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军官的处分权限
『壹』 正团级干部处分权限
正团职军官处分权限在师以上单位。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对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
警告由营,记过、记大过由团、旅,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二)连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军官,科员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由团、旅,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三)营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军官,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由团、旅,记过、记大过由旅、师,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四)团级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处级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由师,记过、记大过由军,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文职干部,旅可以批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五)师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由军,记过、记大过由军区,开除军籍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六)军级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由军区,记过、记大过、开除军籍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其中,记过、记大过处分,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授权总政治部代为审批处分事项;
(七)军区级军官的各项处分,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贰』 军官受什么处分会按义务兵复员
解放军军实施处权限规定 第四节处权限 第百二十二条义务兵实施处权限按照列规定执行: ()警告由连批准; (二)严重警告由营批准; (三)记、记、降职、撤职由团、旅批准; (四)除名、除军籍由军批准 士官实施处权限按照列规定执行: ()初级、级士官警告由连严重警告由营记、记、降职、撤职由团、旅除军籍由军批准; (二)高级士官警告由营严重警告由团、旅记、记、降职、撤职由旅、师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士兵实施降衔处按照《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士兵军衔授予、晋升批准权限执行 第百二十三条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处权限按照列规定执行: ()排级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由营记、记由团、旅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二)连级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军官科员级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记、记由团、旅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三)营级专业技术十、十级军官科级专业技术十、十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由团、旅记、记由旅、师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四)团级专业技术九、八、七(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处级专业技术九、八、七(级专业技术职务)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由师记、记由军除军籍由军区批准;副团职专业技术九级军官副处级专业技术九级文职干部旅批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 (五)师级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由军记、记由军区除军籍由央军事委员批准; (六)军级专业技术三级军官、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由军区记、记、除军籍由央军事委员批准其记、记处央军事委员授权总政治部代审批处事项; (七)军区级军官各项处由央军事委员批准 实施降职(级)、撤职处按照《华民共现役军官》央军事委员规定军官、文职干部任免权限执行;实施降衔处按照《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权限执行;实施文职干部降级别处按照总政治部规定权限执行 军区及其相等级单位军级单位党委审批记、记处授权本级政治机关代审批处事项 团级单位军官、文职干部审批警告、严重警告、记、记处应报受处军官、文职干部行政职务(专业技术等级)任免权单位党委备案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军官、文职干部实施降职(级)、降衔(级)或者撤职处应报总政治部备案 第百二十四条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院、防执行军区处权 第百二十五条海军舰队、军区空军及其相等级单位批准副团职专业技术九级军官副处级专业技术九级文职干部除军籍处;师级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记、记处;副军职专业技术三级军官专业技术三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处 第百二十六条相于连、营、团、师、军级单位别执行连至军处权 第百二十七条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及其相等级机关直属单位所属部门员执行级部()队处权 第百二十八条离原单位组织派遣参加集训执行临任务员期间违反纪律由临所单位征求其原单位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实施处 设临党委(支部)临单位按照级明确权限所属违反纪律员实施处 第百二十九条普通毕业部队士兵招收军队院校员实施处按照士兵处权限执行;已办理入伍手续尚未确定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毕业防、直接接收部队工作普通高等校毕业、军队研究培养单位录取普通高等校毕业及尚未确定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军队院校毕业员实施处按照排级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处权限执行;军官、文职干部员实施处按照现任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处权限执行 