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违法行为例子
❶ 请分别举几个典型的案例:1、行政违法行为;2、民事违法行为;3、刑事违法行为;4、违宪行为。
1、行政违法
职务过错,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这类失职行为使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但还没达到渎职罪的程度。行政过错,即公民和法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如司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有的学者认为行政违法在许多情况下,专指行政过错,主张把职务过错称为纪律违法。
2、民事违法行为
朱某在工厂浴室捡到苏某的进口手表,先说第二天归还,后来又说自己把手表弄丢了。苏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朱某限期归还手表。我国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
3、刑事违法
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4、违宪行为
如1978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第25条第3项),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力,但由于改革开放要求制定大量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未经修宪,也未作宪法解释的情况下,自行行使立法权,1979年至1982年间共制定了11个法律,这都是违背当时宪法规定的。
(1)民事违法行为例子扩展阅读
行政违法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可能构成行政违法;行政违法违反的是行政法律规范,侵害的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行政违法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但尚未构成犯罪;行政违法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民事违法行为的构成条件主要有两条:侵犯他人受到民事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行为具有违法性,即违反民事法律的规定。民事违法行为分为违反合同行为和侵权行为两大类,前者指合同当事人没有合法事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后者指合同以外的,非法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为。
❷ 民事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
1、2006年1月19日凌晨4时许,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女教授欧阳洁跳楼身亡。欧阳洁生前曾与中山大学翻译学院副院长、翻译研究中心主任王东风签订一份翻译合作协议,由王东风所在的翻译研究中心为欧阳洁的3本管理学著作进行翻译。
欧阳洁父母认为,女儿的死,和女儿与王东风的合同纠纷有间接关系。就这份翻译合同,欧阳洁的父亲欧阳周向天河法院起诉王东风违约,要求王东风支付违约金26万元。昨日,此案在天河法院开庭。王东风称:他严格执行了翻译合同,欧阳洁的死与他无关。
2006年3月8日,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欧阳洁与中山大学翻译学院副院长王东风以及中山大学管理学院签订三方翻译合作协议,约定由王东风翻译欧阳洁的3本管理学著作(《决策管理――理论、方法、技巧与应用》、《国际管理挑战赛赛前必读》、《市场预测与决策分析方法》);
3本书合计126万字。该协议内容十分简单,未就翻译质量作出具体约定。仅约定欧阳洁需要支付给王东风3笔费用,合计30万元。
欧阳周提出,虽然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3本书的翻译要达到什么水平,但王东风组织了一批学生翻译,导致翻译出的文稿质量不合格,被皮尔逊公司退回。
欧阳周认为,在合同没有具体约定翻译质量的情况下,应当参照行业标准。王东风所在的翻译研究中心只是一个研究机构,不是营利性机构,没有资质去为管理学专业著作进行翻译。“如果欧阳洁在这个问题上犯了错误,那么王东风作为专业人士犯了更大的错误。”
在没有资质的前提下,王还组织没有翻译资格的学生对该书进行翻译,直接导致翻译质量不合格,书稿被退回。此后,欧阳洁为了让书稿达到出版标准,又出资让他人翻译书稿,给她经济上带来很大困扰,回老家借钱时曾在家人面前痛哭。
