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上诉权
具体参考:2013.1.1.修正实施的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七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Ⅱ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
处分抄权是当事人依法袭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
学习处分原则,应当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1.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处置的权利,既可以是实体权利,也可以是诉讼权利。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是通过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来实现的。
2.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处分权,法院享有审判权。处分权和审判权的关系是:处分权制约审判权,审判权监督处分权。
3.处分原则贯穿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具体体现是:
(1)民事纠纷发生后,是否起诉,以及在什么范围内起诉,由当事人自行决定;(2诉讼程序开始后,原告可以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也可以对原告提出反诉;(3)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法院调解;(4)一审判决后,可以提起上诉;(5)裁判生效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6)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撤回起诉、撤回上诉、撤回执行申请。
Ⅲ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是什么
律师解答:
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当事人基于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广泛的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的处分权,但是,由于我国并未实行当事人完全自由处分的制度。因此,当事人行使其处分权与法院行使审判权对当事人处分其权利的行为予以监督的合理结合就成为一条贯穿民事诉讼始终的主线,大家理解这条主线对全面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中的具体制度极其关键。
我们可以从一个简单的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来看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相结合这一诉讼主线。如甲机械公司与乙加工公司签订一份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因甲机械公司供应的机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致使乙加工公司遭受原材料损失10万元,双方就该损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此时,当事人可以基于其处分权而引起并推动诉讼程序的进行,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否起诉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乙加工公司自行决定。当然,乙公司的起诉行为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起诉条件的规定,否则,人民法院将行使审判权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诉讼程序开始后,原告乙加工公司如何提出诉讼请求、是否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以及被告甲机械公司是否承认或者反驳原告乙加工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是否提出反诉,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当然,双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需在法定期间内并且征得人民法院的许可。
第三,对该争议案件是否进行调解,是否以调解的方式予以解决由双方当事人决定。当然,双方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需经法院审查是否合法。
第四,对于调解不成或者没有经过调解的争议案件,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后,是否上诉引起二审程序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第五,法院依法作出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该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则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此外,还可以向检察院、人大等机构申诉。
第六,假如法院判决责令甲机械公司赔偿给乙加工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果甲机械公司拒绝支付,是否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第七,在执行程序中,究竟是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实现乙加工公司的实体权利,还是双方当事人通过执行和解行为实现乙公司的实体权利,可以由当事人再行处分。当然,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和解协议需经法院的认可。
Ⅳ 本人对党内警告处分处分决定不服的,几日内可提出上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没有规定本人对党内警告处分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期限,在处分下达后即可提出申诉。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如下:
第四十二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4)处分上诉权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
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这应该是党组织对违纪党员处理的基本原则。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坚持做到以下点: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违纪事实为根据,以党的纪律为准绳,使所给予的纪律处分与违纪错误的性质、情节相适应。
(2)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从严治党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贯方针,也是实施党纪处分的一项重要原则。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必须做到:党的各级组织必须维护党的纪律;对违犯党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执纪必严,违纪必究。
(3)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按照党内的有关制度和程序办事。不论对任何党员的纪律处分,都必须按照处理党内违纪案件的批准权限,由党的组织或纪律检查机关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4)坚持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任何党员的权利都受纪律的保护,任何党员的行为都受纪律的约束,任何党员的违纪错误都必须受到纪律的追究。党内没有凌驾于纪律之上的特殊党员。
(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执纪工作中,惩前毖后,就是指对违犯了党纪的党员,一定要不讲情面地指出其错误。
一定要按照党纪的规定给予恰当的纪律处分,以便使后来的人们引以为戒,不犯错误,少犯错误。“治病”的目的,是为了“救人”,任何犯错误的党员,只要他不讳疾忌医,不坚持错误,积极改正错误,就是好同志。
参考资料:共产党员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Ⅳ 被政纪开除处分人可以上诉吗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45号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内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容理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提出申诉、再申诉。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Ⅵ 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内容
您好:
一、处分原则的内容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即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一)享有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当事人是与案件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诉讼的过程及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只有当事人才是处分权的享有者。
(二)当事人处分权行使的范围包括对程序利益的处分和实体利益的处分。
1、在程序方面,当事人对诉讼的进行和终结有决定权。
2、在实体方面,当事人自主决定审理的对象和范围。
二、处分原则的适用
(一)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方式,表现为积极处分和消极处分。
原告提起诉讼、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撤诉;被告承认原告的请求、提起反诉等,都是行使处分权的积极形态。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提起上诉、执行时效期内不申请强制执行,都是对自己权利的消极处分。
(二)处分权的行使贯彻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当事人都有权处分其权利。
1.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2.诉讼开始后,当事人有权以撤诉的方式结束诉讼。在诉讼中,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或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以提出反诉;
3.一审的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启动二审程序,并确定上诉审理的范围。二审程序开始后,当事人也可以撤诉的方式终结诉讼;
4.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和申请法院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5.法院作出的裁判生效后,在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时,是否通过执行程序来加以实现,原则上也由当事人决定。
(三)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关系
首先,法院审判权对当事人处分权具有一定的监督作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不是当事人绝对的自由处分。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在确立处分原则的同时,还确立了国家干预制度,具体表现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施处分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进行审查。例如,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应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应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可,方才有效。
其次,为了使处分原则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得到正确的贯彻和实施,人民法院首先应当明确处分原则在诉讼中的重要意义,并为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提供保障。
Ⅶ 在民事诉讼法律中违反处分原则的情况有哪些
处分权是当来事人依法享有的自一项诉讼权利。学习处分原则,应当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1.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处置的权利,既可以是实体权利,也可以是诉讼权利。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是通过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来实现的。 2.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处分权,法院享有审判权。处分权和审判权的关系是:处分权制约审判权,审判权监督处分权。 3.处分原则贯穿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具体体现是: (1)民事纠纷发生后,是否起诉,以及在什么范围内起诉,由当事人自行决定;(2诉讼程序开始后,原告可以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也可以对原告提出反诉;(3)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法院调解;(4)一审判决后,可以提起上诉;(5)裁判生效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6)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撤回起诉、撤回上诉、撤回执行申请。
Ⅷ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中的处分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此规定在学理上被归纳为处分原则。主要包括几点:第一,只有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的人(如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和经当事人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才能享有处分权。第二,当事人在诉讼中处分权民事权利一般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第三,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力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如果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超过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其处分行为就无效,即处分原则是有限的,是应当接受法院的监督和审查的。
处分原则在诉讼中的适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第二,诉讼开始后,当事人有权以撤诉的方式结束诉讼,在诉讼中,原告可以变更、增加或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反驳或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以提出反诉。 第三,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启动二审程序,并确定上诉审理的范围。二审程序开始后,当事人也可以撤诉的方式终结诉讼。 第四,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和申请法院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第五,法院作出的裁判生效后,在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时,是否通过执行程序来加以实现,原则上也由当事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