第百三十条既行政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处按照其较高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处权限执行 第百三十条处通应按照处权限实施编制或者其特殊情况级级越级实施 第五节处实施 第百三十二条处应根据违纪者所犯错误事实、性质、情节及影响本贯表现错误认识等情况按照本条令规定处项目、条件程序慎重实施 于同犯两种违纪行应合并处理加重给予处 处理种或者种违纪行能给予处 第百三十三条列情形轻或者减轻处: ()主交代错误或者主退违违纪所; (二)主检举共同违反纪律错误并经查证属实; (三)主挽损失影响或者积极阻止危害发、发展 第百三十四条列情形应重或者加重处: ()隐瞒或者拒承认错误及伪造、销毁、藏匿证据; (二)二共同违反纪律起主要作用; (三)本违反纪律并强迫、唆使违反纪律; (四)包庇共同违反纪律员错误或者阻止检举、交代错误、提供证据; (五)其干扰、妨碍查处违纪行 第百三十五条实施处应按照列程序办理: ()由首组织或者承办机关负责违纪者违纪事实进行查证并写书面材料; (二)党委(支部)召议研究决定违纪者处;超本级处权限报级党委审定; (三)根据党委(支部)决定由批准单位职首实施处 紧中国情况首直接决定部属实施处事应向党委(支部)报告并负责 第百三十六条违纪者应及处理般发现违纪行四5内给予处情节复杂或者其特殊情况需要延限应报级批准 第百三十七条处决定宣布前应同受处者见面听取本意见受处者处服处决定宣布一0内提申诉申诉期间停止处执行 第百三十八条处决定书面或者口达队列前或者议宣布书面传阅或者向受处者宣布书面达处决定采取通令形式书面口达处决定必须填写《处登记(报告)表》(式见附录四)处宣布应《处登记(报告)表》、处通令及其关处材料归入本档案 受处者应说服教育热情帮助做思想工作歧视、侮辱严禁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百三十九条违纪员受警告、严重警告处满陆月受记、记处满一二月受降职(级)或者降衔(级)处满一吧月受撤职处满二四月确已改错误再受处影响其晋职(级)、晋衔(级)特殊贡献受述限限制 第百四十条既符合除名条件符合劳教养条件义务兵应先劳教养期满再予除名 第百四十条既行政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军官、文职干部实施降职(级)处应根据其违纪行性质、情节降低其行政职务等级或者专业技术等级其享受政治、待遇未降低应再降低其较高行政职务等级或者专业技术等级 第百四十二条既行政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军官、文职干部实施撤职处根据其违纪行性质、情节同撤销其担任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撤销行政职务违纪行涉及其专业技术水平或者其适宜继续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情形应同撤销其担任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 既行政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军官、文职干部实施撤职处应按照列规定明确其政治、待遇: ()行政职务等级相或者高于专业技术等级降低行政职务等级主重新明确行政职务等级低于原专业技术等级应其专业技术等级降至相应等级; (二)行政职务等级低于专业技术等级降低专业技术等级主重新明确专业技术等级低于原行政职务等级应其行政职务等级降至相应等级 第百四十三条义务兵实施除名处由其所营级单位提书面处建议团、旅司令机关调查核实旅、师职首审核报军级单位批准 第百四十四条除名义务兵取消其军衔原职务自撤销享受家退现役军优待离队予办理退伍手续由批准机关具证明并派专其档案材料送原征集县(市、区)民武装部 县(市、区)民武装部除名义务兵应及接收协助办理落户、档案材料移交等关手续并本县(市、区)范围内予通报 第百四十五条除军籍员取消其军衔服役期间获奖励原职务、级别自撤销享受家退现役军优待离队予办理退伍手续由批准机关具证明并派专遣
『叁』 部队的纪律条令的处分章的内容和领导的责任是什么
搜一下:部队的纪律条令的处分章的内容和领导的责任是什么?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肆』 《纪律条令》对军官、文职干部的处分有哪些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三章(处分)第二节(处分的项目)第八回十条 对军官、文职答干部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级)或者降衔(级);
(六)撤职;
(七)开除军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轻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重处分。降职(级),即降低职务等级(专业技术等级);降衔(级),即降低军官军衔(文职干部级别)。
降职(级)不适用于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降衔(级)不适用于少尉军官和九级文职干部。降职(级)、降衔(级)通常只降一职(级)或者一衔(级)。对被撤职的军官、文职干部,至少降低一职(级)待遇;对被撤职的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不适用于降职(级)待遇。
『伍』 对士兵实施警告处分时由什么批准
解放军对军人实施处分的权限规定
第四节处分的权限
第一百二十二条对义务兵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警告由连批准;
(二)严重警告由营批准;
(三)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团、旅批准;
(四)除名、开除军籍由军批准。
对士官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初级、中级士官,警告由连,严重警告由营,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团、旅,开除军籍由军批准;
(二)高级士官,警告由营,严重警告由团、旅,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旅、师,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对士兵实施降衔处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士兵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对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由营,记过、记大过由团、旅,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二)连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军官,科员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由团、旅,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三)营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军官,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由团、旅,记过、记大过由旅、师,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四)团级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处级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由师,记过、记大过由军,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文职干部,旅可以批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五)师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由军,记过、记大过由军区,开除军籍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六)军级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由军区,记过、记大过、开除军籍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其中,记过、记大过处分,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授权总政治部代为审批处分事项;
