送达及申诉。
(一) 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人的个人档案中;
(二) 处分决定必须在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辅导员或有关领导面交受处分者,并由受处分的学生在存档的处分决定上签名,因特殊情况无法交给受处分者本人的,应将处分决定寄给受处分者本人,并将交寄凭证及有关记录(要有二名以上证人证明)存档;或将处分决定以公告形式公布并拍照存档;
(三) 如受处分学生拒绝签名,负责送达者应做好记录(要有二名以上证人证明)并存档;
(四) 受处分学生如对所受的处分有不同意见,可在处分决定生效后的十日内向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或校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诉,亦可于十五日内向福建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接到被处分学生书面申诉后,必须对有关事件展开重新调查,申诉合理,应予复议,调查结果及结论一般在十五日内给予当事人书面回复,特殊情况给予说明;
(五) 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的操作细则根据《福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理程序》执行。

Ⅶ 职业中学不让坐电梯,一坐就处分,这样合法吗

当然不合法,先不说坐电梯有没有违反规定,就凭学校的那个处罚方式就有体罚的嫌疑,不专让去厕属所等根本就是侵犯人权,只要有足够的证据,完全可以向上级教育管理部门检举、向媒体告发学校的恶行!完全支持你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Ⅷ 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规会怎样处理

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规,会依据实际情况,做出以下处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8)一等座处分扩展阅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或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罢免或者免职前,国务院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六条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七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网络

Ⅸ 纪律处分条例第46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等方式有哪些行为将给予纪律 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46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等方式有以下行为将给予纪律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9)一等座处分扩展阅读

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Ⅹ 什么是违规违纪行为

所谓违规违纪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行为。

违法违纪行为必须具备几个基本条件,不具备这些条件,就谈不上违法违纪行为,更谈不上追究纪律责任。这些条件包括四个方面,即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

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是指违法违纪行为的实施者或称行为人。 违法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也称主体主观上的过错,是指违法违纪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违法违纪行为及造成的后果。

(10)一等座处分扩展阅读

违规违纪处理坚持以下四项原则:

1、坚持失职问责,尽职免责的原则。当发生员工违规违纪的行为之后,对事件的责任人仔细调查,对负责人和事件相关人存在失职的情况,一律问责,绝不姑息;对负责人和相关人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的,可免除责任。

2、坚持以责定罚,过罚相当的原则。当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后,对负责人和相关人职不履责,本职工作不到位的,要根据其责任大小和事件所造成的后果程度来定罚,犯的过失要与惩罚相当,绝不大过小罚,也不小过大罚。

3、坚持惩教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事件发生后,对责任人和相关人的惩罚和教育要结合起来,只罚不教,起不到惩罚的目的,难保事件不会再次发生;只教不罚,无法体现从严治党的精神,也起不到警示群众的目的。

4、坚持严格程序,依法合规的原则。在处理责任人和相关人的方法和原则上,要严格按照程序走,并合法合理合规的对事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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