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违法
环保部门实行举报有奖制度,群众可通过12369环保投诉热线举报工业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经查实将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经济奖励。但投诉举报人要说明被投诉企业的地址、名称、污染情况,同时要留下自已姓名、联系电话或手机等,便于环保执法部门及时查处、解决问题,环保部门会做好投诉举报人的保密工作。
B. 企业违法排污,检察院受理吗
企业违法排污,首先要经过属地的《环境保护局》查处,涉及到违犯《环保法》的犯罪行为可向检查院审诉,检查院会受理的。
C. 排污者以符合排污标准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是合法行为吗
并且;或者依据新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一般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条件、渗井,受到罚款处罚,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第三,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而重新实施处罚,再次重新处罚。这就是说、伪造监测数据,就构成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前提条件。一般行政处罚可以是《行政处罚法》等具有行政处罚类法律规定的各个种类。这是所有行政处罚都应当具备的,如要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要对违法事实成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审查。在符合一般行政处罚并实施罚款的基础上,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符合立案条件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予以立案,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也即一般行政处罚;排放法律,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责令改正期限届满,经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负责人审查、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按日连续处罚;对经审查,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通过暗管、灌注或者篡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按日连续处罚次数不受限制”,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按照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正如《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重新起算,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责令改正期限届满而继续存在的。《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再次复查时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改正,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处罚。第二,期限届满而拒不改正,排污者出现以下几种排放污染物的情形: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受到罚款处罚并被“责令立即改正”而拒不改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之后的检查中又发现排污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渗坑,以及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被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构成要件的,应当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第一,一般行政处罚
D. 企业排污违法为何屡禁不止
现在的企业排污能够达到国家的标准企业真的是非常少,而这个也是现在的企业主要的违法的行为,在现在的法律看来,这样的排污行为已经是形成了对于法律的触犯,这个也是我们能够看到的现在企业在排污方面的法律出现之后的情况,而对于现在的企业来说,效益就是生命,因此都是选择了违法排污这样的手段。 企业的违法排污屡禁不止成为了现在企业治理的一个重点和难点,在这个方面国家也是颁布了法律,而且也是花费了巨大的精力在这个上面,如此的看来我们也是能够看到如今的现在的情况之下,企业的排污是没有很好的治理,现在我是看到了当前情况之下,如此行为为何还是这么的猖獗,在我们很多法律人士的分析看来,现在对于企业的违法排污的治理还是没有做到很好的严格的处理,这个是造成这个情况的主要原因, 而在这个方面国外的一些发达国家是非常的能够让我们看到如今的情况之下完成,而在我们如今情况之下,现在的当前情况之下企业违法排污还是没有做大处罚的力度的提高的,而且即使是做出了处罚,也是非常少,因此在我们看到的这么情况之下,企业的违法排污成本是非常的低的。这样才是对于现在的企业来说敢明目张胆的进行这么排污一个重要的原因,必须要诚实面对这样的问题才能够真正解决。
E. 对于违法排放污染屋的行为,环保部门能否在罚款的同时征收排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九条说明环保部门能在征收排污费的同时处以罚款
法律专家在“论《环境保护法》法律责任的修改”中提到:
将行政罚款与民事赔偿相结合,对恶意偷排、反复污染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的环境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相互分离。在污染防治领域,违法排污者只交纳罚款,并不承担给社会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于罚款数额较低,企业往往宁愿交纳罚款,也不愿意治理污染。对此,有专家提出实行按日计罚,[12]以大幅度提高罚款总额。但此举可能引起以下问题:一是可能使相对人对环境执法更加反感和抗拒,认为行政机关旨在牟利,是利用权力变相敛财,因为罚款的用途、数目决定等程序并不透明;二是提高罚款加大了寻租空间,在人情盛行、腐败普遍的情况下,可能只是提高了官员们与相对人讨价还价的砝码;三是对于一般的超标排污来说,处罚可能过重,使得企业经营困难甚至破产,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四是动辄提高罚款未免简单粗暴,不利于改善与相对人的关系和行政机关的执政形象。对于重大的环境污染事件而言,即使按日计罚也难以弥补造成的巨额损失,[13]且事发突然,时间举证上存在困难。美国虽然也有按日计罚的制度,但美国社会对法律、环境保护的认同程度,行政机关自律和他律的状况都与我国差别甚大。因此,不如加强对污染者的民事责任追究,由监管部门在行政处罚的同时提起赔偿诉讼,要求污染者支付超标排放部分的污染治理和环境恢复费用。这一则可以弥补行政处罚金额的不足,让污染者付出更大的经济代价,使其违法行为在经济上不可行;二则在民事审判中,行政机关和污染者法律地位平等,双方可以就赔偿的数目、理由、方式相互辩论、质证,这样结果就可能更为公正,由于过程公开、透明,相对人也更容易接受;三则可以为环境损害筹集资金,用于恢复环境、救济受害人,真正体现“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该制度也可以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领域适用,一旦开发活动导致生态破坏,相关部门就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开发者恢复环境,或者支付环境恢复费用。这比单纯提高罚款显得更为公正合理。
F. 污水处理不达标被拘留 速看法律什么是违法排放
随着国家对环境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环保刑事案件出现,有一种罪叫“污染环境罪”,而且不乏大大小小的企业置身其中,尤其是有污水产生的企业,那么问题来了,产污水企业什么样的行为会触犯环保法?产污水企业需要看哪几个法律法规恶补环保法律知识?
连云港铭科在实际工作中,接触到很多企业其实是不知法犯法,所以一直特别有冲动环保法的一些知识,国家对环境治理的态度只会步步紧逼,所以连云港铭科在这里提醒,不管你企业老板还是环保方面的工作人员花个几分钟懂点环保法。今天连云港铭科小编以产污水企业为例,分享涉及污染环境罪需要拘留处理的相关的环保法知识。
1跟产污水企业紧密相关的环保类法律有哪几个?
连云港铭科小编在这里告诉大家,常见的有三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铭科小编在这里告诉大家一个技巧,所需的法律条文一律去生态环境部的官方网站看原文。找相关律师之前也看一下,下面就是三个法规的截图。
2触犯污染环境法以后什么情况下需要拘留?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更详细的参考《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比如说《环境保护》第六十三条中的(二)在《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解释为:
第四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排污的;
(二)现场检查虽未发现当场排污,但有证据证明在被责令停止排污期间有过排污事实的;
(三)被责令停止排污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3产污水企业比较常见的容易触犯环保法的污水处理以及排放行为是什么?
迅速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章法律责任这部分,关于污水处理不达标、污水不按规定排放等等的有潜在环境危害的行为和处罚做了详细的陈述。连云港铭科作为一家民营企业,是非常理解产污水企业的环保重担的,大错都是由小错一点点累积起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非常值得每一个良心企业去学习,环境保护工作再苦再累也是企业的立身之本。
G. 违法排污规定公安机关怎么处罚违法排污移交公安机关怎么处理
涉嫌犯罪的交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审理判决,不构成犯罪的由环保部门做出行政处罚。
H. 私自修改下水管道属于什么问题违反了什么条例
属于故意毁坏公共设施。严重的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地下管道属公共设施,属全体业主或街道所有,单户业主无权私自截断,该行为侵犯了其他业主或者居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城市建筑建构或街道结构,妨害了相邻关系,如果造成损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他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章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五)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8)排污违法扩展阅读:
一、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追诉标准: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审判标准:
(一)数额较大(福建省数额标准1万元-5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二)数额巨大(福建省数额标准5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