(七)军区级军官的各项处分,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实施降职(级)、撤职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军官、文职干部任免权限执行;实施降衔处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的权限执行;实施对文职干部的降级别处分,按照总政治部规定的权限执行。
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和军级单位党委审批的记过、记大过处分,可以授权本级政治机关代为审批处分事项。
团级以上单位对军官、文职干部审批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应当报对受处分军官、文职干部行政职务(专业技术等级)有任免权的单位党委备案。
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降职(级)、降衔(级)或者撤职处分,应当报总政治部备案。
第一百二十四条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执行军区的处分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海军舰队、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可以批准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以下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以下文职干部的开除军籍处分;师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的记过、记大过处分;副军职和专业技术三级军官,专业技术三级文职干部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相当于连、营、团、师、军级的单位,分别执行连至军的处分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的人员,执行下一级部(分)队的处分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对离开原单位,被组织派遣参加集训和执行临时任务的人员,在此期间违反纪律的,由临时所在单位征求其原单位意见后,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处分。
设有临时党委(支部)的临时单位,可以按照上级明确的权限对所属违反纪律的人员实施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对从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实施处分,按照对士兵处分的权限执行;对已办理入伍手续尚未确定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毕业国防生、直接接收到部队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军队研究生培养单位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及尚未确定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军队院校毕业学员实施处分,按照对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处分的权限执行;对军官、文职干部学员实施处分,按照现任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处分权限执行。
第一百三十条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处分,按照其中较高的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处分权限执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处分通常应当按照处分权限实施,因编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上级可以对下级越级实施。
第五节处分的实施
第一百三十二条处分应当根据违纪者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影响,本人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等情况,按照本条令规定的处分项目、条件和程序,慎重实施。
对于一人同时犯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加重给予处分。
对一次处理的一种或者多种违纪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错误,或者主动退还违法违纪所得的;
(二)主动检举共同违反纪律中他人的错误,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或者积极阻止危害后果发生、发展的。
第一百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隐瞒或者拒不承认错误,以及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在2人以上共同违反纪律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本人违反纪律并强迫、唆使他人违反纪律的;
(四)包庇共同违反纪律人员中他人的错误,或者阻止他人检举、交代错误、提供证据的;
(五)其他干扰、妨碍查处违纪行为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实施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首长组织或者承办机关负责,对违纪者的违纪事实进行查证,并写出书面材料;
(二)党委(支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对违纪者的处分;超过本级处分权限的,报上级党委审定;
(三)根据党委(支部)决定,由批准单位的正职首长实施处分。
在紧急情况下,首长可以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处分,但事后应当向党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
第一百三十六条对违纪者应当及时处理,一般在发现违纪行为45日以内给予处分。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时,应当报上级批准。
