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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达偏违规

发布时间: 2021-02-14 04:13:29

❶ 其他违法类型有哪些

近年来,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呈现多样化趋势,有的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违反规划设计条件擅自建造别墅;有的地方政府违反法律法规擅自为别墅供地;有的以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为名占用耕地甚至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种植树木等;有的以承包地流转为名,擅自将农村集体农用地在“流转”后出租,改变农业用途用于非农业建设。
本章选取的案例,旨在通过案例评析给基层同志以启发,起到举一反三的作用。基层执法中,会不断遇到新类型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应不断梳理、总结,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在查处时必须依法依规,调查清楚、准确定性,遇到把握不准的应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寻求帮助。同时,要定期总结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新表现、新特征,便于国土资源部掌握了解情况,出台相应规章制度。
擅自改变用途又违法转让,国有农场被查处——海南省国营南滨农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转让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案2008年,海南省国营南滨农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261亩国有农用地的用途,用于建设南山花园小区、椰岛阳光小区、南海嘉园小区3个房地产开发项目。2009年8月,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国营南滨农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435万元。2010年7月,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08年6月,国营南滨农场与海南海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作建设协议书,违法转让国有农用地50.27亩用于南滨花园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开发楼房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成。2008年7月开始建设,已基本建成。2010年6月,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国营南滨农场限期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1500万元,并处罚款100.54万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0年7月,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移送三亚市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南滨农场的土地违法行为,司法机关介入调查,批准逮捕4名正处级涉案人员和2名开发商责任人,并通缉在逃开发商。
评析
本案是一起国营农场违法占地开发房地产、违法转让土地的案件。案件事实不够清楚、定性不够准确、处理值得商榷等问题。
本案中,南滨农场擅自改变261亩国有农用地用途开发房地产项目,但并未描述占用土地的具体地类、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建设单位等具体情况。缺少这些关键的信息难以判断定性是否准确、处罚是否恰当。
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43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处罚内容包含责令限期改正及罚款的,应为第七十四条(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破坏种植条件)、第七十五条(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第八十一条(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但从本案的事实描述看,国营南滨农场的占用261亩国有农用地开发房地产的行为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应定性为违法占地,再依据占用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作出处罚。处罚的内容应是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拆除或没收(根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的定性不准,处理偏轻,存在避重就轻的嫌疑,应正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法律精神,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处罚。
同时,该农场与海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作建设协议,转让50.27亩国有农用地开发住宅项目,开发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成。该行为形式上是合作建设,实质上国营农场是土地提供方(即转让方),海旅公司虽然表面上负责建设,但实际以建成后房子分成作为对价取得土地,即受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前提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本案的土地却是国有农用地。因此,本质上双方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其他形式违法转让土地”,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应根据第七十三条作出处罚,包括对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处置,而不应适用第八十一条。对此,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存在处罚适用条款不当,避重就轻的嫌疑。上述问题应在深入调查事实、准确理解法律基础上予以纠正。
规避房产开发禁限令,依法查处整改到位——江西省德安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违规批准行政许可、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规开发房地产案
2008年10月,经德安县政府批准,德安县国土资源局公开拍卖一宗位于德安县城曾家洼大道西侧,面积22.55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德安县城镇建设规划办公室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为容积率≤0.6,建筑密度≤24%,用途为住宅。2008年11月,德安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16.1万元/亩的价格竞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2009年6月,德安县城镇建设规划办公室为该公司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10121.1米2,其中住宅37套,物管用房1套,均为三层建筑。2009年9月,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工建设“东佳名苑”住宅小区,已基本建成建筑物21栋,其中双拼住宅17栋(34套)、独栋别墅3栋、物管用房1栋。
调查认定,德安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设定低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以及建设规划许可、挂牌出让等行政审批行为,批准供应房地产项目用地,违反了国家关于停止别墅类房地产用地审批的有关规定。德安县政府组织拆除了拟对外销售的独栋单套商品住宅房,并对独栋物管用房进行了改建。
