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办违法
⑴ 计生委违规怎么办
你可以看看,在网络上搜河北省计生条例,有不按时普查罚款一说,但是如何你能出具别的计生证明信能证明你没有政策外生育,一直在另地普查的证明信的话,应该也可以吧。
⑵ 违反计划生育怎样处罚
不符合计划生育的,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计生办违法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参考资料:网络-《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⑶ 违法计划生育条例之后。。计生办这样做合理吗
⑷ 计生办做违法的事情怎么处理
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相关的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若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⑸ 计生办是否违法,我该如何对付他们
这些计生办真的很可恶,你们的法律知识也太少了吧,如果符合二胎生育标专准的话,去办属理准生证是不需要花钱的。计生办也太黑了吧,你们当地有律师事先务所吗?你最好是去咨询一下,如果他们不给你一个满意的说法,你可以起诉他们。而且计生工作是没有珠连的,你老婆娘家人没有结扎跟你们无关。这群计生办的人不知道是不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还是在欺骗别人。
⑹ 计生办的罚款有规定的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
(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详情建议您去当地计生办咨询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
⑺ 计生办是否违法
一点钱无所谓。钱是身外之物。你自己的生命和身体才最重要。
《女性节育术严专重感染休克6例》属:
锦州地区1973~1978年间,节育手术中发生严重感染休克6例,死亡4例,治愈2例。其中上环子宫穿孔1例,取环子宫穿孔1例(死亡),取环子宫穿孔及同时肠管损伤2例(死亡1例)……
《上环引起子宫穿孔、肠穿孔死亡1例报告》--《长春中医学院学报》
而且有的环还释放铜离子,铜离子好像是对人体有毒有害的重金属离子吧。
《爱母牌MCu功能性宫内节育器致严重不良反应1例》:
术后第一日未感特殊不适,第二日感恶心欲吐食欲下降,未行特殊处理;第三日自觉腰痛,下腹坠胀,伴尿频、脸微肿,自以为尿路感染,在家自服抗感染等药物,未见明显好转;第四日上述症状明显加重,且出现大小便不能自解,面部明显浮肿,头晕不能站立,急送入院……二是与铜中毒有关,其主要表为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发热、寒战、溶血性贫血、黄疸、血蛋白尿和重度肌痛等
⑻ 如果违反计划生育,计生办就不给予办生份证等属于违法行为吗
读了你的提问,有一点不清楚,你说的“生份证”是什么?是你想说“身份证”而专错打了字属?还是你想说“生育证”而错打成“生份证”?
但不管你的意思是想说成“生育证”还是“身份证”,都给你一个解释。
首先,违反现行生育政策,计生部门只会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理,向你征收社会抚养费。
其次,只要属于是“计划生育”的,均为计生办的工作,这计生办就是干这个吃的。
第三,计划生育工作是计生办的职能工作,但如果涉及其他部门的工作,计生办就不能去办,如果办了,那就是行政乱作为,且真正的职能部门也不予认可。
鉴于以上三点,你应该也清楚了计生部门是干什么的。
如果你前面想说计生办不给予你办身份证,那当然不能,那是户籍登记机关的职责,计生办那来这个权力;如果你前面说的是不给予你办“生育证”,那当然不能,违反了现行生育政策,怎可再办生育证?
当然,也许你表达的不是我所说的意思,但错就错在你的“生份证”让我将你的意思完全歪曲了。呵呵,如果这样,就当我没说,对不起了。
如果我答错了,那你就继续听听其他朋友的意见。
⑼ 计生办为什么要罚款罚款依据什么
违反计划生育法。
第四十二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⑽ 计生办这样的行为,是否违法
楼主先搞明白!独生子女证的领取及待遇
第四十一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可以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独生子女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5至15元,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
夫妻双方均有用工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发一半;父母离异的,由子女跟随的一方用工单位全额发给;一方是农民或者没有用工单位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用工单位全额发给;夫妻双方均是农民或者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发给;
(二)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或者由所在单位给予与之相当的一次性补助。
(三)本条例实施后,未执行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从领证之月起,由所在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单位已为全体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应当为领证的职工增交一定比例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四)农民、城市居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给予照顾。
第四十二条 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除享受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待遇外,还享受下列待遇:
(一)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优惠;
(二)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安排;
(三)在调整自留地、自留山时给予照顾,分配集体收益时,增加一人份的份额;
(四)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以对独生子女学生减免杂费。
(五)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六)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想再生育时,凡办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应收回相关证件,已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应全额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