第一百三十七条处分决定宣布前,应当同受处分者见面,听取本人意见。受处分者如果对处分不服,可以在处分决定宣布后10日内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处分决定以书面或者口头下达,在队列前或者会议上宣布,也可以书面传阅或者只向受处分者宣布。书面下达的处分决定采取通令形式。书面和口头下达的处分决定,必须填写《处分登记(报告)表》(式样见附录四)。处分宣布后,应当将《处分登记(报告)表》、处分通令以及其他有关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对受处分者应当说服教育,热情帮助,做好思想工作,不得歧视、侮辱,严禁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纪人员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满6个月,受记过、记大过处分满12个月,受降职(级)或者降衔(级)处分满18个月,受撤职处分满24个月,确已改正错误的,不再因受到处分而影响其晋职(级)、晋衔(级)。有特殊贡献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限的限制。
第一百四十条对既符合除名条件,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义务兵,应当先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以除名。
第一百四十一条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降职(级)处分,应当根据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降低其行政职务等级或者专业技术等级。如果其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未降低,应当再降低其中较高的行政职务等级或者专业技术等级。
第一百四十二条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撤职处分,根据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可以同时撤销其担任的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也可以只撤销行政职务。如果违纪行为涉及其专业技术水平,或者有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情形的,应当同时撤销其担任的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
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撤职处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明确其政治、生活待遇:
(一)行政职务等级相当或者高于专业技术等级的,以降低行政职务等级为主,如果重新明确的行政职务等级低于原专业技术等级,应当将其专业技术等级降至相应等级;
(二)行政职务等级低于专业技术等级的,以降低专业技术等级为主,如果重新明确的专业技术等级低于原行政职务等级,应当将其行政职务等级降至相应等级。
第一百四十三条对义务兵实施除名处分,由其所在营级单位提出书面处分建议,团、旅司令机关调查核实,旅、师正职首长审核后,报军级单位批准。
第一百四十四条对被除名的义务兵,取消其军衔,原有职务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将其档案材料送回原征集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对被除名的义务兵,应当及时接收,协助办理落户、档案材料移交等有关手续,并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一百四十五条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取消其军衔和在服役期间获得的奖励,原有职务、级别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遣送。
『陆』 正营军官对初级士官有没有停职处分权利
没有这个权利,应该由团以上机关决定。
『柒』 部队对排职军官撤职应该按照什么程序如果违反了部队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中国人民解放来军现役源军官服役条例》第十二条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四)副营职以下军官职务和初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师(旅)或者其他有任免权的师(旅)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前款所列军官职务的任免,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规定对被撤职的军官,根据其所犯错误的具体情况,任命新的职务;未任命新的职务的,应当确定职务等级待遇。
第三十六条军官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排职军官(属于副营以下)撤职应该师(旅)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才行。
『捌』 处分军人的原则是什么需要比较官方的回答,谢谢!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第三十六条:处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据事实,惩戒恰当;
(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三)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三十七条:处分的目的在于严明纪律,教育违纪者和部队,加强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
(8)对军官的处分权限扩展阅读:
处分项目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第三十八条对士兵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或者降衔(衔级工资档次);
(六)撤职或者取消士官资格;
(七)除名;
(八)开除军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低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高处分。
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列兵和各级士官;降衔级工资档次不适用于最低衔级工资档次的各级士官;降职或者降衔(衔级工资档次)通常只降一职或者一衔(一档)。
第三十九条对军官、文职干部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级)或者降衔(级);
(六)撤职;
(七)开除军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低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高处分第(五)项中,降职(级),即降低非专业技术军官、文职干部的职务等级和专业技术军官、文职干部的专业技术等级;降衔(级),即降低军官军衔和文职干部的级别等级。
降职(级)不适用于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降衔(级)不适用于少尉军官和九级文职干部。
『玖』 军官以权谋私的处分
会给以政纪处分,得到这个处分后对以后的部队生活会有很大影响,首先是年度评比不会参加,军衔提升速度会更加缓慢.我认识一个人他曾经因为以权谋私受到处分,因此,当了13年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