九江市监察局给予德安县分管建设、国土资源、房产的原副县长徐礼云行政记过处分;九江市国土资源局给予德安县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陈广达行政记大过处分;县监察局给予德安县建设局原局长戴开明、发改委原主任罗颖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德安县建设局副局长李桂香、发改委副主任沈桂侠行政记大过处分。
评析
本案是一起政府及相关部门违规批准行政许可和房地产公司违规开发别墅或低容积率、低密度房地产的案件,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查处比较到位。
本案中,德安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住宅项目,部分属禁止类的别墅,部分属限制类的低密度、低容积率项目。德安县政府已拆除拟对外销售的独栋单套商品房,对独栋物管用房进行改建。如果该“双拼住宅”占用的是耕地,根据《限制供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规定“低密度、大套型住宅项目(指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低于1.0、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米2的住宅项目)”,属限制供地项目。对此,德安县政府可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在不影响建筑质量的前提下,对已建的双拼住宅改建。
德安县政府及规划、国土等部门违规审批供地用于建设别墅、低容积率、低建筑密度的房地产项目,违反2003年以来国家的土地调控政策。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第四条:“行政机关在土地审批和供应过程中不执行或者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国务院明确要求暂停土地审批仍不停止审批的;(二)对国务院明确禁止供地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本案中,九江市监察局已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分,对人的处理比较到位。
平整土地是否违法,目的和后果是关键——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政府违法平整土地拟建煤电铝厂案
2008年6月,萍乡市湘东区政府为建设国电江西萍乡煤电铝项目,在未依法获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情况下,安排萍乡陶瓷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湘东区政府派出机构)委托施工单位对下埠杞木村、大陂村集体土地进行平整。共平整土地204.65亩,其中耕地85.6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对湘东区政府违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恢复土地原状,罚款122.4万元(已缴纳)。萍乡市监察局已给予湘东区政府副区长胡志纯行政警告处分。目前,被占用的耕地已复耕。
评析
本案是一起地方政府主导的违法占地案件。本案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难点在于如何认定平整土地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占地,种植条件是否遭受破坏,以确定罚责是否恰当。
在土地开发中,平整土地有三通一平、五通一平、七通一平的概念,“通”一般指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暖、通燃气,“平”一般指平整土地。平整土地通常指自然地貌平整,通过拆迁、土方工程对地表层状况进行改造,如拆除建(构)筑物、人工堆土等,将其平整至与自然地貌相平,已达到后续施工的要求。在土地整治中,也有平整土地的概念,此时平整土地是为了形成更好的种植条件。因此,不能孤立地判断平整土地是否构成违法占地,而应结合目的和后果来判断。首先,从平整的目的看,如果是为农业,就不能认为是违法占地;如果是为非农建设,那么平整土地是建设行为的先期环节,未经批准平整土地则可能构成违法占地,当然还要结合平整行为的后果进行认定。其次,从平整的后果看,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76号)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立案。如果平整土地没有破坏耕地种植条件,也没有造成损失,且及时纠正,也可以不予立案。
湘东区政府未经批准平整204.65亩土地是为建煤电铝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认定该行为构成违法占地。本案中,江西国土资源厅已对湘东区政府违法占地平整土地行为作出处罚,责令恢复原状并处罚款;萍乡市监察局已给予该区副区长行政处分,对事、对人的处理比较到位。但是,本案并未说明省级或地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否对被平整耕地的种植条件的破坏程度作出鉴定,如果造成严重破坏,则涉嫌构成犯罪,需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农田是“红线”,违法占用必严查——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水产产业化示范基地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案
2009年10月,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东观镇观音桥村“高坪区水产产业化示范基地”项目占用基本农田100.77亩,已建18个鱼塘,鱼塘底部均未硬化;曾马桥村“五彩湖生态农业观赏体验源”第一期工程占地622.65亩(含基本农田128.8亩),现已建成的9个鱼塘和道路共占地208.7亩,其中鱼塘占地190.2亩、道路占地18.5亩,均为一般耕地,不属于基本农田。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调查认定,“高坪区水产产业化示范基地”项目属于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南充市委、市政府作出以下处理:①在全市通报批评。②责令高坪区政府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成高坪区区委常委、副区长赵亩作出书面检查;责成区农业局局长黄国平、区国土资源分局局长曾长卫、东观镇党委书记杨家权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市通报批评。③给予南充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二队队长刘嘉陵行政记过处分。④给予东观镇原党委书记李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东观镇镇长何正根行政警告处分、东观镇党委副书记周之恩撤职处分。⑤免去观音桥村刘安月支部书记职务、依法罢免观音桥村刘云德村委会主任职务。当地政府已组织对基本农田回填复耕,已栽种蔬菜22.5亩,被占用的一般耕地也全部种植了秋粮秋菜。
评析
本案是一起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的案件。本案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查处比较到位,对同类案件的查处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本案中,南充市高坪区水产产业化示范基地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等一系列规定。
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的行为,南充市委、市政府在全市通报并责令高坪区政府及领导书面检查外,还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了党纪和政纪处分,对人处理比较到位。同时,当地政府已对被占用作为鱼塘的基本农田回填复耕,已种植蔬菜22.5亩,被占用的一般耕地已全部种植,对事的处理也比较到位。但部分细节方面有待进一步提高,首先,应对挖塘养鱼对基本农田、耕地造成的破坏程度进行鉴定,这涉及是否应作出行政处罚、是否构成犯罪的判定;其次,应有相关部门对已复耕地块及其质量进行评估。
圈占耕地建养殖场,公司法人难逃法网——山东省汶上蒙牛现代牧场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养殖场案
2007年3月,汶上蒙牛现代牧场有限公司未经批准,违法圈占郭仓乡沙沟村、续村、徐堂村基本农田465亩建设奶牛养殖场,并将部分地面硬化。2007年4月,汶上县国土资源局下达《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公司法定代表人茹小军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07年9月,汶上县纪委给予郭仓乡乡长张淑星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评析
