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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兼职问题

发布时间: 2021-02-15 06:19:01

『壹』 1999年公务员违规兼职怎么处理

这个不要说吧?实在检查的严格

『贰』 关于纪检干部兼职的问题!

在县内科局级单位设立的纪检组长,是专职专责的纪检干部。按县内纪委、县委组容织部的要求是不允许同时兼任本单位、本系统的其它行政职务和管理职务的。纪检干部在本单位同时兼任其它的行政职务和管理职务,将会妨碍甚至严重影响主体职能作用的发挥,这是干部使用上的不合理现象,也是违规现象。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将会责令有关单位予以纠正。

『叁』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企业违规兼职应受到什么纪律 处分

按照公务员内相关管理制度执行,你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肆』 你知道某些岗位工作人员兼职导致的问题有哪些

财务兼职对企业和个人风险大,尤其经验不太足的!其他需要技术需要时间历练的,兼职对于企业来说是损失,可以兼职这家,对手公司可能兼职,对机密的保守可能有风险!

『伍』 如何对领导干部违规兼职进行日常监督

可以。但是要经过严格的审批。中央出台关于政府官员退休后任职的声明:《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三、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四、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退(离)休;在企业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五、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六、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免去或由本人辞去所兼任(担任)的职务。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补手续。兼职(任职)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七、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有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审批和审核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时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八、党政领导干部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按照本意见执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领导干部,参照本意见执行。九、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意见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法,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规范管理。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本回答由法律法规分类达人丁志忠推荐

『陆』 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属于八项规定内容吗

违规兼职,必然不会廉洁从政,必然损害人民利益,肯定违反廉洁自律准则。

『柒』 兼职违纪处分属哪类

党政机关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兼职或兼职取酬,是保证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重要纪律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也分别对党员干部违规兼职或兼职取酬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 第三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捌』 中央对严禁党员干部违规兼职取酬作出了哪些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三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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