王东风的律师提出,翻译质量并无问题,而是欧阳洁一直都有资金问题的困扰,到译稿已经完成时欧阳洁都未能全额付款,至今仍有4万元未付,如果说违约也是欧阳洁违约。欧阳洁也知道不是由王东风本人翻译,有一批学生在翻译书稿。协议并未说明要由王东风本人翻译。
年过70的欧阳周和陶琪参加了长达3个小时的庭审。陶琪向记者表示,打这个官司并不是为了钱,而是要讨个公道。法庭建议双方调解,王东风的律师表示,如果要补偿愿意补偿1.5万元,对此,欧阳周表示,如果补偿数额太低他不会接受。
2、朱某在工厂浴室捡到苏某的进口手表,先说第二天归还,后来又说自己把手表弄丢了。苏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朱某限期归还手表。
我国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
(2)民事违法行为例子扩展阅读:
民事违法的主要特征:
它同其他违法行为相比,有以下特征:
1、民事违法行为是违反民法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行为;
2、某些民事违法行为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如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同样构成民事违法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违法行为,本人虽不承担民事责任,但要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某些情况下,违反国家民事政策和社会共公利益的行为也可构成民事违法行为。
❸ 民事违法行为案例有哪些
案例有:
1、朱某在工厂浴室捡到苏某的进口手表,先说第二天归还,后来又说自己把手表弄丢了。苏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朱某限期归还手表。
2、2006年1月19日凌晨4时许,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女教授欧阳洁跳楼身亡。欧阳洁生前曾与中山大学翻译学院副院长、翻译研究中心主任王东风签订一份翻译合作协议,由王东风所在的翻译研究中心为欧阳洁的3本管理学著作进行翻译。欧阳洁父母认为,女儿的死,和女儿与王东风的合同纠纷有间接关系。就这份翻译合同,欧阳洁的父亲欧阳周向天河法院起诉王东风违约,要求王东风支付违约金26万元。昨日,此案在天河法院开庭。王东风称:他严格执行了翻译合同,欧阳洁的死与他无关。
2006年3月8日,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欧阳洁与中山大学翻译学院副院长王东风以及中山大学管理学院签订三方翻译合作协议,约定由王东风翻译欧阳洁的3本管理学著作(《决策管理――理论、方法、技巧与应用》、《国际管理挑战赛赛前必读》、《市场预测与决策分析方法》),3本书合计126万字。该协议内容十分简单,未就翻译质量作出具体约定。仅约定欧阳洁需要支付给王东风3笔费用,合计30万元。
欧阳周提出,虽然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3本书的翻译要达到什么水平,但王东风组织了一批学生翻译,导致翻译出的文稿质量不合格,被皮尔逊公司退回。
欧阳周认为,在合同没有具体约定翻译质量的情况下,应当参照行业标准。王东风所在的翻译研究中心只是一个研究机构,不是营利性机构,没有资质去为管理学专业著作进行翻译。"如果欧阳洁在这个问题上犯了错误,那么王东风作为专业人士犯了更大的错误。"在没有资质的前提下,王还组织没有翻译资格的学生对该书进行翻译,直接导致翻译质量不合格,书稿被退回。此后,欧阳洁为了让书稿达到出版标准,又出资让他人翻译书稿,给她经济上带来很大困扰,回老家借钱时曾在家人面前痛哭。
王东风的律师提出,翻译质量并无问题,而是欧阳洁一直都有资金问题的困扰,到译稿已经完成时欧阳洁都未能全额付款,至今仍有4万元未付,如果说违约也是欧阳洁违约。欧阳洁也知道不是由王东风本人翻译,有一批学生在翻译书稿。协议并未说明要由王东风本人翻译。
年过70的欧阳周和陶琪参加了长达3个小时的庭审。陶琪向记者表示,打这个官司并不是为了钱,而是要讨个公道。法庭建议双方调解,王东风的律师表示,如果要补偿愿意补偿1.5万元,对此,欧阳周表示,如果补偿数额太低他不会接受。
❹ 民事违法行为的案例
著名学者甲于1971年被迫害致死,甲于临终前将其回忆录手稿赠送给好友乙。该手稿扉页上题有“吾将不久于人世,谨以此绝笔赠吾至友,望珍藏密室,令其永不面世”的字样。乙依遗嘱迷藏之。1991年乙病故,其继承人丙火的该手稿。1994年丙将该手稿借于学者丁,供其作为研究甲的生平之用途。丙在出借时声明“根据作者遗愿,手稿不得公诸于世”
,丁应允。1996年,丁在征得甲的继承人戊同意后,将手稿以“内部资料”的形式刊印400册,在一定范围内散发。
请根据以上事例回答下列问题:
1、丙、戊和丁对该回忆录手稿分别享有哪些权利?为什么?