本案是一起企业违法占地建养殖场的案件。本案定性准确,查处较到位,但缺少落实情况。
本案中,汶上蒙牛现代牧场有限公司未经批准,违法圈占沙沟村、续村、徐堂村基本农田465亩建奶牛养殖场,并将部分地面硬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汶上县国土资源局已对该公司违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因案件并未描述行政处罚具体内容,因此无法对处罚是否合法恰当作出判定。
本案对事对人处理上尚待进一步提高。一是对事处理上。该公司违法占用基本农田465亩建养殖场,部分场地硬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且属情节严重的范畴,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汶上县国土资源局虽已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缺少是否落实的情况。二是对人处理上。汶上县纪委追究了郭仓乡乡长的党纪责任,但应明确说明乡政府及相关人员在蒙牛现代牧场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中所起的作用,以确认对责任人是否罚责相当。
定性准确,才能处理正确——陕西省汉中玛丽酒业公司违法改变土地用途建休闲山庄案
2010年4月,勉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将玛丽酒业公司“10000吨葡萄酒生产线”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变更为“强氏庄园休闲山庄”,涉及土地40.45亩;2010年8月,勉县政府将未依法批准的该宗土地登记为国有土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按照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的要求,勉县政府注销了该宗土地登记,撤销了该土地使用证。汉中市政府、汉中市国土资源局给予勉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秦显成免职、调离原工作岗位处分,对涉案的勉县副县长毛建平进行诫勉谈话、勉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局长李均调离原工作岗位、勉县城乡建设规划局总工程师朱永德行政记大过、勉县城乡建设规划局科长晏小明行政记大过处分。
评析
本案并非一起普通的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案件,涉及政府相关部门违规变更项目、违法发证等行为。本案描述信息不全,案件定性存在疑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用地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擅自改变的构成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说,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是用地已依法批准,主体是取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如果该宗地未经批准,单位或个人并未取得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则占用土地改变用途的行为属典型的违法占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处理。如果该宗地经合法批准,单位或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则属于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等规定处理。
本案中,勉县城乡建设局将“10000吨葡萄酒生产线”项目变更为“休闲山庄”,勉县政府将该宗土地登记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这说明玛丽酒业公司的建设行为是基于建设局项目变更、县政府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前提。因此,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为属于违法批地行为的范畴,并非玛丽酒业公司违法改变土地用途,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处理,批准文件无效,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收回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如果玛丽酒业公司拒不归还违法占用的土地,则可以违法占地处理。可见,本案在定性上存在瑕疵,主要责任方应是政府及城乡建设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应根据案件事实,准确定性,依法依规查处。
本案相关处理已落实,注销土地登记、撤销土地证,并处理了相关人员。
如此“流转”集体农用地,实属违法占地——河北省迁安市九江工贸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钢铁厂案
2009年8月,九江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公司”)拟利用迁安市彭店子乡柏庄村、南丘村3600亩土地建设九江粮油菜肉蛋奶供应基地。2009年9月中旬,村委会与村民陆续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之后,村委会与九江公司达成用地意向(但未签订相关协议),使用两村集体经营的土地1500亩,村民承包地2100亩(地类有耕地、林地等农用地)。
2009年11月13日,九江公司擅自将粮油菜肉蛋奶供应基地项目改为食品加工项目施工。圈建2334米围墙、挖土坑和堆放了石料,占地6.36亩(耕地1.2亩,林地5.16亩)。迁安市国土资源局在巡查中发现该公司违法占地行为后,于11月17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建设行为,撤出施工设备、车辆和人员,拆除院墙,并对被破坏的土地进行恢复。11月22日,九江公司停止施工,施工人员及设备撤离现场。
迁安市政府采取了整改措施:一是恢复地貌。11月27日,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对院墙实施拆除,恢复土地原状。截止到11月28日,两个村流转土地上建设的院墙已全部拆除,违法占用的6.36亩土地已全部恢复了耕种条件。二是解除协议。11月27日,迁安市农牧局解除了彭店子乡柏庄村、南丘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恢复村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三是作出行政处罚。12月4日,迁安市国土资源局对九江工贸有限公司违法占用6.36亩土地的行为,作出拆除地上新建建筑物和罚款12.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四是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迁安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给予彭店子乡乡长高雅利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主管副乡长田立军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副乡长职务。
评析
本案是一起以集体农用地流转为名实施违法占地的案件,本案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查处比较到位。
《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本案中,九江工贸有限公司和迁安市彭店子乡掰庄村、南丘村达成用地意向,拟建设粮油菜肉蛋供应基地,但在实际上,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为食品加工项目,改变土地原有用途。九江工贸有限公司的行为不符合《决定》的有关要求,且施工中又因围建围墙,挖土、堆放石料占地6.36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九江工贸有限公司的行为属典型的违法占地。
本案中,迁安市国土资源局在巡查发现后,依法下达《责令停止违法通知书》,迁安市政府随即组织拆除院墙、恢复违法占用土地的耕种条件,并对涉案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解除两村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本案对事处理及时、到位,避免了违法用地进一步扩大,且恢复了土地原状;对人的处理罚责相当,起到了处理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
矿产资源篇

❷ 车辆违章错误怎么处理

目前车辆处理违章时,车主需要携带驾照和行驶本去车辆违章地或车辆注册地任何一个专交警队或行政综属合处理大厅可以接受处理。如果违章没有扣分的话,可以直接去工行自助缴费机或网上缴纳罚款即可,可以在支付宝等缴纳罚款。但如果有扣分的话,那就必须先去交警队确认违章和扣除分数后,才能缴纳罚款。异地违章处理的最好是去违章地区的交警队接受处理,防止在驾照本地处理了而异地违章记录无法消除的现象。车主缴纳罚款后,交警队与银行之间大约每周进行数据交互,所以,一般需要一周左右违章记录才会显示“已处理”。

❸ 违规 违法 犯法 犯罪,他们都是不同等级的吗,他们有什么不同

违规、违法、犯法、犯罪,不是不同等级得区别,其不同主要还是在概念、范围、程度和后果。
违规,是指违反了某些规定。违规现在多用于违反合同规定,或者行政法规等,是四者中最轻微的违反。
违法是指一切违反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其外延极为广泛。犯法,指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犯法和违法的概念基本相同。
而犯罪则必须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规定,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
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也就是说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同时是触犯《刑法》规定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第三,犯罪必须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只有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被认为是犯罪。上述特征是确定任何一种犯罪必须具备的缺一不可的条件。
《刑法》同时还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就说明,行为的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是区分违法和犯罪的界限。

❹ 交通违章扣分细则

交通违章扣分标准:1、醉酒驾驶机动车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15日拘留,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一律处15日拘留,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300元罚款。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一律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3、超载或超员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尚未达到20%或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尚未达到30%的,一律处500元罚款。对公路客运超过额定乘员20%的或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一律处2000元罚款。4、超速对机动车行驶时超过最高限定50%的,一律处1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无证驾驶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被暂扣期间继续驾车的,一律处500元罚款,并处15日拘留。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15日拘留,并处200元罚款。6、驾驶拼装或报废机动车对上道路行驶的拼装、改装或者应该报废的机动车一律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一律处15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7、使用伪造驾驶证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它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一律处2000元罚款。8、记满12分继续驾车对机动车驾驶人记满12分继续驾车的一律处800元罚款。9、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10、肇事后逃逸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11、不给急救车让道扣3分2013年1月1日起式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把不让行急救车纳入扣分细则中。其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逆向行驶的,一次记3分。12、无牌照车违章停车双重处罚扣6分罚200对于司机摘号牌逃避违法停车处罚的情况,交警将通过记录和拍下车架号来开罚单,还会进行双重处罚。