2、丙出借回忆录手稿与丁,是否侵犯了甲的著作权?为什么?
3、丁的刊印行为是否构成对回忆录手稿著作权的侵犯?为什么?
❺ 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的区别 列举实际事例
比如,故意伤害他人但是不构成犯罪的,因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得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同时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得承担行政责任。
❻ 举例说明什么叫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他们有什么共同之处
民事违法,来如违背民事合同,民事侵自权等。
行政违法,分为行政主体违法和行政相对人违法,前者主要指行政机关等违法行政,比如工商局没有依据查封你家开的公司。后者主要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行为,比如你开车闯红灯。
他们的共同点就是都是与法律规范的规定或精神内核不符,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❼ 什么是民事违法行为(再举个例子)
A和B正规签完合同,A给B钱,B给A进货。但A给完B钱之后B就不管不顾了。这就属于民事案件。
❽ 民事违法行为例子有哪些
1,违反合同的行为,即没有合法理由而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2,在合同以外,侵害他人民事权力的行为。比如:消费者被骗;在未知情况下,个人肖像、名誉被用于商业活动;被殴打或交通事故造成的人生健康受到侵害。等等
判断一个违法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还是刑事违法行为,主要的是看违法行为的主体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还是违反民事法律规定的或者是触犯刑法行为的。
简单来说,违法行为严重触犯刑法,可能受到刑事制裁的,就属于刑事违法行为;
轻微违法行为,尚达不到刑事处罚标准的,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治安处罚),就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所谓的民事违法行为,只能说违法法律规定,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需要进行赔偿或承担其他责任的行为。
例如:在网上传某人绯闻或者隐私,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是民事违法行为,应当赔偿对方损失;如果在网上转播危害公共安全的谣言,造成公众恐慌的,但没有严重后果的,就是行政违法,会受到治安处罚;在网上传播企图颠覆政府国家的谣言,危害国家安全的,就构成刑事违法,要受到刑事制裁。
❾ 请举例一些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以及犯罪行为的例子 如:民事违法:xx 行政违法:xx 犯罪行为:xx…
1、劳动社保行政违法行为,
某省级劳动社保部门在审核企业员工退休时,依据退休审核程序,应当审核企业送审员工的原始人事档案,但劳动社保部门没有审查《干部档案》,就将申报是内退干部的某女会计师,凭用人单位伪造签名的一纸工人退休通知书和30年前参加工作时的招工政审表,就将1983年转为国家正式干部1986年毕业的大学毕业生,中级技术职务的会计师做生产工人50岁强行退休,其滥用职权的行为直接违反党和国家的干部政策和《档案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劳动监督机构执法犯法,滥用职权猖獗。
2、企业劳动社保民事违法行为
而某国有企业在不断进行内部机构调整中,不执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否认企业员工30年的国家干部(管理人员)工作历史,伪造员工签名,制作虚假工人退休通知及员工签名,用不能进入干部人事档案的企业违法的管理资料做《干部档案》进行企业员工退休报批。为了少数人的利益,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违反劳动合同和岗位协议。企业为了承包人利益,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不断发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主要方面。
3、枉法裁判犯罪行为
法院在明知劳动保障机关没有审查《干部档案》,没有工人岗位证据的情况下,不采信某女大学生的多个大学毕业证书,会计师资格和会计师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财务部长聘书,财务部长任命书、财务部长岗位协议,财务部长岗位职务工资等几十个连锁证据;采信虚假资料,徇私索贿、转移诉讼请求,进行莫须有的干部(管理人员、中级技术人员)身份丧失的人事判决。造成被侵害人人身权、荣誉权、劳动权的丧失和1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才构成枉法裁判罪)
总之,由于没有建立企业劳动合同法律监督机制,随意侵犯职工合法权利,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行为不断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