❺ 如何正确区分渎职犯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一般认为,过失的渎职犯罪容易与工作失误相混淆。涉案人往往辩解自己的行为是工作中的惯性操作,或推托是单位制度不健全、存在漏洞所致。实践中如何区分二者界限有一定难度,现就此谈一些看法。
一、内涵不同
首先分析一下渎职犯罪与工作失误易混淆的原因,即社会上目前对渎职犯罪还存在较大宽容心理。“好心办坏事”、“失误难免”、“交学费”、“花钱买教训”等错误思想认识,使有关部门在检察机关查处案件时,易将渎职犯罪特别是失职型渎职犯罪以工作失误相搪塞。失职型渎职犯罪主要是指玩忽职守类犯罪。事实上,二者定义仍有着明显区别。
玩忽职守类犯罪,意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职务犯罪中规定过失渎职犯罪,是我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刑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其表现在于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工作失误行为则是由于经验不足、能力水平有限,或因无法预见和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影响,虽行为人尽力履行了职责,但仍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行为。其表现在行为人已尽可能地履行了职责,尽到了职责的要求。
二、追责前提不同
渎职犯罪与工作失误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二者追责前提不尽相同。
1、规范性前提不同。
渎职犯罪与职务行为有关,如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与行政法规、条例和行政机关实际工作程序密切联系。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职责规定,即使发生了重大损失的结果,也属于客观上无法预见,是意外事件或工作失误;如果违反了职责规定,且主观上应该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却没有预见,则主观上存在过失,属渎职犯罪。
但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时常发现“隔行如隔山”。经常遇到的问题就是涉案人往往辩解自己的行为是工作中的习惯性操作,是因为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不承认自己有罪;或者承认自己有做错的地方,仅是工作失误而已。因此,这就需要办案人员要非常熟悉相关行政法规、熟悉具体操作规定,再对照渎职罪名的各立案标准,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尽管目前各行各业行业规定和管理法规众多,领域广、技术性、专业性和政策性强,局外人难以具体掌握。但在具体适用时,一般都能找到明确的规定。如《土地管理法》中对于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有明确规定,立案标准更有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50亩以上等细化规定。熟悉并加以准确适用,做到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并不难。
但有两个问题需要引起注意。一般来说,行为人是否尽职尽责,恪尽职守,是正确区分渎职罪与工作失误所导致的严重后果的基本界限。而在机构改革过程中,由于政策界限不清,体制不健全,从而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中主观认识不符合客观情况,虽然尽职尽责,但还是难以避免工作失误,导致造成重大损失就不构成渎职罪。此外,还要区分一般违反内部规定和触犯刑法的关系,要根据违规的程度和造成的危害综合考虑,不能笼统和简单地把机关内部的工作规定作为认定行为人渎职犯罪的依据。如根据《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税务机关在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联席会议纪要》精神,对那些主观罪过轻,仅仅是违反内部工作规定造成的工作失误,或由于政策性原因,或在原有制度条件下,一般公务人员尚难完全达到规定要求,又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应由有关机关作内部行政处理。
2、有关前提罪问题。
有些过失渎职犯罪,行为人不仅需要违反刑法的禁止性规范,而且还必须在此之前违反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作纪律所要求的注意义务。即部分过失渎职行为以违反除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为前提。过失渎职行为在违法性上的这种特殊性,不仅是过失渎职犯罪区别于一般过失犯罪及故意渎职犯罪的重要标志,也是过失渎职犯罪与工作过失区分的关键点。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成立,以失职被诈骗为前提。那么,这里的诈骗是否必须构成犯罪。结合本罪客观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规定来看,本罪的前提即诈骗行为应以实质上构成犯罪为必要。所以,在前提罪不构成的情况下,过失型渎职罪就是工作过失。
三、主观目的不同
主观目的是正确区分渎职犯罪与工作失误极其重要的方面。工作失误的主观动机,往往是行为人想把工作搞好,或想创造性地工作,但事与愿违。在工作失误中,行为人的主观过失属于一般错误,客观上不存在渎职行为。即其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行为人始终抱着对工作负责任的态度,从主观愿望到实际行为都是积极的,尽心尽职的,往往是因为经验不足,或者技术水平不高等原因而发生了危害结果。而渎职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往往是对权力的认识存在偏差,对权力行使的后果未作过厉害思考。行为人虽然主观上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客观上却未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尽职守,马虎草率,漫不经心等,以致发生了重大的危害结果。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没有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错误地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确的,能够实现预期的公务目的;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错误地认为自己的行为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进而实现预期的目的。正是在这种错误意识的支配下,行为人实施了过失渎职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当然,这两种情况都必须是严重不负责任下的主观状态。此外,玩忽职守甚至还存在着主观恶性更大的罪过形式——间接故意,这是工作失误所没有的。
关于主观目的方面,有必要对以下两个问题予以重点分析。
1、作为的渎职犯罪与不作为的渎职犯罪。
在作为的渎职犯罪中,行为人属于主动违反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应当视为客观的超过要素,不能因为行为人对后果没有具体的认识、希望与放任就认为不符合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在渎职类犯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只需要对违反规定有具体认识,对具体危害结果只需要具有概括认识即可,也就是说行为人一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则无需讨论其主观动机为何,因为其行为首先就违反了既定的法律秩序,就可能发生行为人当时认识不到的危害结果。
而在不作为的渎职犯罪中,行为人不履行职责,属应为而不为,不能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视为客观的超过要素,因为确定“应为”的标准必然包括对“重大损失”的认识。如在需要前提罪成立的渎职犯罪中,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或应当知道其渎职的具体内容涉及他人的犯罪行为,且客观上行为人对此种犯罪负有履行职权依法查处的职责而故意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玩忽职守。所以,在犯罪客观方面需要前提构罪的渎职罪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工作失误还是渎职犯罪的首要判断标准是渎职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或应当知道他人的行为涉嫌或构成犯罪。从这个意义上说,不作为的渎职行为人的主观认知依赖于渎职罪的前提罪。
2、徇“私利”与“公利”的问题。
工作失误的目的绝不可能也不应当是为了谋求私利。同一行为,如果有谋求私利动机的存在,工作失误就成为了工作故意失误,就可能构成渎职犯罪。如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人的犯罪主观故意和动机显而易见。
与“私利”相对应的是“公利”。办案中对于集体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以及形式上是集体研究但实质上是个人决定的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能否定罪,存在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167号)规定: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的“徇私”,应理解为徇个人私情、私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检立案标准等相关规定,对除“私情私利”之外,“徇私”是否还包括“徇本单位集体之私”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刑法分则之所以将“徇私”规定为犯罪要件的主要原因是合理界定犯罪范围。即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法律素质、政策水平、技术能力不高而出现差错的情形排除在渎职犯罪之外。而所谓“因公徇私”显然不是由于法律素质、政策水平、技术能力不高的缘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当履行职责所实现的利益、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就是“公”,非处于实现公利与保护公益的意图,就应当评价为“私”,“徇单位之私”的说法目前也已为公众广为接受。许多公务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为对法律的理解不深不透,或者有的因为认为是为了集体为了工作,在具体行为上就有恃无恐,为所欲为,甚至是借口领导同意或领导决定,便不顾及个人行为和制度的约束性,不计后果,因此有必要强化对“因公徇私”具体法律概念的现实效应的评价。综上,笔者认为“徇私”行为作为一种主观故意和动机,其应包含徇“小团体和本单位”利益。单位为“小团体和本单位”利益“徇私”往往比个人操作主张的徇私枉法影响更坏,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将谋求这类“公利”作为工作过失与渎职犯罪的区别,亦有助于严肃法律权威,防止借口“公利”,将渎职犯罪包装成工作过失。

❻ 栗东生的涉嫌违规

围绕栗东生涉嫌违纪的细节仍不得而知,但多个消息源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证实,因与同卷入中石油腐败案的惠生工程存在巨额利益输送是栗东生被调查的关键原因。
公开资料显示,彭州石化项目属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布局重大项目,由中石油和四川成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建设,项目主要由1000万吨炼油/年和80万吨乙烯/年炼化一体生产组成,是目前国内外一次性单体投资规模最大的炼化一体项目,总投资金额高达380亿元人民币。
这一原本计划2008年初完成立项的超大型石化项目在“5·12”汶川地震后被迫延期,但在历经选址争议、环保质疑等多重阻力后,彭州石化项目最终得以启动。
2009年9月25日,在位于成都天府大道的中国成大工程有限公司会议中心,栗东生身着浅蓝色衬衫与惠生工程总裁华邦嵩出席了签字仪式,惠生工程这家中国最大的私营EPC(设计、采购及施工管理)服务供应商也一举拿下了彭州石化项目六套装置的PC总承包合同,这也是惠生工程在中石油系统获得的最大订单。
这一纸合约在沉寂四年后终于露出利益关联的冰山一角。2013年9月2日,惠生工程发布公告,称其创始人、最大股东华邦嵩正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但并未说明具体原因。
消息人士透露,由于彭州石化项目规模庞大,需要采购大量仪器设备,其中在乙烯项目中的色谱仪则极为关键。而在项目启动后,包括美国厂商在内的多家供应商也随即对这一工程发起竞标,但在后续的设备招标过程中,惠生工程则成为了左右招标的主导者,而其负责采购的项目经理与四川石化采购部门负责人也让这一项目招标变成了一场暗箱游戏。
“当时参与竞标色谱仪的除了美国两家品牌公司外,还有日本岛津公司,业内对日本岛津公司的产品都很清楚,配置和自动化程度都很一般,相比而言美国厂商的设备要更稳定,但最终日本岛津公司拿下了这个大单,很多行业内的人都不能理解,因为这影响到整个乙烯项目后续的运营。”上述消息人士说。
来自四川石化的内部职员称,在设备招标过程中,日本岛津公司是由北京华尔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尔达公司”)代理投标,而两家美国公司则是直接投标,由于中间存在代理环节,日本岛津公司的竞标价格空间也非常有限。
但在几家供应商的角逐中,惠生工程最终公布了日本岛津公司代理商胜出,并与华尔达公司签署了总价格约200万美元的供货合同。
而未经四川石化证实的消息还指出,在竞标成功后,合同三方又签订了一份变更协议,在供货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大幅度降低了设备的配置,而降低配置所“节省”的费用则变成了相关负责人的“佣金”。
“在这个项目上,栗东生只是参与者,并不是主导者,惠生工程能拿下这个业务完全是周滨的关系。”一名知情人士说。

❼ 学生干了坏事,颠倒黑白的诡辩,反而没有受到任何处罚,老师都被说的心服口服,这叫高智商违纪吗

我觉得算,因为连执法者和审判者都能被说的赞同他的话,那么他就不用负任何责任了,而坏事又的确是他干的,没有成本的犯罪,达到目的,又不被波及,你还能说他智商不高口才不好吗。不看过程看结果,他赢了。

❽ 各种违章分别扣几分罚款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具体的罚款要看违章行为和当地的处罚规定。闯红灯扣6分,罚款要看各省、市的具体规定。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8)简达偏违规扩展阅读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附件4)。

第六十六条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六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❾ 什么是严重违纪违法

违纪违法就是违反有关纪律和法律。这些行为分为一般行为,严重行为和特别严重的行为,并在相关法律和纪律中有明确规定。

1.首先,“违纪”是指违反党纪和党政机关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不能等同于违法行为。

2.严重违纪违规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明确禁止的行为,对社会或公司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对公司管理层造成的全面损害。 经济或声誉。对于官员来说,严重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党纪规定的原则性事项,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做的事情严重超出了规定范围。

3.严重违规经过调查和取证后,通常涉及违法行为。一般来说,违规行为通常不涉及违法行为。

4,犯罪是合法的,违反纪律不等于犯罪,因此违反纪律和判刑之间没有内在联系,因为党纪严格违反国家法律,所以大多数案件都涉嫌严重违法行为不会被起诉,不会被判刑。

(9)简达偏违规扩展阅读:

违法违纪行为必须具备几个基本条件,不具备这些条件,就谈不上违法违纪行为,更谈不上追究纪律责任。

这些条件包括四个方面,即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 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是指违法违纪行为的实施者或称行为人。

违法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也称主体主观上的过错,是指违法违纪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违法违纪行为及造成的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违法违纪行为的客体,是指受我国法律保护的,为违法违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违法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是指法律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实施,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产生了什么样的结果。违法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必须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依据,否则不构成违法违纪行为。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首先是必须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其次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据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作出,工会讨论通过,员工公示和培训、签收后有效。

《惩罚条例》中列明违纪的大小类别,“一般违反”、“较重违反”及“严重违反”的界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和情理。如一个月内迟到累计达30分钟为“一般违反”,连续一个月每天迟到早退、不按公司考勤制度出勤的算“较重违反”,连续旷工达3天的算“严重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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